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一、背景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以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新农保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新农保基金会计以新农保基金为独立的会计主体,确认、计量和报告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情况。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目前由于新农保基金会计以政府部门为服务对象,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国家审计署对新农保基金全面审计中发现各地仍存在老农保基金占用、挪用和违反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虚领冒领养老保险等问题。如广州已查验出“死亡冒领”农保待遇787人,重复领取养老金者471人,社保基金被骗保、套保涉及金额达5 800多万元,侵蚀了大多数参保者的利益。参保农村居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农保基金利益相关者在新农保基金会计治理中有何作用?他们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有无内在需求?目前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内容与基金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差距如何?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基金会计管理。
二、新农保基金会计目标
新农保基金会计是为了平衡各种力量而安排的制度,为新农保基金各个相关利益团体服务。新农保基金会计通过制度角色,借助市场化机制发挥会计治理功能,实现对新农保基金的治理,即缓解信息不对称与代理问题,克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最终提高新农保基金使用效率。研究新农保基金会计的目标(或新农保基金会计为谁服务),就是研究与新农保基金相关的各个利益团体及其在新农保基金会计治理中的作用。
(一)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服务对象
研究新农保制度内容可知,新农保基金关系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如邮政部门)、参保农村居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如邮政部门)等是新农保基金管理者或称为内部人;财政部门既是新农保资金提供者又是监督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是资金提供者;参保农村居民作为新农保准公共产品消费者,通过个人的缴费获得政府缴费补贴,并在达到领取条件时获取包括政府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金额在内的养老待遇,这对于参保者而言实际上具有投资的意义。新农保资金提供者财政部门、参保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与新农保基金管理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如邮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资金提供者是委托方,管理者是受托方,受托方不仅有责任保证基金的安全,还要保证其增值。
委托方以是否有利于基金的安全、增值为标准,关注新农保基金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从制度上客观地说明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增值性和流动性,供参保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进行判断,这实际上是参保者及其他资金提供者以其所缴纳的资源为依据享有的权利。客观和可验证的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监管和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通过建议、审批和监督管理层决策来使基金管理者致力于促进基金增值。
(二)新农保基金会计的目标——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在受托责任学派看来,由于社会资源(主要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受托者就负有了对资源的委托者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因此,会计的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暂行办法》中也规定新农保基金管理者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要大力推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同时,要设定按社会保障号供参保农民查询,数据包括基金交纳明细、本金、企业或政府补贴、滚动利息、累计等内容,还要在设立基金专门账户的基础上,为广大农民提供持卡缴费、代扣、领金的平台和窗口,从而实现新农保经办部门和保费代理银行之间数据的双向传输和无缝对接。目前,各地新农保试点地区纷纷出台地方法规,规范该地区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
可见,新农保基金会计将基金管理的内部信息转化为外部信息,以控制基金管理者(内部人)可能的逆向选择或投机问题,约束基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优化新农保契约设计,完善新农保管理机制,降低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进而降低基金运行成本。
(三)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报告现状
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反映的是新农保基金过去的交易、事项及其结果。新农保基金会计的目标是评价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暂行办法》规定新农保基金的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参保农村居民是新农保制度的主角,基于参保农村居民地位的特殊性,他们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需求程度表达了民众监督新农保基金的真实意愿,其满意程度影响着新农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了解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报告的现状,笔者通过在广州市的田心村、石基村,平远县的八尺村、石正村四个村进行入户调查(本调查共发放问卷211份,收回有效问卷119份),阅读研究广州市各镇2011年度新农保基金财务报表和查看广东省一线城市关于新农保基金管理的门户网站等三个途径,了解新农保参保者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发现目前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参保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的需求意愿很强。如表1所示,92%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应每
年对参保者通报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82%的被调查者非常想知道政府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状况。同时参保农村居民希望了解新农保基金个人账户情况、新农保基金负债情况、新农保基金结余状况、政府补助情况、村集体补助情况、新农保基金投资情况、基金内部控制情况、基金结余增长变动情况分析等各方面的信息(见表2)。但目前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者仅对外公布了新农保个人账户结余、新农保基金投资收益、新农保基金预算、各项补助、参保者缴费、养老金支出以及可用于支付的基金结余等情况(见表3)。与参保者需求的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相比较,新农保基金财务报表中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的需求。
2.新农保基金财务报表中仅提供了定量的会计信息,缺乏必要的定性的文字描述,加重了参保农村居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理解的难度。
3.查看广州市、深圳市等广东省一线城市关于新农保基金管理的网站可以发现,虽然这些门户网站都具备信息公开的专门窗口,但是信息公开的内容仅涉及新农保领取、计算、发放等通知信息,对新农保基金相关的会计信息几乎没有提及,谈不上信息透明公开。
(四)完善新农保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新农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直接关系着参保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保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受托责任学派强调会计系统和会计制度的整体完整性,认为只有完善的会计系统和会计制度才能确保会计实务的正确性,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尚属初级阶段,它不能满足实务中各个利益团体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的要求。增加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披露,向各个利益团体特别是参保农村居民供给更多的新农保会计信息,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下功夫。
1.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基金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农保基金会计核算仅能满足基金管理初级阶段的要求,满足政府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的最基本需求,要满足新农保基金各个利益团体对基金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衡量服务型政府职能履行情况,必须进一步修订完善新农保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在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下,构造“新农保基金具体会计准则”,基于新农保基金会计目标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规范新农保基金会计报告的内容。
要求编制“新农保基金现金流量表”,反映新农保基金货币资金周转情况,揭示基金的流动性,揭示基金投资活动和筹资产生的资金变动情况及原因,有利于管理者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
2.逐步由收付实现制过渡到权责发生制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权责发生制改革研究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付诸实施。新农保基金会计作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个独立分支,可以首先尝试权责发生制改革,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积累经验。
新农保基金由收付实现制过渡到权责发生制,确认当期应收而尚未收取的现金,如参保者个人漏交缴费额、政府补贴金额没有及时到位、基金投资收益等;确认当期已发生却尚未支付现金的部分,如已经发生的基金投资损失、已到期基金负债等。这样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基金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基金资产、负债的持续性管理,评价基金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监管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3.加大新农保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农民处于社会的底层,知识和能力有限,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相对单一,电视、收音机和村委会宣传是消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农民有时并不能完全理解政策的含义,但同时农民又希望能很好地理解或获得相关信息。在这种矛盾下,政府部门及新农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在了解参保农保居民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宣传教育,对农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及时向农民公布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提高农民对新农保基金会计信息的认识,使他们真正了解新农保基金管理部门所做的努力,威慑冒领、虚领新农保基金的任何企图,保障新农保基金安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EB/OL].2011.
[2] 刘卫.浅谈依法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J].中国社会保障,2011(12):42.
[3] 郭云升.从受托责任观视角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J].会计师,2009(5):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