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一、引言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内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数量已超过4300家。①当前,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已经形成,7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无论基于国外经验(即便是发达国家,批发市场的经由率仍保持在较高水平②),还是从中国的实际来看,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都必将继续保持农产品流通中心枢纽地位。因此,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效率,无疑是提升中国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关键。循着这一逻辑,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多次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交易技术升级。实际上,由于基础设施和交易条件普遍比较落后,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自身也有升级改造的需求。
经过持续多年的升级改造,各地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交易条件与交易技术也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现行的部分政策阻碍了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进程。初步的调研表明,电子结算体系、市场信息采集发布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等诸多技术水平较高的交易系统闲置现象比较普遍。从整体上而言,虽然不排除全国范围内有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交易技术供给不足和交易技术“能力”较低的情形,但同样不排除在很多城市,交易技术供给充足与技术应用需求不足并存,交易技术“能力”较高与技术采用“动力”不足并存。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的奇特格局,值得专门撰文剖析。
二、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历程与问题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是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升级改造紧密相关的。随着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的迅速增长,在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促进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大流通的同时,也伴生了硬件落后、缺少规划、缺乏配套、缺乏标准、缺乏规范、信息传递滞后、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为尽快建立起农副产品信息和安全管理体系,并了解价格走势,早在十多年前,国家有关部门就启动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很早就已经意识到要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如农业部早在2000年就已明确提出“鼓励电子统一结算”和“加大信息服务,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③国家标准委等部委也于2004年之后启动了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化工作。④
(一)国家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持续扶持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部委就开始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其扶持对象是多层面的,既包括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仓储设施、配送中心、冷链系统、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客户生活服务设施、卫生保洁、垃圾处理等硬件设施,也包括监控系统,还包括电子结算体系、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等与交易技术密切相关且公益性较强的体系。
近年来,国家主要主管部委(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改善批发市场的交易技术与交易条件,尤其是信息中心、检测中心、结算中心等方面的建设(参见表1)。
过去十年来,在国家有关部委推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中,很多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曾获得过国家专项升级改造资金,加上地方政府和企业自筹资金,各批发市场在检验检测、信息采集发布、监控、结算、废弃物及污水处理、冷链、仓储等方面的硬件设施建设水平方面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商务部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在所调查的批发市场中,24.9%拥有冷库,11.4%拥有制冰设备,14.2%拥有冷藏车,40.7%建立了安全监控中心,22.9%改造建设了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11.2%建立了信息结算中心,4.5%建立了拍卖交易中心。其中很多批发市场都建起了以信息中心、检测中心和结算中心为基本架构的信息化系统,已经为交易技术升级奠定了较好的物质基础。
(二)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政府大力推动与系统普遍闲置并存
就学理上而言,国家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重点之一应该是那些准公益性设施方面,比如电子结算体系、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等方面。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部委正是这样定位的。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与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的连续投入,在很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无论从电子结算体系,市场信息采集发布体系,还是从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看,交易技术能力均有巨大进步。问题在于,这些批发市场采用先进交易技术的动力严重不足。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先进的电子结算系统、拍卖系统、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要么处于利用率极低的状态,要么干脆被废弃不用,严重影响了升级改造的效果和市场交易效率提升。
以上现实表明,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政策。虽然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大方向完全正确,将升级改造的重点放在与交易技术升级相关的准公益性设施方面也完全正确,但与此同时,必须反思,为什么国家和有关企业耗费巨资打造的电子结算体系、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以及拍卖交易体系基本被废弃不用,“落后”、“传统”的交易技术体系反而成为主流?换而言之,在强调硬件建设、资金投入与技术能力进步的同时⑤,必须高度重视相关主体采用技术进步的动力和激励问题,尤其要考虑交易技术应用的约束条件(特别是政策与体制约束)。换而言之,必须正视并深入剖析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升级过程中激励不相容问题。
三、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基于激励相容的视角
(一)解释框架:激励相容
被认为是最早提出“激励相容”理论(Incentive Compatibility)(肖兴志、王钠,2007)的赫维茨(Hurwicz,1973)指出,Groves(1969)才是最早明确探究激励相容问题的学者⑥。后来这一理论在委托—代理模型下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面对此种所谓的“代理人问题”,
