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工业经济
一、问题提出
2011年11月,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固网宽带业务上对其他接入商收取流量费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以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垄断支配地位并做出相应的处罚。从世界范围看,电信业的接入价格歧视问题一直是电信业改革后一个突出的反垄断问题。由于电信业纵向市场结构的特殊性,电信业反竞争性价格歧视的典型形式就是价格压榨,即纵向一体化企业通过提高其上游产品的价格或降低下游产品的价格而使下游市场竞争企业长期无法获得合理利润而被迫退出市场的行为。近年来,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都将电信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来关注,尤其是重点关注既经营自然垄断业务又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一体化在位主导运营商的价格压榨行为。价格压榨是一个严重伤害电信业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反竞争行为,由于行业特殊的技术经济特点,在具体的网络接入价格歧视案件中,如何认定是否是反竞争滥用行为已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关键,这也是目前各国电信业反垄断执法中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
价格压榨是一种特殊的三级价格歧视行为。在经济学理论中,目前对于三级价格歧视是否会伤害社会福利还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Schmalensee(1981)、Varian(1985)对最终产品垄断企业价格歧视的分析指出,三级价格歧视提高社会总福利的条件是要导致产品销量的增加。Borenstein(1985)、 Holmes(1989)分析了寡头市场中的三级价格歧视,指出价格歧视还具有战略效应,但其福利效应仍是不确定的。上述分析主要是针对最终产品市场,在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是中间产品市场支配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价格压榨行为主要是发生在作为必要投入品的中间产品垄断企业和下游最终产品企业之间,即发生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当中。芝加哥学派指出,在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分开经营以及上游垄断企业一体化进入下游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上游垄断企业只能获得单一垄断利润,因此上游垄断企业没有实施价格歧视来排斥对手的激励(Bork,1978)。后芝加哥学派分析了下游寡头市场下的价格歧视问题,指出价格压榨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战略。Vickers(1995)指出,纵向相关市场中的价格歧视经常是出于“价格压榨”的动机,产生市场封锁效应,排斥其他企业的进入竞争。King and Maddock(1999)指出,如果下游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并且下游市场的产品是无差异的,则垄断上游市场的纵向一体化企业总是有激励提高投入品的价格。Chuan Yang and Yasuo Kawashima(2011)分析指出,上游市场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价格压榨是否有利可图,只有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下,一体化企业才有实行价格压榨的激励。对于价格压榨的福利效应,Vickers(1995)和King and Maddock(1999)分析指出,一体化运营商接入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它既可能伤害社会福利也可能会增加社会福利。Vickers(1995)的分析主要是建立在进入市场具有较高进入成本的假定下,由于价格歧视降低了重复建设的程度,所以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社会福利。King and Maddock(1999)的分析则是认为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进入管制政策的影响,在进入管制的情况下,价格歧视会挤压进入者的市场份额和产生资源配置低效率。
在经济学理论和反垄断政策中,在位主导运营商的价格压榨行为是否是一种理性的策略可信行为?价格压榨是否会伤害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如何判定伤害竞争的价格压榨?这三个问题是目前反垄断经济学理论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接入价格歧视案为基础对此进行探讨。
二、价格压榨行为的策略可信性
图1 纵向相关市场
1.电信业纵向相关市场结构
