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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要:众所周知,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的现状,阐述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而探讨如何完善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措施。


关键词: 证券市场 中小投资者权益 自我保护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一)数量众多,作用显着
  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例一直占绝对多数,并且呈现投资大众化趋势。在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短短的20年时间里,中小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截止目前,证券开户数已经过亿。他们通过一级市场的股票认购,为200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近10000亿元直接融资;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为券商、财政部创造了数千亿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收入。正是由于他们的广泛参与,才有了证券市场的超常规发展。
  (二) 层次多样,水平偏低
  在证券市场上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中,学历、知识、经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统计表明,38.44%的投资者拥有大中专学历,38.54%的投资者为本科学历,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投资者占6.93%,以上合计为83.91%,而中学及以下学历的投资者仅为14.97%。但从整体层面上和专业层面上分析,我国中小投资者仍处于一个偏低水平上。
  (三)投资量小,结构分散
  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显示,约有两成多的投资者在股市投入资金5-10万元和10-30万元,17.25%的投资者资金规模在2-5万元,近一成投资者股市投资金额在30-50万元左右。综合分析,3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到3/4。
  此外,男性股民、年轻股民和中等收入者成为主力军。调查显示,证券投资者以男性为主,占到66.43%,而女性投资者只占32.96%,男性数量是女性的两倍多。其中,25-34岁的投资者最多,占到36.23%,1/4的投资者年龄介于35-44岁之间,45岁以上的投资者超过两成。35.09%的投资者月均收入在1600-3200元之间,超过1/4的投资者月均收入在800-1600元之间,月均收入在3200-6400元之间的投资者的占比为16.67%。
  (四)认识不足,权益受损
  中小投资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单个中小投资者由于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较少且持有的时间较短,常常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质询和建议权、股东权益等缺乏认知,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小投资者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其合法权益必然最经常也最易受到损害。
  二、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个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市场,才是一个具有良好的发展动力的市场;否则,投资者会失去信心,市场也就失去前行的动力。因此,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其信心,有助于增强市场前行的动力。
  (二)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风险的需要
  如果证券市场能够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就能提高市场的效率,降低由于各种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有助于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
  海外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成熟的证券市场往往注重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重视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具体监管工作的执行,全力维护市场公平,营造一个让中小投资者放心的投资环境。
  三、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 投资风险较高,投资理念有待成熟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常常是自发形成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忽视公司的投资回报,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赚取买卖差价。因为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

)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
  绝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个人投到股市的资金量的多少。我国股市中中小投资者投入到股市的资金量并不多,绝对投资额小。而且,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相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投资与收入的比例。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所以相对投资额大。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三)从众心理强烈,羊群效应明显
  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他们觉得只有和大众的投资决策相一致时才会有安全感,并且在考虑信息成本后,中小投资者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增大。
  (四)股东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仅把投资简单看作“钱生钱”的过程,却并未意识到投资后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忽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只是寄希望于自己不要成为会计信息失真、证券欺诈等引起股市动荡的牺牲品。同时,中小投资者出于诉讼程序及费用方面的考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沉默。
 四、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要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同时,树立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证券市场无论它具有多么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多么完善的监管体系,都存在风险。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多数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存在较强投机性的现象,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是中小投资者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条件。在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上,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投资理念应以投资为主。
  (二)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协会,诸如德国、荷兰、印度等国。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成立,能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反观国内,每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自身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而不积极寻求保护。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这既是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风险治理机制。其职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素质,增强他们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公开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三是组织协调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四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侵权行为人和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由第三方主持公道的、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途径,从而节省由于诉讼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五是接受中小投资者关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投诉,通过协会进行协商,争取解决问题,改变目前一发生问题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六是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侵权行为人。七是收集整理中小投资者关于完善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相关组织反映。
  (三)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
  1.通过证券知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教育,促使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借鉴消费者保护的成功经验,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方便中小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股东的投诉和意见,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布告或网站定期公布。 通过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加强其参与证券市场的意识,提高其参与水平。这一措施有力地约束了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各市场主体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慎重地对待中小投资者。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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