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市场,可谓是乱象丛生。从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事件、2006年苏丹红“咸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到近期的麦乐鸡食品添加剂、染色馒头事件等等。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使众多食品企业由于高额赔偿陷入了困境,乃至破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其公信力。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也做出了种种努力。首先,在立法上,2009年6月和12月分别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其次,在各类食品整个的生产、流通、消费链条中,设立了自上而下的各级监管部门。
对外正式公布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13个部门。虽然队伍庞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婆婆太多,没有亲娘”的窘境,一旦出了问题,就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1]。
面对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愈加强烈的关注,以及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到“吃得放心”,片面依靠政府监管、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需要引入保险,即采用责任保险的商业化风险管理工具予以配合,从而形成综合的、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状分析
(一)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情况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
作为责任保险产品的家族成员,该类险种在我国并不是新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就曾经推出了该险种。此外,涉及食品工业的险种还有产品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众多保险公司与企业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早在2006年,为了保证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首都食品安全,北京奥组委就与“人保”签订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责任保险单”。作为一份综合责任险保单,其中产品责任险就包括食品安全责任。而在今年,中国盱眙龙虾产业集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盱眙龙虾食品安全责任险”,该险种不同于上面的综合险保单,它专门针对食用盱眙龙虾导致的相关疾病给予赔偿,真正做到了既为食客提供一份保障,又增强了企业品牌质量,一举两得。
尽管如此,我国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该险种依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执行力和强制性都不够。其次,从现有产品看,一方面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并未推出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相关食品企业投保率非常低,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责任险所占比例不到4%,远低于国际水平,需求不强。
(二)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合理赔偿、保障消费者权益
俗话说“病从口入”,这也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和关注的缘由。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他们将面临巨额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来源的丧失。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成为消费者的保护伞,保障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的权利,尽可能降低伤害程度。
2.转移风险、减轻企业财政负担
对于食品相关企业而言,食品卫生及安全问题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连锁反应。从直接的赔偿责任引发巨额赔偿,从损害企业声誉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带来财务危机,最终导致破产。而引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弥补企业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使企业维持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通过投保该险种,充分发挥保险防损防灾的功能,将“安全”带入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以防患于未然。
3.推广业务、发挥风险管理职能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很多传统的财产保险和寿险业务需求趋于饱和,各保险公司陷入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保险业急需开辟新的领域,目前我国食品责任险保费还不足财险保费收入的4%,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产品保费收入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非寿险业务的25%~30%,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远远低于国际15%的平均水平”[3]。因此,大力推广食品责任保险业务,正可作为促发我国保险公司业务的新亮点,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4.加强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第一,减少“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现象,提高责任事故处理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第二,明确责任主体,让政府监管部门扮演好独立第三方的裁判员,提高监管部门对相关经济事件的影响力;第三,保险企业通过理赔也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壮大监管队伍、主动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最终惠利民生。
三、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追本溯源,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支持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发达与否与一国法律对责任风险的认定程度密切相关,尤其是民事侵权法的建设程度,只有先健全民事侵权法律系统才能提高社会各界对责任风险的重视程度,从而带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责任保险发展水平领先的国家皆有专门的民事侵权法律,如德国、意大利、丹麦等欧洲国家就制定了专门的产品责任法;而美国除了公布专门责任法规外,还独具创新地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形成配套责任法体系[4]。反观我国,尚无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只有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构筑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虽然两年前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覆盖面、专门性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这不但影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而且也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存在风险。首先,监管部门在整个食品监管过程中职能划分不清、利益交叉,影响监管的连续性、整体性和有效性。其次,政府能力有限,面对众多的食品企业,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都难以满足监管需求。而且,监管部门尚未意识到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武器,与保险公司合作,转嫁风险的重要性[5]。[论文格式]
(二)商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我国推广责任保险已有近20年,但投保率却不尽如人意,这与保险公司责任险产品供给不足有关。
