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摘要:从美国近几年制定的一系列国内法案的内容开始,通过分析论证其立法目的,讨论其对当今国际贸易以及多哈回合的影响,然后从.wto的层面上来阐述其自身应采取的措施,最后得出结论: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利用国内立法以及w to的规则来保持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同时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关健词:法案 可再生燃料 农业补贴 多哈回合 wto
一、美国国内三部法案简介
(一)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
2005年8月份,美国通过了一部有关能源的法案。表面上看似乎这只是一部鼓励各种各样的能源公司进行生产而给予补助金和优惠政策的法案,但实际上它还有更隐含的一层目的,要鼓励提高能效和扩大再生能源计划以及鼓励生产乙醇等汽油添加物。
(二)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
在美国的《能源政策法案》成立并实行了两年之后,美国又通过了一部有关汽车的能耗标准和其国内可再生燃料的生产标准的法案,美国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来确定这些标准,它被命名为《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简称为《新能源法案》。《新能源法案》从表面上来看是针对汽车行业及石油开采与加工行业的,规定了高效利用汽油、节能减排以及开发新能源等目标.但实际上这部法案的影响范围远远不止于此。
与旧的能源法案相比,《新能源法案》详细规定了生物燃料乙醇的年使用量,这意味着美国的汽车要更多地使用含有乙醇的混合型汽油。这种能源主要的原材料就是玉米淀粉,所以此法案不仅调整了车辆的能耗标准,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全世界的玉米市场。
(三)2008年食物储备与能源法案
2008年6月份,《新能源法案》生效半年后,《食物储备与能源法案》出台了。该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可持续性的农业发展”。
虽然前一个法案规定了给予玉米巨额的补贴.不过这一法案给予的补贴更高.并且第七章整章规定了研究性补贴,这实际上是把玉米补贴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那就是为了研究更为环保、更能节能减排的能源而提供的补贴。
二、美国国内法案立法目的及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实际影响
(一)美国国内法案之立法目的
“温室效应”、“全球变暖”已经成了不容争辩的主题。但是对于这一主题的科学性又有多少?现在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世界著名的科学家发表声明说此种论调是没有科学根据的,“温室效应”不是科学.而是一种“宣传”、这背后涉及到太多的政治的因素。
笔者认为美国的这种做法是利用了“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等辞藻.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进而控制全球粮食市场。美国利用第一个法案来引起“环保”的呼声高涨.然后用第二个法案来令到全球玉米价格上涨,再用第三个补贴使自己的玉米价格十分便宜,这使各国的玉米市场以及玉米行业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二)使美国巨额补贴“合法化”
wt o协定的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附件1a中有11个特殊协议,《农业协议》就是其中之一。在《农业协议》的附件二中规定了有关农产品补贴削减承诺的例外条款,附件二的第二条;“用于研究,包括一般研究或有关环保的研究,以及有关特定产品的研究项目。”也就是说研究性补贴,包括有关环保项目的研究性补贴是不受农产品削减承诺约束的。由此可见,美国利用其长远的战略性眼光来钻wt o多边贸易体制的“空子”。正因为如此.美国每年给予玉米及其他的相关农作物高额的补贴,却罕有国家向wto的dsb(争端解决机构)提请磋商。
(三)阻碍多哈回合谈判
wt()的多哈回合是以发展为主题的回合.该回合到目前已经历了9个年头.谈判一直收效甚微,因为其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而进程缓慢,于2006年至2008年多次陷人僵局而中止谈判。在去年的9月份,多哈回合谈判再次重新启动,声预定于今年之内完成谈判。实际上,多哈回合之所以困难重重,是因为发达国家对于其既得利益的保护,不想过多地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因此令到多哈回合举步维艰。
此轮回合最重要的议题就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这两个方面,其最大的症结就在于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的问题上却始终不肯让步,而其中.作为世界上的超级大国美国也通过国内立法来阻碍多哈议程中的谈判进展。虽然在乌拉圭回合之后,美国给予了一定的农业补贴削减.但依然达不到发展中国家所希望的标准,更何况2008年的农业补贴无疑于使得多哈回合谈判雪上加霜。并且各发达国家之间也各自为政,形成了一种“囚徒的困境”,并不希望自己首先对补贴进行大幅的削减,而美国利用其大国优势,对谈判进程百般阻挠,所以国内有学者认为今年以内多哈回合难以得到结果。
(四)损害了各国的贸易利益
美国对其玉米的巨额补贴自然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严重影响,比如说加拿大和巴西。加拿大每年要从美国进口大量的玉米,美国的补贴使得加拿大的农业受到冲击,农民遭受损失;而巴西也是世界上生产玉米的大国,美国的补贴令巴西的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加拿大于2007年1月份向dsi3投诉美国的农业补贴.巴西在2007年7月份也向dsb提出了申请,这两个案子中国都做了第三方,并且后来两案合并为一个案子。该案作为第三方的国家众多,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智利、印度、墨西哥等,欧共体也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dsb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决定设立专家小组,而两天之后美国《新能源法案》就正式签署生效了,至2010年年初,此案仍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
