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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方案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 要: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电子化发展的产物,对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乃至各国经济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以政府为推动,在洋山保税港区建设离岸金融市场是加快我国金融业改革、增加国际资本利用、优化金融投资环境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离岸金融;离岸账户;保税区

一、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离岸金融业务基本上限于非居民主体
  1、四家中资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离岸银行业务发展正式起步。2005年下半年,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相继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离岸担保业务。
  2、商业银行可开立非居民外汇账户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发放境外外汇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进行中资银行境外贷款备案的试点,规定中资银行向境外发放外汇贷款需经外汇局办理备案。2008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2009年7月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所有境内中资、外资银行在谨慎经营的前提下,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二)境内居民主体开立离岸账户试点
  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推出“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九项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浦九条”)。措施第二条允许“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跨国公司借助特殊类型离岸账户进行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试点的情况为:一是离岸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成员公司汇款;二是境内成员公司不得将离岸账户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对离岸账户向境内其它账户汇入资金,视同从境外汇入资金管理。目前已有两家中资跨国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一家外资跨国公司(三菱商事有限公司)在上海开立了离岸账户。
  
二、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离岸期货和再保险业务几乎空白。我国期货业基本未对境外投资者开放,再保险境外分出和境外分入业务已有所发展。上海再保险分出业务由2004年7.01亿元上升到2008年28.22亿元,增加了5倍多。分出业务中境外分保比例不断上升,由7.40%上升到39.21%,预计还将进一步上升。再保险分入业务由2004年2.11亿元上升到2008年4.43亿元,翻了一番。分入业务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分出业务的增速,也低于原保险保费增速。2008年上海市场分入业务规模仅仅4.43亿元,约占分出业务的十分之一,而且分入业务主要是境内分保,境内分保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依然接近90%,境外的分入业务极少。
  2、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政策支持较少。我国现行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支持政策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方面。税收优惠是离岸优惠政策最集中的体现,对此世界上的离岸金融中心作出了很多相关措施:取消存款及债券的利息预提税,免除利息所得税,废除各类有价证券及票证的印花税,大幅调低资本利得税,允许海外利润派息自由等。二是外汇管制方面。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资金进出比较自由,而我国仍尚未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对跨境资金的流动还有一定的管制。三是保密措施方面。世界上部分离岸金融中心还实行了一些其它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国际资本进入。
  
三、洋山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方案
(一)洋山保税港区企业开设离岸账户
  对于有境外资金集中管理需求的洋山保税港区内跨国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比照“浦九条”模式,允许跨国公司财务中心和资金中心以外的合格机构在境内银行开设“特殊类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满足境内企业投资中转所产生的离岸业务需求和总部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需求。
(二)洋山保税港区企业拓展离岸银行业务
  1、允许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
  目前的离岸银行业务只能由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的总行设立离岸银行业务部经营。建议突破分支行不能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限制,按照1997年《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总行(总公司)已获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授权部分分支机构,如设在洋山保税港区的银行分支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
  2、扩大离岸银行业务的业务品种,扩大离岸账户收支范围
  业务范围窄、业务品种少是当前离岸银行业务面临的发展瓶颈之一。建议扩展离岸银行业务品种至更广泛的范围,建议扩大离岸账户收支范围,包括离岸账户收支结算、外汇买卖、贷款与贸易融资、国际结算以及企业避险增值需求下的理财服务等。

参考文献:
[1]黄蕴姗:《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实践发展构想》[D],上海:复旦大学:2004年
[2]王雪冰:《国际离岸金融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
[3]林凯:《关于厦门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初探》[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62(4):168-170
[4]宋亮华:《开发经济条件下的我国离岸金融监管》[J],新金融,2005,1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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