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第1篇: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于2013年6月进入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8月,张某因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0元。因张某自己投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其在出院后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补助11000元。因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故张某的剩余损失不能从社保中心获得理赔。那么,张某能否要求某公司赔偿该损失?若能要求赔偿,具体的损失数额当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某公司必须依法为张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損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某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在张某生病后导致其享受不到应有的补贴,某公司未履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义务而导致张某损失发生,对该损失某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损失数额,应当以某公司在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张某所能获得的理赔款作为损失的具体数额。理由在于,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填平,而界定损失的标准应以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为限。故张某在具体理赔时,应先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核定医保理赔的项目及数额,以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然后再向某公司索赔。再有,关于张某已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的补助1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理由在于,张某已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获得了相应的补助款,即意味着相应的损失已经降低,法律禁止重复获取利益,故张某在已获得填补的范围内不得重复获取利益。因此,该款应当在损失总额中予以扣除。
劳动合同纠纷中因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保险义务造成职工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是十分关键的。笔者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缴纳保险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为此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关于未缴纳社保而产生的赔偿问题,虽是程序性的规定,但其旨在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后的一种惩罚。故现下司法实践依照该条规定,判令用人单位在未缴纳社保时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彭陈明
第2篇: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明确建议微探
一、明确履行内容
通过考察各国的保险法律,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重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的说明有特别多不一样的地方,这一点很容易被发现。通知事项一定包括保险期间。在我国保险法上,通知义务的内容仅有“有关情况”四个字,一点也不具体。有学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认为“有关情况”包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
二、明确履行时间
学界对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一样的意见:
其一,分辨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属于同时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契约时就应在同一时间履行通知义务给各保险公司;属于异时重复保险时,达成后一保險契约时将前一保险契约的订立让后保险公司知道,紧接着再把订立后一保险契约的事实让前一保险公司知道。其二,不管重复保险合约达成的时间,一有出现重复保险的事实,就马上通知各保险公司,不能够推迟。其三,只要在保险公司赔钱给被保险人之前向保险公司执行了通知义务就行。
笔者觉得第一条意见有很明显不对的地方,完成通知义务的时间最早也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吧,因为从这个时间开始保险公司才有赔钱给投保人的责任,也才有必要规制恶意投保人谋取金钱上的不法利益。笔者的意见是:把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规定在到保险公司理赔前。只要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赔钱之前通知重复投保的基本内容,保险公司还是可以确定它们之间的比例来分担赔钱责任,被保险人也不会谋取到金钱上的不法利益。综上所述,把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规定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赔钱给投保人之前是比较合理的。
三、明确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立法方式主要有:
(1)直接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一方面,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也不能证明投保人主观心理上就不是善意的,他们有可能是由于粗心马虎把完成通知义务忘记了;另一方面,投保人已经交给保险公司保险费,这时契约无效,保险人不用赔钱还赚到了保费,这样对投保人很不公平。
(2)未明文规定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而适用保险业一般条款或由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日本和德国就是这样的立法方式。笔者的看法是,明明是法定的情况却要用约定的方式去调整,这怎么看都有些难以理解。况且,这样操作没有直接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来的便利,增加保险成本。
(3)在保险法中只规定投保人有通知义务,但未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方式既不合理也不科学,如果有义务就应该有违反这项义务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来配套施行,如果像笔者国的这种立法方法,投保人根本不会关心还有这样一个通知义务,因为履不履行结果都一样,自然就有人不会浪费时间去履行。如此一来,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就变得丝毫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通知义务在性质上和告知义务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不能适用告知义务的规则。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从性质的角度来看属于随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互付主给付义务外,出于对诚信原则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的考虑,各国保险法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某些随附义务,比方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要马上通知保险公司。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如果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重复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保费也不用返还给投保人,例外情况是投保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恶意的。如此一来,一是可以有力的压制恶意投保人,营造良好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二是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证明自己不是恶意的责任,分辨了投保人的善意和恶意,有利于很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既对善意的投保人公平,也对不了解投保人信息的保险公司公平。
