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摘 要:法务会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务会计的作用日益凸现。本文从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实际现状出发,对法务会计从多角度进行剖析,并借鉴国际法务会计发展历程,对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从郑州百文到银广夏,到许许多多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披露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除了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应惩罚外,其在法律上所承担的责任是微乎其微。在很多个案中,由于法院无法确认财务报告是否虚假陈述,投资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大多数中小股东希望获得应有赔偿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来鉴定会计证据,无法对诉讼进行支持。
法务会计的产生起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法律实践中,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会计专业证据, 迫切需要会计领域的专家协助解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 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 警察、司法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无法及时查清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 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从而催生了一法务会计—个新的引人注目的职业。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言 、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
法务会计 , 意为 (Forensic Accounting) 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 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法学知识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 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 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审计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服务的,对该主体的经济业务发生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反映管理层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各类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独立审计也称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实施主体的一般是独立于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其职责是对某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事项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公允性、一致性评价,并提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审计意见。但是在对具体会计事项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不够明确。
法务会计的实施主体则是独立的法务会计师,根据国外的经验,应该是从注册会计师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执业实体,具体工作内容侧重于为客户提供有关欺诈调查、诉讼证据支持、损失预防和会计相关业务计算机犯罪的预防等方面服务。目的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法律实践和相关法规的建立完善是法务会计活动实施的前提。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时间不长,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不够成熟,虽然在各类经济诉讼中凸现了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但由于缺乏规范的理论体现和法规体系的支持,法务会计的作用难以发挥。
规范发展我国法务会计,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经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务会计理论,为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在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停留在法务会计概念、功能、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法务会计准则的研究甚少。
法务会计包括:诉讼支持、调查会计、咨询法务会计业务,其准则内容的制定也应分为这三个基本部分。法务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的宗旨 、职业道德准则,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区别等内容。
法务会计一般准则 、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 、法务会计报告准则应该从具体规则、工作程序与方法、职业规范方面对法务会计活动予以规范。
2完善法务会计法律体系,使法务会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从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规范着手,建立和实施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制度。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审定、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具体程序以及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以及法务会计人员违反制度的相应责任。为法务会计的实际操作提供标准。
3、完善法务会计的组织体系,建立法务会计职业组织。
根据国外法务会计发展经验,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初级阶段,成立非营利性的法务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法务会计师的人员管理,包括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审定,后续教育管理等,其宗旨在于通过人员的交流与教育培训,在法务会计活动中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从而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4、完善法务会计的教育体系,
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我国缺乏即能掌握会计语言又熟悉法律语言的复合型人才。开展法务会计活动,培养具有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法务会计师人才是基础。
在高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方向课程设置时,,开设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如:司法会计、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证据学、职业道德教育等课程,在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不足情况下,适当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理论,提高师资力量,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专才。
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加强对会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法务会计实际经验,提高业务胜任能力。
三、结语
200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需要 自行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出庭对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提供说明,法庭也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就会计专业问题给予说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开始逐渐被引入到我国传统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这两个规定也是我国法务会计得以重视的体现。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国际相关准则的逐渐趋向一致,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也会逐步与国际法务会计达成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要日益凸现,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前进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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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苏彤. 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和启示.会计研究[J],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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