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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利润税”调节行业收入差距的方法分析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一、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源于行政垄断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数据,按行业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中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国平均为6.73%,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和“烟草制品业”则分别为34.29%和33.88%。对中国19个门类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降序排列,排在前六位的依次是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和文体娱乐业,其中,金融、电气水以及采矿行业都是典型行政垄断行业。而排在倒数后六位的大多是技术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服务行业。经测算,排在前六位的行业职工算术平均工资是倒数后六位的2.13倍,其中最高的金融业达到了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4.21倍。从2005~2009年间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速度最快的是金融业(18.9%),其次是采矿业(17.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也很快(14%)。近年来初次分配中垄断行业收入增长远快于其他行业的增长,根据营业收入和利润排名,近年来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四大国有银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等行政垄断行业占据了排名榜的前列。中国的垄断基本上是由计划经济直接转化来的行政垄断,即使是自然垄断,也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宋则(1999)认为,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的鲜明特点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发生,缺乏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结果的普遍基础,只有行政权力是唯一的解释基础。中国的垄断并非源于成本的经济性和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垄断行业因其国家给予的特殊权利和经营环境,能够在无竞争对手情况下,牟取高额垄断利润,其盈利水平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将本应该属于国有的财产变成行政垄断行业和个人获取高收入的资本。
    1、行政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文献简要回顾
    以“行政垄断部门利润分享模型”为代表的“单部门模型”,以及以“行政垄断—非行政垄断两部门利润分享模型”为代表的“两部门模型”是研究行政垄断收入分配效应的两个主要理论。由于行政垄断在国外并不是经济中的主要垄断形式,所以国外对行政垄断的近期研究成果极为少见而主要集中在国内。(1)“单部门模型”由Ward(1958)、Domar(1966)、Vanek(1970)三人创立(称“WDV合作企业模型”),其核心思想是,具有行政垄断力量的企业在攫取超额利润时,参与产品制造和经营的企业管理层和普通员工也能够分享一部分超额利润(Neven & Roller,1996)。此后,Walder(1987)、Byrd(1992)和Sieular(1994)又进行了拓展研究。中国行政垄断行业较高的盈利能力、易实现的成本转嫁,以及利润分享,是造成行政垄断和非垄断部门之间真实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因此对利润分享模型的改进和检验一直成为研究中国行政垄断收入分配效应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Meng & Perkin(1996、1998)采用OLS和面板数据对中国行政垄断收入分配效应的分析。Terence(2000)、李实(2003a)也利用利润分享模型对中国行政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2)“两部门模型”的基本思想来源于Comanor & Smiley(1975)的研究,其核心思想是市场由垄断和非垄断部门组成,垄断部门的总垄断利润可以资本化为收入,劳动者根据其所拥有的企业收益权比例获得相应比例的垄断收入,从而造成这一时点上的收入分配差距。基于“两部门模型”研究中国行政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比较少,刘志彪和陈爱贞(2008)①借鉴Comanor & Smiley(1975)的模型,利用2000~2004年151家行政垄断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表明行政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体现在城镇内部和城乡之间,行政垄断对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效应大于城镇居民。李晓宁(2007)研究了存在垄断部门和非垄断部门时的工资基尼系数,发现两部门经济状态下一定存在工资差异且垄断部门的工资高于非垄断部门,模型检验结果发现,当垄断程度提高1个百分点时,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将提高近5.975个百分点,单纯由于垄断因素的作用,垄断行业比非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要高24.11%,并且非垄断行业工资更多受到行业人力资本和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而垄断行业除了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之外,行政垄断对其作用更为显著。现有文献实证研究结论是: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是不确定的,而行政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是确定的(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2、行政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本文的实证检验