作者:刘文韬
第3篇: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日趋成熟,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保险系统机构数增至180个,保险公司保费上升至20234亿元,保险系统职工人数上升至90.43万人,同比增长8.78%,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1]。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承保成本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不断降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日益成为保险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是保险行业不断长久发展的重要支柱。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行业投资逐渐呈现出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投资结构逐步多样化等特征。
1.保险投资规模逐步扩大
根据表1可知,2008-2014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不断增长,从2008年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0552.83亿元增至2014年的93314.42亿元,增长305.42%。截止至2014年低,保险行业资产总额已突破10万亿元。
2.投资结构逐步多样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逐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为93314.42亿元,其中投资国债为5009.88亿元,占比5.37%;投资银行存款为25310.73亿元,占比27.12%;投资金融债券为15067.12亿元,占比16.15%;投资企业债券为15465.13亿元,占比16.57%;其余投资还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结构呈现多样化的特征[2]。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大体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3]。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政府宏观政策或保险行业内政策的变动,导致对保险投资收益率改变的投资风险。比如,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调节,税率、汇率、税收、股票等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导致保险投资的金融产品出现收益亏损的改变。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产品价格、供需情况、汇率、利率等条件的变动,,导致对保险投资收益率改变的投资风险。虽然我国保险行业投资结构逐步趋于多样化,但是大部分投资仍然面向基础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直接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直接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与安全。
3.信用风险
信用風险,亦被称为违约风险,主要是指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偿还债务,从而发生违约的风险。信用风险不但会使保险公司无法收益,而且会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因综合评价企业债券和基金的各方面能力,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三、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保险行业资金投资的监管法律主要包括《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还包括一些保监会颁布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但是现行的监管体系中一些规章的层次较低,发挥的影响力有限,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此外,现在尚未出现针对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体系的立法,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2.风险投资管理人才稀缺
保险资金的投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重要的工作,对于从事专业化风险投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既要求管理人员要有专业的保险、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又要求管理人员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交流协作、管理才能等。而目前在我国保险行业从事一线风险投资的人员远远达不到此类要求,专业人才队伍比较弱小,没有形成较好的人才储备和培训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的核心,辅以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我们需从以下方面着手:一、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立法建设,保证保险资金投资有法可依,减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二、加强相关配套法规细则建设,确保保险投资过程法制化、规范化,积极引导保险投资合理正当的收益;三、加强保险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证券投资法、信托法等立法进程,形成“金融-货币-保险”立体化的监管体系,确保我国保险行业健康有序[5]。
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我国保险行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风险管理。因此,必须加大相关人才的培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一、加强人才引进和交流,挑选优秀的国内外专业素质人才,不断充实保险投资队伍;二、加强现有保险投资队伍的培训与开发,通过专业训练、实战演习等形式,不断提高现有工作队伍的素质;三、加强潜在人才规划,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入手,建立相关人力资源库,加强潜在人才的培育。
作者:王祉澄
第4篇: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探析
