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量的99%,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占60%,上交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量的50%以上,对就业的贡献率更大,解决了我国80%的就业。中小企业也是创业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具活力的群体,是科技创新主平台,我国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75%的技术创新、65%的专利,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能否健康、良性地发展,关系到我国创业型经济的走向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
但从目前来看,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并不容乐观。在融资方面,表现为融资难、融资贵。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不到贷款总量的20%,而国有企业虽然对经济的贡献率为40%,贷款却达到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的80%。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承兑汇票保证金份额,使实际利息增加近1倍,民间融资成本大部分在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在税费方面,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超过利润的30%,除法定的税费之外,还要承担依靠行政影响力下达的会议费、协会费、评比费、捐款赞助和订阅报刊等,负担很重。从长远看,调整原有覆盖面、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不足的中小企业财政金融政策显得非常重要。
一、财政政策设计
政府通过财政资源的分配,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国家对高技术产业化的供给能力,提高科技创业资源的配置效率;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扶持,减少创业企业和高技术创业企业经营成本,降低其风险。财政政策主要采用预算编制、预算拨款、政府采购、税式支出、财政投融资、补贴、社会保障、政府奖励等措施,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体系,引导创业者在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等领域进行创业,尤其是对高科技领域的高端创业活动给予更多的鼓励、支持和保障。具体来说,政府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科研投入,利用预算拨款,建立和完善高技术公共设施,提高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化的供给能力;加大创业教育培训投入,提升创业技能;通过对创业企业及高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减少创业成本,降低经营风险;通过规定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确保创业中的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及合同中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以财政投融资方式,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高科技高端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创业者提供相对良好的社会保障,减轻创业者的后顾之忧;通过政府奖励,强化社会对创业者的肯定。
(一)税收政策的调整
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创业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
应站在有利于创业企业诞生、培育、发展的角度,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以减轻负担为主线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所得税的减免。创业企业发展初期(3年以内)可以免征所得税,可以进行盈亏相抵和再投资抵免;可以大幅度提高成长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免征额,或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可以对中小企业所得税采用优惠税率,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对增值税的减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创业起步期和成长期可以采用增值税免征或适用税率减半的减税;对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进行税前扣除,降低增值税计税额。
3. 对营业税的减免。对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进行营业税免征,可以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也可以调高营业税的免征额。
4. 对关税的减免。取消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类别的限制,按照统一退税标准退税,提高退税力度。
5. 加速折旧。对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其购置生产设备的折旧率,加速其折旧,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
6. 对创业投资所得的减免。可以降低资本利得税率,可以针对低收入地区的创业投资进行鼓励,对其投资进行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7. 对农林牧渔业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创业投资。初期可享受相关税收更长时期的税收减免优惠,稳定期可享受优惠税率。
8. 针对科研成果的所有者。在转让成果环节,针对企业技术转让或与之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针对个人技术转让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免或优惠税率政策,让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得到更多实惠,调动其科研积极性。
9. 针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允许将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激发市场上科研成果购买热情。
10. 对税收优惠环节的调整。将只针对直接生产环节的优惠转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为主兼顾生产环节优惠,将只针对生产贸易企业优惠调整为针对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将商业性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手段,推动科研成果的商业化。
11. 对不同阶段的研究开发活动全面设计相关税收政策。具体而言,包括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对于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只要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以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作为评判标准。
(二)财政资金资助创业项目
由于创业活动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所以大多商业资本不愿投入。资金在创业者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财政资金发挥其作用显得十分有必要,先期财政资金的支持将直接改善创业者在进入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本资源稟赋,这有利于激励更多的创业活动发生。
以创业项目为对象进行资助的政策多用于高新技术领域,可以极大地激励高新技术领域内创业者的进入活动,资助政策的激励效应、示范效应显著。所以,财政资金资助目标群体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展,使受到财政资金支持的目标群体更具有普遍性,以激励更多的人们去选择从事创业活动。
在具体支持方式上,基于公共资金的有限性和激励效果考虑,无偿资助应该只作为其中的方式之一,还应该综合使用有偿资助、低息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可以对创业企业以及
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如法国规定对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可通过财政补贴其投资的25%;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如法国政府提供偿还期为15~50年的20万~30万法郎无息贷款;可以通过一些私人金融中介机构如小企业投资公司等,将政府财政资金以优惠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创业企业,如美、日等国;可以免费或低价组织中小企业到国外参加各种展览,组织中小企业代表到国外做实地考察,通过驻外使馆的经济参赞为中小企业联系外商等,进行一些间接、隐蔽性的补贴。