    本文主要从“垄断与行业职工收入水平的关系”和“垄断与产业绩效的关系”两个方面考察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旨在说明,行政垄断程度对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及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
    
    方程拟合优度较高,且各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行业“人力资本”水平每上升1%,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将上升1.895%;行业“劳动生产率”每上升1%,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将上升0.178%;行业“垄断程度”每提高1%,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将上升0.211%,这说明垄断程度确实对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看出,垄断行业的职工工资要比非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高21.53%。计量检验结果全部接受原假设(H1、H2、H3),即人力资本、劳动生产率和行业垄断程度均与行业职工工资水平正相关。
    (2)对“垄断与产业绩效的关系”的检验。关于垄断与产业绩效的关系理论上有两种观点:芝加哥学派认为,高利润率是由高效的运营效率形成的,而哈佛学派则认为高利润率是由市场结构导致的,并且市场集中度是市场结构的决定因素。Bain(1951)通过调查美国42个产业,结果发现:8家最大企业的销售额超过本产业70%以上的集中度时,可以获得比集中度在70%以下的产业更高的平均利润率。Mann(1966)研究证实了Bain(1951)的观点:较低集中度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9.0%,而较高集中度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13.3%。上述实证结果说明,哈佛学派理论在美国得到验证,即美国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利润率高于垄断程度低的行业利润率。本文以中国工业行业为例,验证哈佛学派和芝加哥 学派关于“垄断与产业绩效的关系”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以考察垄断程度对产业绩效的影响。
    ①第一步:垄断程度的测算。本文根据杜健、张大亮和顾华(2006)对垄断程度的测算公式A=0.2B+0.7C+0.1D,其中,A表示行业垄断程度; B表示该行业内国有企业单位数与整个行业单位数的比例;C表示该行业内国有企业总产值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比例;D表示该行业内国有企业总资产占整个行业总资产的比例,B、C、D前面的系数是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的权重。测算结果是:若以垄断程度≥40%的可视为垄断行业,<40%的为非垄断行业,则属于垄断行业的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个行业。其余的32个细分行业为非垄断行业。
    ②第二步: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的绩效测算。本文对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的绩效测算,采用“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三个指标。对工业细分行业中的垄断、非垄断行业2004~2009年的绩效测算结果是:以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衡量的产业绩效,垄断行业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垄断行业获得了比平均利润率更高的额外利润。但是,垄断行业获得的额外经济利润究竟是来源于垄断行业的创新,还是来源于垄断因素,还需要对垄断和非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进行测算。
    ③第三步: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经济效率测算。本文测算的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是根据经济增长理论中C-D(Cobb-Douglas)生产函数估量出总量生产函数,然后利用索洛(Solow)残差法测算出垄断和非垄断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运用《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0)、《中国工业经济普查年鉴》(2004)39个行业的相关数据,使用Eviews3.1软件,计量分析得到C-D中的相关系数测算中国垄断和非垄断行业的TFP,结果如表1。
    
