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2)01-0055-09
30多年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了农业生产力的飞跃,但也留下了“地权分散化”、“耕地细碎化”和“规模细小化”等后遗症,对其质疑和争论从一开始就一直存在。当前经济形势出现新变化,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又重新热烈起来。本文重点讨论农户家庭经营的发展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是一个效率问题。论文讨论了家庭经营相对其他组织结构的效率优势,并试图说明当前农业规模细小化并非家庭经营的产物,而是先天资源禀赋的自然结果。但家庭经营也并非包治百病的良方,其先天性缺陷导致其难以分享现代市场经济分工的收益,是为“小农之殇”。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农业合作经济。但实践中形式各样的“假合作社”很可能会将其引入歧途,农业和小农仍难以避免“衰落”命运。所以,本文对这一问题重点剖析,就其历史发展趋势提出前瞻性建议。总之,未来农业之命运,重要的不是实现地权的私有化或国有化,不是考虑“先动地”而是考虑“先动人”的问题;未来农业之发展,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坚定不移走农业合作社①发展道路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坚持家庭经营?
(一)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
农业是人类利用自然条件,依靠生物生理机能,通过劳动来强化或控制生物体生命过程以获取所需产品的生产部门,本质上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结合。这与其它产业是单纯经济再生产相比存在质的差别。首先,土地是农业不可替代生产要素,其空间不可移动性、肥力可变性和收益级差性等独特特征,使得农业经营具有空间分散性、土地集约经营等特殊经济问题,这要求劳动者充分了解本地资源禀赋,精耕细作以发挥比较优势。其次,农业劳动对象是动植物,必须结合自然条件,具有周期性、季节性等特点,生产与劳动时间分离,劳动者面临自然和市场双层风险。第三,生产周期长,劳动成果必须在最终产品中反映,土地收益存在级差性,这使得劳动成果计量和分配复杂,激励机制容易失效。第四,农业生产不能完全集结,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可能非常细。
上述特殊性质,使得农业存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失真及委托—代理问题。根据一般产权理论,如果对劳动努力程度计量不完全,激励程度就会降低,如果“剩余获取权”得不到清晰界定,劳动者往往以消极怠工作为响应,“用脚投票”。因此,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对其经营组织形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科斯理论,企业因为能节约交易成本作为市场的替代形式而广泛存在,但现实中农业仍很少采用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形式,这可能与农业监督、计量成本太高有关。
(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
新古典经济学着眼于市场,将企业视作一个生产函数,新制度经济学开始关注企业,但家庭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也经常组织生产、参与交易,这在农业领域尤其普遍。已有经济学并没有给予足够关注。新家庭经济学开始将家庭及其内部组织分工纳入分析范畴,其重要基础是家庭内部利他主义假设,即家庭内部成员会存在一定互惠性质。而正是这种互惠性质使得家庭作为农业经营单位具有得天独厚优势。首先,家庭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共同体,维系其存在的不局限于一般经济利益,还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其次,家庭存在特殊继承机制,维持了世代交替的稳定性,通过长期稳定的预期来实现激励相容。第三,家庭成员不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更容易根据性别、技能和年龄等实行劳动分工,无需精确劳动计量及“剩余权”机制。总之,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激励形式多样,是农业生产先天最适组织。
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家庭经营具有旺盛生命力,不仅可以包容不同生产力水平,也可以为不同所有制所接纳。无论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农业,无论公有制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还是私有制下的资本主义家庭农场,都显示出了强烈的家庭经营性质。全世界农业市场最大份额都由家庭小农场来承担。一般认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是现代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家庭农场。
二、“十字路口”的农户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内部组织问题,但这种组织形式要更好发挥作用还必须具备一定外部条件。传统农业中家庭经营焕发了旺盛生命力,但随着社会化大分工出现、交易形式日益复杂,传统小农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不匹配问题越来越突出。首先,分散化小农如何克服高昂交易成本融入市场以分享社会化大分工的收益,而不总处于一种被剥夺的境地。其次,规模狭小的小农如何才能发展出最适规模,应用现代技术,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而不是处于一种简单维生状态,在产业竞争不断衰落。正如张新光[1]95-100指出,无论斯密自由经济论,还是李嘉图国民分配论,都没有小自耕农经济的历史地位,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小农必然趋于衰亡”。何秀荣[2]4-16更是直指超细小农场规模是近30年来农业建设成效不显的“罪魁祸首”。