中国于今年年初决定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月份对外发布了初步裁决。中方认为美国的以白羽鸡肉为原料的肉类食品存在着倾销,这使得中国国内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美国的倾销与中国肉鸡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表示商务部以后可能会对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尚没有就中国的反倾销措施向dst3提出异议。
引起这场争端的原因是大量的低价鸡肉涌人中国禽肉市场,所以中国不得不就美国鸡肉采取反倾销措施。归根结底就在于美国的鸡饲料非常的便宜,因为作为鸡饲料的主要原料的玉米非常便宜,这还是因为玉米巨额补贴。美国的农业补贴不只是影响农产品,还影响到其下游相关产品,这里玉米的补贴是鸡肉的上游补贴。
从这里我们可看出美国玉米补贴对许多国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会产生连锁反应。
三、.wto应采取的措施
(一)终止农产品协议中的研究性补贴
前面提到.wto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农业协定》.其中有对研究性协定的豁免,即不受农业补贴削减承诺的约束,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不妥之处。
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由于美国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果wto的ds13不对此加以干涉.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其次.wto的特殊协定中还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里面的第四部分内容是“不可诉补贴”.也称为绿色补贴。该种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特定的补贴,即并不针对特定的地区、企业或产业的补贴;第二种是特定的补贴.分为三类:研究性补贴、环保补贴和贫困补贴。我们可看出这与《农业协定》的附件二相似。
值得一提的是“不可诉补贴”已于1999年终止,此类补贴也已成为可被提起诉讼的补贴。虽然《农业协定》与《反补贴协定》并不存在附属关系.两者的地位相同,但笔者认为“不可诉补贴”的终止意味着研究性补贴与环保补贴本身可能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将其转为可诉讼的.当发生争端时也可就此问题提起诉讼。而农业补贴亦为补贴的一种,当一国实施了不公平的行为并损害他国利益.当然能够提起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应终止农产品协议中的研究性补贴.这样才更加的公平
(二)dsb应提高工作效率
wto的dsb是根据wto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来运行的,自wto成立以来已受理了四百多起案件。虽然它的构建是一种突破性的进步,还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但它的缺陷也很明显,笔者认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缺陷就是效率低下。
如前面提到的加拿大和巴西诉美国农业补贴案。是2007年年初提交给dsb的,直到现在仍未有定论,虽然此案较为复杂,牵连因素众多,但超过三年的时间仍然未能完结,令人不能不为dsb的工作效率担忧。
美国是一个经常利用dsb效率低下这一缺陷的国家,在中国加人wto后,第一个案子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对多个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钢材实施了保障措施。事实上,美国并不是因为它的起诉理由充分,而是明知道自己会败诉却仍然要采取该种措施,原因就在于为自己国内的钢铁企业争取缓和的时间。因此,wto应该将如何使它的dsb更具效率放入下次部长级会议的议程之中。
(三)wto应从“实力取向”过渡到“规则取向”
多哈回合的主题是“发展”,现在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细化到多哈回合的议程中就是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削减自身的农业补贴,而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降低其国内非农产品市场准人的标准,双方都不肯让步。这种局面是由于过多的政治因素参杂在谈判之中。
从gatt过渡到wto整个法律框架完善了许多,诸多论著都将其描述为从“实力取向”过渡到“规则取向”。实际上政治因素仍然充斥着整个wto多边体系。虽然w to避免不了其内部仍具有“政治”的成分,并且这种成分处于主导的地位,但wto的整个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的法律化。而美国利用“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的政治因素来影响法律因素,这是与w to的最根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wto由众国家组成,国家之间地位平等,wto也并没有一个高于国家,从而对国家进行管辖的机构的存在,所以政治因素的影响在所难免,但总的发展方向不应被左右。美国的此种做法是在“开倒车”,阻碍wto在其正确道路上的前进。若wto能够更偏向于“规则取向”,就能使国家之间的贸易更趋于公平,更加良好的发展。
四、结语
从对美国国内三部法案的分析,我们可看出,美国利用国内立法以及wto的规则来保持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同时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寸环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但如果把它变成一种宣传或一种政治口号,以此来为自己赚取政治资本,进而利用这种政治资本来影响本应靠规则来约束的国际贸易,则违背了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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