(三)政府采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是整个市场上购买力最强的买家,其集中性的采购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发展方向。很多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都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如美国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把包括军需物资在内的所有物品采购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小企业;韩国也规定,政府必须优先购买实行“性能认证”和“性能保险”的中小企业产品,以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其销路;在英国,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政府编制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手册》,对中小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指导。
(四)财政科教支出
财政资金对科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教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提升全社会的科技水平,促进科技进步,而且能够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创业型人才,提高劳动力素质。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为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型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五)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企业担保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创业投资领域,通过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对创业的投入,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其资金来源有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应不断充实扩大基金容量,加大投资,将其政策倾向和引导意图充分体现。加强科学管理,使引导基金能尽其所用,最大限度地创造引导的正效应。根据新创企业的运营情况,适时地对其进行资金支持。政府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创业企业,以阶段参股的方式支持创业企业融资。
财政出资创建针对创业企业的担保基金,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以解决创业企业初创阶段融资困难。
(六)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障
创业初期是创业者面临困难最多的时期,不仅事业发展方面困难很多,来自生活方面的压力也不容忽视。增加必要的补贴和保障,对创业者来说十分必要。比如,鼓励创业者进行创业活动,在创业初期对创业者给予创业补贴,减轻创业者初创期的生活负担,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对创业者来说,创业是一项高风险和不确定的活动。创业失败不同于一般失业,其后果可能更糟,甚至会影响到创业者的一生。因此,为创业人员提供相对优惠的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无疑也是影响他们创业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创业初期缴纳社会保障“三金”“五金”时,采用较低的个人缴纳比例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等企业发展处于稳定期,创业人员再按照正常标准缴纳“三金”或“五金”。对曾经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失败的创业者,国家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创业补贴,缓解其生活压力。
二,金融政策
促进创业的金融政策仍然是创业政策的重点。资金来源是困扰创业型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在创业过程中知识、技术固然重要,但要把知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必须通过资金成立公司、雇佣员工、开展生产组织管理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现在创业者在融资上却遇到很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贷款程序复杂,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担保,贷款数额受到严格的限制。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不断改善创业者的融资环境,拓宽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满足创业对资金的需求。
金融政策工具又分直接融资政策和间接融资政策。在直接融资方面,完善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降低创业企业上市门槛;规范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活动中来;引导创业投资流向,鼓励天使投资、风险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等进入创业领域,消除高技术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在间接融资方面,主要采用创建中小企业贷款银行、低息贷款政策、财政贴息贷款政策、小额贷款政策、投资担保政策、创业企业贷款担保政策等,增加创业者融资机会,降低创业者融资成本,提供金融支持。
(一)规范中小企业的内源性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历史诚信记录和足量资产抵押,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来自于内部解决。内源性融资是指创业者个人出资、亲朋好友借贷、企业发展自我积累等,是目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内源性融资占比往往也达到40%〜45%。要正视内源性融资,充分肯定内源性融资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将其视为合理化的、主流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过,内源性融资随意性较大,利率不规范,偿还风险较大等问题不能回避。一是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降低内源性融资的风险;二是要做好内源性融资的担保再担保和风险准备工作,有效降低借款方的风险。
(二)发展债券融资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目前能够在债券市场发债的也都是大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还没有被允许发行债券。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的优点不少。一是资金来源广。债券融资来源是广大的社会资本,可以满足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二是隐性成本低。只要按照规范的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即有资格申请债券融资。三是融资方式活。既可以单个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也可以几家企业联合起来发行集合债券。四是利率弹性大。债券可以实行灵活的利率,没有银行贷款上限的局限,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购买。应适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高收益债券、集合债券等融资方式,高收益债券可向特定对象发行,集合债券可向市场公开发行,以增强债券流动性。
(三)创新融资机构
发展民营资本的中小型地方性促进创业的金融机构,如小企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机构往往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却很有针对性,对地方经济更加了解,既可以对创业过程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也可以有效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向,还可以减少借贷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
组建政策性创业企业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担保和保证,改善创业企业融资困境。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银行网络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推出便捷贷款通道,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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