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交通运输
摘 要:自从2009年3月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物流业快速发展,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其中关于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和税务部门对物流企业的税收管理方式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完善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改变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方式是促进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物流企业 税收政策 税收管理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现代物流是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运用现代组织管理方式,将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以及信息处理等环节整合并实行一体化经营的新兴产业。而当前的税收政策不利于物流企业进行一体化经营运行,当前的税收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物流企业网络型的管理体制。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 物流企业身份与机构税收问题
(一)物流企业确认与税收问题
1.现代物流企业认定不明确
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由于缺乏对现代物流的深入了解,仍然以传统观念搞物流、管物流,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物流业税收政策,仍然以物流各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税收政策对物流业既无整体扶持发展的倾向,也无结构性调整的取向。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无法制定并实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另一方面物流企业也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限制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在我国,物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单独列出。尽管有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总费用等统计指标,但这些指标只是依相关细分行业粗略估算的。目前,我国没有公开的物流业税收统计数据,连粗略估计也没有,更不用说对税收规模、趋势、效应等分析。
2.物流业的税收政策不成体系。
物流业的经营业务主要有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信息处理等,根据其经营业务性质,其税收主要涉及到营业税的“交通运输”税目以及“服务业”税目中的仓储业、代理业等。现行税收政策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物流业的配套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交通运输、服务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散见于各项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目前税务部门对物流业的税收管理大体上是比照货运企业或者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但现代物流企业与传统的货运企业或仓储企业还是有较大区别的,现行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物流企业的发展。
(二)物流企业分支机构税收问题
1.关于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大型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非常高,其经营业务的计划、订单、仓储、运输、配送、核算、报表、决策等管理完全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控制,形成网络化运作。其总公司或核算中心(服务器)一般登记注册在某个城市,但分支机构可能遍布多个省市。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分支机构都应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这些分支机构必须向办理税务登记地(也就是机构所在地)纳税。而物流企业由于网络化运作,一方面很难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另一方面要向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分别申报纳税,这必将给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和纳税成本,也不利于物流企业的专一化、集约化经营。
2.关于物流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一定程度影响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制约着物流企业的发展。
二、 物流企业票据税收问题
(一)物流业发票种类繁多,不易监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流业使用发票有普通运输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3大类,共20余种。这些发票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繁杂的发票种类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复杂,管理成本高,限制了业务集成和网络扩展;二是税务部门拉长了管控链条,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降低了征收执法的效果;三是物流企业所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无法精确估算综合物流成本,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分析和市场决策;四是束缚了守法企业的手脚,给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二)自开票资格税收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中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之一是:“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且该办法第五条又规定,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购置自有运输工具的购买发票复印件。也就是说,物流企业要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要购置自有车船从事货运。但实际情况是,现代物流企业需要组织的生产加工工具(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等)数量相当广泛,道路运输工具主要是以租赁为主、自购为辅。另外有些大型物流企业,在总部或者物流产业发展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置自有车船,在有些分支机构则靠租赁社会车船进行经营运行。如果严格对照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则有很多帐证健全、核算规范的大型物流企业就被挡在自开票纳税人门外,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 物流企业税负与重复纳税问题
(一)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
众所周知,我国物流业属于微利性行业。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我国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使用5%的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这使得很多物流企业难以尽快通过自身积累获得快速发展,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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