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际贸易协定降低了国际贸易壁垒,促进了商品流通,在推动整个
世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也同样促进了烟草产品这种特殊商品的流通。烟草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危害,而健康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在国际贸易协定保护下的烟草产品的流通给各国的烟草控制带来了不利影响。论述了国际贸易协定、烟草控制、人类健康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并在肯定国际贸易协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对烟草控制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建议。
关键词:世界贸易协定;烟草控制;人类健康
1 引言
烟草对人类的危害不容小视,全球每年死于与吸烟有关疾病的人数高达三百多万,据估计,1995年吸烟导致了四百多万人的死亡,如果按这个趋势下去,到2030年这个数字可能会增长到一千万。难怪有人惊呼:香烟是生命是最凶恶的杀手,世界上最严重的毒品是烟草。而这些死亡的人数中百分之七十左右属于低、中等收入国家,这就给这些国家的医疗卫生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对烟草实施一定的控制是必需的。
国际贸易协定(international tradeagreement)肯定了国家保护国家安全和领空的权力,也承认人类的各种权利。人权包括生活基本保障,也包括健康和不受伤害。国际契约本应像政府一样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健康与安宁。然而,国际贸易协定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也对现有的烟草控制政策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并且限制了实施新的控制政策的可能性。
烟草行业本应是一个走向没落的行业,它侵害了人权法则,与人类的许多疾病相关联。然而现在关于消除各种贸易壁垒的协定,却成了烟草行业用来消除烟草控制的有力手段,给不同发展水平上的国家烟草行业一种额外的工具来阻碍各种烟草控制政策的实施。医疗保健卫生机构应该想出一些方法来保护公众健康,扭转这种贸易协定的负面影响趋势。
国际贸易协定特别强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他们把企业的权力置于人权和健康之上。有些人认为,消除对企业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能促进经济增长,从长期的角度来说就能推进人类的健康和安宁。它的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消费各种产品的自由本身就是人权的一部份。而许多提倡控制烟草产品的人则认为应当把烟草产品当作一种例外商品来处理和对待。
应该说健康比市场竞争中企业的权力更为重要。因此,本文讨论了贸易协定的运行方法,注意到非公开化的贸易过程会损害公众参与到决策制定中的权力,以及贸易协定是如何消除烟草控制,使烟草产品贸易合法化的。最后指出, 烟草控制不应该因为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商品流通的国际贸易协定而弱化,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克服贸易协定对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
2 人类健康与烟草控制
在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会议上,171个国家达成一致协定“促进和保护人权是一切国际团体的首要任务”,使个人与群体免受那些影响健康的因素的危害是人权的基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赋予政府确保人类健康和安宁的任务。在2002年日内瓦城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高峰会议(the world summit for social development)上,各国领导人都誓言要保护健康。
烟草产品的消费对儿童特别有负面影响(包括母亲在怀孕期间吸烟和被动吸烟),成人吸烟和各种烟草产品广告宣传会促使未成年人模仿吸烟,无意识中就可能学会了这种不利于身体健康的行为。在1989年, 联合国儿童会议宣布,它的191个签约国有遵从国际条约的义务,包括:保护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的权力。会议条例的第三章规定“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为,不管是由政府机构还是民间团体进行的,儿童的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内容”。因为烟草产品的消费对儿童有巨大的潜在危害,所以,国家有责任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来保护儿童不受烟草的危害,儿童的健康比烟草行业的发展与利益更为重要。
3 贸易协定与烟草控制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电子商务和交通运输上的技术进步加速了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像金融、电信业、建筑业、医疗保健业等服务业在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国际贸易协定的目的就是为消除商品跨国界的贸易壁垒,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关税以及各种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将使国外产品的价格高于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要求产品和服务达到特定的标准,因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但它却损害了国外相应产业的利益,不利于整个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国际贸易协定的基本准则是非歧视性政策,其签字国都享受国民待遇。另外一个准则就是协调国际标准,确立国际标准的最高限额,国内标准都应在国际贸易条例之内。
国际贸易条约还反映出一些发达国家慢慢减少政府作用的目的。分散政府具体的管理和财政权力,减少国家的中央直接控制,只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贸易条例对政府管理、税收、政府购买、经济发展政策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只能使用必需的最少的贸易限制方法来达到他们的政策目标。缔约国的国内政策制定必需符合国际贸易协定。
对于国际贸易协定与烟草控制的关系,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有些人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定损害了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中所说的人类健康的权利,而且阻碍了可承担此责任的一些政府行为,给烟草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二是另外一些人认为鼓励贸易流通能减少贫穷,改善享受人权的环境条件,增进健康,因此,那些阻止贸易发展的政府管理行为就是多余的,根本就不要实行各种烟草控制行为。
其实,经济增长和发展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有些是鼓励跨国贸易的,有些是支持提升国内生产能力和保护国内资源的。那些在国内贸易或跨国贸易中支持某个行业或企业的政策,不但可以延缓竞争,而且能成功地促进经济发展。这使人们相信,政府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有作用。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贫穷的消除和健康水平的提高要依靠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要强调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职责。为了维护人类的健康,烟草控制就必不可少。
4 国际贸易协定弱化了烟草控制
(1)各种关税条例对各国的国际贸易显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对烟草控制却存在一些不利影响。国际贸易协定使烟草行业避开一系列的烟草控制措施成为可能。
①关税。通过贸易协定消除政府对跨国界商业贸易的控制过程叫做贸易自由化。在国际贸易协定特别是双边贸易协定中,关税被认为是一种歧视性的贸易限制。2000年chaloupka 和 nair发表了一篇关于贸易协定对烟草控制的意义的评论,评论认为烟草行业的贸易自由化使进口国面对低价格的国外烟草产品,导致进口国的烟草价格水平降低,引起更多的人消费烟草产品,给这些国家的烟草控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②增加被动吸烟的可能性。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将会认为是一种贸易障碍,因为这将会减少对烟草产品的消费,不利于烟草行业的企业获益。
③成份说明和警示性标志。在关贸总协定的投资者权利条款下,私人公司认为不把相关成份告诉消费者的权力是受保护的,因此,对一些规定香烟商标的条款,他们可以以侵犯财产权的名义起诉。菲律宾就曾威胁泰国,他们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发起一场贸易保卫战。这项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烟草的成份管理,促使产品革新,像防火安全型香烟,但这被认为是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警示性标示可以起到一定的管理控制作用,但它也只是一种引导作用,相对于一些强制性的政策法规而言,其控制作用自然要弱得多。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guojimaoyi/109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