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发展农业经济一直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特别是“三农”问题在中国成为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现代经济发展与财政金融行业密切相关,只有解决“三农”问题,利用政府的相关办法解决,并进行积极协调、引导,将大量的资金引入到农业发展中,才能加速农村金融行业的进步。所以说,金融是促进“三农”进步与发展的主要动力,与农业发展、农村经济进步具有较大关系,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制约,我国“三农”金融服务体系中明显存在一些问题。要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就要利用金融服务中的相关法律积极协调,以促进农村这一经济分支的有力实施。
“三农”主要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解决“三农”问题一直是当前我党发展的重要基础形式,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又是一个农业发展的大国,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解决我国建设与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只有农业的基础丰富,实现农业的稳定发展,才能将我国经济提升到社会前沿,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实现经济进步。
一、我国银行业“三农”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的地位不断弱化,农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发展、农户没有较大关系,特别是随着商业银行的逐渐退出,产权主体出现弱化现象,商业银行的经营形式与农业生产也存在背离现象,这些都能导致农村金融缺少较大资本。第二,农业银行的发展功能不断减少,随着农村市场的不断变革,执行的金融体制只是发放棉织品等收购贷款,支持粮食的流通,并没有充分发挥“三农”的金融政策。长期的发展形势下,资金的拨付不仅是有限的,而且也制约了农业的积极发展与银行的自身进步,并且业务形式也比较单一,农业在发展形势上追求的是独立性的自保经营模式。第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呈现落后现象,主要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在原有基础上,存在的一些新成员、新形式还无法清楚界定。随着合作社制度的不断变革,一些“官办”色彩的出现,影响了农民的发展积极性。第四,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主要是人们的思想认知还不够全面,运行的相关机制也不够完善。而且,在对农业资金进行投入期间,还缺乏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机制的有力保护。第五,邮政储蓄银行制度的缺陷,在业务形式上,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对外并不能办理贷款业务,从而降低了农户的发展需求,而且,邮政储存是一种内部设置的机构,利用央行对其进行管理很难有利实施。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农村的非正规金融主要是农村的一些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实现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之间的融资形式。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影响了农村的经济主体,主要是因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地下化形式,这种形式没有直接表现出来,在私下里进行经营与高利贷等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很多来源的资金都不够明确,不仅筹资方式不够,供给的资金也不够充足。此外,由于缺失法人主体地位,很多责任人还不能完全保证。其他的金融组织机构也存在较大缺失,主要由于当前的组织制度都不够规范,不仅内部的管理形式不够规范,其中一部分的信用活动也不规范,在某些程度上,也影响了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理发展。
二、我国银行业“三农”金融服务法律制度
(一)单一化的组织形式与产权结构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严格管理,在金融体制改革形势下,对农村银行机构引进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三农”服务的银行在产权结构、管理机制等相关组织形式上,都存在一些计划经济色彩,并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虽然我国农村试着引入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并建立了合作金融组织,但一些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形成的数量以及规模都比较小,农村的一些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都比较困难。这些金融组织一直在地下生存,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科学制约,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单一形式还得不到有利发展。
(二)失衡的监管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与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已经不再适合当代的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的农村金融管理制度不够严格,对农村金融组织、金融活动并没有得到严格限制。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我国农业银行发展的功能比较单一,不仅实现的业务范围小、覆盖面积小,农业的优惠贷款等相关利益也存在较大缺口。其次,商业化金融银行在主导地位上不断弱化,在追求利益期间,没有使农村的经济发展适合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再次,农村信用社还没有适合农村的经济变化,主要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实现的利益比较大,选择的贷款对象也更强,这些表现形式都影响了农户个体的经营形式。最后,受传统方式的影响,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金融组织,不仅实现的经济水平不够、市场化经济水平低,而且实际运行的商业形式以及金融组织等空间面还比较窄。
(三)垄断经营的存在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形式的单一化,该组织一般由农业银行、邮政以及商业银行等组成,这些形式的银行起步比较晚,受数量与规模条件的限制,农村的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较大限制。实际上,中国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有较大位置,其他行业在不断竞争的市场中占有不均衡地位。这种表现形式的实现,实际是农村信用社的独立发展,不仅没有促进农村的良好经营与运行活力,也降低了规模性交易与有序的运行规范等方式。该现象是农村信用社的垄断经营模式,随着该格局的长期存在,农村的金融行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下降,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三、我国银行业“三农”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缺失的原因
(一)金融管理目标失衡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下,过多的重视金融安全,忽视了金融的效率发展。期间,利用国家发展的优势地位,根据宏观调控以及相关的立法手段,遏制一些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到金融市场中去,并以金融效率作为牺牲条件,促进了金融的安全性发展,所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存在较大失衡性。随着近几年金融理论的不断进步,认识到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市场的合理化成为发展期间的重要目标。但从目前形势上看,我国农村金融的管理机制目标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求,农村的金融组织也无法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政府的不当干预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的不断变革,无论在政治发展上,还是在资源配置上,都将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只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才能继续实施。在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确立、农业银行机构的变革等,都需要政府作为主导。政府执行的宏观调控是在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情况下,根据国有经济的变革需要,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各级政府实施的制度都加大了经济利益的影响,但不能从整体上分析社会效益。