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用;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吴军、何自云,2005),即必须能够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下文试图基于激励相容视角探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的独特路径与内在逻辑。
(二)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的独特历程:基于激励相容视阈的解释
理想的情形可描述如下:在合理的激励机制下,政府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予以资金支持,并设法推动相关政策配套,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方与批发商均自愿采用先进交易技术。为此,政府部门必须设法调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的积极性,主动、自愿地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
现实情形显然与如上的理想情形相差太远:在交易技术进步方面,与政府不同部委的支农、惠农、强农的巨大热情相比,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显然有些“不领情”,或者说缺乏应用“先进”交易技术的内在积极性。
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我们可以将中国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中所涉及的三个基本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看成两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两个源自法律的术语。在法律上,当A委托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但在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参见张维迎,1996:403)。在这里,典型的激励不相容出现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虽然作为委托人的政府部门希望作为代理人的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积极采用先进的交易技术,改善交易条件,但代理人的行动却恰恰相反,先进的交易技术被闲置(这些硬件和先进技术“唯一”缺陷就是从来没有发挥过应有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的各种约束条件下,废弃先进的交易技术是符合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由此,就必须进一步剖析,哪些约束条件决定了先进的交易技术被普遍闲置。
1.基本的利益主体与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技术演化中,主要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如果要进一步细分,则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个具体的相关部门,为简化,本文不予区分)、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虽然从长期和总体而言,政府部门、批发市场主办方与批发商之间在农产品批发交易技术升级方面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由于受种种政策与体制约束,就短期和局部而论,各利益主体的目标必然存在不一致性。正是这种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对称,才会出现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随之相伴的激励相容问题。
基本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是政府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方、农产品批发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发改委、财政部或其他部门)可以视为委托人,他们可以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税率优惠等正向激励措施,设法激励作为代理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司)积极采用电子结算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场信息采集发布体系等现代交易技术。对作为代理人的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而言,当且仅当如上系统的使用符合各自最佳利益(效用最大化)时,这些系统才有可能被启用。否则,即便是由政府耗费巨资帮批发市场免费安装,仍然可能被废弃不用。
2.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升级的外部刚性约束:以电子结算体系为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升级包含了很多领域。本文仅以电子结算体系为例分析交易技术升级的外部刚性约束。在所有交易技术中,电子结算体系非常有代表性。第一,它是其他重要的交易技术体系的基础,比如市场信息采集发布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可追溯体系甚至批发市场与批发商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都有赖于电子结算体系的健康运行。第二,电子结算体系还可以很好地弥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发挥其公益性作用中的欠缺。电子结算体系可以完整地记载与交易有关的绝大多数信息,比如交易主体信息、交易农产品信息、交易过程信息、市场检测信息等大量的动态信息,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程度可以大大提高,并可据此向全社会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不仅可为批发商和采购商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也可为产地农民的生产提供有效的引导。第三,电子结算体系的引入,不仅是政府部门的期望(农业部于2000年就开始搞试点),批发市场、批发商从自身发展的角度也愿意建设和使用该体系。因为,电子结算对批发市场和批发商都有相当多的好处,至少包括:(1)交易费、税费、管理费按公开统一的标准收取,实现交易公平、公正、公开;(2)统一结算,即由结算点或结算中心收取货款,具有快速、准确、安全等特点,能有效地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减少欺行霸市现象,增加买卖双方的资金和人身安全,同时减少批发商不必要的经营损失(比如误收假币的损失可以避免),“抹零”现象也可以大幅减少;(3)对市场开办方也有好处,因为大量沉淀的资金流必然有一定的收益。
虽然电子结算体系极为重要,有相当的社会效益,而且几乎所有相关利益主体都“愿意”使用,但是,在现实中却被普遍闲置。最基本的原因,在于现行税法与税收政策所导致的刚性外部约束。无论是批发市场主办方还是批发商,都难免有重重顾虑,电子结算将使其销售情况更加透明,从而税负极有可能会大大增加。现行税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批发商规定了较重的名义税负,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批发商的实际税负水平远低于名义税负,这种名实差距较大的状况,不仅严重遏制了包括电子结算体系在内的市场信息化建设,也遏制了批发商法人化进程。
虽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负水平,但税费极为繁杂。据调查,农产品批发市
场普遍被视为一般商业企业,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达17项之多,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教育附加等所有市场统一缴纳项目外,有的市场还需缴纳地方综合基金费、防洪费、堤围费等。被调查市场平均税费额占市场收入的24.3%,最高的达42.6%,甚至有市场反映各项税收每年在以较大幅度增长,已占企业年净利润总额85%左右。
