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证券投资论文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九十年代初,股市初建,深圳市政府为稳定初创的股市,适度调节炒股收益,抑制股市投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于1990年7月1日起,试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规定对卖方征千分之六,1990年11月23日起,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不久因市场环境影响,又调整为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三。“1991年底上海继深圳之后也开征了股票印花税。紧接着,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至此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了。”1993年底,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人,采取中央与上海、深圳两市“五五”分享的办法。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适当调节参与者的收入,1997年5月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买卖双方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五;目前,又将此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另外,国家将印花税收人调整为“八二”分享比例。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二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为遏制股票市场短期内的非理性投机,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
通过考察证券交易印花税(严格的说应该是股票交易印花税,因为目前对债券,基金以及衍生品如权证等证券衍生品并不存在印花税)的产生至今的这十多年的历史,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是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初衷完全是为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所迫――国家为防止出现股市因投机过度大幅波动而带来的不稳定局面。因此并没有通过立法的手段来确认印花税的征收。成文法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与资本市场高速扩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难以事先预见的情况存在矛盾,通过国务院授权来调整印花税的税率在短期内有助于及时化解证券市场的出现过热或者过冷的状况。
二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游离在i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所附的税目表之外的,并且其基本单位是“‰”,税率是相当高的。因为在税目表中以“‰”作为基本征收单位只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这两类和证券丝毫无关的税目。探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没有对证券交易所得开征资本利得税。为了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控,印花税就担负起代征资本利得税的功能。
三是印花税的税率浮动成为日后管理层调控股市的一个有利工具:当管理层认为股市过热需要降温时候便提高印花税税率;反之当股市低迷需要有利好消息刺激股市的时候便降低税率。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提高到千分之五,股指下跌了500多点,跌幅达30%;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到千分之三,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率再次调低到千分之二.当天股市就产生了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二调低为千分之一,调整后股市行情一路走高;2007年5月30日受财政部宣布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打压,中国沪深股市大盘周三(5月30日)遭受重创,上证指数和深成指跌幅均超过6%,个股普遍出现跌停。印花税的调控性与政策性非常之强,每一次调整几乎都伴随着股市的大幅度波动。
第四、随着股市规模的扩大,投资者的日益增多。印花税这一块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财源。“1997年税额已突破230亿元,较1993年增长10倍以上,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管理层因为“摸着石头过河”而带来的法律依据问题。从税收立法看,现行的依据只能是套用《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1个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和13个税目“权利许可证照”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的一般原则显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是指不动产范围,比照执行理由并不充分。“栏目里产权转移书据,而这一栏目实际上是用于不动产的”另外印花税是对各种书立的凭证课征的,而证券交易是一种无纸化的字码符号交易,交易双方并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书立凭证,有悖于印花税的规定。”所谓的“印花”在目前普遍的电子化下已经不再是其早先为公众所熟悉的纸制印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在股票无纸化和交易电子化的条件下,股权转让只是投资者股票账户中电子数据记录的变动,以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凭证十分勉强,法律依据不足。而且,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扣划,与一般印花税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加贴印花税票自行完税的方式也有很大区别。
其次,如果认为对股票征收印花税是合法合理的,则无法解释为何不对同处证券市场的基金和债券或者衍生品如权证征收印花税?“目前,我国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有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基金等。而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交易不征税。这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能全面调节证券交易,限制了其杠杆作用的发挥。”对于债券而言,因为目前的债券多数为国企所发行,似乎可以理解为国家的免税规定,或者理解为是一种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对于不征收印花税可以说得通。对目前存在的权证而言;权证记载的是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买卖其本身所指向的股票的一种权利,其是以股票为本体的衍生品。股票交易需缴纳印花税,而以股票为基础的权证反而不需缴税,逻辑上无法理清,有悖于税收的平等原则。同理可以推知像投资基金也同样要缴税。
再次,在国家通过让印花税同时承担资本利得税功能的情况下,出现了投资者无论盈亏皆要缴税的情况。这种问题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显示得更加明显。文中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全部视为实际年所得。指出股市 获利将计入“12万元”口径,也就是说一个投资者在股票市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对造成了对中小投资者很不利的局面。按照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投资人参加股票交易,买卖双边均要交0.1%的交易印花税和0.3%的交易佣金,投资人一次买进和卖出一种股票,一进一出差不多要支付0.8%的交易费用,其中的印花税即达0.2%。因此,可以说股票交易所得已经是税后所得。对年交易收益12万元以上者收税实际上就是二次征税。股票交易所得,同其他交易所得有所不同,以年收益12万元来说,这可能是投资人在一个不停的买进卖出,有赚有赔的过程中所得,其间已经向国家交纳了很多次的税,国家再收税于情于理皆说不过去。
三、展望解决之道
实际上如果理解了当前的印花税集合了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的双重功能的话,那么就能明白印花税为何存在缺陷。如果任由实际上集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功能为一身的“印花税”继续存在的话,可能也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举不胜举。即是有,却不依法而行的也是屡见不鲜。是否有依据似乎不是很重要。从1988年颁布至今,快20年曾改动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就可见一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而历年对印花税率的调整早就突破了千分之一的上限。并且按照印花税条例,股票交易印花税应当属于产权转移科目,其印花税率应当为万分之五,而这些年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却一直远远高于万分之五的水平;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并不是很在乎这个税到底应该如何定位如何称呼,他们在乎的是在股价是否能真实的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能否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相符。并且不必被各种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所困扰。因此如何非要有所改变的话那就是对证券市场的各种投资对象一视同仁的征税而不只是仅仅针对股票交易。
在我们还没有达到完全法治的情况下,税收的任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税收法定原则还不能成为现实。印花税应该还将长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希望相关的部门能在决定开征某一税种或变化税率的时候能多做一些理性的分析和实证使得纳税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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