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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中的代理人风险与中国的贷款利率市场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论文关键词:金融交易 代理风险 制度安排 贷款利率市场化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贷款利率市场化作为迄今为止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最主要的部分,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中央银行准确把握了企业、银行在体制改革中的行为特征和资金市场的发育程度,以适度且逐步放宽的利率政策克服了金融中介的代理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未来贷款利率全面放开的进程,将取决于商业银行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一、金融发展理论中的利率市场化机制
  
  1.金融交易中的代理风险。
  早期对于利率市场化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麦金农·肖所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利率管制使得银行在贷款项目筛选过程中将高效益、高风险项目排除出去,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低于均衡水平带来寻租机会和套利空间,引发了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的腐败行为。因此,金融深化理论主张全面放开利率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金的调节作用。然而遵循上述理论,19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实践并不成功,特别是全面的利率市场化往往伴生严重的金融风险。
  19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在金融发展理论中的广泛应用,经济学开始把金融自由化纳入制度研究的范畴,并对金融制度变迁的渐进性、风险性有了新的认识。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当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时,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前可能会隐瞒一些信息,导致对方选择错误,这被阿克洛夫(1970)称为“逆向选择"。或者,当契约签订以后,拥有私人信息的借款人仍然可以违约,阿罗称这种现象为“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经济学通常用“委托人—代理人"模型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一般可通称为“代理人风险”。
  新的金融发展理论强调,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其交易对象是一种未来偿还资金的承诺。金融交易的这种特性使得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特别严重,表现在信贷市场上,贷款人可能隐瞒自身的风险状况、项目收益,或者把资金投到风险更大的项目上去。因此金融交易背后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用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保证这种支付承诺的实现。利率市场化作为一种资金价格的制度安排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能否保证资金价格能够正确及时地反映金融资产的供求状况,合理引导资金流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能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风险的影响。
  
  2.价格机制背后的制度因素。
  从各国利率市场化经验看,有四方面的制度安排对于利率市场化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产权安排。信贷市场参与者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能正确地对价格信号作出反映,对于价格机制的有效运作非常重要。这个问题是西方主流经济学长期忽视的问题,但却是转轨国家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科尔奈最早通过预算软约束的概念,揭示了在计划经济国家企业产权不清晰所造成的价格机制失灵。由于国有企业总能预期国家会通过财政或其他手段给予新的资本支持,因此企业的经营目标旨在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而不是提高经营效益或控制成本,因此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信号无法影响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是金融宏观调控制度。放松利率管制和直接信贷控制,转向更为市场化的融资体制,能够实现更高的资金配置效率。一些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经验表明,如果政府没有建立起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宏观金融调控机制,可能出现信用规模过快增长和流动性过剩,其结果是严重的通货膨胀和利率水平大幅波动。由于预期通货膨胀不稳定,真实利率会攀升到极高的水平,反映出较高的资金风险,资金价格反映资金供求的功能会出现紊乱。更为重要的是,如同麦金农指出的那样,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不仅贷款企业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原本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会产生高风险经营的动机(麦金农1996)。
  三是金融监管制度。研究表明,在利率市场化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脆弱和低效率的银行体系容易受到冲击和引发银行危机。比如,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银行可能会产生高风险经营“博一把”的投机心理,政策性业务负担较重的银行也可能会借助政府的隐性担保高风险经营。因此,在实行市场化为基础的货币体系之前,应当建立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和功能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以消除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方面的工作一般包括:完整的审慎性监管体系以及银行机构重组和退出的制度安排;改善银行资产组合和赢利性,实施必要的财务重组。
  四是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制环境。早期的研究发现,法制环境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重要的相关关系。一个高质量的法律体系能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保证金融合同的履行,促使企业遵守会计准则和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信息,从而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法制基础对于利率机制的重要性同样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是法制经济,资金偿还虽然可以依靠信誉、担保等方式,但最终都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在一个对债权保护不利的经济体,必然以高利率水平和高存贷利差为特征,以反映很高的资金风险,而高利率又进一步诱发逆向选择等其他资金投机行为,最终导致金融体系的过度膨胀或极度萎缩。
  