    由表1数据看出,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远远低于非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这与上述绩效测算出的高利润率相反,说明中国垄断行业的高利润率并不是由高效率产生的,而是由转型时期赋有行政色彩的垄断所导致,即哈佛学派理论在中国得到验证,芝加哥学派的产业绩效理论在中国未得到验证。即垄断程度决定了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率,精确地说是,中国行政垄断程度决定了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率。
    实证研究结论:中国行政垄断增加了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垄断程度越高,工资水平越高。中国行政垄断增加了行业(工业为例)利润,垄断程度越高,利润水平越高,即垄断行业超额利润主要源于行政垄断,而非创新和承担风险。
    二、调节行政垄断行业超额利润的理想工具:垄断利润税
    垄断课税理论研究表明,基于效率目标尚不存在可行的税收工具,但基于公平目标垄断利润税是可行的税收工具。中国现行税制体系尚未有专门的税种调节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是税制的一个缺失,借鉴垄断利润税调节行业收入差距符合中国国情。
    “垄断利润税”是对垄断引起的“超额利润”征税,有两点界定:(1)“垄断利润税”是对“超额利润”征税,“超额利润”指超过企业“正常利润”以上的利润,即“经济利润”,一般源于创新、承担风险、资本家特殊才能和垄断四个方面。其中,“正常利润”指企业如果将资源用于其它相同风险的事业所可能得到的收入,在经济学意义上属于机会成本性质,是企业家才能的价格,而“经济利润”才被视为利润。而在会计学意义上,“正常利润”和“经济利润”均被视为利润,二者构成“会计利润”。显然,“会计利润”中包含“正常利润”,相当于将经济学意义上成本的一部分核算为会计利润。“会计利润”=“正常利润”+“经济利润”(“超额利润”),则“会计利润”>“经济利润”。“垄断利润税”的税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并非会计学意义上的利润;(2)“垄断利润税”并非对全部“超额利润”征税,而是对垄断“超额利润”征税。垄断厂商所得到的“超额利润”超过了不存在垄断力量时所能获得的收益,从而代表了垄断者收入的增加;同时,消费者因为较高的价格降低了其实际购买力或实际收入。 Irving Fisher(1923)将垄断简单的定义为“竞争的缺失”,那么,行政垄断便是人为地导致“竞争的缺失”。无论是何种原因和何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其垄断利润应该被征税。对行政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征税的基本理由是:“超额利润”来源于市场竞争的不完善,并非市场高效竞争的结果,无视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和超额利润实质是在鼓励社会低效率,且造成行业收入分配不公平(前述的实证研究已得到验证),垄断利润应转为公共收入。
    “垄断利润税”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在实际操作上尚存在困境。如何准确确定“垄断利润税”的税基,关键是如何准确地将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从总的“超额利润”中分辨出来,同时将创新、承担风险和资本家特殊才能从全部“超额利润”中分离出去不作为税基。否则,“垄断利润税”将会摧残效率。如果创新、承担风险和资本家特殊才能在“超额利润”的形成中贡献为零,全部“超额利润”就是垄断“超额利润”,那么,二者在量上相等,此时,“垄断利润税”就是“超额利润税”。目前中国主要是行政垄断,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主要是垄断形成的(前述实证研究已验证),“垄断利润”与“超额利润”差别很小,“垄断利润税”的税基近似于“超额利润”。
    三、“垄断利润税”世界范围内实施情况
    “垄断利润税”,早期称为“超额利润税”,产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流行于战争时期,近年来很多国家在重新提出该税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初期形式):1863年美国乔治亚州首次立法, 对利润超过股本8%的部分以5%~25%的比率征税。191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和挪威也实行该税种。“超额利润税”早期曾经是战争时期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税种,称“战争超额利润税”,其目的是防止投机商人在战争时期从政府和消费者中获得过度多的利润。1915年在瑞典、丹麦征收,后来影响了西班牙等交战国,甚至流传到中立国。美国曾在两次世界大战和“朝鲜战争”期间实行过,对该税第一个有效的立法在1917年,按企业超过战前利润并不少于资本金7%或不多于资本金9%的部分以20%~60%的税率征收。1939年纳粹主义(the Nazis)开征“超额利润税”。此外,英国、挪威等国也曾实行。和平时期:美国前总统卡特(Jimmy Caner,1980)提出对石油行业开征新的“暴利税”,里根(Ronald Reagan,1988)总统上台后取消了该税。美国参议员John McCain(2006)分析认为,主要鉴于垄断“超额利润”难以准确确定、石油价格波动和税收超额负担增大等因素才被取消,但近年来美国各界向国会提交议案,呼吁再次开征暴利税。美国总统奥巴马(Obama,2008)提出,应该对借高油价获取暴利的石油公司征收暴利税,建议一旦原油价格每桶超过80美元,即对石油公司开征暴利税。所征收的税款将用于补贴节能建筑和中低收入家庭。后被美国参议院否决。目前仍保留该税种的只有印度等个别国家。中国2006年对石油行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其性质就是垄断利润税,只是未以税的形式加以确定。2010年澳大利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分别提出对矿产资源、银行开征超额利润税后,“垄断利润税”逐渐成为各国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四、我国“垄断利润税”制度设计初步模拟
