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文章摘要】巨灾保险在我国几乎是一项空白,一旦发生巨灾事故,相对于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巨灾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我国的保险公司认赔额度很低,巨灾的救助主要还是以政府补偿和人民捐款为主。而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巨灾风险的原因很多,其中承前前不能确定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及出险后不能确定财产损失是其重要原因。本文以全新的视角,重新观察、检视及比照国内保险市场传统业务风险与巨灾风险的可保条件,通过的分析与研究,并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探索性的提出了一种适用于我国的将可保条件未知转换到已知及确定财产损失的方法。旨在突破巨灾保险业务的承保盲区,促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规模及水平。
【关键词】可保条件 ;巨灾风险可保性 ;财富密度。
1 巨灾风险可保条件由未知转换到已知。
1.1 用可保条件衡量的巨灾风险可保性。
论可保风险,国内外还是在学术界达成共识的,认为需具备以下特征,方可称作为可保风险 :其一、风险须为独立风险 ;其二、风险须为偶然、随机的风险,即风险发生是意外的,属纯粹的风险 ;其三、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 ;其四、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即损失可以预测,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其五、大多数风险单位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并且只有少数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即大数法则 ;其六、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其七、保险赔付应是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那么,巨灾风险是否可满足可保风险的这些特点呢?巨灾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为一、二、三 ;不能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四、五、六、七。根据上述的对比分析,巨灾风险在纯市场框架下是不满足可保条件的,即理论上不可行。但是通过对外部条件的改变,例如,引进政府的财政支持、构造相关的金融产品和发展壮大商业保险业,可以使巨灾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即理论是有可行性的。
1.2 对实际中保险人心态的分析。
目前,国内没有哪家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太大,赔不起。这一因果关系看似成立,但没有哪家公司能说出这种太大的损失到底有多大,真的会大到无法承担吗?
其实,这是未知的。我们可以看到以往的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大有小,大的可以达到不可估量的地步。对于未来的巨灾风险会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人更是无法掌控的。这正是多年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时代,却始终不能承保巨灾保险,严重滞后于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症结所在。对损失程度的未知已经先入为主,成为一叶障目的屏障,形成了保险人的心理障碍,可以说是主观上的心理因素,约束了巨灾保险的前进,使这一项重要的业务项目一直停留徘徊在初始阶段,而没有深入到承保后各个阶段的研究,也使这项巨额的保险业务来源始终没能流入商业保险的市场。
1.3 提出一个解决思路——在不可保中寻找可保。
在实际中,如果能把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的未知转换到已知、清晰、可控的量化数据,那么保险人就不会对巨灾保险心怀恐惧,简单的说出,保不了、赔不起了。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解题思路——在不可保中寻找可保。
1.3.1 引入财富密度指标,对未知分析。
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财富总量巨大,人均收入低,贫富差距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所以仅用 GDP 来衡量一个地区的财产状况是不准确的,但是,可以从单位面积上的财产情况来衡量。因此引入一个财富密度指标 :财富密度为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与地区面积比值。
财富密度可以用 (fx,y)表示{{(fx,y)dxdy,其中 x、y 是地理位置上的点坐标。假设 (fx,y)是连续的,那么任意一个区域的财富值 Y 可以表示为,其中 s 表示所描述区域的面积。
另一方面,在面积可以任意划分的前提下,假设各地区发生的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估计的,那么用 Ps 表示这一区域内的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其中Ps 为一个序数量,估计的方法可以是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对当地居民的了解、地质地貌分析、以及先进科技手段的测量分析等手段。
1.3.2 巨灾风险的分类。
在已经获得了各个区域的财富值 Y和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P 的前提下,未知风险转换成已知风险和损失程度的目标即得以实现。假设根据 P、Y 的值可以把财富损失与风险大小分为如下四类,并做出理性的决策 :(1)1.Y 大,P 大的情况,不可保,我国这样的地区很少 ;(2)Y 大,P 小的情况,犹豫承保,我国这样的地区也很少 ;(3)Y 小,P 大的情况,可保,我国这样的地区人们保险意愿很强烈 ;(4)Y小,P 小的情况,可保,我国这样的地区比较多。
以上是简单利用 P、Y 把我国区域分成四类,可见,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巨灾风险是可保,这在实际中也有印证,一些地区对于洪水这样巨灾风险是可保的,但是保险的费用会很高。事实上,在 P、Y数据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用聚类分析的方法,按照实际需求,把区域细分成更多的类别,这样做出的可保与不可保的决策会更加准确,相关地区保险费率的厘定会更加合理。