中国农产品批发商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按税法规定应该按销售额的4%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农产品批发业的特殊性在于,它必须通过交易速度快、大批量来使投资资金快速周转而获得利润,是典型的快速流通的低增值行业。据调查,不算进场费和停车费,批发商一般要向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纳其交易额的3%左右作为交易费⑦,如果再按其销售额的4%计算批发商的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商将无利可图。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与税务部门协商实行包税制,由市场代收代缴,或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在交易信息不透明的前提下的变相“避税”方式,也是人所共知而又无法回避的事实。然而,此种操作方式,不仅使税法中较高的名义税赋有名无实,而且使批发商因担心透露其真实交易信息,各种税费“秋后算账”,必然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本能地抵制电子统一结算。为了保证批发商正常经营,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方也对采用电子结算体系缺乏动力。另一方面,现行税法及其执行也导致很多业务规模很大的个体经营大户,为规避沉重的税负而不愿意成为公司法人,严重影响了批发商规模化、规范化和法人化进程,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此外,目前对为超市进行配送业务的公司(很多实际上是批发商)等一般纳税人实行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因抵扣条件非常苛刻很难获得,而且相当部分超市供应商不能给超市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抵扣、超市不能及时结款等。总之,现行的税法与农产品税款抵扣政策已完全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限制了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成为农产品流通行业从业者多为农民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电子结算体系是推动结算、市场信息采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交易技术进步和改善国家市场调控的“助推器”,也有助于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但是,由于农产品批发行业运行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尤其是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特别是税法和税费政策在客观上形成巨大阻力,亟须改革。
(三)现实政策约束与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模糊”运行策略
虽然很少有人明确否认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但是,相关政策却没有考虑到农产品批发行业的特殊性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从而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被迫采取“模糊”运行策略。换言之,在相关政策严重忽视农产品批发行业特殊性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的前提下,农产品批发市场只有自己通过在用地取得和税收上的“不规范获益”,来弥补因此而要承担的支出。目前之所以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还能够维持正常运转,是因为它们面对“不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采取了“模糊”对策。土地取得上的“模糊”对策,以及通过与税务部门的“谈判”而确定的定额税收等,都是这种“模糊”运行策略的典型表现(曾寅初,2007)。甚至可以说,“模糊”运行策略构成了当今中国绝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存根基。
农产品批发市场与批发商所采取的基本生存措施,就是设法让交易“模糊化”,无论是价格还是成交量以及质量、产地来源等重要信息都尽可能地“模糊”化。⑧很多所谓的现代或先进交易技术的本质,是使得原本“模糊”运行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走向规范化、透明化,这实际上动摇了农产品批发市场赖以生存的根基,将有可能导致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承担难以承受的税赋水平,相当于“自掘坟墓”(曾寅初,2007)。
(四)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进程中的低效率均衡
由于外部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尤其是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潜在威胁,迫使批发市场采取“模糊”运行策略,电子结算体系难以运行,因而难以获得真实、准确、全面的交易信息,使得包括电子结算体系在内的信息化建设沦为“面子工程”,进而,国家的市场调控也失去抓手,电子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系统、市场信息采集发布体系都不能顺利运行(在很多基础设施非常先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市场信息仍然主要依赖于人工采集)。
由此,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演化进程表现为独特的低效率均衡。一方面,在农产品批发交易技术方面,国家持续增加公共投资,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具备比较先进的交易硬件与技术能力。但外部刚性约束导致批发商与批发市场主办方均本能地抵制以统一电子结算体系为代表的现代交易技术(因为将这些技术投入使用,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损害其自身利益),维持现状就成为必然选择,先进技术与硬件普遍闲置。另一方面,媒体和政府官员要么不了解情况,要么虚报升级改造绩效,而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也配合着不断重复一些明显的谎言。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1.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目前的体制安排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政府与批发市场主办方、批发商之间的目标冲突,以及现行政策忽视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交易系统普遍闲置、现代交易技术能力与现代交易技术采用动力之间严重不匹配的基本原因。因此,为促进中国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必须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尽快通过税收、用地政策等方面的改革,促使激励不相容转变为激励相容状态。
2.很多先进交易技术体系普遍闲置的事实,并非是因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大方向不对,也并非是公共资金的政策支持方向存在缺陷,根本原因是政策不配套所必然导致的激励不相容,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效果给抵消了。其中,不少是体制性和制度性的问题,也是业界和学界呼吁了多年的问题,比如税费问题、土地问题和用水用电等问题。如果这些最基本的问题不解决,仅仅着眼于硬件的改善(虽然硬件的改善也非常重要),缺乏对技术进步、技术升级背后的社会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的考察,基本是缘木求鱼。
3.当前学界、业界和一些
政府官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等同于批发市场硬件的改善,应该更注重软环境的提升。与国内一些学者的结论不同的是,硬件设施基础薄弱并非影响今后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问题。经过了多年的持续改造,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无论是商流,还是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技术准备和硬件投入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今后的关键问题不在于硬件,也不在于投入,而在于既有投入和硬件如何通过政策改良与体制调整,通过相关政策配套,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设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条件技术标准时,除了要参照国内外先进交易条件技术标准外,也应该同时考虑到这些交易条件技术标准应用的政策背景和体制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否则,任何标准都难以在现实中实施,从而也就失去了标准的意义。
(二)促进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的政策建议
要促进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最根本的莫过于通过改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的外部环境来改善激励,以确保政府增加公共投资的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套,确保出现激励相容的结果。为此,政策建议如下。