在电信业市场化改革后,价格压榨在电信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位电信主导运营商通过对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接入其基础骨干网络收取高批发价格或对最终用户收取低零售价格,使其他ISP运营商在此零售价格水平上无法营利甚至亏损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价格压榨发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存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例如中国电信业,一方面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是上游市场的两家垄断电信骨干网运营商,其提供的骨干网具有“必要设施”的特点,其他网络服务运营商只有在接入骨干网之后才能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同时还在下游市场向普通消费者(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直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他们在下游市场与其他网络服务运营商(长城宽带、铁通、歌华有线等)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在这里,上游市场被称为批发市场,下游市场被称为零售市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上游市场向下游网络服务运营商出售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价格就是“批发价格”,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及其他网络服务运营商在下游市场向普通消费者提供宽带服务收取的价格就是“零售价格”(见图1)。对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来说,其骨干网接入用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用户就是跟他们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网络服务运营商,当这些非主导运营商需要接入骨干网的时候,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采取收取较高的网络接入价格,并且要求必须到指定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三个节点接入;另一类用户就是跟他们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网络服务运营服务商,对于这些企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则给予一个较低的网络接入价格。
2.在位电信运营商实行价格压榨的激励
根据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我们可得到纵向一体利润最大化的产量、价格和利润为:
由于纵向一体垄断利润既实现了序列垄断利润又避免了纵向交易的“双重加成”问题,因此实现了纵向交易的最大化利润。相对来说,在纵向分离的情况下,由于纵向交易的复杂性,导致纵向企业之间的利润总和低于纵向一体垄断利润,因此企业有激励通过纵向合约或纵向策略性行为来实现纵向一体垄断利润。据此,纵向一体垄断利润是分析企业纵向行为的重要参照基准(Tirole,1988)。
将批发价格的结果代入反需求函数、两个企业的产量公式和利润公式,我们得出最终产品的价格、两个企业的产量和利润分别为:
(8)
上述结果说明,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下,由于下游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一体化企业没有激励向下游竞争对手提供接入服务,其利润完全是来自于上游市场的垄断利润,向竞争对手供应投入品并不会带来利润的额外增加,相反通过
一体化封闭经营能获得单一垄断利润。由于上下游产品的互补性,一体化企业在下游市场通过将最终产品价格逐步降至等于纵向利润最大化的批发价格水平来扩大最终需求(即边际成本定价),它会获得纵向一体垄断利润,此时它显然没有激励采取价格压榨行为,采取拒绝交易行为是最优的,此时竞争者的产量和利润均为0。
在电信网络服务市场,由于电信骨干网络需要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①在一个国家国内市场需求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只能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由于电信骨干网络是下游市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和参与竞争的必要投入品,在一体化垄断企业缺乏向下游市场竞争对手提供接入服务激励的情况下,下游市场将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结构。在各国电信业改革的过程中,电信管制机构都对骨干网络的接入实行管制,要求在位运营商实行开放性接入并禁止其拒绝接入行为。②接下来我们分析在政府实行“强制开放”接入管制政策下,在位垄断一体化运营商如何通过价格压榨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Joskow(1985)的定义,完全的价格压榨是上游垄断企业对其生产的投入品索要一个使下游竞争对手无法盈利的高价格。这里我们假设价格压榨下的最终产品价格为,投入品价格为,根据定义价格压榨下的投入品价格为=。
下游市场两个企业的产量是由式(5)给出的,根据最终产品需求函数,我们有:
将上面的结果与式(2)的结果进行比较我们发现,通过实行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产生了同纵向一体垄断利润一样的结果。因此,价格压榨是在位运营商恢复纵向垄断市场势力和实现纵向垄断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在完全的价格压榨下,一个同样有效率的企业将无法在下游市场中生存,从而产生对市场的封锁。一个进入者只有在比在位一体化企业下游部门具有更明显的效率优势时,才能进入并生存。此时,进入者利润完全来自于相对效率租金。但是当进入者的效率优势非常显著的时候,通过价格压榨来排除竞争对手将给在位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为排除一个高效率的竞争对手会失去由其激发的最终需求的高增长,此时实行价格压榨,不仅会损失投入品销量下降的直接利润,也会损失由于高效率竞争对手退出而造成的最终产品销量下降的间接利润,此时通过价格压榨实行封锁则是非理性的。因此,在剧烈技术创新的情况下,排他性的价格压榨不太可能发生。