1.3.3 政府的配合。
根据对 P、Y 聚类分析的结果,地区的分类被细化了,各地区的保险需求状况也相应明确,此时,政府应该调整各地区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使不可保的巨灾风险区域减少。在实际的操作中,应该体现为,事前对投保人保费的补贴和对保险人相关税收的减免,事后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补贴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开放再保险市场,这样会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
总之,政府的作用应该体现在使因为财富值 Y 很大而不可承保的地区数量尽量减少,使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数量尽量增加。
2 巨灾风险财产损失由不可确定到可确定。
2.1 巨灾界定标准概述。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的说,就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定义,各个国家往往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来定义各自的巨灾风险标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巨灾的评判标准。其中国家级巨灾损失标准为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2*10-3,重伤和死亡率的比例 >8*10-4;省(市)级巨灾损失标准为例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1%,重伤和死亡率的比例>5*10-3。市、县级巨灾损失标准为例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20%,重伤和死亡率的比例人口百万级的 >3%,人口十万级的 >10%。
2.2 对目前评判标准的分析。
尽管各国对巨灾风险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在国际上大家对于巨灾风险的认识是近乎一致的,巨灾一旦发生,可能威胁到的力量众多。因此,总结各国对巨灾界定的特点,由此来定义我国的巨灾风险,对于我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看出巨灾风险界定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定义的标准就应该不一样。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人们认知程度的提高,巨灾的标准是可以变化的。三是,巨灾风险的界定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但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都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对各个阶层的人群都应该尽可能的做到公平。
2.3 提出我国巨灾界定一种思路。
在充分考虑巨灾风险界定的三个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了对我国巨灾风险界定的一种思路。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财富总量巨大,人均收入低,贫富差距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定义的巨灾风险的界定,必须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和不同人群间的差异等指标。这些指标应该尽可能的少,并且尽可能的涵盖大部分民生信息。对不同地区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因此,提出一个重要的指标概念 :
财富密度。财富密度可以解释的是,同样程度的一次灾害,发生在不同地区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例如 :灾害发生在财富密度较大的地区,造成的损失也许要几倍于财富密度较小的地区,如果不考虑财富密度的因素,就可能低估在不发达地区的损失程度,而高估发达地区的损失程度,极端情况可以是,把发达地区的一次灾害算作巨灾,而把不发达地区的巨灾算作普通灾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引入财富密度这一指标,来对不同地区的巨灾界定进行分类。简单的可以认为,对于财富密度较大的地区,损失程度应该定的高些,对于财富密度较小的地区,损失的程度定的应该低些。这样的好处在于,能使发生在不发达地区的灾害得到更多的重视,体现公平性。
因此,对于我国巨灾的界定,应该首先划分各地区的财富密度,把财富密度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或者可以分为更多的区间,在同一个区间内,讨论巨灾财产损失的界定才是有意义的,对于财富密度较高的区间中(如东南沿海、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应该定义较高的损失边界。对于欠发达地区(如西藏、青海等),应该对应相对较低的损失边界。
3 结论。
本文为巨灾风险的未知性向已知性转变、为巨灾风险财产损失由不可确定到可确定提供了思路。该思路是建立在对地区可以任意划分,对风险的发生可能性能够估计的前提下的。虽然地区的任意划分,能够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的估计更准确,并且,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估计只是序数上的要求,但这在实际中也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需要有大量专门的人员去调查,去分析,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值得去做的工作,因为它对人们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的利益是长久性的,并且通过一次统计,长期观察调整等措施,工作成本会降低,估计的准确性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有了前期的工作,政府的对巨灾保险的补贴会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财政的成本。
【参考文献】
汤爱平 《。自然灾害的概念》自然灾害学报,1999 年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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