  3.制度变革与渐进式自由化。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际经验表明,如果希望取得良好绩效,利率市场化必须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行,而不是迫不及待地将金融体系放弃政府的管制。从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看,推出一项市场安排或法律法规可以非常迅速,但交易主体熟悉市场环境,法律执行顺利需要长期的实践;发展一套以公开市场业务为核心的间接的货币控制机制,以及市场主体能够对价格变化作出合意的反映,都需要一段时期经验的积累;同时,迅速大规模的私有化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主体的理性经营和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形成,在此之前,必须对银行体系进行必要的财务重组并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避免大规模变革中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严重的道德风险。不仅如此,这几方面因素往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政府部门作为改革的推动者要有很高的平衡能力和改革艺术,才能避免经济金融改革过程的失衡。
  
  二、中国信贷市场的代理人风险及利率市场化进程
  
  1.代理人高风险行为及贷款利率上限管理(1987-1993)。
  1980年代以来,企业、银行名义上已经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但受政府主导的投资推动、粗放型增长模式影响,银行对国有企业仍无法形成严格的预算约束,国有股东也无法对银行形成硬的预算约束,即所谓“双重预算软约束”(施华强2004)。企业在预算软约束的激励下不断扩大投资规模,银行部门在国家信用担保支持下无节制地提供信贷资金,中央银行的角色则是实施信贷规模、利率管制等政策以维护这种利益格局。具体而言:
  一是企业信贷资金需求的低利率弹性。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国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目标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内外两方面的因素造成国有企业追求规模最大化和费用最大化的行为特征(易纲2005)。国有企业在规模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产生过度信贷需求,进一步造成信贷资金的紧张和抬高贷款利率。这种信贷需求的利率弹性很低,企业往往只考虑信贷资金的可得性,而较少考虑利率水平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不仅如此,有的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仍可以获得所谓“安定团结贷款”,有的企业在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的纵容下,恶意拖欠银行债务,这都使得利率对于信贷需求的约束作用被严重削弱。
  二是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中的风险外部化。斯蒂格利茨和魏斯(1981)在不完全信息信贷配给模型中指出的,银行会选择使自身预期利润最大化的均衡利率水平发放贷款,而不是追逐最高水平的利率。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贷款利率水平对银行预期利润的影响完全是单调递增。具体而言,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进程,银行基层经理人逐步掌握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充分利用国有银行对资金市场的垄断能力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但另一方面,国家为维持向国有企业输送资金的体制,不得不向银行提供隐含的信用担保,这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外生化。在可以负盈不负亏的激励机制下,商业银行当然选择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在1992、1993年金融投机热潮中,许多商业银行绕开贷款利率上限规定(如通过银行下属的信托公司放款或账外经营等)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表现出风险偏好的经营特性。
  三是中央银行的低利率政策和流动性支持。这期间,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间接货币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还局限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包括规模管理、利率管制、信贷政策等。国家从支持国有企业投资扩张的战略出发,将利率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利率只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而无法起到有效配置资金的作用。特别是在高通胀时期,中央银行为稳定商业银行存款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但在国企部门反对下,无法相应提高贷款利率,最终形成贷款利率偏低和存贷利差过窄的局面。不合理的利率水平进一步刺激了企业的信贷需求,虽然央行对此实施了贷款规模管制,但在特定的政策环境以及银行采取倒逼策略的情况下,央行往往要通过追加再贷款保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显然,由于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企业和银行都存在着严重的追求高风险的代理人问题,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甚至助长了问题的蔓延,金融市场必然长期处于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同时上扬的巨大压力。因此,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现实选择就是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以防止利率过高对经济运行产生伤害。
  
  2.代理人风险意识提高及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1994-2004)。
  1993年的金融过热开始令中央政府认识到,以微观低效益、银行高风险为代价的宏观经济快速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政府为此对原有的金融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并采取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撤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1997年的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央要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同时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对于中央银行而言,其政策取向也由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国有企业利益,转变为加快推动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包括实施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对银行开展审慎监管、建立间接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等。在上述政策措施逐步落实的背景下,企业和银行的行为机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进一步加快贷款利率改革变得必要且可行。