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常常会对保险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和争执。对此,法律规定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理解和解释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贯彻法律规定需要认真进行研究,否则很容易犯根据主观意图任意解释的以偏概全的错误。本文拟以一起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争议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理赔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6月20日上午0时起,至2015年6月19日下午24时止;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800元人民币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合同条款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2015年3月11日,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碧江苑16幢房屋因公共排污管管道堵塞,污水溢出,导致该幢1203号房屋内部分家具、地板、墙体被浸泡损坏,法院判令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赔偿1203号房屋业主各项损失金额的70%,合计64768.9元。因保险公司拒赔,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对本案情形作了免责约定,本案业主的损失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而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本案业主的损失恰恰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外”,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主张业主房屋内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
第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二)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三)业主共有的物业财产的损失;(四)其他未在本条款‘责任免除’中列明除外的财产损失。”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显然不属于该条款列名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二,《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系其“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按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保单第2页第二十条“特别约定”第1项约定:“本保单仅承担公共区域保险责任”。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显然不在承保的公共区域内,而是在业主房屋内的个人财产。
三、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主张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评析
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认为,保险索赔的合同依据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即1203号房屋业主房屋内的个人财产损失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认为“1203号房屋业主的房屋”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外”,所谓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小区物业的公共区域。可见,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理解和解释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争议。
对此类争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是本案不适用该法条,因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解释是由法规直接规定的,不是由《保险条款》规定的,也不存在所谓的两种解释的问题,其含义是清楚确定的。目前,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法律规定有:
其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综上所述,虽然《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认为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中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约定用语规范,意思表示准确、清楚无歧义,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的理解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按照通常理解进行的解释,此种情形就不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而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作者:李剑文
第5篇:建设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思考河北
目前,保险行业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保险从业队伍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是长期以来以“人海战术”为特点的发展战略下,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都存在较大的问题。人才不足会导致保险行业后续发展失力,也会制约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我国河北省的保险业发展现状,对如何建设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不足
自从保险行业引入到我国市场中来,在短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目前,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是国内保险行业中最为完整、最具影响力的资格认证体系。但是仅有这一体系的建设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问题。
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与保险职业教育的进行息息相关,然而在保险职业教育这一块上还存在着很多缺失。很多高校都没有开设保险职业教育这一课程,而一些高职院校的保险专业教育不仅数量十分有限,能够培养的人才规模比较小,而且还往往存在着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符合现代保险行业的需要。另外,在保险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结构上的偏差。基础性的从业资格教育得到了较好的普及,但是更加深入、更加专业化的职业资格教育却没有得到落实。保险教育往往集中在人寿险等传统的险种上,而对于财产险、意外险等新近出现的险种则缺乏重视[1]。
不仅如此,在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教育中,也缺乏足够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保险行业的教师大多不能同时具备较好的理论素养与实践素养,高校教师课堂内的教学往往过于理论化,不符合保险行业的实用性特点;而聘请一些经验丰富的保险从业工作者任教,他们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不能站在理论高度进行职业培训。从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使用的教材和课程来说,缺乏实践性、针对性。学到的知识过于学科化,不具有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的条件。这就极大的限制了保险职业人才的培养。
对于已经从事保险行业的员工来说,公司往往不够重视对在职员工的职业培训。除了基础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之外,其他的资格证书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实现升职加薪的好处,也就不能吸引从业人员主动积极地去学习和参加资格认证考试。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专业化不高,缺乏权威统一的认证机构。而且资格考试与国际保险行业的要求不接轨,阻碍了国内保险企业走上国际市场[2]。
二、如何建设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一)改革保险职业教育