一方面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缺乏差异化、针对性,文章上述提到的“盱眙龙虾食品安全责任险”尚属个案。这种无差别化经营虽然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但是却不能满足不同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需求。换句话说,我国保险公司责任险经营管理水平有限,承保时不能做到结合食品的种类、配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综合评估承保风险,确定承保方式、厘定费率、确定责任范围;而在理赔遭遇诉讼等法律风险介入时,处理能力也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很多已经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存在过多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而对保险人自身义务履行要求过于宽松的现象。这与保险人掌握保险条款设计的主动权有关。如条款规定“对于食品退换、回收、召回造成的损失,以及食品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此类赔偿费用恰恰是事故发生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及“对于投保企业或其雇员的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规定中对于“重大过失”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因而容易导致理赔纠纷[6]。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众多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普遍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是只要没有危害自身或家庭利益,就少管闲事;一种是即使作为受害者,也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惩罚责任企业,不是选择沉默就是选择私了,或求助于媒体。此种现状往往使责任企业有恃无恐。
(四)企业投保意识不足
大量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受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的各项成本。这与我国目前的企业数量有关,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统计数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约45万家,食品经营主体约323万家,有证餐饮单位约210万家,无证照的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更是难以计数”[7],所以监管部门不可能全面把关、随时检查,企业自然有机可乘。另外,也有很多企业主观上并不排斥责任险,只是没有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可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所导致的巨额赔偿和连锁反应。
四、大力推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刻不容缓
(一)保险行业构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1.构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体系
具体可参考机动车辆责任险模式,采用两种方式承保:(1)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这必须依靠法律的支持;(2)商业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参与。
此外,保险公司要开发和升级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就要重视保险合同的“去标准化”,实施差异化战略。第一,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性质、抗风险能力等细分投保人市场;第二,设置最低标准结合浮动费率计算保费;第三,确立免赔额和赔款限额督促企业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第四,设计兼顾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保险责任条款,针对于限制、影响投保人赔偿权利的条款,要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2.提高保险业务各环节的运作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财产保险公司要重点从展业、承保、防损防灾和理赔这四大流程改进,构建合理责任险体系的每一步都要扎实。展业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先从消费者入手,以广告、宣传单、讲座等形式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后果产生强烈的共鸣,从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以此有力地刺激食品企业对于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使企业切身体会到责任险给其带来的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和无形宣传的双重功效。最终使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获得企业的长期认可,提高产品生命周期。承保时,要对不同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经营。防损防灾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政府有关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比如不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抽查和指导,给予适当的改进建议,对于拒不改进的企业应建立惩罚机制,如提高保险费率、下调赔款限额等。最终的理赔最能体现保险工作应对风险的工作效率。鉴于责任险涉及面很广,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优化服务水平,使参保企业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8]。[论文格式]
3.建立高素质的专门人才队伍
首先,该险种应选择已经积累一定财产保险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其次,保险公司要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进行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等一系列规范化的再培训。最后,优胜劣汰,以实际工作表现进行二次挑选,建立真正的专门人才队伍。
(二)政府充分发挥指导职能
1.完善配套的法律政策
面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隐患,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明确投保企业范围:“凡在国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作为被保险人,都必须参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9]为保证执行力,可以考虑运用行政手段,将此要求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条件。同时,继续修订《食品安全法》,单独设立《产品责任法》,不仅要从民事上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罚款数额,还要追加刑事责任。
当然,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减少其承保风险,政府也需要在推行强制险时,给参保食品相关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把保险支出转嫁给消费者,导致物价上浮,也可以提高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主动参与性。
2.积极推动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是保险产品,更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将食品安全防控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认真对待,其中监管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建立“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十分必要。港澳食品监管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管理,而是由一个监管部门全程独立监督食物链条,这为内地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范例。独立监管部门也要为管理中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和不同信用级别的监管模式[10]。
除政府独立监管部门外,还要与各地保监会、相关保险公司联动合作,以形成立体的监管网络体系。保险公司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的推广建立起来的相关食品企业信用档案与政府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应该资源共享、交叉对比,实现对企业的综合评级;并将信息定期公开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此外,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还应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的服务,对相关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监督,以规范经营;并根据市场动态参与事故预防,及时化解风险,进而减轻政府监管压力,最终为消费者谋福利。[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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