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成新轩,于艳芳,河北大学管理学院(保定 071002);武琼,石家庄铁道学院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程度不断加深,对外开放的程度也日益提高,区域经济合作逐渐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主要战略。近年来,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与多个国家或地区分别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使中国成为了轮轴国,获得了区域优惠安排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和动态效应。同时,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特征,已经不只是产品能否享有区域优惠待遇的判定标准,而是进一步成为影响区域贸易额的重要因素。本文运用计量模型,分析了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中国自由贸易区贸易额的相关性,进而提出优惠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完善,使中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获得轮轴国的优势,推动规模经济的实现,力争在全球经济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一、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已经与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同时正在协商的自贸协定有5个,涵盖了28个国家和地区。《亚太贸易协定》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的贸易安排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实现贸易便利化及扩大贸易,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共同发展。亚太贸易协定正式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6个国家。到2006年9月,中国已经根据协定实施了3轮关税减让,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中国也享受了同样的优惠关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按人口算,这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在经济规模上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降税计划,中国和东盟的7000种产品大幅降低关税、取消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2010年1月1日已经全面启动,标志着由中国和东盟10国组成、接近6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4.5万亿美元贸易额的区域,开始步入零关税时代。自贸区建成启动后,中国与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6个东盟成员国间,有超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从原来的9.8%降至0.1%,上述东盟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2.8%降至0.6%。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4个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对90%的中国产品实现零关税的目标。
CEPA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单独关税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主要目的是逐渐取消相互间货物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逐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各种限制,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相互间贸易投资的增长。
自2004年11月18日起,经过10个月的磋商,最终在2005年11月18日签署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这是继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之后,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二个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双方就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技术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关法律和技术问题达成一致协定。根据两国协定,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从2006年10月1日起,智利对原产于中国的5891种产品的关税将立即取消,中国对原产于智利的2806种产品的关税也将降为零。
2005年4月,中国与巴基斯坦共同宣布启动中巴谈判,12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即先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投资等协定之前的计划)。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协定,中国从2006年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1671个8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7%;巴方也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75项6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①。根据协议,双方在WTO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上,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和巴基斯坦进一步相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
2008年4月,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内容,新西兰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起实现零关税②。另外,双方就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并对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人员流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于2006年8月,经过8轮艰苦而坦诚的磋商,于2008年9月圆满结束谈判。双方在2008年10月正式签署了协议。《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一份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新方承诺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产品关税;中方承诺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双方还在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WTO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相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
在2009年4月28日签署的《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货物贸易方面,中秘双方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同时双方还在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截至2011年2月,中国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还有中国—海合会、中国—澳大利亚、中国—冰岛、中国—挪威、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可见,我国在全球不同地区都将通过区域经济合作的方式建立生产网络,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中国和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谈判于2008年11月启动,经过6轮谈判,于2010年4月8日正式签订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双方同意在下半年正式实施协定。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领域,是我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一揽子协定。
二、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特征
以中国为轮轴建立的自由贸易区由于合作对象的不同,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原产地规则按照适用