要完善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就必须从保险职业教育入手,改革教育体系,切实将保险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衔接起来。这就要求开设了保险职业教育的学校应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的改革。学校内保险职业教育也可以在教学上实现與岗位工作任务的衔接,强调实践教学,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教学方法上多强调案例教学法,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一体化教学,并且积极为学生提供校内实训、公司实习、顶岗实习等机会,锻炼学生的实战能力。这样才能培养出同时具备保险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因此,保险职业教育不能一味强调学科教育特点,而应该主动去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内容上有所偏向的切入重点,帮助学生尽早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便利,积极发展保险学科的电子化教育,开发新的课程与教材,贴合现代化保险职业教育的需要。
(二)设计资格认证框架
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也应该从自身入手,进行合理的框架设计,确保资格证书的含金量。结合实际,保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应该多层次的推进,将基础性的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跳板,设计一套后续的升级考试制度。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可设计专业化的资格认证考试,比如寿险、财产与责任险、保险中介等等,而不能过于笼统粗略地设计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框架。只有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才能以职业资格考试促进更多专业化优秀人才的培养。结合保险职业教育体系,可将保险学科纳入到高层次的学术教育当中,设立中等职业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教育等不同的等级,促使保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逐渐形成分级系统,保证每一个级别考试的含金量,这样才能促使更多人员主动参与到资格认证考试中去。
(三)建设多方监督机制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融合多方力量对保险职业教育和资格认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具体来说,国内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争取建设一个权威的认证机构,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保险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衔接的质量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为主的监督机制,对学校的教学、办学机构的人才培养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重视应用性特点
考虑到保险行业人才的应用型特点,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应该重视这一特点,走市场化的道路。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该鼓励在职员工进行不断的学习和深造,积极参与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这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将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与员工的福利、晋升、薪酬待遇联系起来,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员工的学习热情,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我国未来的一大重要产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生活质量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改革保险职业教育、设计合理的顶层框架、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以及朝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发展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作者:刘拥军等
第6篇:农村长期护理保险方案设计
1引言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5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22亿,占全部总人口的16.1%;其中,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4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10.5%。我国的老龄化形势愈加紧迫,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也将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失能老人和空巢家庭不断增多,传统家庭的功能的弱化,护理费用上涨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低,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十分严峻,这就使得长期护理保险在农村地区有较大的需求和良好的发展空间。“大数据”的兴起为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就我国老年人的护理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以解决这一问题。荆涛(2006)最早提出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这一概念。陈璐、徐南南(2013)拟测算出了长期护理在2010年前的社保缴费率水平,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赵如丹,朱建华,马利多(2016)分析了家庭、社区、机构分别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中的扮演的角色,同时也提出了需要建立农村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然而,针对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研究却很少。周海珍(2013)针对农村地区设计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农村长期护理保险方案。荆涛,张一帆(2015)在分析我国农村地区失能老人和空巢家庭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在我国农村地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国内从需求角度出发的老年护理文献,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深层次启发,但是以往研究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研究的对象不够全面且脱离我国实际情况。大多数文献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城市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而鲜有文献将农村群体纳入研究对象。实际上,农村的老年人口数量早已超过城镇地区,因此,相比較而言长期护理保险在农村地区的需求度更高。第二,从研究方法来看,相关研究大多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较少研究“大数据”与长期护理保险。在大数据技术下,今后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有了新的思路。正如我们所知,保险公司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历史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是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资源。我们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个人生活信息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处理,设计合理的农村长期护理保险。
