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摘 要:为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的升级,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这一改革使得这部分固定资产不再被重复征税,更是因为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被消耗而给企业带来时间价值的优惠。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有抵扣依据,也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那么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在不符合可抵扣情形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减少税收的流失,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关键词:
一、政策改革
财税[2008]170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明确固定资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 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 具、工具。可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就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范围。
三、特殊情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里第二条明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也就是说这里的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两部分。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 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损失则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特殊处理
当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免销项税额,计入成本。非固定资产货物与固定资产货物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非固定资产货物是被一次性消耗,也就是价值被一次性转移,而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折旧的计提逐步转移到所生产产品中去,只有折旧计提完全,固定资产的价值才被完全转移。所以在处理固定资产货物和非固定资产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问题时应有所不同。
如果是产成品、原材料,用于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初始动机的不同又要区分两种状况:第一种,购进固定资产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种情况是固定资产在消耗过程中临时性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比如说平时的搬运车用于建造厂房。在这些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又该怎么处理呢?
有专家给出建议:
(一)在对货物的解释中,将货物明确划分为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两类,货物在未作特别说明时包含上述两类,以便在法条中分别作相关政策表述。
(二)由于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在消耗性质上有所不同,二者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应作区别对待。
笔者认同货物的有关处理。但是为保证国家充足的税收来源,建议如果固定资产在买入当月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或者购入固定资产的动机就是用于此类情形,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这也和《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精神相一致。
如果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兼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则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被兼用于上述情形时,则根据当月计提折旧额、当月兼用天数占总天数的比例、相应增值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而对这一情形的税务处理则要求企业每次纳税时提供股东资产使用情况表,从而帮助税局明确征税范围。
对固定资产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用途对于税收征收方来说不易掌握,也就造成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减了销项税额,导致税收的流失。但是考虑到税收成本效益均衡原则,和最初改为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投资的初衷,兼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时,建议给予期间限制,比如说在固定资产兼营非增税应税项目不超过其使用年限的40%时,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在超过40%限额的当期,一次性转出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的40%。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调增资产净值,增加折旧计提,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也可以一次性在转出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
但是最初购买固定资产动机不符的情况可以由税局严加核查企业帐务和当期实际企业活动加以控制,如果购买固定资产当月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要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kjsj/25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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