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经济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表明,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向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因此,所谓制度转型,即意味着“从一种国家或政体被转变或转变为另一种国家和政体”。但是,更为严格地说,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制度转型“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变革,即从以生产资源集体所有制和党政机关控制生产资源的运用为主转变为以私人所有制以及按个人和私人团体的分散决策运用生产资源为主”。[1](P505)
制度转型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理论看来,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从实质上说就是一个制度转型的过程,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取代适应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的过程。系统地分析和透视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转型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制度转型问题。
一、什么是制度转型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转型理论首先探讨了制度转型的内涵。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主义“是一种主要由国家机构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经济制度系统。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产权(包括劳力)要由中央、省或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决定。为了便于实施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得不用外在设计的、主要是指令性的制度来取代市民社会中的许多内在制度,从而中央计划代替市场的自发调节”。
[1](P505)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由于“竞争性市场的信息机制、缔约自由和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被废除,从而导致社会主义经济“遭受巨大的动态效率损失”,“资本存量下降,经济绩效恶化”。[1](P512)面对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二、制度转型的本质要点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经济制度转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互动性变革必须以任何一个大脑都难以完全理解的方式发生。”[1](P523)但是,从制度经济学的立场看,制度转型的目标是要构筑市场制度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其本质要点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人必须掌握其在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权,这包括自由出售自己劳力和技能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寻找信息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迁徙的权利。自由契约和财产所有权的恢复,意味着也必须使对物质和精神福祉的责任私人化。
第二,以前服从中央计划和政府官员指令的生产组织,必须转变为自主的和自负其责的经济实体,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学会自负盈亏。换言之,他们必须学会在严格的预算约束下进行决策。因此,企业必须转变为独立的法人,有缔约自由,包括对所签契约负充分责任。这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的支持,也要有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支持,为此必须培训法官和商业律师。
第三,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作用。“政府存在的根据不是国家宏伟或假想的‘历史铁则’,而是为委托人——公民服务。”[1](P523)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论上承认受规则约束的、宪政的和有限的政府这样一项原则,并在实践中巩固它。为此,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来抑制根深蒂固的代理人机会主义,法治必须适用于所有的政府主体。否则,“只要政府机构不必为自己的帐单付款且凌驾于法治之上,这些本质要求就会遭到破坏”。
[1](P524)但是“制度转型要求坚持政府的保护性职能,……必须建立一个最低社会保障体系来确保起码的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对社会稳定的投资,即使它与形式公正、自由和激励有冲突,也是能够被接受的”。[1](P524)另外,针对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地区间和派系间的紧张关系,一个坚持职能下属化和竞争性联邦制的多层次政府将表现出独到的优势”。[1](P524)
第四,在国际竞争和要素流动的国际背景下,制度转型过程和实施严格预算约束要想获得理想结果,都需要开放的推动。“出国旅行的自由、了解异国他乡情况的自由、进行国际贸易的自由,都有助于向在不同制度下生活了一、两代的人民传递亟需的知识。
同样,必须使国际投资和支付自由化,以开辟发展更优国际劳动分工、转移生产和商务诀窍的机会,并发挥竞争的刺激作用。必须废除货币管制,从而使汇率能够反映世界市场的价格。那样,国内市场将能够受世界价格的引导。”[1](P524)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在有些社会主义国家里,这些本质性制度转型实现得比另一些国家更快、更连贯,但常常要面对大众的不满和不利的选举结果。而在另一些国家里,这些本质性变革实现得断断续续,也很不全面,因而“它们的各项制度至少有一部分是矛盾的,决策者们仍在靠有助于模糊市场信号的制度来运转(软预算约束)。
而且各项改革有时循一条曲折的路径推进,它误导着私人的协调作用,打击着私人的创造性,有损于生活水平”。[1](P525)
三、制度转型中政府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指出,没有集体行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转型的上述目标就无法实现。“政府的权力必须靠政府的权力来消除。”[1](P525)换句话说,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转型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为确保面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得以完成,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政府必须制定并执行民事和商业法律方面的规范,并要使这些法律扎根于一套新宪法中。法庭和警察必须学会实施新的法律,各种政府机构都必须受到监督并变得可加以稽查。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就制度转型的起步而言,这是一项主要的任务。
为此,“原先由政府拥有的企业都必须公司化,即必须脱离合为一体的政府部门,变得能够按严格的预算约束追究责任。绝大部分商务活动都必须私有化:以前集体持有的所有权必须以某种方式分别划归个人所有。实现这一重要制度变革的一个途径是向所有公民发放凭证,使公民能够用这样的凭证在拍卖中收购自己选中的政府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从房产到大公司和拥有并经营基础设施的共用事业部门的股份”。
[1](P526)当私有化逐步完成,取得商业成功所必备的条件被逐渐创造出来之后,政府还必须颁布一部商法和明晰的破产法,以便使缔约自由具有实质内容。此外,为了使私有制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运作并减少欺诈风险,必须有一个严密的司法系统、各种公共登记(土地权、股权等等)和专家监督机构(银行监管和商业标准仲裁等)。
第二,培育和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指出,从一般意义上说,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不一定非要通过集体行动才能建立。“考虑到一般西方政府的实际轨迹,注意到西方支撑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大多是长期演化过程的结果,人们可能会对用集体行动建立资本主义提出怀疑。
怀疑的程度可能因历史经验、共同的价值观及规范和因国家而异。”[1](P527)但是,对于一个制度转型国家,一个正处于新发展之中的市场经济来讲,政府在培育和支持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等内在制度上可以作出巨大贡献。如政府在限制制度转型过程中高得不成比例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就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因为目标清晰、连贯和有限的集体行动可以提供一些使新规则得以定型的固定基点。而且在全系统体制转换的极端情况下,创设基本制度“蛛网”,政府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
“这一点在信用和银行业,以及提供旨在避免银行崩溃和商业欺诈的遵循谨慎原则的监管方面似乎尤为紧迫。形成金融秩序方面的滞后代价极其昂贵,因为货币和信用取决于可信赖的制度,且在运转良好的市场经济中起着核心作用。”[1](P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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