的范围可以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具有资格根据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该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可使货物享受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实施范围的关税优惠待遇。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应用于互惠的优惠性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东亚主要的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大体包含3个方面:(1)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VA);(2)关税目录改变原则(CTC);(3)特定加工工序标准(SP)。下面按照东亚成员国家与区域内部国家或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与区域外部国家或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两部分,单独描述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进一步分析其呈现的特征。
首先,以中国为轮轴形成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主要以东盟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为模板。即以关税目录的改变为基础,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约为40%左右,累积方式除了东盟—中国以对角累积外,其他的自由贸易区为双边累积③。这些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都体现了东盟的原产地规则④。其次,累积规则处于初级阶段。国际上一般将累积规则解释为,允许国家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产地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⑤。累积规则通常分为3类,一是双边累积,二是对角累积,三是完全累积或充分累积。对角累积(diagonal cumulation):既相互订有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家之间可以使用任何成员国的材料与中间产品加工本国产品,并获得原产地资格。双边累积(bilateral cumulation):即两个定有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允许使用双方各自的原材料加工产品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充分累积(full cumulation),即对等累积的延伸。一些国家和实行“优惠原产地规则”国家有联系,其生产的产品在加工为最终产品后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从累积的方式看,从双边累积到对角累积、充分累积,原材料和中间品的选择范围逐渐扩大,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也在不断降低,由于原产地规则导致的贸易转移效应在逐渐减少。目前,只有欧盟与南非自由贸易区采用充分累积标准,南非产品中可以包含来自南非关税同盟中任何国家的原材料,其产品仍能被欧盟确定为原产于南非。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主要采用了双边累积方式,是一种最初级的方式,也使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比较高。
三、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
1.轮辐国加大了对中国市场的依赖
截至2010年12月底,中国已经与3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其中8个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生效,并与海湾合作委员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冰岛、澳大利亚等国正在进行谈判。很显然,中国已经成为轮轴国,而其他国家成为轮辐国。
从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看中了中国的廉价资源和劳动力,也就开始与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关系。随之,伙伴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更加紧密,对中国市场更加依赖。
从表3计算出的数据来看,除去2009年新西兰对中国的进出口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低于2001年的数据外,其他数据均高于2001年。因为新西兰与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是在2008年4月7日签订,因此影响不大。
2.优惠原产地规则对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贸易额的影响
根据前面关于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区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不同对区域内公司的生产决策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分析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时,以不同的自由贸易区为研究对象,采用引力模型进行了计量分析。
(1)引力模型的构建
引力模型最初来源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Tinbergen(1962)和Poyhonen(1963)二位学者最早将引力模型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他们认为两个国家间双边贸易规模的大小与万有引力有类似的规律,即两国的贸易规模与两国间的空间距离成反比关系,而两国的贸易规模与两国的经济总量规模呈正比。后来,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模型中增加了许多新的变量。Linnemann(1966)首次引入了人口和贸易政策两个新的变量。1985年Bergstrand将人均GDP变量引入到贸易引力模型中来,表明赫克歇尔—俄林模型中的要素禀赋差异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巍巍(2008)等从中国双边贸易的实际出发,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扩展和修正。他假设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GDP、两国间的距离以及双边自由贸易安排状况4个变量是影响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间双边贸易大小的因素,修正后的引力模型为:
本节的分析在借用巍巍修正后的模型基础上,把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作为虚拟变量引入模型中,代替FTA变量。
(2)选取数据与回归结果
1)优惠原产地规则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本节选取的样本数据是我国与东盟(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伙伴国2000-200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数据整理如表4、表5所示。
借助于计量经济软件Eviews5.0对表4中的中国与东盟(ASEAN)的数据进行分析,采用回归的方法得到的方程为:
其中,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各个变量t统计量的检验值,根据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各个变量系数为0的概率比较低,t统计量均能通过检验。另外,从方程的整体情况来看,值为0.99,F值为446.82,DW为2.5789,均能通过检验,表明方程的拟合度较好,用该方程对中国和东盟的贸易情况进行分析是比较准确的。
具体来讲,方程的结果说明中国和东盟的双边贸易额与中国和东盟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有关系。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中国和东盟的贸易额会增加0.85个百分点;通过引入原产地限制指数虚拟变量,将2002年以前的数据设置为0,表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为0,2003年以后的数据设置为1,说明在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后,优惠原产地规则开始起作用。得到的结论是中国和东盟的双边贸易额与东盟原产地限制指数有关系,引入原产地限制规则以后,中国和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增加0.33个百分点,原产地规则起到了保护区域内贸易的作用。
2)优惠原产地规则对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巴基斯坦的影响
①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的回归结果
借助于计量经济软件Eviews5.
0对表5中的中国与智利(CL)的数据进行分析,采用回归的方法得到的方程为:
其中,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各个变量中t统计量的检验值,根据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各个变量系数为0的概率比较低,t统计量均能通过检验。另外,从方程的整体情况来看,R2值为0.98,F值为155.63,DW为1.87,均能通过检验,表明方程的拟合度较好,用该方程对中国和智利的贸易情况进行分析是比较准确的。