  一方面,企业部门的资金需求特性发生较大变化。1993年宏观调控以来,大批国有企业出现效益持续下降,原来很容易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的国有企业面临日趋严重的流动性不足。这反映了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及其内生的“私人部门储蓄—国有企业"的资金融通模式已逐步被打破,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在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安置下岗职工、核销呆坏账等)后,被逐步、彻底推向市场。从1996年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重组,其中包括股改上市、推行“抓大放小”政策、若干城市试点国企破产兼并的优惠政策。实际上,经过几年的整顿和重组,国有经济部门从整体上已经不必依赖于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同时,非国有企业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到2001年,非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55.6%,而这一比例在1980年是20%。总之,作为社会资金的主要需求者,企业部门的资金约束硬化,风险意识得到增强,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明显提高。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显著增强。需要指出的是,以往许多学者过分夸大产权改革的作用,似乎只有实现彻底的私有化,商业银行才会实现理性经营。近些年关于控制权理论的研究指出,完善的外部监管、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改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刘芍佳等1998;钱颖一2004;傅立文等2005)。从外部监管看,由于意识到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对于整改进程的重要意义,近几年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商业银行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商业银行在努力满足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的过程中风险意识显著增强;从市场环境看,随着竞争水平不断提高,以及预见到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中资银行的危机意识日益强烈;从管理水平看,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全面实现了一级法人治理,管理架构趋于扁平化,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意识增强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曲线已经不是完全与利率水平正相关,而是在考虑了风险因素后,在一定利率水平以上向左方弯曲的曲线。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对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商业银行已经能够比较好地适应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不断扩大的政策环境,在产品定价的行为上表现出合理性,能够按照贷款利率补偿资金成本和风险溢价的基本原则决定贷款利率。各地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基本呈现对大型优质客户利率下浮,大企业执行基准利率,中小企业利率上浮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2004)。这样,2004年彻底放开贷款利率上限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三、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一个展望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不再由金融当局决定,这对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和保持利润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挑战。从各国经验看,利率放开往往导致利差不足、竞争加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增大。因此,能否放开贷款利率,关键在于商业银行能否自我维持一个合理的利差。在我国情况看,关键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由于商业银行还没建立起对基层经营单位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过度强调贷款风险使商业银行盲目追求低风险项目,贷款利率存在向下的巨大压力。1990年代后期以来,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由风险意识淡薄转变为高度重视防范风险,这对于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风险意识的增强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监督压力使然,而不是由于对真实利润的关注所造成的。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追逐高利润、高风险转向绝对的低风险甚至无风险。具体表现为,许多银行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于总、分行,信贷投向集中于重点企业、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责任追究过于严格,激励相对不足。信贷人员对贷款风险要承担重大责任,但个人收益不高。
  适度规避风险本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但过度风险厌恶则与银行经营的基本规律相违背。贷款风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的概率来度量的,贷款收益抵补风险的前提是银行必须忍耐合理的失败率,形成综合的风险和收益。如果迫于不良贷款压力,不能容许任何一家企业出现风险,其结果必然是:大批经营良好、对经济增长有积极贡献的中小企业得不到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则围绕数量不多的优质客户开展激烈竞争,贷款议价能力基本丧失,这在一些票据融资项目上表现特别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过度追逐低风险项目以至于丧失了合理的利差,也是一种代理风险。从根本上说,利率机制的这种缺陷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或者说,在制度设计上还无法使长期利润水平成为基层的真正经营目标。
  其次是金融生态环境还不理想,商业银行必须维持一个合理的利差。周小川(2004)较早将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概括为金融生态,并指出金融生态状况对利率机制的作用具有重要影响。如对金融合同的法律保护不力,《破产法》不完善,造成经济主体对利率信号不敏感;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记录缺乏,造成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严重;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的标准过低,“骗贷”行为屡禁不止等。不难看出,金融生态的概念是我们在前文所述法制环境的一个更广泛的概括,金融生态不佳是金融交易中代理人风险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损失比例过高,客观上要求保持较大利差。为此,在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或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合理水平之前,应继续维持贷款利率下限。
  总之,贷款利率下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能够维持相对合理的利差,避免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际上从1999年以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之差始终保持在3个点以上,这表明了中央银行对低利率风险的一种关注。
  
  参考文献:
  [1]丁伯平等.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激励—约束机制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3;2
  [2]傅立文,何卫江.市场竞争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自生能力[j].金融研究,2005;2
  [3]刘芍佳,李骥.超产权理论与经济绩效[j].经济研究.1998;8
  [4]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1996,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5]钱颖一.作为过渡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政府控制:中国的经验.(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caizhengjinrong/256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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