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小农经济该何去何从?这个传统话题在理论政策界方兴未艾。各种观点和方案层出不穷,但多数实践效果却不尽人意。[2]4-16本文无意于各种方案的对错,但正如陈剑波[3]83-91指出,不少讨论常常从“本本出发”而非从“问题出发”,一些基本问题因熟视无睹而常被忽略。在此,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中国小农经济到底是因为家庭经营这种组织形式带来的呢,还是因为中国特有的刚性资源禀赋条件决定的呢?这是一个根本逻辑,很多政策方案实际上将两者混淆,似是而非。我们要反问:难道采用其他农业组织形式,就不会产生劳均耕地规模超细小的问题吗?因此,本文特别强调中国农业发展所面临刚性资源约束——人多地少。如果忽视这个基本前提,任何政策方案都可能犯错。如果考虑这个大逻辑,我们就可以提供一种“制度无关论”:当今农业因为规模狭小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与家庭经营这种组织形式无关,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小农经济所面临的尴尬只是人地关系紧张
的自然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与人口压力过大有关。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历史如此,今天如此,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如此。汉唐至明清之际,官方人口6000万上下,耕地8亿亩左右,人地比率保持在8亩/人左右,维持了上千年“维生型小农经济”,清中叶后,人地比率持续下降,从1776年3.7亩/人下降到1933年2.94亩/人。[1]95-100小农生产方式实际上已陷入“只有增长没有发展”的“低水平均衡陷阱”。[4]2-8建国后,由于人口政策失误和工业化导致耕地流失,人地比率持续恶化。据张新光[1]95-100观察,这一比率从1953年3.96亩/人下降到2006年1.39亩/人,其中14个省份660个县已低于联合国0.8亩/人警戒线。未来人增地减这一趋势短期内仍难以逆转。人地关系紧张直接体现为农场规模过度细小化。据何秀荣[2]4-16测算,1986年户均耕地9.2亩,每户耕地分散为8.4块,到2007年底,户均耕地下降到7.4亩,比1986年缩小20%。这不仅远低于美加澳,也低于日韩,远低于单个劳动力所能经营最适规模②。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未来也不会有根本改观。按黄宗智[5]74-88估计,10年后劳均播种面积将提高到10亩左右,25年后15—16亩。丁长发[6]96-102估计,即便到2050年全面现代化,城市化率达70%,按人口15.34亿最高值计算,农村4.6亿,农业劳动力至少1亿,按18亿亩耕地红线计算,户均约18亩耕地。因此,人地关系紧张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但不足以扭转。
总之,农业所谓“衰落”问题,并非家庭经营这种组织形式造成,先天刚性资源禀赋才是“罪魁祸首”。中国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制度安排,本质上都无法解决人地关系紧张问题,那同样也必然因为劳均耕地过少而产生规模狭小及其衍生的各种问题。但其它组织形式却还会因为农业生产特殊性质而产生各种各样的激励问题。对上述“制度无关论”,国际经验亦可提供佐证。美加澳等大农场中,家庭农场也是最基本组织形式,虽然会引入雇佣劳动,但集体化生产或公司化运作的公司农场基本都没有发育起来。其它发达国家如法德或日韩,家庭农场也占据了主流。
所以,当今农业发展主要问题仍然是如何通过减少农民来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这和变革农业基本组织形式没有太大关系,必须通过城市化和完善社会保障来完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前提。这依赖于经济整体增长,农业自身则必须先考虑“动人”,再考虑“动地”,还没有必要考虑“动家”。虽然存在所谓“刘易斯拐点”和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和农业副业化等新问题,但就农业本身而言,这一是可以通过土地逐渐集中和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来解决;二是反映了农业劳动边际收益仍然过低,这与农户规模狭小、人地关系紧张还是同一个问题。这些新问题与家庭经营并不矛盾,家庭经营不仅存在旺盛生命力,其本身也在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化不断调整,政策弹性极大。还有观点认为家庭经营阻碍了土地市场化配置,农民不愿真正离开土地去从事非农产业,规模经营难以实现。这同样似是而非。因为,制度改革未能“平行推进”,就会产生“不协调成本”。[7]4-14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尚未为农民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制和住房、子女教育安排等,导致了一种缺乏永久迁移的不完全城市化进程,土地不仅承担了生产和财富功能,还承担了就业和保障等功能。而且,家庭经营虽然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但并不否定承包权有序流转,具有强大包容性。
家庭经营不仅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吻合于农业生产特征,而且只要提供合适外部条件,它也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分工需要,这个外部条件就是良好的社会服务体系。更进一步,农场规模是农业竞争力重要决定因素,但长期内无法根本改观的刚性资源禀赋条件下,依靠扩大单个农场规模来实现内部规模经济基本不现实,那就只能寄希望于农场间的联合来发挥外部规模经济。通过农户劳动联合而形成的农业合作经济则刚好不仅能为小农提供合适外部条件,还可以通过外部规模经济来提高农业竞争力,避免农业“衰落”。