具体来讲,方程的结果说明中国和智利的双边贸易额与中国和智利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有关系。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中国和智利的贸易额会增加1.29个百分点;中国和智利的双边贸易额与原产地限制指数有关系,引入原产地限制指数虚拟变量,将2006年以前的数据设置为0,表明没有限制规则,2007年以后的数据设置为1,得到的结论是引入原产地限制规则以后,中国和智利的双边贸易额成正向变化。
②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的回归结果
借助于计量经济软件Eviews5.0对表5中的中国与新西兰(NZ)的数据进行分析,采用回归的方法得到的方程为:
其中,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各个变量中t统计量的检验值,根据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各个变量系数为0的概率比较低,t统计量均能通过检验。另外,从方程的整体情况来看,值为0.98,F值为156.96,均能通过检验,表明方程的拟合度较好,用该方程对中国和新西兰的贸易情况进行分析是比较准确的。
具体来讲,方程的结果说明中国和新西兰的双边贸易额与中国和智利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有关系。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中国和新西兰的贸易额会增加0.94个百分点。
另外,该方程虽然能够说明中国和新西兰的双边贸易额与新西兰原产地限制指数有关系,引入原产地限制指数虚拟变量,本研究将2008年以前的数据设置为0,表明没有限制规则,2009年以后的数据设置为1,得到的结论是中国和新西兰的双边贸易额与新西兰原产地限制指数有关系,引入原产地限制规则以后,中国和新西兰的双边贸易额成反向变化。这个结果不具有解释力,因为中国和新西兰在2008年4月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到2009年底,实施的时间很短,而且关税优惠的幅度以及覆盖的范围都很小。另外,统计值中的DW为0.896,这个值太小,可能存在自相关。
③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的回归结果
借助于计量经济软件Eviews5.0对表5中的中国与巴基斯坦(PK)的数据进行分析,采用回归的方法得到的方程为:
其中,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各个变量中t统计量的检验值,根据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各个变量系数为0的概率比较低,t统计量均能通过检验。另外,从方程的整体情况来看,值为0.89,F值为29.10,均能通过检验,表明方程的拟合度较好,用该方程对中国和巴基斯坦的贸易情况进行分析是比较准确的。
具体来讲,方程的结果说明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与中国和巴基斯坦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有关系。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中国和巴基斯坦的贸易额会增加0.85个百分点。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与巴基斯坦原产地限制指数有关系,引入原产地限制指数虚拟变量,本研究将2005年以前的数据设置为0,表明没有限制规则,2006年以后的数据设置为1,得到的结论是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与巴基斯坦原产地限制指数有关系,引入原产地限制规则以后,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额成正向变化。
四、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法规体系由1986年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92年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方法》和《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配套法规的出台及实施在缓解贸易摩擦、保护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制度。它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进出口产品的原产地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外经贸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1.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不能起到充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多边贸易关税逐渐降低,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也受到限制,各国能够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非常有限,原产地规则就开始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利益的工具。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的判定标准是“实质性加工”标准,但没有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并且对如何计算增值比例也没有规定方法,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如果采用增值比例标准,必须明确列出计算公式。这种笼统的规定容易造成原产地认定的随意性,使原产地规则根本不能实现它的设置目标。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对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认定采取以制造、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对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更多地注重“最终组装工序”,而忽视了其中核心部件在原产地认定中的作用。这种较低的原产地标准造成在我国只进行简单加工的产品轻易就可以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书,也使外商更倾向于只将最终简单加工环节放在中国境内,原材料、零部件更多的是进口,而不注重从本地采购,这对中间品产业的发展显然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我国规定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主要缺陷在于没有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实行差别化判定标准,这对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引进技术、提高加工贸易的层次以及改善加工贸易的产品结构是极为不利的。
2.原产地标准过于宽松和笼统
判断标准不具体,容易造成“随意”的现象。这种宽松的原产地规则容易使他国搭便车,不仅起不到保护我国经济利益的目的,还容易引起贸易摩擦。比如,我国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对华反倾销诉讼逐年增多,这都是源于中美的高额贸易顺差。事实上,很多商品都是在我国进行加工,附加值很小,但由于我国原产地规则过于宽泛和模糊,导致很多加工品都打上了中国制造。比如,我国原产地标准是以HS税目号改变作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但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没有“以税目号改变”的规定,由此使签证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加工清单》规定的主要加工工序较简单,要求的增值百分比标准较宽松,几乎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都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宽松的原产地规则造成我国加工贸易的中间品进口
替代率低,从而使加工贸易与我国其他产业尤其是中间品产业关联性弱,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不高。
对原产地标识的管理比较松散。目前,我国具有原产地作用的证明主要有原产地证书、出口许可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原产地标识。前3种证明的管理工作相对较为规范,而对原产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则较为随意。许多加工贸易企业对使用原产地标识的意义及相关国际惯例认识不足,往往出于民族自豪感而将只进行简单装配的产品随意打上“中国制造”这一原产地标识,这不仅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受到影响,引起贸易摩擦,而且也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3.原产地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管理成本提高
