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 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都是在行政部门或是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展开工作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运营存在着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完善、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等不足。在当前支农金融逐步萎缩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就目前来讲,实施商业银行模式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金融改革
1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合作原则没能很好体现
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使得我国农村并不具备适宜合作金融生存的土壤,再加上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的缺乏,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漫长的改革和发展中,性质、运行机制产生了异化,逐渐背离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不明,所有者缺位方面。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其财产所有权应归全体社员所有。但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农民社员并非自愿入股,这就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只是信用社名义上的所有者,本该享有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主要表现为:少部分信用社由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根本没有利润返还社员;有的信用社为图省事直接按股金分红;社员与信用社从未实现风险共担。
1.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产权不清晰,使得其治理结构不健全,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股金中法人股偏少、个人股和职工股较多,股金结构配置的缺陷,影响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出现“搭便车”现象。二是入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信用社职工,文化水平偏低,市场意识、维权意识、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所要求的股东的差距较大。很多联社虽然是独立法人,财务上独立核算,但人、财、物等方面权力有限,而且信用社职工作为社员和被管理者,很难对县联社进行监督。
1.3支农效果不明显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逐渐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过去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农业生产自身存在的缺陷,其金融风险性较大,因此,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逐渐偏离了以农为本的宗旨,脱离农村、农民这一农村信用社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逐渐把其发放贷款的目标转向了与农业无关的其他企业,贷款向城市、企业集中。这使得本身资金支持不足的农民及涉农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严重阻碍了产业化过程中农业企业的发展壮大。
2 我国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改革路径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随后,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改革试点实施的具体工作进行了部署。2004年出台的政策又在2003年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21个省市,目前来说,共有三种模式可供借鉴。
2.1合作制
从产权关系上来说,合作制实行个人产权所有基础上的资本联合,也就是说,合作金融是由自愿入股的社员组成,每个社员的权力和利益通过各自入股的财产所有权得到承认.合作金融组织由合作成员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由社员参与做出。因此,合作社成员既有对信用社入股形成的直接所有权,又有以社员之间人的结合为宗旨的民主管理权。这对于调动信用社社员的积极性,合理分配经济利益,以及有利于增加社员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的权力。
2.2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是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农村合作银行主要设在县及县级市,由所在县的个人、原先农村信用社社员、职工以及各类企业投资组成,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农业以及县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后,原先的农村信用社失去法人资格,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各类业务。
2.3 农村商业银行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己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余融机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股份制的要求设置三会。
综合以上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选择上,合作制和股份制都存在其可行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金融环境、银行原有的股权结构、制定的市场定位以及运作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多样性和不平衡性的前提下,实行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并不是唯一的、排他的。不过,在发育现代农村金融方面,不能固守原来大规模现代化商业银行的模式,对农民和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最适合发展的模式是市场化的中小商业银行。
3 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模式改革保障措施
3.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应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处置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减轻信用社的包袱,加快改革的进程。从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制定了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政策,确实给信用社提供了很大的支持,是信用社改革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非常有利的契机。在随后的银监会落实有效监管工作措施中,大力推行的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等举措,也为信用社发展提供
了有利时机。有效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可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此外,政府还应该在财务、税收等方面给予信用社一定的优惠政策,减轻农村信用社经营负担,有效促进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早日实现改革的目标。
3.2 服务要以“三农”发展为目标
面对农村经济和地方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及时转变传统的支农观念,调整信用社时期的市场定位,由原来的支持“三农”扩展到:立足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民营经济,服务优质客户。具体到贷款投向上,要由发放生产资料贷款转向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形成适度规模、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较高的项目;业务对象也由农户扩展到依托农业的各类企业、公司、基地和农贸市场。形成以市场需求引导信贷投放,以信贷投放支持企业发展,以企业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金融需求与供给相匹配的经济增长模式。
3.3 健全农村银行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规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管理的科学化,是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与目标相适应的智力结构应包括: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独立的风险控制、审计、薪酬委员会;独立、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层。其中,独立、相互制衡是控制风险的关键。虽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都建立了“三会”制度,但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职权的划分、职能的发挥、职责的承担上仍需进一步规范。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徐滇庆.加速城市信用社改革[J].财经问题研究,2004(12).
[3]沈全峰.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终极目标[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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