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第1篇: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与监管经验
金融机构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等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做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企图将非法来源资金合法化。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带一路”等多个国家全球战略的实施,近年來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步伐明显加快,在获得更广阔市场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以往的经营风险,这其中就包括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对当地中资银行开展的反洗钱调查。仅2015年以来,意大利、美国和西班牙等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中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展了有关反洗钱调查,反洗钱风险防控已逐渐成为中资银行海外机构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待言。
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与监管经验
1986年,美国颁布《洗钱控制法》,该法律是世界上首部将洗钱定为犯罪的法律。31年来,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经验不断丰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际重要金融中心所在国和地区长期致力于打击洗钱活动,积累了大量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
美国反洗钱机制
美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可追溯至1986年,其颁布的《洗钱控制法》明确了“运送货币工具洗钱罪”,但该法仅适用于金融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为“特定非法活动”(SUA)所得的情形。“9.11”事件促使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先后设立政策协调委员会和国家反恐中心,在财政部设立恐怖主义与金融情报办公室,全面强化其国家反恐融资体系。《爱国者法》主要适应反恐及反恐融资工作需要,特别选择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角度加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的管理。
此外,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会不定期地公布针对组织及个人的贸易金融制裁名单,一旦有组织或个人名列其中,就会丧失进入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系统的权利,所有美国人员和机构都必须遵守OFAC制定的法规。美国财政部下设的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美国金融情报中心,通过整合来自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的信息情报,成为实质上跨境金融信息的共享平台。
英国反洗钱机制
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和主要毒品消费国,近年来,英国面临严峻的反跨境犯罪和反恐形势,因此反洗钱职能部门众多,体系较为完善。为应对洗钱犯罪活动出现的新的严峻形势,以及按照国际统一标准执行反洗钱工作,2003年和2013年,英国两次对国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改革。与金融机构相关的英国反洗钱监管规定共分为四个层次,包括议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议会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出台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反洗钱指南,见表1。
德国反洗钱机制
德国从1992年开展反洗钱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德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由法律体系、执法体制构成。目前,德国反洗钱的三大法律基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德国反洗钱法》和《德国信贷机构法》。
与其他国家不同,将审计手段有效运用于反洗钱监管,是德国开展反洗钱执法工作的一大特色。金融监管局通过审计公司的审计,获得金融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而根据金融监管局规定,审计报告应有反洗钱信息,反洗钱信息会通过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报告送达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有时也会主动到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但更多的是委托某个审计公司代为审计。
日本反洗钱机制
日本反洗钱工作由政府及金融机构、司法、公安、海关和外交等众多部门协同完成。作为FATF成员之一,日本政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黑社会等地下钱庄,尤其是重点打击证券地下融资。2003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地下钱庄金融对策法》,旨在强化对高利贷和无证营业的惩罚力度。除《地下钱庄金融对策法》外,近年来,日本政府制定出了几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包括《对有组织犯罪处罚法》《本人确认法》《对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的修正》《贩毒取缔法》及其修正法和《对可疑交易的申报制度》等,均体现了日本缜密立法的反洗钱机制。
中国香港反洗钱机制
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是香港反洗钱主管部门,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香港成立了“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CCC),负责制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整体政策,构建制度框架,统筹特区政府各部门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政策及措施以符合国际标准。香港反洗钱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法例、国际规则和行业指引,见表2。
反洗钱制裁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政府以违反《爱国者法》、OFAC规定为由频繁对一些跨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处罚或是制裁,所涉及的范围广、力度大、影响深、色彩浓,给一些金融机构不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国际声誉,甚至是相关海外分支机构的正常经营。除美国外,近年来一些FATF成员加大了本国跨境银行的反洗钱管制力度,开展所谓的反洗钱调查。
美国对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的严厉监管
长期以来,美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均援引国内法或使用美国总统行政令,其制裁名单不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制裁决议,一旦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涉及OFAC名单,就有可能遭到美国的制裁。此外,美国还援引国内法的“长臂管辖”原则,只要美国认为某一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即使该机构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也会受到美国的制裁。表3为近年来国际金融机构遭受美国反洗钱制裁的典型案例。
