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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金融消费的分析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一、境外金融消费的内涵


英国是全球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先行者,在2000年率先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对金融消费内涵进行了比较详细概述,金融消费主要指个人行为或者授权下所实施的境外金融产品的消费行为,其范围仅限于境外金融市场领域的消费,同时境外金融消费者是为了购买境外金融产品以及经授权而实施类似行为的个人。从宏观的角度来讲,为了满足生活家庭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只要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的个人都属于金融消费者范围。在行为主体上排除了机构投资者,普通百姓是市场中实施金融消费行为的主体。普通百姓积聚的资金数量有限、资金积累时间长、风险抵御能力弱、资本金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偏大,金融风险对其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远高于机构主体,在投资地位和能力上远不如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二、境外金融消费的特点


(一)境外金融产品种类不断创新。国际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和金融产品日趋复杂,以新市场、新产品创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创新飞速发展,金融产品从单一产品发展到复合型金融产品,再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繁荣。金融市场发展可归结为金融产品创新的变革之路,比如从股债互换角度创新金融品种、从流动性角度增强金融工具变现能力、从风险转移角度实践货币及利率互换等。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何一种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增加金融消费者可选择机遇的同时,杠杆效应增加的风险也在成倍上升。


(二)境外金融产品结构设计和手段专业化强。金融机构针对全球金融消费者的需求,设计差异化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结构创新造就了大量金融专业术语,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金融产品通过层层打包,设计日趋复杂,金融产品结构设计专业性有增无减。金融业规模日益壮大及销售领域不断扩展,金融机构无时无刻都在创造新的营销策略和竞争方法,以致金融业营销手段逐渐专业化。传统的面对面营销方式和新型的虚拟网络远程营销手段将长期共存,未来营销手段的创新将成为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重要途径。


(三)境外金融产品和消费具备无形性。与一般的实体产品相比,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在多数情况下产品都是无形的,比如期权交易、利率互换交易等产品。境外金融消费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不断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业务延伸,越来越多金融衍生品延展性与无形性更让一般金融消费者应接不暇,这些金融产品看不见、摸不着,不采取任何具体物质形式来展示。


(四)境外金融消费交易手段电子化。金融消费者的国际地域分散特征十分明显,境外金融机构在向国际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时,需全盘考虑国际消费者的分散性和多样性,尽可能地提高交易便捷性。推广电子化交易成为国际型金融机构的重要解决途径,国际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平台、手机软件以及POS交易终端等工具,有助于金融机构分销渠道便利地延伸到全球金融消费者。


三、境外金融消费面临的问题


(一)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不匹配程度日益加深,相对于金融机构早期研发的原始金融产品,目前金融衍生品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是,金融消费者的专业水平通常不高,除了少数精于投资的个人和少数企业财务人员外,多数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知之甚少。金融商品交易的专业性、无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处于弱势方的金融消费者最终会做出错误判断和决策。


(二)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金融消费者面临高额回报和收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高,忽视金融交易背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在金融监管日益完善和规范的金融体制下,监管层要求产品风险应纳入交易合约或者交易合同中,但是金融机构会将这些风险因素以细微的文字印于复杂条款中,导致多数金融消费者难以发现。目前一个普遍的现象是,金融消费者通常接受到具有一定促销和诱导性的二手金融消费信息。


(三)金融机构隐瞒与误导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会把对有利于自己的金融产品信息对外公开公布,有意隐瞒或者延迟发布对金融消费者有利的信息。金融机构作为产品供给方,故意夸大金融产品的收益,宣传和详细介绍产品的优势,但是对于该产品投资风险和不利因素一带而过。以致发生金融纠纷时,金融消费者在理赔时遭遇陷入困境。实践证明媒体上大量的投资咨询信息都是无效信息,这使金融消费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进一步加剧。


(四)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社会地位不匹配。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能向国际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的机构通常是集团化大型金融公司,具备资金实力强、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多等优势。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和金融机构处于强势地位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变,金融机构使用预先制定的符合自身利益的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近年来,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欺诈消费者行为等现象屡见不鲜。


四、建议


(一)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独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应该是一家行政机构,不同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行业协会,也有别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职能。专门负责和协调我国公民境外金融消费纠纷,独立的保护机构不仅明确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而且降低了部门间协调成本,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权责不清等问题。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和培训。我国金融消费者急需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支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做出理性消费和合理决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通过金融宣传、培训、讲座等一系列措施,告知金融消费者消费权利、投诉范围、投诉渠道等,全面提高中国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在消费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定期收集与发布境外金融消费信息。鉴于国际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消费方式层出不穷,普通金融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理清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建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定期收集与发布境外金融消费信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进而拓宽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


作者: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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