三、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道路
刚性资源约束下实施家庭经营,加上实践中还必须考虑公平诉求,“地权分散化”和“耕地细碎化”成为当前农户的典型特征。加上人力资本匮乏、社会服务体系落后等因素,家庭经营至少遇到了以下难题。一是,分散化小农因为交易费用、运销成本等过高的缘故,进入市场困难。二是“舒尔茨悖论”,即农民数量多,但影响力弱,分散化小农无力对抗垄断和资本盘剥。三是,同质同构分散化小农在实现由产品向商品“惊险一跳”过程中,易产生“羊群效应”同步放大市场价格震荡,加上农产品供给弹性小和“蛛网效应”,“谷贱伤农”。第四,为克服小农进入市场障碍,农民探索出了“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模式,但小农先天性缺陷再次暴露无遗,例如契约不稳定、难以标准化、企业收购成本高等。这些问题虽不会对家庭经营产生致命伤害,但广大小农却因此而无法分享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的收益,我们称之为“小农之殇”。不过这些难题并非家庭经营所造成,而是人地关系紧张的必然结果,也就无所谓要对农业基本组织细胞进行否定或改造的问题。现实路径是对这种组织形式进行完善,通过完善其外部条件来提高其对市场经济适生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③。本质上,其最初作为劳动联合与资本抗衡的力量出现。但随着时代发展,它在我国逐渐演化成生产、流通、信用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也不再局限于劳动联合,还包括土地股份联合、与工商资本联合等,承担起农民组织、产业延伸、市场中介、分散风险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功能,对解决“小农之觞”具有先天性优势。从相关法律来看,农业专业合作并不是要否定家庭经营,而是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适当引入工商资本,民主管理,实行专业合作。这既体现了农业合作一般特点,又反映了农业发展现实,真正做到了&ldq
uo;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在当前刚性资源约束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通过农业基本组织细胞与外部延伸条件的有机结合,既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点,又克服了其缺点,还获取了农业规模经济,是建设现代农业一条最适路径。第一,农业合作经济是产业化经营的必然产物。实践证明,“公司+农户”、“基地+企业+农户”等产业化经营基本是双赢选择,可以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对接,但也让小农先天性缺陷暴露无遗。这就需要在公司与农户间引入第三方来协调两者博弈,该模式进一步衍生为“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改良形式。合作社的介入,对企业而言,可以节约与分散化小农的签约、订单执行和监督等费用,保证产品质量和订单履行;对农户而言,可以通过劳动联合来提高对企业议价能力,获得更多产业链延伸收益;合作社还可以同时抑制双方机会主义行为。实践中,该衍生模式已成为一种普遍认同的形式。第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分散化小农通过合作社实现劳动联合,在国内外产业竞争、与工商资本博弈中,对抗垄断盘剥,维护自身利益。第三,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提供社会化服务。现存家庭经营虽然名义上统分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理论上非常完美,但实践中农村集体组织却长期虚置。农业合作社一头连接着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一头连接着千家万户的小农户,恰好填补了这一“真空”,通过集体选择和行动在“统一经营”层次上实现小农难以实现的目标,这对不可分性农业技术进步尤其明显。
四、“假合作社”、内部人控制与小农之殇
从制度创新性质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并非来自政府有意设计,而是“理性小农”在刚性资源禀赋下追逐利润的一种自发选择,既保留了家庭经营这一农业生产最适组织形式的所有优点,又通过引入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来克服小农户进入大市场遭遇的难题,应该是找到了一条农业现代化的合适路子。但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并非割裂的,是一个互动过程。政府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上具有比较优势,应创造条件将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有机结合,将自下而上有利改革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农业合作社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政府推进强制性变迁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政府失灵”而产生所谓“诺斯难题”④。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较“市场失灵”更严重。