    为优化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对垄断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额外再对其垄断利润征收一道“垄断利润税”。“垄断利润税”是对垄断超额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主要针对行政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征税。该税种应列入中央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垄断利润的分配,专门用于对贫困、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或用“垄断利润税”收入支持研发和教育投入等民生项目。理论上“垄断利润税”的核心问题是纳税人、税基及税率的设计。
    1、纳税人及税基设计
    在中国境内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和其他取得垄断利润的组织为垄断利润税的纳税人。该税目前重点调节的是行政垄断,而在中国,自然垄断往往又交织在行政垄断中,主要包括石油、电力、烟草、金融等领域。垄断利润税的纳税人也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的界定一致。
    “垄断利润税”的税基是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这正是对“垄断利润税”产生争议的焦点。若税基无法准确确定,无疑会影响“垄断利润税”独立存在的意义及调节目标的初衷。事实上,理论上确定“垄断利润税”的税基并不存在模糊之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精确确定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1)全部“超额利润”等于“会计利润”扣除“正常利润”,其计算不存在问题。其中,“会计利润”通过会计核算容易获得信息,“正常利润”实际上是企业权益资本的平均回报,或者说是企业净资产的平均回报,因此,可以将全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的正常利润率,这个利润率与企业净资产的乘积就是企业的“正常利润”。(2)垄断“超额利润”确定的关键是要测算出全部“超额利润”中究竟有多大比例是由于垄断带来的?对这一问题学界有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全部“超额利润”都可以归结为垄断带来的,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行政垄断占主要部分的国家更是如此(李强,2008)。按着这一观点,垄断“超额利润”很容易精确计算得出。但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超额利润”有一部分是创新、企业家特殊才能带来的,不能将其完全归为垄断因素所致。如何确定垄断利润,这在技术上首先遇到难题。若根据后一种观点,垄断利润税税基确定理论上有两步:首先计算全部“超额利润”,其次,从全部“超额利润”中剥离出创新、承担风险、企业家特殊才能等非垄断因素带来的“超额利润”,剩下的便是垄断“超额利润”。但在实际可操作层面上,目前尚不存在一种能够剥离创新、承担风险、企业家特殊才能等因素带来的“超额利润”的精确方法。
    本文的观点是,中国目前的垄断最主要是央企和国企形成的行政垄断,可以推断,超额利润大部分由垄断所导致,创新、承担风险、企业家特殊才能等社会鼓励的具有活力的因素所占份额小。即使有创新、承担风险、对不确定性的准确把握及企业家高效管理能力的因素所致,也可以通过低于100%的税率来抵消以全部超额利润作税基比垄断超额利润增大的因素。因为理论上无论出于公平还是效率目标,由垄断导致的超额利润应该100%地被剥夺。只要现实中的垄断利润税不是100%的税率,就暗含着考虑了用全部超额利润替代垄断超额利润作税基而产生的效率损失因素。因而,对中国“垄断利润税”税基的确定只需要准确确定全部的“超额利润”。在实际操作层面,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确定“超额利润”的方法可供借鉴:第一种是消费环节间接确定“超额利润”,即政府对垄断专营的商品规定一个基准价格,然后对高于基准价格的超额收入征税,这里的超额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超额利润”。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资源垄断行业,诸如美、英等国曾经对石油行业征收的“暴利税”,暴利税的税基就是高于石油基准价格获得的额外收益。中国于2006年对石油行业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也类似,它并不是在利润分配环节征收,而是在消费环节,对原油价格高于40美元/桶(起征点)获得的额外收入征税。第二种是在利润分配环节直接确定“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是会计利润与正常利润的差值:会计利润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确定,正常利润是企业净资产的平均报酬,是 净资产与正常报酬率的乘积。其中,正常报酬率的确定,国内外学者曾经使用过“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股票市场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为计算方便,“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可以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替代。
    2、税率设计