上面的分析也指出,企业的价格压榨行为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接入管制政策有关。当政府的网络接入管制政策只是强调要保证对下游竞争对手的开放接入而不对接入价格歧视加以限制的“强制开放、允许价格歧视”政策时,被管制的纵向一体化企业显然有激励通过价格压榨来获取垄断利润,此时政府管制政策会强化一体化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激励,使价格歧视的危害得以持续;当政府管制机构的网络接入管制政策是要求一体化企业实行“强制开放、非歧视接入”政策时,政府管制就可以在事前消除一体化企业的价格压榨行为。
(3)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下在位电信运营商的价格压榨激励。上面的分析建立在上游市场是一家垄断的独占结构,那么,在上游市场引入更多的竞争者,构建寡头竞争的上游市场结构是否会消除上游企业通过价格压榨来获取纵向垄断利润的激励呢?上下游寡头的市场结构我们称为序列寡头市场结构(见图2)。
图2 序列寡头市场
此时,只有向下游市场供应投入品,它成为一个垄断者,这必然会推高企业购买投入品的价格。在高投入品价格的情况下,的最终产品销售价格也必然提高,从而弱化了下游市场的竞争,有利于一体化企业利润的增加。③
将上述结果代入批发价格公式,我们得出纵向寡头市场结构下的批发价格为:
由于式(25)成立,相对于纵向一体垄断结构来说,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最终产品的价格上升了,因此降低了社会总福利。
上面的结果说明,在上游寡头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互联互通和下游企业交叉交易选择的情况下,上游市场引入竞争不仅不会改进下游企业的状况,反而使独立企业的状况进一步恶化,市场绩效不会得到改进;在上游寡头企业之间具有互联互通和交叉交易的情况下,尽管在上游市场引入竞争会降低投入品的价格,改进下游非一体化企业的收益,但是上游市场投入品价格的下降并不必然导致最终产品的价格下降,此时投入品价格下降并不是提高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充分条件。这就是说,在纵向关系当中,有利于下游企业的上游市场引入竞争政策并不一定会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
我们分析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下,价格压榨的博弈均衡。根据价格压榨的定义,得到:
这一结果说明,在上游市场中引入竞争,使上游市场由垄断市场变成寡头市场并不会从根本上消除上游寡头企业实行价格压榨的激励,相反上游寡头企业实行价格压榨的激励仍然较强。这里,在上游市场中引入竞争并不一定提高社会福利,由于最终产品的价格更高了,所以消费者的福利更低。另外,我们这里的分析假设进入上游市场的固定成本为0。如果上游市场进入需要投入较高的固定成本,上游市场引入多家竞争不仅不会降低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而且由于上游市场存在重复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则此时社会福利损失将会较高。这一结论说明,在上游市场引入竞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价格压榨行为的发生,而且这也不一定会改进社会总福利。
三、价格压榨的市场封锁效应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说,对价格压榨的关注重要的不是上游市场投入品价格的高低,而是它是否会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并导致消费者支付的最终产品价格上升。我们认为价格压榨是一个纵向一体化企业通过将上游市场的垄断势力延伸到下游市场从而实现对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排斥和封锁,因此它是一种滥用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
1.价格压榨的下游排他效应
价格压榨对下游市场竞争的直接影响是它提高了下游竞争对手的经营成本,实现了对竞争对手的市场排斥。对此,我们采用豪泰林线性城市模型加以证明。假设存在一个长度为1的线性城市,消费者均匀地分布在城市线上,有两个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1为在位者,网络运营商2为进入企业,二者分布在城市的两端。两个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产品替代率是由消费者购买每单位产品的交通成本t来表示的。
消费者消费运营商1和运营商2网络服务的净效用分别为:
将价格
结果代入式(34)和(35),则得到两个运营商的产量分别为:
将上述结果代入各自的利润函数,则得两个运营商的利润分别为:
从式(45)可以看出,越大,运营商1的产出和利润就越高,竞争对手的产出和利润就越低。由于每个运营商的利润函数中自己的成本为负号,竞争对手的成本为正号,则自己成本的下降会增加产出和利润,即竞争对手的成本上升会增加自己的产出和利润。
上述结果显示,一体化企业通过提高投入品的价格会导致下游竞争对手的成本上升,这会降低竞争对手的产量和促使其保持高价格,下游竞争对手的削弱和一体化企业市场势力的增强会导致最终产品的价格上升,从而软化了下游市场的竞争。一体化企业在下游市场份额的提高和最终产品零售价格的上升会导致其利润提高。因此,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下,拥有瓶颈设施的一体化在位企业具有很强的激励来实施价格压榨行为,这会使下游竞争对手处于明显不利的市场地位,伤害下游市场的竞争,由此也导致消费者支付的最终产品价格上升。
2.价格压榨封锁效应的影响机制