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遭遇国际反洗钱调查
近年来,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频繁遭遇当地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警方、检方的调查,涉及意大利、西班牙、美国等国家。我们根据境内外媒体公开报道情况,汇总了2015年以来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遭遇当地有关部门反洗钱调查的四起典型案件,见表4。
中资银行境外经营风险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银行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经营的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多的法律约束,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中资银行国际化综合化经营将会频繁经受来自国际反洗钱监管的考验。
近年来,中资银行稳步推进国际化、综合化经营发展,国际化经营从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增长转变,境外机构本地化经营、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借助全球融资、投资银行、金融租赁等投融资产品线的发展,中资银行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优势产能输出等领域,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截至2016年末,中国五大行在全球5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279个经营机构,具体分布见表5。
目前,这五大行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除有效防控来自国别、运营、信用、市场等风险外,还要严格遵守来自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税收、反洗钱甚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这些均构成了中资银行境外经营风险。
对中国的启示
完善反洗钱立法
扩大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范围。由于《反洗钱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界定不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推进,也不符合国际反洗钱组织的要求。随着中国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洗钱不法分子会寻求新的渠道,不排除通过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甚至房地产等企业洗钱。欧盟早在2001年就通过相关指令,拓宽了接受其约束的行业与职业范围,覆盖的人员包括审计师、外部会计师、税务顾问、房地产经纪商、公证人以及法律专业人士。鉴于此,应逐步扩大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范围,除金融机构外,还应包括现金密集型行业及房地产、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员、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公司服务人员等。
明确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在实践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层级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洗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关键。在德国,《德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明确。虽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但是一方面随着部分成员单位机构改革,比如解放军总参谋部,在机构职责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该制度在层级上较低。我们认为,应对中国《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确定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权限,对各反洗钱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将虚拟货币监管纳入反洗钱法律。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无各国政府背书、纯信用“货币”等特点,投资者在交易机构的设备上存储了巨额的比特币等各类虚拟货币,且虚拟货币有被更多非法活动所利用的倾向,而当前中国的相关交易机构尚无法律规制,在缺乏反洗钱机制和信息披露等基本规范的情况下,行业的交易稳定性极为脆弱,易存在种种隐患,交易机构自身聚集了巨大的潜在风险。中国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经验,密切跟踪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发展和交易情况。建立虚拟货币使用、流通监管体系,加强对虚拟货币流向的监控,并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法》监管范围,符合新形势下监管要求。
加强机制建设
完善反洗钱信息获取机制。中国已搭建起了反洗钱监控分析系统,但是目前该系统在反洗钱信息获取上较为单一,可借鉴德国等欧盟国家反洗钱经验,集合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海关部门的进出口贸易信息,公安部门的案件信息及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构建畅通的反洗钱信息获取机制,并辅之以配套的操作规程和保密制度。此外,还应有效利用大数据监控中国的经济交流,收集数据,并建立数学模型以追踪非法交易。
建立反洗钱独立审计机制。运用独立审计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审计,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检查的补充手段,长期以来是德国反洗钱的一贯做法。独立审计相对于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人员经验丰富,可更好地贯彻以风险为基础的合规制度,自然审计结果对监管机构而言更具参考价值。中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引导被监管机构在主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推动反洗钱义务主体聘请专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自身是否符合反洗钱法律、部门规章等要求进行审计,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对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检查和评价时,也应参考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
强化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近年来,中国反洗钱国际监管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国际反洗钱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为维护其国家利益所倡导建立的,这种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反洗钱体系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反洗钱体系中所处地位有待提升,中国反洗钱国际动员力和提出核心概念能力上总体较弱。为此,在反洗钱国际合作中,中国应深度参与FATF、EA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APG等多边合作组织的全球性、区域性反洗钱事务,在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以及互评估等方面做出新贡献。