2方案设计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是基于老龄化背景产生的新的险种,具有一般保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其特殊性。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在农村市场的开拓时,一方面需要考虑当前的农村经济状况,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农村的医疗开支;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承保的利润和风险。因此若完全采用商业保险现有的经营模式,保险公司在出于利润情况下,初期的定价较高,无法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撑作用,可能会使得长期护理险难以在低收入的农村市场中持续发展。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及地方组织提供支持力量,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差异化网络格局。最终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对农村居民生活的保障作用。
所谓大数据指的是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且目前主流软件工具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我国大数据已深入许多领域,发展良好。而大数据是保险产业未来发展的动力与工具,分析供需两方。因此,农村长期护理保险以大数据技术为发展工具,其可行性高。在农村地区建立适合农村地区实施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案,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分析需求方,即分析具体某一农村的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情况。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促进供给方管理,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侧改革。实现根据农村老年人口群体状况和市场供给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满足老年人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案。
2.1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多数老年人当前最担心的养老问题就是生病不能自理时,给子女带来的压力以及无人照料自己。由此可见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对老年长期护理方面的需求是一个真空地带。为了有效的解决农村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多种实现方式并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从短期来看,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是: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从医疗保险费用中抽取而来;从长期来看,为了使得农村长期护理保险能够持续发展,必须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但能够缓解农村老人的医疗支付能力弱的问题,而且能够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
2.2“大数据”技术下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大数据的崛起,不仅使得传统行业受到冲击,而且带来了一系列新型产业的发展,在保险行业也是如此。今后的保险业的发展一定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工具,充分分析客户需求,实现保险市场的供给侧改革,以此达到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大数据对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不仅可行性高,而且节省了管理成本,为以后相关保险业务的开展也提供了数据基础。
另一方面,当前的农村市场保险需求并未被合理的开发,可操作性强。随着移动互联网在农村的逐渐完善,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可以采取“互联网+保险”模式。针对农村市场,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积极宣传长期护理保险,线上、线下同时运作,加强农民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了解,刺激其潜在需求。保险公司设计出具有实用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及相关产品,根据农村居民的有效需求,开发出更多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3相关政策建议
3.1培养护理人才
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农村护理市场的完善。当前的农村护理市场依然方兴未艾。长期护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了他们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减。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迫切地需要高质量的护理人才队伍。因此,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中,培育护理市场,扩大护理人员队伍,加强护理人员专业培训都是必不可少的,相关专业人员如医疗护理服务、心理咨询、保险精算、管理人员,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创造组织、技术和人员队伍条件,同时也带动了劳动者就业,促进老年产业的健康发展。
3.2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并不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鼓励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对于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可以参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初期时,政府发挥其自身的公信力,鼓励并引导农村居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最后根據具体业务种类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以此缓解农村家庭压力,增加农村人群投保意愿。
其次,对于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或是达到一定销售额进行补贴等,以此鼓励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以刺激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供给,完善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市场。
3.3增强民众对长期护理保险认知度
我国传统观念影响深厚,老人排斥专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甚至对于子女以外的人的照料也难以接受。同时,子女也认为照顾老人亲力亲为是“孝”的表现,再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导致了子女在照顾老人时感到力不从心,但也不愿意将老人送至养老院。这不仅降低了生活质量,阻碍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还反映了民众的保险意识薄弱,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不够。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多渠道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对老人、子女、家庭、社会的积极作用,让人们认识长期护理保险既可以让老人安度晚年,又可以减轻家庭负担,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创造积极的思想舆论环境,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黄珊珊