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下,一体化企业的价格压榨会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产生多重影响,具体来说:一是通过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消除了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对其利润的不利影响,实现了纵向一体垄断利润最大化。二是通过价格压榨,提高了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运营成本,迫使其提高最终产品价格或恶化其财务绩效,而自己则可以实现对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侵占和提高在下游市场的利润收益。三是实现对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封锁。当一体化企业将投入品价格提高到使竞争对手的利润为零时,就会实现对竞争者的封锁。此时,一个同样有效率的下游企业将无法生存。四是当下游竞争对手是一个高效率的竞争对手时,通过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可以榨取高效率竞争对手的效率租金,降低其通过创新和高效率经营所能获取的效率租金,降低了创新性进入者的进入激励,因此这不利于行业的技术创新,同时还实现了对进入者可能进入上游垄断市场的封锁,强化上游市场垄断地位。由于价格压榨伤害了下游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市场排斥和市场封锁效应,并使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和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因此价格压榨是一种反竞争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禁止。
四、价格压榨的反垄断审查方法
在各国反垄断法当中,价格压榨是一种典型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电信业改革过程中,价格压榨是严重伤害市场竞争和阻碍行业发展的反竞争行为,因此受到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2003年以来,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条约》第82条先后对德国电信公司、法国电信公司、意大利电信公司、西班牙电信公司、波兰电信公司等在固网和宽带市场的价格压榨行为给予处罚。欧盟的执法实践显示,通过反垄断执法使这些国家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平均下降了20%—30%左右,并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电信业的市场竞争、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在反垄断执法中,反垄断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科学认定非法的价格压榨。根据国际经验,判定价格压榨是否违法,其必需满足一定的市场结构条件和无法通过竞争伤害检验。
1.价格压榨伤害竞争的条件
(1)存在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纵向一体化企业。这一条件的具体要求是:①当事企业是一个纵向一体化经营的企业。②一体化企业在上游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欧盟的通常做法,企业在上游市场的市场份额在40%以上则可以认定其具有支配地位,当市场份额在80%以上则认定其为垄断。
(2)上游投入品是生产下游最终产品的必需品并构成下游产品成本的主要部分。上游产品是下游产品的必需投入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游投入品对下游竞争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二是上游投入品是实现下游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下游竞争对手只有在获得投入品或接入垄断企业控制的必要设施后,才能向消费者提供最终产品或服务,否则将无法有效参与下游市场竞争。
(3)下游产品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下游产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意味着企业不能自由地进入或退出下游市场,任何进入和退出都是有成本的。在位企业为下游产品的生产支付了大量的沉淀成本,并在经营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固定的客户群,若退出市场则会损失严重;新企业的进入则面临着前期的巨大投资和品牌及客户群的培育问题。下游市场不是有效竞争的这一条件并不要求一体化企业在下游市场一定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下游竞 第一论文网争企业至少和纵向一体化企业具有相同的效率。这是指在下游市场竞争企业的生产成本小于或等于纵向一体化企业下游分支的成本。若下游竞争企业的效率低于纵向一体化企业,在长期内竞争企业被迫退出不能被认定为价格压榨,因为此时竞争企业的退出是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只有那些具有较高效率的企业才能继续留在市场。
2.价格压榨的检验方法
在价格压榨的反垄断案件中,执法的核心是对价格压榨行为的竞争伤害效应进行检验。只有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一体化企业的价格压榨行为严重伤害竞争的情况下,才应对其加以处罚。在反垄断执法当中,很长一段时间,对于如何区分正常的价格歧视和限制竞争的“价格压榨”一直困扰着执法人员。由于一体化企业内部交易不发生上游边际加成,因此,其内部投入品的价格一定会低于下游竞争对手的购买价,如果采用“对内对外相同批发价格”的检验方法,则显然忽视了上游企业合理的投资回报要求,会产生资产侵占问题,出现执法错误。