事实上,中央政府对农业合作社一直持鼓励态度,并正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种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和补贴纷纷出台。但从制度变迁性质看,这虽然体现了强制性变迁特征,但其仍然会是一个较长期诱致性变迁过程,其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上述诸多政策初衷无疑是善意的,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例如,将原有公司等机构改制成合作社的“翻牌戴帽”、“戴红帽子”行为,少数部门“知假扶假”,达成“利益共谋”,套取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形成农业合作社虚假繁荣局面。本文将这种类型农业合作社统一定义为“假合作社”。《21世纪经济报道》⑤曾表明,“假合作社”可能占了八九成。“假多真少”所产生“柠檬市场”及逆向选择问题,反而使那些真合作社难以享受到政策阳光,诸多优惠只是被少数人获取。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意造成的后果”⑥,但这种“后果”并非“不可预期”,特别是那些“不利后果”。[8]255-260“假合作社”问题尤其可以预期,处理不当,有可能将农业合作社发展引入歧途。对此,本文予以专门讨论。
首先是资本的作用。从国际合作化主流看,合作社本质在于劳动者联合,对抗资本盘剥,保护弱者利益。但我国农业资源长期处于净流失状态,建设现代农业尤其需要工商资本,所以合作社发展中我国并没有刻意排斥资本作用,某种程度上还强调了与资本结合。在资本稀缺其它要素充裕条件下,加上劳动分散,资本会在要素组合和收益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农产品产业链中,资本一般会占据流通和产后延伸环节,获取大部分增值收益,小农则主要集中于低收益产中环节,最终资本雇佣劳动。实践中,即使有明确法律规范,劳动者联合的农业合作社仍然难以摆脱资本强势的格局。
其次是“诺斯难题”。因为市场不完善、农民素质不高等缘故,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具有“政府主导”特征,这具有重要作用。但又如何处理好合作社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关系,保持合作社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呢?从政府内部看,其并非一个整体,而是一个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科层组织。当前,政出多门和部门利益是一个客观存在,少数部门利益尾大不掉加剧了“假合作社”的盛行。例如,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很快,名称多样,由农业部、科协、供销社和银监会等实行归口管理,地方还有人事、劳动、工商、科委甚至畜牧介入,形成实质上“部门主导”。[9]4-7,[10]5-26随着发展合作社上升到国家意志,中央支持力度加大,政出多门和部门利益表现更突出。少数地方为了讲数量、出政绩,搞运动,下指标,定任务,甚至政府亲自牵头,这其中更多应该是利益驱动。政府部门掌握着公共资源分配与使用,权力在缺乏监督情况下一旦与资本结合,就容易达成“利益共谋”,不仅使公共财政为少数人获取,而且可能加剧劳动者被盘剥厄运。总之,一些部门的不当干预可能使合作社走向溃败。
第三,农民自身分化。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公社下均质同构农村社会结构被打破,职业分化、收入差距导致大小农分野日渐清晰。从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史来看,这反映了农村内部资本的形成,实质上是资本作用半径加大,如果农民分层固化,少数大农就可能演化成农业资本家或企业家,小农则可能成为自耕农、佃农甚至破产。我国土地制度维护了农村基础公平,但农民分化已是一个客观事实。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大农户或农村精英作用不容忽视,他们往往凭借自身优势主导合作社运转,一股独大,并常利用合作社来强化自身优势地位。“理论上说得火热,实际上大多数农民自己并不明白合作社。”
⑦如果小农遇到一位强势而小(无)私的大农,那合作社就会很成功,但如果运气没那么好,就同样只是“假合作社”盛行。
上述资本、权力和大农无论谁在合作社运转中获得主导地位,都可能使合作社偏离劳动者联合的本质,成为“假合作社”,或陷入“精英俘获”格局,这严重背离了中央的政策初衷。实际上,上述三种力量天然地很容易结合在一起,完成“结盟”,成为小农的噩梦。当前,中央对合作社发展给予了诸多政策优惠,“假合作社”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上述三种力量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有证据表明目前半数以上合作社并不是农民发起的。仝志辉[10]5-26对此较早持省察态度,“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资本和部门的活力具有双重效应的基础上,资本和部门的选择就是扶持大农、压制小农。现实中‘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组织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张晓山[11]89-96为此提供了证据。
从内部治理结构看,“假合作社”会不可避免遇到“内部人控制”难题。即合作社内部强势领导人利用自己所掌握决策控制权谋取自身利益,损害委托人尤其是大部分普通社员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对组织目标产生不利影响。这主要源自组织内部资本或权力强势所形成一股独大、缺乏监督等原因。实践中,我国农业合作社发育层次还较低,较普遍存在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合作社与成员利益联系不紧密等问题。内部控制上,这些“假合作社”要么为公司控制,要么为大户控制,要么为其它外部力量控制,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内部人控制”有利于资本、地方权力和大农依靠合作社攫取自身利益,盘剥小农,加剧“精英俘获”格局形成,也造就了当前合作社虚假繁荣。
