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审计部门是一个经济监督部门,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审计事业的发展必须与其相适应。县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和干部队伍在全国审计系统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建设不可忽视。基层审计机关建设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一、基层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比较单一,缺乏“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基层审计机关中绝大多数审计人员所学专业是会计和审计专业,从事财务收支审计人员较多,而金融、法律、计算机、工程预决算等专业人才很少,所占比例不足10%,金融、工厂预决算和计算机辅助审计人员极缺。第二,审计机关内部人才交流较少,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教育不够,缺乏长效、系统、专业性的知识培训和更新。干部造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成长和培养受到限制,导致各审计机关普遍缺乏“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第三,人员进入大多是政策性安置,不懂业务的人员居多。表面上,审计机关人员有所增加,力量在加强,但真正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进来的少之义少,调入的人员多是政策性安置或外单位提拔进来的,没有经过系统专业性的培训学习,多数不懂业务知识,交流出去的也少,造成审计机关内部缺乏
活力,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审计手段落后,特别在查处经济案件方面更为明显。审计手段落后主要表现在:1 硬件建设跟不上审计工作的需要。在如今的网络信息时代,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办公用计算机没有上网,且计算机老化配置极低,很难适应工作需要。2 计算机审计水平低。一方面是审计人员自身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运用ao审计的能力低,且没有参加系统学习和培训,短期内还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电子账务未普及。特别是乡镇级单位,手工做账的还比较普遍。3 审计的侦查手段弱,强制性不强。特别是查处经济案件的法律手段明显不足。(1)在审计询问时。当事人拒不回答或者不提供真实情况,审计部门没有刚性的法律手段应对。(2)在审计取证上。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伪证,遇到这类情况审计多是采取行政协调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审计部门无法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3)在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上,当事人承认审计事实、认可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审计部门没有司法手段应对。当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作案手段巧妙,违法行为开始由财务型向业务型,由财务部门向业务部门,侵犯客体m财务资料向业务资料,由内部作案向内外勾结作案,由可查型向隐蔽型变化。违纪违法手段的恶性化和审计手段的软弱化造成了审计执法的困难。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难界定,成果难运用,如果经济责任不能准确界定,审计结果就难以运用到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三个责任难以划分:一是前任与现任的责任。由于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都未进行全而彻底的清产核资,仅局限于会计数据反映,资产损益也相应难以核定,从而也就对前任与现任的资产损益责任难以定位。另外,有些地方的往来账款较多,一些债权债务未彻底盘清,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前任和现任任期内收支、债权债务情况也不能准确界定。二是与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不能及时划分。一些地方在对乡镇进行责任审计时,只审计他们机关的财务状况,对站所、村的账目未全面审计和核查,从而造成经济责任认定范围不全,导致有些被审单位把工作侧重点放在保证机关运转和资产购置上,放松对下属单位的监管,甚至将经济责任向各站所转嫁,逃避责任追究。三是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这一问题尤其在乡镇表现比较突出,乡镇党委书记是负总责的,而乡镇财政一般由乡(镇)长主管,在划分经济责任时,究竟应由乡(镇)长负责,还是由党委书记负责,以谁为主负责,还是共同负责,各承担的责任是多少,难以定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不到位,组织、纪检、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没有完善的机制,大都放在了审计实施和听取情况上,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深层次地研究和剖析,没有完善相应的制度,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
(四)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地方审计机关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开展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受当地政府直接管理,实际上已演变为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单边体制,这种审计体制格局决定了审计监督的职责不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从基层审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不难看出一些问题。比如在审计中查出了部分专项资金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如何处理?先避开审计执法层面不谈,大部分审计机关由于受体制的限制,采取的是先给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审计情况,这一关能不能过,要不要如实上报?有些问题一经披露,主要是怕影响地方利益,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从而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在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后,再报出审计结果。使审计监督的职能大打折扣,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本掌握不了真实情况。
二、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审计人才培养速度。从上至下都要加大审计人员培训力度,对现有人员要普遍轮训,特别是计算机、金融、工程预决算、审计知识和ao系统操作培训。同时,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对审计干部队伍进行优化,可以增加审计编制,把地方优秀的财会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充实进审计队伍;还可以分期分批送审计人员到大专院校深造。通过多种渠道,努力塑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专业全面的复合型审计队伍。尽快解决审计人才紧缺和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完善审计执法手段。对审计监督法律依据不足和审计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求得国家授权等途径来解决。
(三)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和审计成果运用机制。要建设一套相关的责任指标体系。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来划分责任,准确界定前任与现任、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本级与下属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经济责任划分要突出重点指标。离任与上任者在交接时要对审计结果签字,离任时,对照接任时的审计结果。逐项比较,认定责任。同时,要加大推行任中审计,变被动为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缩短调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以解决“审”、“任”的衔接困难。把审计成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的一把“尺子”,归入干部考核档案,各级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要加强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简单实效的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运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合作,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要一查到底,组织部门研究任免干部时。要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使用干部时要将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对应起来,真正实现凭实绩用人。
(四)探索审计管理体制新模式。对基层审计机关,可以实行省级行政垂直管理。就是省级审计机关在省政府和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下工作,市、县二级审计机关实行省厅派出制,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这种体制是一种现行法律体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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