目前价格压榨的检验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1945年在美国阿尔科铝业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法院法官韩德提议采用基于投入成本的“转移价格检验”来评价企业是否从事了价格压榨行为。该检验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体化企业对自己下属部门生产的投入品也收取同他对其他下游竞争对手制定的相同价格,此时以现行零售价格来销售其最终产品是否仍然是有利可图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以认定当事企业是在实行价格压榨。根据“必要设施原理”,如果拥有必要设施的垄断企业不合理地拒绝其他企业使用该设施,则这种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通过“转移价格检验”的价格压榨行为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非法拒绝交易行为。二是近年来欧盟反垄断执法采用的归因检验方法(Im
putation Test),目前已成为一种主导的方法,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所采用,但是对于归因检验的依据和分析要素仍存在争议。King and Maddock(2001)认为,当纵向一体化企业下游部门以其下游竞争对手购买上游投入品的价格来向自己购买上游产品,在其设定的下游产品价格水平下收益能够弥补其成本时就通过归因检验,否则就认为存在反竞争价格压榨。Australia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2010)认为归因检验基于三个主要变量:下游市场的零售价、上游市场的接入价和上下游产品之间的转换成本。当下游市场的零售价小于上游市场的接入价和转换成本之和时就不能通过归因检验,就存在价格压榨。那么合理的归因检验方法是什么?
根据归因检验的要求,伤害竞争的价格压榨必须是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一体化企业通过提高投入品价格导致同样有效率的下游企业无法生存。一个有效率竞争者生存的条件是其提供最终服务的成本不能高于一体化企业提供同样服务的成本,即:
根据上式,下游市场竞争者必须在下游市场中比一体化企业更有效率,从而能补偿购买垄断性投入品所支付的较高接入成本。因此,确保一个有效率下游竞争者生存的门槛条件为:
根据上式,如果一个有效率的竞争者能够进入并通过略微的降价来获得非负利润则不构成价格压榨,否则便构成价格压榨。这与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电信接入声明”中提出的“合理的效率运营商能获得的正常利润”的检验标准是一致的。
在反垄断执法中 第一论文网,为了避免执法失误,更准确地适用反垄断法,必须区分正常的价格歧视行为和反竞争的滥用行为,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为采用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政策。我们在Crocioni and Veljanovski(2003)将价格压榨分为歧视性价格压榨、非歧视性价格压榨和掠夺性价格压榨三种类型的基础上,将纵向相关市场的价格歧视分为四种类型,并提出了相应的反垄断审查规则(见表1)。具体来说:
(1)非歧视性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向所有企业(包括自己的下属部门)都普遍提高投入品的价格。此时,在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成本被提高的同时,一体化企业通过内部交叉补贴能保持财务平衡,其财务状况并不会恶化。非歧视性价格压榨的条件是:。此时尽管下游竞争对手的投入品成本高于一体化企业的下属部门,但这不是价格歧视和一体化企业排他行为的结果,是一体化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交叉补贴行为。这一行为对同样有效率或效率较低的企业进入有影响,只有高效率企业才会进入竞争。这符合市场效率要求。因此,非歧视性价格压榨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而是通过行业管制机构的价格管制来约束垄断高价行为。
(2)排他性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向其下游市场竞争对手收取一个远高于其在上游市场获取单一垄断利润最大化价格的批发价格,从而使下游竞争对手的成本大幅度提高,在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市场地位,但是还没有达到将其驱逐出市场的地步。排他性价格压榨的条件是:,其中。排他性价格压榨是一种三级价格歧视的形式,其是否会伤害社会总福利需要权衡对高价格下游竞争对手的影响和对低价格下游竞争对手的影响,条件是这一价格歧视是否会导致下游市场的产品总销量的增加(Varian,1985)。
(3)封锁性价格压榨。当一个一体化企业向同样有效率或效率更高的下游竞争对手收取一个使其无法生存的投入品价格,而对自己的下属部门或其他竞争企业收取较低的投入品价格时,就存在歧视性价格压榨。这种歧视性价格压榨显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封锁性价格压榨的条件是: ,其中。由于封锁性价格压榨实现了对下游市场高效率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封锁,消除了下游市场竞争并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应该受到严格禁止。