第7篇:浅谈如何切实有效发挥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信用保险的作用
赊销为企业增加了销售规模,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扩大了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赊销也为企业带来了应收账款,甚至坏账。现如今“现金为王”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客户是否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形成现金流,重新注入企业,成为企业更加关注的事项。据专业机构数据显示,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的0.25%至0.5%;我国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的5%左右,其中最终无法收回的逾期账款占10%。我国企业不同程度地面临“不赊销等死,赊销找死”的尴尬局面。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管理缺陷造成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平均占销售收入的14%,而西方企业相应值约为3%。
信用保险的出现为赊销提供了保障,有助于防范转移信用风险,加强内部管控。
首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通常覆盖了绝大部分债权,一旦出险赔付则将有效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方债权及金额后,将按照赔付比例先行赔付。之后,若应收账款全额收回,保险公司还将对应比例款项进行偿付。例如:应收账款1000万元,赔付比例为90%。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核赔首先为90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对收回的款项将按照10%的比例支付给投保方。若应收账款全额收回,则投保方还将收到100万元(1000万元的10%)。
其次,保险条款设置相对严谨,所规定内容可以借鉴至内部管理要求之中,从而实现以信用保险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强内部管控。保险条款对于业务重点环节、所需单据都有所要求,可一并结合在制度要求规范之中,进而降低经营风险。
此外,信用保险保单项下可对于不同客户申请信用限额,且一次审批可循环使用,更具可操作性。信用限额只需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且信用保险公司的反馈时效性也相对较强。
二、对于信用保险的误区
(一)夸大保险作用,认为信用保险可以完全分散风险
信用保险对于因客户拖欠、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形,且在满足保险条款要求后将发挥作用。一些单位过分夸大了信用保险的作用,认为只要上了信用保险就可以完全分散信用风险,即便出现无法从客户收回款项的情况,还可以从保险公司收回,从此高枕无忧,忽略了信用保险对于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要求。
实际上,投保了信用保险非但不是万事大吉,相反,保险条款对于业务操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与限制。针对具体操作或条款,即便符合法律法规,但却没有满足保险条款的要求,保险公司也将会降低赔偿比例,甚至不予赔偿。最终导致投保单位陷入保险不保险的尴尬境地,信用风险未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资产损失。
(二)保险条款专业性强,认为完全听凭保险公司指导即可
保单条款使用保险专业用语,逻辑非常严谨,投保单位很少接触信用保险条款,认为即使看了也看不明白,有了事情不加判断,就等着保险公司指导。保险公司通常从有利于其后续追偿的角度考虑,有可能会出现“过渡防卫”的情况。从长远考虑,可能会影响到投保单位日常业务的开展。
三、切实有效发挥信用保险作用的措施
(一)专设机构明确职责,相关部门通力配合
配备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信用保险的相关事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职责,理清工作流程;另一方面,与内、外部沟通的质量、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信用保险条款中约定,投保单位应按照保单规定履行义务;若因投保单位一方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信用保险公司的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由此,深入研读保险保单并正确运用的作用不容忽视。为避免片面理解保单涵义,不仅需要自学,更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请其配合培训,并针对本公司的业务特點进行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所专设的部门或人员可以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对保险条款进行学习,指导并监督内部业务前期评估、信用额度申请与使用、出运申报、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及逾期预警、索赔等一系列环节,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取得一手信息,并及时将某项业务所遇到的情况及应对方式进行总结,举一反三,提高效率。
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不仅需要专设部门或人员,相关部门也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业务部门作为业务的执行者,直接与上下游合作伙伴接触,信息、感受更为直接,更容易发现客户资信情况的变化。业务部门不仅需要对于信用保险有整体的把握,以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顺利运用;而且应及时反馈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实时信息,供内部参考。例如,保险条款约定对于投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合作伙伴信用风险发生时就不应继续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业务部门在获悉或推断合作方可能出现违约情形时,需暂停合作,待合作方资信状况变好时再与其继续合作,切不可认为金额较小不伤大局而贸然合作。
财务部在付款环节增加对于信用额度使用的审核,及时通报合作伙伴回款情况,定期配合分析合作伙伴的公开披露数据等。
各部门关注角度考虑问题方式虽不尽相同,但相互配合、支持,从投保单位内部协同方面确保信用保险发挥最大效力。
(二)免责条款不可逾越
日常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信用保险条款的相关要求加强落实。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所述的各种情况,更是不能逾越的红线,需要绝对避免。
1、针对于避免上下游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一方面可通过公开网站进行查询。对于一般企业,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上市企业,可通过各企业所公开披露的持股信息查询。此外,信用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资信评级公司也可提供资信调查的服务。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资信报告对于股权关系列示主要以目标企业的母、子、分公司为主。另一方面,需要业务员在与上下游沟通的过程中收集一手信息,关注上下游合作伙伴是否存在注册地或办公地点相同或相近、人员重合的情况等,避免未予披露的关联关系导致保险无效。
2、针对实体货物交接
信用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方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交易的相关贸易和物流凭证是索赔的必要资料。若仅为所有权凭证交付,而无实体货物交付,则信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作为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的国资委也已明确提出“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传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贸易”的管理要求,企业需严格遵守,坚决杜绝。投保单位在与合作伙伴的交易过程中应收集齐全物流单据,作为有利支撑货物流转的可靠证据。若为投保方负责运输,则物流单据相对易于收集,需要请内部运输部门提供所派车辆司机、车牌、对应合同编号及货物内容等。目前,直运运输形式(即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下游客户)因其高效、经济的特点,更为普遍使用。针对直运业务,需要在合作之初即与上下游合作方沟通,将单据获取作为合同执行的前置程序,请其配合提供相关物流单据。单据所包括内容同样与投保方负责运输的模式相同。