围绕中国建立的重叠自由贸易区中,不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有所差异。CAFTA模式采取了单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CEPA模式采取了以加工工序标准为主、以税目改变标准为辅的标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制定了产品特定清单;CNFTA模式采取了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相混合的标准。与其他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也都侧重不同的原产地标准。这种原产地标准不统一使一个国家同时适用多个原产地规则,相关出口企业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适应这些原产地规则。另外,海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规则,增加了海关的管理成本。
五、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1.制定协调统一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我国与不同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由于国情不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内容也有所差异。这在贸易往来过程中带来很多问题。为了能够降低贸易成本,在中国为轮轴的重叠自由贸易区建立统一协调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变得非常重要,尽量对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原产地规则。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九章第二款规定税则分类变化使实质性改变作为基本标准,同时“对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以补充或例外方式考虑,包括从价百分比和在为某些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式的生产和加工的操作过程”。税目改变标准相对于其他标准透明度高,客观性和预见性较强,避免多种原产地规则之间的错综和混乱,使出口商或生产商更容易了解出口目的地的原产地规则。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需要在中国重叠式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协调统一。按照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要求,原产地规则应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原产地目的,所以,应该把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制定协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将其适用范围由单纯的“签证管理”及进口货物征税税率确定扩大到包括最惠国待遇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实施,原产地标记的监管,其实行的进口数量限制的实施,国别进口贸易的统计等在内的所有领域。我国现有的原产地规则包括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定和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定,对那些仅在中国组装、加工成品但不出中国海关的产品如何判定其属于进口产品还是中国产品,没有具体规定。鉴于原产地不单纯是海关的“技术性问题”,而是背后隐藏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政策问题”,因此,原产地问题已经成为贸易政策领域的问题。所以,应该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包括原则、标准和程序)、定义清晰、商品分类详细的更为系统、具体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同时应成为我国反倾销和反规避有力的工具,符合多边贸易体系的原产地规则协议。
2.构建合理、细化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目前在世界上有NAFTA和PANEURO两种代表性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两种模式都具有比较合理、完善的标准。它们都是在以税目标准为主的基础上,以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为补充的体系。3种标准各有优缺点,可以针对不同的产业特点进行不同的组合配套,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原产地规则的积极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未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定宽严程度不等的原产地标准,从而未能有效地利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另外,应该结合不同贸易伙伴的产业结构制定有梯度的原产地标准,以便引导区内产业的发展和投资流向。通过制定有梯度、有差异的原产地规则,提高原产地规则中当地成分标准,使外资企业采用更多本地产的相关的零配件和原材料,扩大内需,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为维护企业利益,政府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高低不等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比如,严格审查落实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对那些我国已有较强生产能力的被动配额产品,可针对不同情况,制订较高的原产地标准,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就完全原产地标准、原产地积累规则及监督管理规则来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比较符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部分原产地标准是对自由贸易区贸易往来影响最大的标准,也是分歧最大的标准,成员国之间的较量经常在这个领域。但以从价百分比标准看,对于进口商非常复杂,计算公式中涉及成本负担、货币汇率的波动、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等,在计算公式中的变量可变性非常大,这不仅给行政管理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而且在判断原产地时也容易出现分歧,产生争端,而且公式中40%的增加也不适用于所有产品。从促进区域整体贸易合作来看,此标准过于复杂。所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以从价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为辅助标准,以增强原产地标准的合理性,使之更加符合自由贸易区各成员方的状况,便于区域的经济合作。
3.用渐进性原产地规则和积累性原产地规则解决原产地规则的非对称性
同一个原产地规则对不同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这种影响程度与一国拥有的要素禀赋池有密切的关系。要素禀赋池是指一国在一段时期拥有的资源禀赋的量。拥有要素禀赋池较丰富的国家,在生产一种产品时所需要从区域外进口的资源越少,原产地规则对其约束程度越低,原产地规则对此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影响越小;反之,对于要素禀赋池较小的国家,在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从其他的国家进口多种中间投入品,原产地规则对该国企业的生产影响较大,对它的经济和政治影响较大。为了能够保证原产地规则的中性化影响,需要减少原产地规则对不同成员国产生的非对称性影响,采用渐进性和积累性原产
地规则。
(1)渐进性原产地规则。渐进性原产地规则是解决原产地规则非对称性问题的一种方法。具体的方法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一个区域具体的每一件产品指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二是对不同的区域制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比如,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自由贸易区都采用关税目录的改变,同时对每个自由贸易区具体的产品制定针对性的原产地规则。对某种要素禀赋丰富的产品制定比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对某种要素禀赋稀缺的产品制定宽松的原产地规则,以使原产地规则对它们的影响相等。对不同的区域之间制定“容忍原则”,对不同的区域制定一定参考性的含量标准,如欧盟为10%,澳大利亚—新西兰为2%等。
(2)积累性原产地规则。积累性原产地规则是解决非对称性的另一种方法。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原有的区域,扩大成员国单个的要素禀赋池,相当于成员国之间禀赋池的合并;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区域之间的积累机制,即可以对不同的自由贸易区制定相互认可的积累原产地规则,以弥补区域之间的要素禀赋差异。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机制可以使区域之间的要素禀赋共享,但在实践中,如果要素差异较大,双边积累机制依然不能解决非对称性的问题。
注释:
①冯冕:《中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②冯冕:《中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③张小瑜.东亚自贸区建设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国际贸易,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