(4)掠夺性价格压榨。一体化企业将最终产品价格定在低于纵向总成本的水平,力图通过制定低于纵向总成本的短期价格来驱逐竞争对手,在竞争对手退出后再通过垄断定价来收回损失。掠夺性价格压榨的条件是:,其中。对于掠夺性价格压榨应该采用同审查掠夺性定价行为一样的“补偿”标准和成本审查规则。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的分析表明,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下,电信在位主导运营商的价格压榨是一种追求纵向一体垄断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一体化企业的价格压榨会提高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成本,实现对竞争对手的封锁,并提高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因而是一种严重伤害竞争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禁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压榨是发生在中国电信业改革不彻底的背景下,因此,反电信主导运营商价格压榨行为需要将反垄断执法和电信管制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1.依据《反垄断法》科学地进行反垄断审查和采取救济措施
(1)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价格压榨行为的反垄断审查需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审查价格压榨的市场结构条件。目前中国电信骨干宽带网络服务市场是典型的区域垄断市场,中国电信占有南方21省的固网宽带市场,中国联通占有北方10省的固网宽带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跨区域进入竞争,两个企业是各自区域市场的垄断者。从全国来看,在宽带接入市场上,95%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中,而且这两家公司既经营骨干网转接服务,也向最终用户提供ISP接入。因此,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垄断性纵向一体化企业。根据宽带网络业务的技术特点,这两家公司提供的骨干网络转接服务是下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所必需的,而且网络服务市场具有较高的进入成本,其他企业很难自由进退,这决定了下游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从已有的数据来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及其他ISP运营商(长城宽带、铁通、歌华有线等)并不存在明显的效率差异。总体来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满足反竞争价格压榨的市场结构条件。第二步,采用归因检验方法来判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价格歧视是否是伤害竞争的行为。为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应重点搜集相关企业的成本数据和有关的价格数据,然后应用归因检验方法来审查并做出令各方信服的裁决结果。
(2)采取有效的反垄断救济措施。有效的反垄断救济措施
是消除滥用行为和防止滥用行为再次发生的重要保证。目前,对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价格歧视案的反垄断救济措施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①是否应该终止反垄断调查。在国家发改委启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之后,这两家企业随后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了中止调查的申请,提出了以提升宽带接入速度和下调宽带资费为核心的整改方案。根据《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中止调查的核心条件“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来看,两家当事企业目前采取的整改方案并没有放弃接入的价格歧视行为,也不能消除对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伤害和对消费者的伤害做出合理的补偿。因此,反垄断机关不应终止反垄断调查取证工作。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价格歧视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造成伤害,应该主动责令有关当事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说,电信主导运营商持续降低价格和推进技术进步并不是来 第一论文网自于政府的压力而是来自于市场竞争的压力。②如果认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构成非法滥用,反垄断机关应该确定何种程度的罚款金额。根据《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标准是“当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根据两大公司2010财务年报,中国电信的互联网接入收入为541.27亿元,中国联通为298.2亿元,如果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那么中国电信的罚款额将为5.4亿—54亿元,中国联通的罚款额将为2.98亿—29.8亿元。显然,上述罚款额的巨大区间给反垄断执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为企业寻租提供了空间。借鉴美国根据违法行为伤害度来分级确定罚金数额的做法,我们认为对两大公司的罚金确定应该根据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违法伤害程度来确定相应的罚金数额,对于只是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排他性价格压榨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3%以下的罚款,对于将竞争对手排除市场或封锁进入者进入的封锁性价格压榨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7%—10%的罚款,对于掠夺性价格压榨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的罚款。为此,需要尽快制定颁布《反垄断罚金规则》,对罚金确定做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2.深化电信业管制体制改革,消除垄断滥用行为的制度基础
