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 要:当今很多的建筑单位还没有设立工程保险专员,更没有对建筑工程保险进行研究,如果建筑工程发生可以理赔的事件后,理赔经常处于被动状况。本文就是为改变这种情况的发生,从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理赔程序、理赔资料、理赔注意事项以及风险辨识等六个方面提出理赔要点,供建筑单位参考。
关键词:工程保险;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理赔程序;理赔资料;注意事项;风险辨识
0.前言
从经济角度讲,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的一种经济方法。
建筑工程保险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包括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把在建工程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个过程。大多大型在建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保险,但出险后理赔是比较头痛的事,由于被保险人不太了解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责任和理赔所需资料,对被保险人理赔造成了一定的被动。
建筑工程保险有:建筑工程基本险、建筑工程综合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现在就建筑工程一切险作简单介绍。
1.保险责任
了解保险责任可以为理赔提供指导。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比较广泛,除了列明除外责任外都属于保险责任。
1.1物质损失
1.1.1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1.1.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定义
1)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血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1.1.3除外责任的定义
除外责任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责任进行免除的约定。包括以下部分: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然、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伤亡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2第三者责任险
1.2.1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1.2.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地震、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地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其他关系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地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是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1.3总除外责任
在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偿。
2.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主要内容除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工程名称、工程地址范围、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保险费和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以外,还包括基本条款及特别条款,其中重点是特别条款。
2.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提供标准版本,一般不作改动,现在大部分使用的是95标准版,各保险公司略有不同。
2.2特别
条款
特别条款是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基本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包括扩展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作为投保人,应针对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磋商,在经费有限的前提下,尽量多的约定扩展性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的形式将其归入保险范围之内,以达到有效转移风险的目的。应着重考虑以下特别条款:
1)清理残骸费用条款;2)专业费用条款;3)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4)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5)特别费用条款;6)预防措施条款;7)保护现场条款;8)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9)停工损失扩展条款;10)运输费用扩展条款;11)工地外物资储存及预先建造工程条款;12)消防队及灭火费用条款;13)设计师风险条款;14)地下炸弹条款;1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16)时间调整条款;17)错误与遗漏条款;18)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19)违反条件条款;20)公共当局条款;21)保险期限延长条款;22)放弃对业主及承包商追偿权条款;23)图纸及文件条款;24)地下文物条款;25)工程监理人责任条款;2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27)盗窃险条款;28)工地访问条款;29)震动、移动及减弱支撑条款;30)交叉责任条款;31)地面下陷条款。
3.工程保险理赔的程序
工程保险理赔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一旦出险时应当积极行使,因为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不报不理”,如果被保险人不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找被保险人理赔的。
被保险人在理赔时还需尽一些附随义务,主要有如下义务:
1)损失通知义务;2)保留现场义务;3)减少损失义务;4)损失举证义务。
以上义务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行使理赔权利的必要步骤,总而言之,理赔有以下步骤,是实务当中要着重注意的事项。
4.理赔所需材料
4.1在施工过程中事故时有发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是理所当然的。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因此理赔所需要的第一手资料是理赔工作的关键。
4.2关于理赔
理赔首先要看清楚保险单里载明的每次事故的免陪,保险单中一般会写明:每次事故免陪为一固定的金额或事故损失的百分之几,两者以高者为准。如果事故损失低于或等于免赔额,建议不提起理赔。
4.3保险理赔所需资料
4.3.1出险通知书(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公章 )
4.3.2赔偿委托书(被保险人加盖单位公章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3.3理赔资料
1)自然灾害损失提供:影像资料,损失清单,气象或地质灾害证明,进料、发料发票,施工记录,施工交底书及合同文件,并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救援情况等等。
2)意外事故损失提供:影像资料,损失清单,施工记录,施工交底书及合同文件,并说明事故原因及救援情况等等。
3)第三者责任事故提供:影像资料,损失清单,受害人员身份证明,涉及人员伤亡的提供住院证明、死亡证明和相关发票,并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救援情况等等。
5.理赔注意事项
5.1保险公司对索赔事故基本主导思想是修复原则,在理赔过程中大量篇幅会是修复内容,忌讳随意推定全损。
5.2理赔内容大多是施救、清除残骸、评估、恢复、特别费用(加班、节假日等),其它措施项。
5.2.1施救费用组成:人员、机械、相关辅材(包括购置的一些必要用具)
5.2.2清除残骸费用组成:人员、机械、相关辅材
5.2.3定损应首先确定可修复及不可修复范围,列出明确清单及具体构件修复或重置价格。需重置的说明具体不可修复原因或修复价格高于重置价格原因。
5.2.4特别费用(加班、节假日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5.2.5其他措施项:注意现场确定。
5.3残值处理,必须征求保险公司(公估人)意见,不可随意处理。
6.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工程保险理赔的基础性工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事故进行预测,并制定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便在事件发生时及时理赔。
7.结束语
要做好保险的理赔工作,首先要认真学习保险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知识,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了解并分析保险条款;再次要分析掌握保险责任,哪些是应理赔的,哪些不在赔偿范围内;第四是了解理赔程序,只有了解程序才能启动并配合理赔;第五提供理赔所需要资料,只有资料齐全,才能据实理赔;第六是进行风险识别,这也是工程保险理赔的基础性工作。
本文结合工程保险理赔实际,对保险理赔的知识和相关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希望对今后的保险理赔工作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银发【1994】328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版。
[3]工程保险理赔要点. 工程保险理赔要点 石新民 2010 年 第 11 期(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9)。
[4]马永伟.保险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caizhengjinrong/255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