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证券投资论文
1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普遍的、关键的制约因素就是融资困难。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有外部的客观因素,又有企业内部的主观因素。
1.1外部的客观因素
1.1.1传统上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构成。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从该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受到其所有制性质导致的资金运用软约束,中小企业是其“惜贷”和“慎贷”的对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银行同样面临着不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经营效益差、风险大等问题,更加难以向中小企业贷款。地方性商业银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由原有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政府偏好的项目,并且业务范围窄,严格限制于城市之内,难以满足客户跨区域业务发展的需要。
1.1.2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等。然而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很难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因而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在股票上市方面,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企业,比中小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更有优势。
1.1.3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发育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是还缺乏专门服务干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还是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虽然近年来区域性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但是这些机构受到利益驱动有与国有金融机构服务趋同的趋势,对融资迫切的中小企业发展不予支持,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目前新成立的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受到资金实力、服务水平、项目所限,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融资服务。
1.1.4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在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总体上相对滞后。直到2002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才颁布。虽然其的实施为中国中小企业确定了基本指导方向,但由于仅此基本法,没有更多相关的配套法律出台,实行时遇到很多空白点,无法做到利用法律来消除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竞争障碍。
1.2企业自身的主观因素
1.2.1自身的管理缺失。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缺失,产权模糊的情况,因此由此引起的高风险经营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根源。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及降低了资金利用的效果,这严重影响了其良好融资信用的建立。其他对融资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有:企业资金管理粗放、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账目透明度不高、财务数据失真、银行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等。
1.2.2中小企业实力有限,缺乏足够的抵押和担保。随着金融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 金融机构以传统的贷款扩张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以贷款安全性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对少数大中型企业外,几乎不再发放依据客户信誉的信用贷款。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物也就很难得到贷款。而多数中小企业实力有限,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进行担保,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
2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融资难已成为阻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仅仅靠一方的力量是无法真正解决的,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在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三者之间形成正常的市场经济关系,才能获得成功。
2.1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要改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企业自身是关键。企业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影响其融资的内在原因,也是畅通融资渠道的根本途径。
2.1.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首先,中小企业应积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治理结构。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因此要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其次,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对企业发展方向和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沟通,使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与前景有足够的信心。
2.1.2重塑市场定位,树立品牌意识,提高自身实力。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关键还是要提高企业实力,使银行自愿为中小企业贷款。这种自愿其实就是真正的商业利益驱动,而非政策指令强制。
2.2外部的扶助措施。
2.2.1深化商业银行改革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首先要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要改变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的约束条件,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各项制度,推出满足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扩大抵押贷款范围,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其次银行要积极加强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2.2.2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首先要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作为重要的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其次要建立区、县一级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应该按照《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筹建信贷担保体系的分支机构,从制度上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也为中小企业贷款创造必要的条件。再次,积极探索建立全国性信贷再担保机构。最后,应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通过设立贷款保险机制,可分散或适当转移风险,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放贷积极性。
2.2.3地方政府应尝试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要短期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债俗称“捆绑发债”,是组织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管理规范、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的中小企业,以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联合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企业债,可以有效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担保不足的矛盾,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2.2.4健全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制与信用环境。立法先行是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规范各类小额信贷活动的重要措施我国虽然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广大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但还应该更为细致具体的制定相关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
2.2.5促进引入私募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外创业板上市。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有效弥补其他融资方式的不足,因此国家应该从政策支持其发展。同时应该积极鼓励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到海外创业板上市,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拓宽这些企业融资渠道和视野,而且能够增强他们国际化标准规范管理的意识。
总之,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金融机构、政府以及中小企业等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只要政府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金融机构注重改善经营机制,努力创新,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中小企业更积极地规范融资行为,提高信用,增强融资能力,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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