(三)金融法律组织的滞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实施,虽然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但金融组织的立法形式还明显存在较大的落后现象。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建设中,缺少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农村的金融组织能够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以及各个利用形式,但还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也不能维持正常的金融活动。对于农村信用社,近几年建立的各种机构也已经达到一定数量,但还没有确立出一套专门法律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性质、内部结构以及运行机制等条件进行制约,从而造成了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不均衡发展模式。例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建立,主要鼓励农民创建适合自己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法律形式上,该法规的建立并没有明确农民组织金融合作组织的权利。
(四)农村金融市场的制约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导致东、中西部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大差异。金融组织的偏好性发展导致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呈现不同的发展特征,法律是经济规律发展中反应的基础条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之间的差异变化,要合理制约金融活动,只有利用相关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不同的基础条件。当前农村的法律制度还比较落后,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所以说,将我国农村的金融组织法律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改善,期间,不仅要加强对其进行调整、完善,还要充分利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形成,从而有效制约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
四、我国银行业“三农”金融服务的法律对策研究
(一)加强科学化价值理念
实现科学化的价值发展,主要遵循三种原则。第一,遵循平衡性协调原则。根据社会效益的实际情况,对效益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并对其加以引导,以保证运行的形式能够与整体的发展目标相适应,从而促进经济效益以及经济结构的和谐发展。由于城市与农村的不同发展,农村将以低价的资源传输到工业发展中,导致城市与农村之间产生较大差距。最主要的现象是反应在农村金融上,其中,就要引导农村的金融机构不断对农村的经济结构进行优化,促进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在立法形式上,可以给农村的金融机构一些政策、经济上的扶持,并引导城市资金投资到农业发展中去,从而促进城市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二,遵循社会集体利益的原则,经济法就是根据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研究的,在该形式下,经济行为、经济制度的优劣条件都具有较高的判断价值,都能促进社会的整体效益发展。但由于资金被动的投资到风险农业上,导致一些垄断现象的存在,从而破坏了社会的整体环境。第三,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金融法制的不断完善,不仅促进了农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协调性发展,同时,还阻止了农村资金的不外流现象。所以,利用金融导向,促进农户的投资决策,可以不给予那些污染性大、规模小的金融信贷,从而实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完善制度建设
利用相关制度能够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其中,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改善。一方面,对农村的金融组织实现放宽政策,期间,可以适当对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不仅要降低对农村金融组织的注册资本,多增加资金发展农村的金融市场,还要创建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以农村市场上的多种金融范围以及经营活力,实现多层次市场的资本建设体系。另一方面,确立一些正式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因为这些非正式组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积极发展,但由于在其中发展的不规范等相关问题,同时,其中也没有科学的法律作为保障,从而影响了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所以,确定一些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合法形式,能够扩大农村的金融市场,降低期间的风险,并解决社会上的隐患。特别是一些投资风险大、涉及的金融资金比较多的金融发展,就要利用相关法律进行制约,以促进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
(三)加强金融监管
要加强农村金融的监管,首先,要建立多种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可以利用各种法律法规对农村的金融组织进行合理安排,还可以通过外国先进经验的学习,制定出统一、协调的法律形式,并根据实际的发展需要,在不同层次上设立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可以设立农村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的金融组织,并加强对其管理。在这种立法形式下,才能将多种金融机构输送到农村金融市场中去,才能在农村对多种活动进行开展,以实现农村金融组织的健、有序发展。然后,对农村的管理方式进行优化,要维护农村金融的安全发展,实现事后司法救济的管理形式,要以法律为主要的改进目标,明确管理机制中的主体范围以及管理程序等要素。而且,在能够促进金融安全期间,还要提升农村金融的发展效率。其次,根据金融行业容易发生的风险性问题,可以相对应的建立一定标准。最后,改善农村金融机构外部运行的环境,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目标,就要在多方面实现内部的管理工作,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
(四)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
第一,降低农业的保险业务、担保业务等,并降低农业的风险。其中,可以在多种渠道上进行投资,如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政府的资金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发展公司;可以加快农产品的市场发展,鼓励农户多生产经营市场上存在的保值业务。还要以农业的订单数据为基本条件,对其存在的农业风险进行跟踪,并不断扩展农村的保险市场。这样不仅建立了多功能、多合作的金融业务,还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成。第二,建立农村的征信体系。信息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就会导致金融问题。在一个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下,各个企业之间能够利用信息实现经济效益,但如果在市场中利用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上的交易手段不够合理,就会因为主体资金的信用问题出现较大风险。其中,如果双方在借贷期间不讲诚信,就会影响道德风险问题,并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产生这种诚信问题主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交易信息的隐瞒、突发事件的发生等。所以说,在银行中建立征信体系,能够降低金融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五、结语
随着“三农”发展进程的不断变革,银行成为农村经济进步以及金融体系发展的有力保障。因为农业问题是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大问题,实现农业的创新性发展,就要求社会各界法律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将法律因素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一项制约保障。该形式的体现不仅能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市场不足、计划经济体制等问题,还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加快我国农村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沈丽萍 来源:丝路视野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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