“假合作社”盛行会产生严重社会福利后果。本质上看,“内部人控制”的“假合作社”只是在农产品实现由产品向商品“惊险一跃”过程中打入了一个新的“楔子”,在消费者、市场终端与农户之间充当了一个中间商角色,它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这在一些地方“公司+农户”模式向“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演化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合作社成了一个新的利益追逐主体,不再代表小农利益。这将原来企业与农户双边博弈复杂化为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甚至政府多边博弈,产生了诸多更复杂利益问题,更加剧了当前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复杂性。其不仅无益于帮助小农户实现与大市场对接,还会加剧小农困境。如果小农自由退社权遭到剥夺的话,那么其命运将更加悲惨。Lin[12]1228-1252通过构建一个博弈模型论证了退社自由权对合作社激励机制的影响。因此,即使发展到现在,合作社也不能搞强制,自由退社权对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为关键,《合作社法》“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必须得到根本坚持。
五、未来历史发展趋势
对“假合作社”问题一定要高度警惕,谨防其将合作社道路引入歧途。但我们更不能因噎废食,去否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道路。本质上讲,“假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合作社,他们存在本质差别。“假合作社”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必须在发展中加以解决。从国际合作化运动看,合作社具有内在质的规定性。罗虚代尔自治原则⑧基础上,国际合作社联盟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1)自愿开放会员资格;(2)成员民主管理;(3)成员经济参与;(4)独立自主;(5)教育、培训与信息;(6)合作社合作;(7)关注社区。合作社本质上是劳动者经济联合,以保护弱者利益为目的。无论美加、西欧,还是日韩,都表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既符合农业生产特性,又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只是在具体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必须学习国际农业实践的成功经验,对“假合作社”予以规范或取缔。在把握家庭经营和合作社历史趋势基础上,本文得出以下前瞻性建议。
第一,完善村庄治理结构,落实和保障农户土地产权。
我们不能奢望某一制度安排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家庭经营一方面需要发展现代农业合作社来作为外部条件,其自身也需要进一步发展。经济逻辑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分机制解决了土地私有无法解决的“人人有饭吃”问题,家庭经营则解决了团队生产中激励问题。[3]83-91但也导致了:(1)土地产权不清。集体所有者是非人格化和虚置的,实践中大多由村委会承担,但其与乡政府权利边界又没有清晰界定,征地过程中常表现为事实上的国有化;(2)农村基层组织内在的委托—代理和权力寻租问题。首先,在土地承包权稳定并长久不变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和落实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产权,让土地任何增值收益主要为农民所得。其次,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完善村庄治理结构。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定体制内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实践效果也并不太理想,农民土地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未来也可以适当借鉴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或将村委会与合作社的一些职能结合起来,完善村庄治理结构,让集体成员拥有选择代理人的完整权利。
第二,淡化合作社“官办”和行政色彩,增强独立性和自主性。
经济增长在既定制度下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然过程,政府应主要着眼于为经济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农业合作社发展会是一个长期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可能跨越历史阶段,一蹴而就。历史教训导致许多农民至今说起合作社仍然谈虎色变。今天,部门利益尾大不掉、地方出于政绩考虑,已成为“假合作社”盛行的重要诱因。因此,要严格独立自主、政社分开的办社方针。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政府在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比较优势,应加强顶层设计,不失时机推进改革,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改革有机结合。事实上,政府对合作社的最大扶持就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为其确立一个制度框架,明确其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灵活性,确保其向健康方向发展。如果政府在微观领域干预过多,势必扼杀合作社的生命力。
第三,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对资本力量予以节制。
引入工商资本和企业家才能