在中国电信业,价格压榨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对网络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深层次原因是电信业改革不彻底和接入管制政策存在缺陷。为此,电信业反垄断政策不仅要有效地反垄断执法,而且还需要有效地推进管制体制改革。
(1)改变不科学的网络接入价格管制政策,建立以有效成分定价为核心的接入价格管制机制。政府对网络接入不科学的管制是导致电信垄断企业实施价格压榨的重要原因。电信业目前实行的网间结算政策是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和2003年4月重新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文件对宽带接入结算价格的规定。根据这些文件规定,三大骨干网间直联,互不结算;其他经营性互联单位以1000元/月/M的价格向骨干网运营商结算;非经营性互联单位费用减半;除此之外的情形,互联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和费用。目前的网间结算管制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定价长期未变和允许价格歧视。①目前网络接入管制与各国电信业接入管制确保“开放、公平和非歧视接入”这一普遍原则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政府价格管制政策本身就允许和保护在位运营商的价格歧视行为。②接入价格管制方式存在重大缺陷,目前网络接入价格不能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动态调整,无法激励在位运营商提高效率和不断地主动降价。对于接入价格管制,管制机构可以采用有效成分定价规则从事前加以控制。从本质来说,归因检验和有效成本定价规则是一样的。在有效成分定价规则下,在位主导运营商无论是直接向下游消费者提供最终服务还是向竞争者提供接入服务,所获得的平均收益相同。因此,对上游接入市场按有效成分定价规则定价可以有效抑制在位垄断电信运营商在上游接入市场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垄断利润,从而阻止价格压榨的发生(Baumol and Sidak,1994)。
(2)采取共同运营商体制,消除主导运营商实行价格压榨的激励。一些学者提出,由于骨干网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可以把基础网络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个仅提供非歧视性接入服务的瓶颈设施垄断者。但是这一建议存在的问题是忽略了纵向拆分可能造成包括丧失范围经济、增加交易成本和出现双重加成等效率损失问题,而且这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电信主导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和低效率经营问题。从欧洲电信业反垄断经验来看,欧盟及其成员国都没有采用这一结构分离政策,个别国家也仅限于财务分离。因此,除非特别必要,否则不应轻易纵向拆分,实行“网业分离”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既能避免价格压榨行为的出现,又能减轻政府管制负担的政策是实行共同运营商体制。共同运营商政策是对上游瓶颈垄断企业实现产权改革,允许下游企业和竞争对手持有瓶颈设施的股权。共同运营商政策通过对瓶颈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使不同的运营主体具有了平等的地位,降低瓶颈设施所有者进行歧视的激励。
(3)确保互联互通,促进网间竞争。要保证穿透带宽的合法化,允许弱势运营商做穿透带宽。穿透带宽这一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价格歧视下企业之间的“转售”交易行为。根据价格歧视的经济学理论,企业转售行为会极大地削弱垄断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激励及其对社会福利的伤害。为此,必须保证穿透带宽的合法性,禁止在位电信运营商打击接入企业之间转售的清理穿透流量行为和对有关企业实施断网处罚的违规行为。从长期看,关键是消除各种体制障碍,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和实现三网融合,促进网间竞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三网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应进一步推进电信业重组,实现三网融合和互联互通。
注释:
①网络铺设的成本其实耗资巨大,例如电信、联通除了当年的骨干网建设,每年还有巨大的投入放在宽带网络建设上。以2011年为例,中国电信的总体资本支出为500亿元,其中宽带和互联网投入占到71%,达 第一论文网350亿元;联通的资本支出为738亿元,其中宽带和数据预计投入187.5亿元,占比25%。
②为了确保电信市场有效竞争,少数国家在电信业改革中明确禁止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上游必要设施企业进入下游竞争性市场,但实践显示这并不是一个好的政策。美国则更倾向于采用反垄断法来禁止在位垄断运营商实行的包括价格压榨在内的拒绝接入行为,并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确立了“必要设施原理”。
③Salinger(1988),Ordover、Saloner、Salop(1990)分析纵向并购的市场封锁效应时指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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