完善新业态下反洗钱监管机制。面对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兴起,洗钱风险骤增,加强其反洗钱监管刻不容缓。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部门应按照意见中有关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要求,加大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的力度,会同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自律组织,研究互联网金融重点行业反洗钱监管举措,提出政策性和框架性建議,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研究反洗钱制裁应急机制和反制裁措施。目前,中国反洗钱制裁应急机制尚未形成,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反倾销条例》,若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开展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家发展战略,支持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战略实施,研究制定有关国际反洗钱的反制裁措施十分必要。在研究反制裁措施时,可借鉴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制度。
完善反洗钱领域研究机制。随着信息科技应用、电子支付技术的高度发展,新型洗钱手段、类型日趋多变,无论是反洗钱监管机构还是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围绕新形势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入开展研究,例如针对FATF互评估标准、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恐怖融资监测指标、非法集资监测指标、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现实问题,形成高价值的研究报告,作为反洗钱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同时,还应针对美国、欧盟颁布的有关法案、指令开展深入研究,未雨绸缪,充分做好各种应对准备,有效防范洗钱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
提高反洗钱人员经验技能。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反洗钱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知识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平,利用包括国内反洗钱监管机构、国际机构等提供的资源,做好反洗钱专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人民银行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按照“人岗匹配”和“证岗相适”原则,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反洗钱人员开展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资格认证,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加大反洗钱专职合规人员的配备力度,保持核心骨干成员稳定,实施境外涉敏报警信息集中甄别机制,实现对跨境汇款业务涉敏风险的集中控制和专业化管理。
加强境外机构合规管理。各金融机构应科学合规制定境外发展规划,确保合规管理能力与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特征以及监管要求相适应,保障国际化战略实施。深入了解、全面融入东道国环境,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及时准确掌握当地监管规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提升集团各机构和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效率。加强境外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全面掌握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动态,强化对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非现场管理和考核。完善关联银行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对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实施洗钱风险评估,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外派人员管理,做好外派人员行前培训工作,包括内控合规管理和境外保密、反洗钱常识等内容。
作者:魏鹏
第2篇:县级央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科技、交通、通讯的日益发达,国家优惠政策进一步向县域中小企业、乡村倾斜,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引领各方面的资金大量流向县域。县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也因此日益重要。但反洗钱工作囊括国内、外广阔的领域,与多方面的法律和金融业务关联,使县级央行的反洗钱工作存在一系列困难。
一、目前县级央行的反洗钱工作困难
县级央行与上级机构相比,在人员队伍、部门设置、办公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县级央行普遍人员少,年龄大,文化素质相对低等困难比如铁岭中支4家县支行职工总数81人,平均每家县支行仅20余人。而平均年龄51.33岁。70%以上的职员属于“60后”,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现代经济金融术语比较陌生,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不高。
(二)县级央行没有反洗钱的专业部门
比如目前沈阳分行辖区的县支行只有“两部一室”3个部门:即管理部、营业部、办公室。一个部门多项职能,一人兼任多岗工作现象普遍。县支行担负反洗钱职责的管理部与中心支行对口的科室有4个:调查统计科、货币信贷管理科、货币金银管理科、会计财务科(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科室)。“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没有专业的反洗钱部门,使反洗钱工作开展起来难以专心致致。
(三)缺少车辆和通讯设备
以铁岭为例,铁岭中支辖区内的4家县支行,均只配备一名专职司机,有的县支行虽然有两辆车,但县支行职工绝大多数没有驾照,这相当于只有一辆车可以行驶。到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现场走访十分不便。此外,受经费条件限制,县支行各部门办公电话的长途电话权多被“锁死”,不能够用来打长途电话,与外地联络不便,跟踪洗钱案件的调查也有一定困难。
二、做好县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思路
如何开展好县支行的反洗钱工作?最重要的是结合县支行的实际情况,找到抓手,重点突破。
(一)以大额现金交易跟踪调查为突破口
因为反洗钱工作对于县级央行还是一项不够熟练的工作,县支行目前唯一能够直接实施反洗钱监测的业务,就是大额支现备报。因此,县支行的反洗钱工作应从大额现金交易跳跃检查开始。
1.制作大额支现备报电子数据库,为发现线索收集依据
目前金融机构都向县人民银行报送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现情况表,县支行工作人员应该设立专人,明确职责,制作成电子档案,建立大额支现电子档案有两个方法,一是通过Excel电子表格,把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支现备案表上的数据一一录入计算机,这个方法比较简单,一般县支行现有人力就可能操作。因为Excel电子表格属于办公软件,具备一定的“排序”、“求和”、“制作图表”等数据整理、分析功能,因此,使用Excel电子表格建立大额支现备报电子档案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二是开发反洗钱网络软件,在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建立起电子网络,使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资金交易记录通过自动化筛选,直接通过网络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自动的反洗钱分析,这是县支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努力方向
2.做好储蓄实名制现场检查