    “垄断利润税”的税率适合采用累进税率。由于垄断利润来自于垄断,尤其是中国的行政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脱离了竞争轨迹,基于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理论上均需要对“超额利润”规定100%的税率,而“正常利润”部分仍然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但若考虑超额利润可能有创新、承担风险及企业家优秀管理因素,税率将低于100%。但中国行政垄断企业居多,税率不应该太低。“垄断利润税”可以比照中国现行“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税率,如表2所示。其中,“征收率”本质上就是税率,采用的是累进的边际税率,累进的级距是原油销售价格,即累进税率根据原油价格的高低确定。表3是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缴纳数额取决于原油价格和具体的征收率。石油垄断行业上缴的利润与其垄断价格之间呈正向关系。若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办法推广于全部垄断行业,开征“垄断利润税”,其累进税率可以根据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的规模设计级距,边际税率水平的确定可以比照“石油特别收益金”的20%~40%的边际“征收率”,同时考虑到垄断企业会计利润已统一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到鼓励企业创新、承担风险等因素,通过税率低于100%的程度体现对创新、承担风险行为的激励程度,这尚需要进一步的经验研究。税率级距可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为销售价格、利润、工资水平等。边际税率累进程度和税差可根据垄断行业的创新、风险承担、企业家承担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确定。越具有创新、风险意识,税率设计越低。本文对烟草、金融行业给出一个模拟税率表,如表4、表5所示。
    
    
    
    “垄断利润税”无起征点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免征额的必要,与“企业所得税相同”在利润分配环节纳税,允许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垄断利润税”的延伸——超额工资税
    现实中很多垄断行业,其账面利润是亏损的,账面“会计利润”为负,则“超额利润”更为负。但由于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尤其是中国的行政垄断行业,其福利水平不需要竞争就高于其他行业的福利水平。这些福利未体现在账面利润上,而是通过高工资体现出来,如中国邮政行业。邮政行业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2006~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分别为21001元、24932元、29229元、32244元和36539元,而同期邮政行业分别为24290元、27586元、31089元、35315元和40466元。据国家邮政局一份名为《中国邮政“普通服务”亏损状况调查报告》,中国邮政在2003~2005年分别亏损41.7亿元、11亿元和3.98亿元,而同期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18907元、20858元和22321元,分别高于14040元、16024元和18364元的同期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民航、电力等行业也存在类似情况。“亏损”、“涨价”、“高工资”,逻辑上这些经济术语之间本来没有直接的会计关系,但一方面是行业亏损,另一方面却是远高于平均水平的高工资,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逻辑。这种行政垄断高收入体系有碍于竞争,更无法促进社会的经济效率,垄断行业的高薪意味着社会鼓励低效率发展。显然,对“垄断利润”征税可以转换为对“垄断工资”或“超额工资”征税。
    超额工资税作为一种调节收入的政策工具,曾在几乎所有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主要有波兰、匈牙利、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其目标是通过征收“超额工资税”惩罚国有企业的高管在工资和价格自由化条件下获得的超额工资奖,以此来抑制通货膨胀压力。通常做法是政府规定一个基准,即在考虑通货膨胀率的条件下,规定一个最低工资倍数,然后对企业发放超过基准工资部分征税。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的超额工资税的覆盖范围较广,基本上针对所有企业(但税基最大的是垄断行业)。本文所提到的“超额工资税”作为“超额利润税”的延伸,其征税范围相对窄,只限于调节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主要指行政垄断企业。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实践可看出,超额工资税的税基基本上政府规定一个最低工资的倍数,将其作为基准,然后对超过基准的部分课税,这也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做法。本文观点是,基于超额工资税的调节对象和经济学含义考虑,将超额工资税的税基确定为垄断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行业工资的部分。
    超额工资税的税率,可实行比例税率,也可以实行累进税率。超额工资税作为与垄断利润税匹配的税种主要基于公平目标,设计累进税率更为适宜。以下是本研究对民航、邮政、电力等行业给出一个模拟税率表,如表6所示。
    
    五、简要结论
    (1)基于公平与效率,“垄断利润税”是一种良税理论上并无争论,实践中曾经流行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较大的负效应。该税目前未流行于世界各国的根本原因是技术层面上难以准确确定其税基(垄断“超额利润”,即“垄断利润”)。中国行政垄断条件下全部“超额利润”近似于“垄断利润”,该税征收之必要是不争的事实。
    (2)世界各国具有重新关注和酝酿开征“垄断利润税”的趋势,这与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收调节收入不平等的态度密切相关。中国利用税收工具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引起学界、政界所关注,“垄断利润税”配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具有前瞻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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