(三)其他条款严格执行
除免责条款外的其他条款,虽不致保险失效,但是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因与保险条款定义不一致而造成的不必要麻烦。
1、按时、按标准出运申报
《信用限额审批表》是保险公司对于所申请合作伙伴信用限额的正式批复,不能漏过任何一个信息。《审批表》中的信息包括:买方代码(保险公司使用)、买方组织机构代码、买方名称、买方地址、信用限额金额、赔偿比例、信用限额、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名称、买方地址需与所申请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使用。通常情况下,信用限额在所规定的闲置期内可以循环使用,且信用限额相对固定。但是,也存在部分限额会单独在“失效日期”中标注具体日期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会在合作伙伴发生重大风险时调整或撤销其信用限额的情形。
依据《审批表》以及保险条款完成签约,之后的出运申报质量将直接决定信用保险是否能够生效。货物一旦出运,应按照信用保险所规定的要求提交出运申报。各业务员应将出运的相关资料(合同、物流凭单、签收单、验收单等)交由内部信保人员统一申报并二次審核,以防止出现因操作原因造成的未能申报或申报错误。内部信保人员一方面需要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信用保险要求;另一方面在出运提交后,还需关注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情况,以避免出现未能成功生成保单的情况。此外,出运还将影响信用限额的持续使用。信用保险中会对客户的信用限额设置闲置期(即虽不出运但信用限额仍生效的期间),一旦超过,则需要重新提交信用限额审批。
2、保证方式与保险组合不能发挥叠加效应
按照通常的理解,保证方式越多越好,再加上保险,就等于上了双保险;而且保证方式正好可以抵减因信用保险赔偿比例不能百分之百覆盖债权所造成的损失。但在信用保险条款中规定,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和相关权益(如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等)将作为保险公司计算赔偿基数的抵减项,且在保证方式执行前,保险公司将不予定损核赔。由此可见,保证方式与信用保险的组合非但不能发挥叠加作用,还会推迟保险公司的索赔进程。例如:应收款项为1000万元,对应抵押物为30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时会将700万元作为赔付基础,假设赔偿比例为90%,不考虑其他费用,则赔偿630万元。
(四)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标准适当
当合作伙伴出现逾期情况时,投保方应继续加强与其的沟通,及时了解逾期的原因以及计划还款日期,并按照信用保险条款要求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1、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标准不宜过严
若合作伙伴面临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计划还款日在信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限以内,且具有相应保障资金(如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下,可提前准备好《可能损失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视合作伙伴的情况而定是否提交信用保险公司。如合作伙伴顺利还款,则无需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但建议将此次逾期情况经过作为企业内部合作伙伴档案重要材料登记备查,并相应缩减其信用限额或信用期限。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时需非常谨慎,一旦提交,将会撤销合作伙伴在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限额,记录在案。信保公司将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央行征信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征信评估机构反馈。即便合作伙伴今后情况好转,再次申请信用限额,也会因之前出现过逾期情况而对其商誉、未来的信贷融资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之影响。
2、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标准更不宜过松
信用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若投保方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信用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如损失扩大等),则信用保险公司有权利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赔偿责任。虽然逾期情况对于今后信用保险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会有所影响,但今后是否能继续合作尚不确定,故基本属于不相关因素。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投保方利益,及早、全额收回索赔金额,最好提前于信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间两或三天申报《可能损失通知书》,以防止出现因受理系统故障等无法预料的原因所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避免被认定为“延展信用期限”
此外,合作伙伴在出具的《还款计划》等文件中,应避免使用“特申请”等字眼,以避免被信用保险公司误认定为投保方对其“延展信用期限”,影响索赔。信用保险规定,投保方可在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之内延展合作伙伴的信用期限;但若出现延展的信用期限超出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信用保险公司已撤销合作伙伴信用限额、投保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作伙伴负面信息、投保方已经或应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四种情形时,投保方须经信用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延展合作伙伴项下信用期限。
(五)提前规划信用保险续约
对于合同到期后与后续新签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出运,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予以覆盖。但是对于在此期间即将失效的信用限额则会由保险公司系统自动失效,需要通过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待其批复后使用,影响使用时效性。重新申请时,信用保险公司还会因长期未申报等原因降低信用限额。为避免上述情况,需要在信用保险到期前两个月开始启动信用保险续约的相关事宜,总结之前保单执行情况、预计新一期保单的出运规模、与信保公司沟通新一期合作模式及费率等。
四、结束语
尽管信用保险存在某些特殊的规定,在使用时需予以关注,但仍不能影响其在防范转移信用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所发挥的作用。投保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研读信用保险条款,吃透保险精神,并认真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把握不准确的事宜,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沟通,并请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内部专业操作与外部专业指导相结合,使信用保险真正成为有效分散信用风险的方式。
作者: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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