1.全面实施大幅税收减免措施
前文已析,过高的名义税负是影响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进步的基本障碍。如果大幅度减免相关税收,电子结算体系就会派上用场,市场信息采集发布体系、质量安全体系也都有了平台和抓手,国家的市场调控也有了更充分的依据。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建议免除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所有税收。原因有五:第一,此类税收总量不大,免除后对全国财政收入影响甚微;第二,鲜活农产品是关系普通民众的民生商品,免税没有任何不妥;第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特征也要求对其减免税收;第四,对农产品流通减免税收,也是国际惯例;第五,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也要求减税,免除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所有税收,是结构性减税非常适合的领域。
基本建议包括:第一,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二,减半征收营业税;第三,参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做法,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或享受农业企业所得税按所得10%收取的待遇;第四,免征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所有的增值税。⑩
2.全面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行成本
(1)落实批发市场土地使用政策,切实降低用地价格。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2010年中央一号再次重申“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很多地区都没有落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的优惠政策在现实中被抵制、抵消,严重影响了其他优惠和支持政策本来应该发挥的效果。当前,很多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仍处于“不合法”境地,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尴尬。中央政府应督促地方政府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来对待、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等政策。
(2)全面降低用水、用电价格,尽快实现同水同价和同电同价。目前,对于流通行业采取歧视性用水、用电价格,是多年来的顽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要“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指出应尽快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有条件的省份要在2009年内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中央文件又一次遭到相关利益集团的抵制。对流通产业实行与工业不同的用水、用电价格是完全没有任何道理的,是与中央鼓励第三产业,鼓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背道而驰的。这一政策用于对三农带动最明显、对市民民生影响最显著的农产品批发领域,更是不合逻辑。国家应严令相关利益集团限期整改。
注释:
①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占地30亩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已达2700家,其中,亿元以上批发市场已达1884家;排名前30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额达到3564.27亿元。
②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由率(农产品经过批发市场进行流通的比率)约为20%,欧洲约为50%,日本为60%~70%;中国大约为70%~80%(马增俊,2010)。
③参见吴永亮、周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今后要变样》,《经济日报》2000年11月26日。
④2004年11月1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正式实施。2005年4月30日,《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⑤经过多年的政府推动后,有关部门仍将焦点放在硬件建设和政府推动方面。比如,农业部在2011年6月9日召开的“贯彻落实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谋划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专题会议上,仍然是这种倾向。一是在“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话语体系下拟重点推进主产区建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主销区建设农产品综合物流园区,以及与储藏保鲜需要相适应的农产品冷链系统。二是在“大力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话语体系下加强“菜篮子”产品物流体系建设。三是在“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化建设”的话语体系下,在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农产品流通体系。参见农业部官方网站。
⑥在激励相容的框架下,赫维茨(1973)研究了授权、激励、信息以及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赫维茨(1973)看来,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在研究公共物品配置问题时已经涉及激励相容问题,只是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概念。
⑦如果只对批发市场的手续费进行简单的国际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是低效率,反而具有相当高的效率。比如日本中央批发市场的手续费,蔬菜为成交额的8.5%,水果为7.0%,鲜花为9.5%;韩国的手续费,蔬菜和水果均为7%(参见曾寅初,2
007)。
⑧这也正是中国越是那些交易条件较差、交易技术较落后的批发市场反而比那些交易条件好、交易技术先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更有“竞争优势”,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重要原因。
⑨主流媒体对于电子结算体系、价格信息发布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报道,很少有负面的。然而,只要去批发商和批发市场调研,就不难发现,主流媒体的一些报道是严重失实的。为什么很多主流媒体都要说谎,一些批发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商也配合说谎,这或许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种必然格局。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批发市场和批发商,听到这些谎言时都皆大欢喜,没有人愿意去揭露类似谎言。
⑩初步估算表明,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全国财政收入整体影响不大。按经验,农产品田间价与最终零售价之比为1∶2到1∶3之间。2009年全国农业总产值30611.1亿元,其中直接进入流通环节的约占40%,进入加工环节的占60%,则进入流通环节的产值为30611.1×40%=1244.44亿元。其中约有80%经由农贸市场等传统流通渠道进入终端消费,基本不缴纳增值税,约有20%通过超市等流通企业进入终端消费,则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值为12244.44×20%=2448.89亿元。按照产值与最终零售价1:2.5测算,最终销售额应为2448.89×2.5=6122.23亿元,增值额为6122.23-2448.89=3673.34亿元,对应的增值税额估算为367334×13%=477.53亿元。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为68476.9亿元,免征的增值税仅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0.7%,同时,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可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可以提高国家所得税的收入,因此对全国财政收入总额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