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证券投资论文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利益失衡的表现
我国基金业起步较晚,基金管理行业的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诞生。经历了初期无序发展的阶段,以1997年10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1998年3月封闭式“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的成立,拉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在封闭式基金试点初期,管理层给予新股配售的扶持政策,为基金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催化剂,在给基金输送高额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为基金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和掩护。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规模的“跳跃式”发展
从1998年3月27日第一只规范的封闭式基金成立算起,在短短十年时间内,我国基金业完成了从封闭式基金为主到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转化,从资本市场基金到货币市场基金的创立,从中资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的历史性跨越,达到了成熟基金市场需要近百年时间才能达到的规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值得关注的是,基金规模0发展到1万亿元耗费了9年时间,但从1万亿元飞跃到3万亿元却只经历了2007年内半年不到的时间(图5-1)。截至2008年12月31日,基金持有12788.74亿元的A股流通市值,占沪深A股流通市值44419.11亿元的28.81%,对比1998年基金持有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0.55%,可以说基金已经成长为A股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2)、基金业在机构投资者中一“基”独大
2008年上半年,我国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目前占A股流通市值近50%,其中基金持股比重就超过了A股市场的30%。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我国机构投资的代表,可谓是一支独大。狭义上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五类:退休基金、慈善基金、家族基金、大学基金、保险基金以及信托基金;从广义上还包括不拥有投资资本但从事投资活动的一类公司,即代客理财的金融机构,包括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在我国2005年以前股市长期的单边下行行情挫伤了大部分券商的元气直到现在难以独撑大局,证券市场监管的强化又迫使私募基金出局,商业保险与社保资金还不能形成市场主流,共同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代表成为了证券市场的主角。机构投资者的一支独秀式发展只能使我国资本市场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破坏了基金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退休基金、保险、年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是共同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助力。
二、利益失衡现象的后果
当我们用超常规的手段将基金发展到目前的状况后,在历史因素和现实导向的冲击下,现有的利益失衡将面临一系列嬗变的可能。
(1)影响基金业自身生存发展
从最直接效果看,基金业利益失衡将会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业本身的生存发展。在法律意义上,基金是为委托理财者谋利益的投资工具。而在成熟市场,比如美国,基金(特别是退休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确实是普通投资者的一项重要理财工具,此外还承担着特有的社会责任,对股市运作起着稳定协调的作用。在我国,基金反而沦为股市动荡的推波助澜器。在既不为委托理财者谋利益,也不承担其作为机构投资者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只在乎能否对原有基金扩募,能否继续发行新基金,这样的基金既是对投资委托者的背叛,也是对稳定股市的背叛,对市场经济的背叛。基金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持续下滑,一方面为投资基金的潜在竞争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成长壮大提供了机遇,进一步挤压了自有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降低了自身产品需求---潜在基民的消失和可能“赎回潮”的发生会引发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危机,加之在不健全的治理机制下“逆向选择”和“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的存在,基金发生巨额亏损甚至于清盘的不确定性同样存在。
(2)引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基金业陷入困境将进一步引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证券”而非“股票”的模棱两可的特点,吸引了老百姓手中的零散资金,但我国目前的基金基本等同于国外认定的股票基金,在股市发生较大波动时将容易引起基金的赎回风潮,而基金的赎回必将对股市产生重大打击,使得股市走强的心理预期进一步下调,股市进一步下跌又引起新一轮的基金赎回压力,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在没有政府强力措施的干预下,股市会下跌到正常预期值之外,加重金融风暴的爆发几率。
三、完善对策
私募基金的发展,完善了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层次的分化。不同风险偏好、不同投资需求的基金持有人都将得到满足,喜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私募基金较公募基金更显灵活的操作手段。细分后的基金持有人将会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利益协调发展和基金业发展潜能的扩充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全面均衡推动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实现基金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协调基金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举措。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zqtzlw/131104.html下一篇:抵押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