是壮大合作社的必要条件,大规模小农与少数大农并存也是未来农业的重要特征。合作社发展中,必须协调好资本与劳动、少数大户与多数小农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合理利益分配与联接机制。这一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至关重要,否则就有可能排斥小农,背离合作社发展初衷。千万不能对劳资关系抱有不切实际幻想,必须通过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对资本力量予以适度节制。从国际合作化经验看,只要恪守合作社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⑨,通过组织结构设计和民主权利结构,适当引入政府监督,是可以解决好这一问题的。
第四,合作社组织形态日趋弹性化,包容性增强。
科斯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概念将交易行为分为市场和企业两种形式,探明了企业本质。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表明,企业和市场不是万能的,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较宽广中间地带,需要一个中间组织来弥补。这在发展中国家因为农业的特殊性质表现得更清楚。这个中间组织就是合作社,其可以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但也需支付内部管理成本。由于企业与市场间中间地带边界较模糊,使得合作社组织形态兼容性很强,弹性极大,可以包容多种具体组织形式,例如向企业和市场上下两端兼容,或发生转化。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竞争能使现存组织交易成本最小化,这是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来源。这也是我们一再强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坚持合作社道路的重要原因,许多农业组织形式都可以很好地与合作社融合起来。
从未来趋势看,因为地区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差异,加上合作社本身的弹性化,农业合作社发展必然呈现多样化和异质性特点,可能会向以下几种形态兼容:(1)由专业合作社向综合性合作社乃至社区性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社不局限于生产专业合作,可能向运销、信贷和社会化服务等综合性方向发展,甚至纳入社区合作、文化服务等。(2)“公司+农户”内部化于合作社,或直接演化成“公司农场”形式。一些成功的合作社可能通过垂直一体化模式,独立创办企业进入市场,本质上将“公司+农户”形态内化,或发展成股份制合作社⑩甚至企业。(3)合作社继续作为劳动联合,成为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纽带,也可成为企业中介来充当与农户交易的工具,无论扮演何种角色,其均应为小农提供社会化服务。不过,未来合作社无论向哪种组织形态延伸或兼容,我们必须明确,“假合作社”都应予以根本否定。
注释:
①本文农业合作社是指改革开放以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农业合作经济,是人们对小农如何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自发探索,完全不同于20世纪50-60年代集体化基础上所兴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②黄宗智[5]74-88估计,在改革初期以粮为主农业结构下,一个劳动力适度规模在江南起码是10亩,华北15亩。何秀荣[2]4-16指出,浙江一个农民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至少可以经营5亩水稻,按现有一般技术装备作业,可经营30亩以上水稻生产,但2007年浙江农户耕地面积平均只有2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总则。
④诺斯曾总结,“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⑤详见:柯志雄,“合作社夹缝中求生存”,《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8月1日。
⑥森曾将此问题分为两种,“有意追求的变化”与“无意造成的后果”。“无意造成的后果”又被称为“斯密主义”或“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理论”,其核心是认为“许多—也许大多数—实际发生的好事通常是人类无意造成的后果”,那种自私和贪婪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去促进社会的利益”,尤其富人在这样做的时候“并非有意为之,甚至并不知道这种后果”。森进一步地将这种“后果”深化为“无意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无意造成的有利后果”,这种后果虽然是“无意”造成的,但却可以通过因果分析合理地预期到,对这种不利后果应该有一个理性预期。这称为“阿马蒂亚·森主义”。
⑦详见:柯志雄,“合作社夹缝中求生存”,《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8月1日。
⑧罗虚代尔自治原则主要包括:(1)入社自愿;(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按市价销售;(5)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6)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7)重视对社员教育;(8)政治和宗教中立。
⑨主要包括“罗虚代尔”自治原则、国际合作联盟制定的“办社标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规定。
⑩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甚至技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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