县支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制度,检查各家金融机构存款实名制落实情况,防止给洗钱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①防止金融机构重揽储业绩,轻开户资料审核倾向。防止储蓄人员为了防止储源流失,采取种种手段放松甚至不执行实名制,只要求储户填写身份证号码,而不进行验证;甚至临柜员根据储户的出生年月,自行为储户编制身份证号码。②防止金融机构重资金安全、轻存款来源审查。金融机构从自身的风险考虑,担心存款被冒领造成损失,因此在客户取款时会比较认真地审查取款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而在客户存款时认为存款多多益善,不存在资金风险,往往会过分注重服务,对存款来者不拒,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不加关注,对可疑资金缺乏敏感性,应付可疑和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对于不执行储蓄存款實名制或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不好的机构,列入反洗钱工作不合格单位,责令其改正。
(二)发挥县支行人员队伍的长处
虽然县支行的人员、内设部门及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但县支行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做反洗钱工作,就是要利用好县支行的优势,克服困难。
换一个角度来看,县支行人员年龄大、工龄长的现状也是优势,因为他们在三十年、四十年的金融工作中,积极了丰富的经验。此外,县支行职工队伍中,党员占比高,铁岭中支下辖昌图、西丰、调兵山、开原4家县行的职工中,党员占比分别高达81%、78%、69%、82%,县支行职工的政治觉悟普遍较高,责任心较强。如果在县支行职工心中意识到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那么县支行职工大多会绷紧神经来对待反洗钱工作。因此,开展县支行的反洗钱工作,首先要以人为本,加强对县支行职工反洗钱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激发县支行职工反洗钱工作热情,提高职工队伍反洗钱的工作技能。
(三)发挥县支行部门间的合力作用
虽然县支行的反洗钱工作归属管理部,管理部又肩负着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稳定、征信管理、调查研究、金融统计等多个专业的工作任务,似乎存在着“顾不过来”的困难,但在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也多了许多途径,对金融机构有征信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再支农贷款管理、金融统计管理等多项管理监督职能,从这个角度来看,县支行掌握着对金融机构依法检查、规范或约束的权力,这显然是开展好各方面工作的优势。
总之,县级央行的反洗钱工作如果注重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与县域经济金融现状相结合,以集中监测大额支现为突破口,利用职工的工作经验,发挥部门间的合力作用,将反洗钱工作逐步有效地开展起来。
作者:潘迎春
第3篇:基层央行反洗钱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一、现阶段基层央行反洗钱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获得监管对象信息
央行在反洗钱工作的推进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主要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央行可以对辖区内的诸多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因为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的行业监督机构并没有在地市以下设置派出机构,所以金融监管部门无法进行建立。如此一来,基层央行并无法获取包括证券机构与保险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这种发展趋势下,基层央行即便想要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无从下手。
(二)难以调阅相关检查资料
近几年社会与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趋向于集中化与电子化,使得金融机构的大多数业务都集中在总机构之中。长此以往,基层央行逐渐会演变为业务终端[1]。基层央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因为缺乏纸质的原始凭证,所以需要通过电子影印系统进行查看,或者需要在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前几日将相关的原始凭证、报表等资料统一调取。这样不仅会延长检查的时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查的难度,对整个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造成影响。
(三)难以对身份识别责任进行追究
前几年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并且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进行了一定的划分,但基层央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仍旧存在难以对身份识别责任加以追究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针对财产保险投保企业而言,虽然在规定中明确指出,签订合同时需要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对,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指出客户需要保存哪一方面的身份资料。因此在现实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基层央行无法对客户资料不完整采取依法认定的现象[2]。
二是对于业务关系续存期间的身份识别责任,规定中同样明确指出,我国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还要对客户的经营活动加以关注,对客户的信息及时更新等。然而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并不会自动对身份认证已经过期的客户进行提示,并且在业务办理中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对,所以也提高了追究身份识别责任的难度。
二、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现场监督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相关规定指出,银监会以及证监会等机构均需要履行反洗钱监督与管理的重要责任。然而现阶段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类证券机构与保险机构在反洗钱监督与管理工作中投入的精力不足。虽然有一些机构已经跟随时代发展的要求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与组织机构,但是从整体来看,这部分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做这项工作,缺乏全面的制度与规定的约束[3]。所以在新时期基层央行需要从现实角度出发,将反洗钱行政主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各个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加以明确,针对性的构建切实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性和创新性。
(二)加强对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
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分析,均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现阶段基层央行开展反洗钱现场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难度比较大。检查人员的力量薄弱,并且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建议上级部门积极做好对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合作,全力支持基层央行开展的各项检查项目。这样会真正便于基层央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优化与创新现场检查的实效。
(三)构建有效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环境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需要严格按照事实进行确认。从经济角度分析,最低处罚额度20万元也是比较高的。这个处罚金额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难以执行。与此同时,诸多基层央行为进一步落实“情法并重”,会将处罚的标准降低。如此一来虽然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反洗钱工作的执法环境呈现出混乱的现象[4]。所以要针对实际发展的情况对法律规定中比较模糊的概念加以分析,对反洗钱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说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与规定对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加以规范处理,真正为基层央行有序工作奠定基础。
(四)制定完善的激励政策
现阶段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是因为反洗钱工作无法带来收益,甚至还会影响收益的实现。面对这一困境,不仅要颁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加以明确,基层央行还需要从现实出发,构建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对具有洗钱行为的可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对及时准确上报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的金融结构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应该能真正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不断健全反洗钱运行机制,真正提高基层央行反洗钱现场监管水平[5]。
作者:刘继强
第4篇:自助开卡设备反洗钱工作存在的漏洞及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先后引进了自助发卡设备。自助发卡设备免去了柜台开卡填写纸质单据的繁琐流程,客户只需将身份证放入信息采集区,系统自动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真伪及客户身份信息,并自动采集客户现场照片,经银行授权人员核对身份证件照片与客户图像信息后,客戶提供指纹信息、电子签名,并设置密码,自助发卡机自动“吐卡”,即完成个人借记卡开卡业务。
一、自助开卡设备的优点
与传统方式相比,自助办卡有四大优点:一是安全性大大提高。自助办卡时,除了身份证要进行联网核查外,在照相时也会在后台自动进行比对。如果是在柜台办理,通常是工作人员用肉眼看一下进行比对。相比而言,机器的比对更精确。二是简化了办卡手续,客户不需要再填表,也不需要复印身份证。三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流程简化动动手指,几分钟就能拿卡,对客户来说,不用在银行柜台站半小时;对银行而言,分流了业务量,可将有限的柜台资源用于服务更多客户,缓解了“排长队”现象。四是系统自动控制开卡操作,避免了柜台人员客户信息录入错误等操作风险。
二、自助开卡设备在反洗钱工作领域存在的漏洞
虽然自助开卡设备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自助开卡设备在反洗钱的工作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值得关注。
(一)基本信息登记不完整,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分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在对玉溪辖内银行业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的自助发卡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信息登记不完整:一是未登记“国籍”和“职业”这两个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素。导致这些要素缺失的很重要的原因是自助开卡设备系统中没有设置这些身份要素,从而无法录入。二是自助开卡设备不能识别身份证有效期,从而无法对过期身份证件开卡的情况进行判断,更不要说对客户的持续识别。反洗钱现场检查中我们发现辖内有的银行的自助开卡设备为身份证过期的客户办理开户业务。三是简化流程,直接将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识别为客户联系地址,忽略了对客户经常居住地的登记,对于外地客户不能还原其真实的住所情况,不符合反洗钱的有关要求。
(二)自助发卡技术性障碍,不符合反洗钱工作的要求
技术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自助开卡设备未能显示客户办理业务时设备进行联网核查的时间,不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二是有的自助开卡设备在开卡过程中因机器故障未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从监管层面上看,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未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均视为未按有关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三是有的自助开卡设备对相貌相似的人无法进行有效识别。外貌相似的人有意站在远处,以致开卡记录单中照片模糊,给后续资料核对增加难度。
(三)风险等级划分未应用于自助发卡设备,不能对可疑客户进行约束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针对各种客户建立风险分离,对高风险客户做强化的尽职调查,对低风险客户适当简化尽职调查措施。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最终目的在于指导前台工作人员有区别地开展尽职调查措施。但是检查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使用的自助开卡设备未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成果有效应用于前台,即便是高风险客户来自助发卡设备前办理业务,设备亦不能自动识别并拒绝为高风险客户办理自助开卡业务。也就是说自助开卡设备无法视客户不同情况履行发卡工作,亦无法对可疑交易的客户进行相应的约束。
三、相关建议
建议一:完整设置客户身份信息基本要素项,引导客户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重点关注反洗钱基本要素中涉及的“国籍”、“职业”以及“身份证有效期”等直接关系客户尽职调查质量的字段。进一步细化自助开卡业务流程,规范内部管理程序,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加强对客户自助开卡的业务辅导,包括身份基本信息的填写、开卡人员拍照或者摄像角度等,特别是对申请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申请U盾或者提高网银转账限额的客户,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强化对“人证合一”、“开户意愿”的核实。
建议二:采取技术保障手段,改进自助发卡设备功能。按照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解决自助发卡设备无法显示联网核查时间的问题,进一步契合监管要求。强化现场工作人员对自助发卡设备的跟进程度,每日检查自助设备对身份证明文件的提取情况,对因故障导致系统未自动提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要及时整改完善。
建议三:应用技术手段将后台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成果运用于自助开卡设备,并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于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家银行通过自助设备开卡多张以上的,银行机构应将该客户及其交易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多次利用自助开卡机发放银行卡的中风险客户,应调整按照高风险客户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多次利用自助发卡机发卡的,应及时开展回溯性分析,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作者: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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