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证券投资论文
一、我国发展汽车金融公司的背景与初衷
2000年前后,为了加入WTO,我国与各缔约方就开放服务贸易问题进行了艰苦的谈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涉及汽车金融服务。入世后,根据入世承诺,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11月12日,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允许国内外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国内开办汽车金融公司,开放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及相关业务。至今已先后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并开展业务。在这一过程中,国内有关金融和产业管理部门,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这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入世的要求,同时也是看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汽车产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汽车金融公司是现代汽车销售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它依托整车厂商,服务于厂商的市场开拓,带动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和整车企业生产资金的尽快回笼,使企业的再生产能够在较为宽松的市场需求环境中顺利进行。
汽车消费信贷,因其专业性强、风险构成复杂,其风险和成本一般高于普通的财险项目。因此在国外,汽车消费信贷主要由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上一度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几乎包办了全部贷款量的95%。但银行直接面向消费者,工作量极其庞杂,为了规避风险,银行通常要求顾客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贷履约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在当前的制度和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也无成熟经验与手段控制汽车信贷中的风险。因此,发展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协调厂商与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目标,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准和系统性,将从整体上降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二、入世以来我国相关承诺的履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我国加入WTO有关汽车金融服务的承诺及其在过渡期的履行状况
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按照WTO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承诺自加入WTO之日起,允许非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提供汽车贷款融资;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后,允许外国银行进入当地货币交易市场,在经济特区及部分特定地理区域内,享受与国内银行同等权利;五年后,地域及客户限制将全面取消。但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本着开放必须有利于我国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汽车服务贸易运作方式和管理经验、对部分幼稚产业在WTO相关规则允许范围内适当保护的原则,在具体的开放进程中,把握了一定的节奏和范围。2003年通过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出资人、经营地点、业务范围和风险监管方面作了适当规范。主要要求出资人必须是汽车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服务于汽车消费信贷或向汽车厂商及其销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资本的50%等。但在《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领域内,依照GATS的非歧视性、国民待遇和贸易逐步自由化等原则对境内外的投资人完全开放,基本上完全履行了入世前的有关承诺。
2、入世以来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核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这是银监会核准开业的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紧接着,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也先后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境内已有八家中外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营运(如表1所示),现代、宝马等汽车金融公司也在筹备当中。
在已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中,整体上发展并不平衡。像一些开业较早的金融公司,在银行收缩车贷业务期间,通过与整车厂商的销售服务网络合作,获得了稳定的发展,如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共办理了8万多笔汽车信贷的零售业务,顾客通过贷款购买上海通用汽车公司产品的比例也从去年的8%增长至今年一季的11%。但另一些经营时间较短的汽车金融公司,则由于市场策略和管理经验方面的问题,业务拓展不尽理想。从业务范围来看,汽车金融公司针对厂商和销售服务商的融资服务还不多见,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个人消费信贷上,产品主要包括弹性信贷和标准信贷两类,在价格上,其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商业银行1%-2%,但在审核程序和担保费用上相对效率较高、成本较低,造成实际产品的总价格与商业银行相差无几。
3、当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在加入WTO以后,汽车金融公司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困扰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问题有待解决。
(1)个人征信体系仍不健全,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长期以来,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一直是困扰商业银行开展车贷业务的瓶颈,要有效控制风险,根本解决办法是建立一个信息畅通、覆盖面广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氛围。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才刚刚开始构建,远远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的现实需要。因此,汽车金融公司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自己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客户的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调查和评级,不仅难以提高风险防范的效率,还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加大了经营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金融公司甚至整个汽车市场的发展。
(2)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成本较高。在发达国家中,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通过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由于我国的资本项目受到管制,汽车金融公司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业务,因此,汽车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而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更大。一方面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其次,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大都成立时间不长,不具备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很难以同业拆借利率拿到钱,而中长期贷款所需的资金。如果向银行借款,则1年期的贷款利率至少在5%以上,利率显然过高;而通过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筹集资金,由于汽车信贷目前本身属于风险较大的业务,这种筹资方式在可行性和成本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所有这些造成了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筹资相对困难,资金运作成本较高,削弱了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的优势。
(3)业务单一,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购车贷款业务、经销商采购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等8类业务。但从入世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受资金、人才和政策的限制,其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汽车消费信贷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业务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如表2所示)。国外汽车金融公司丰富的业务组合,使之能够对顾客价值进行深入挖掘,获得多样化的利润来源,同时还分摊和平抑了各项业务的经营风险。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单一,无法满足顾客在旧车贷款、置换、租赁、及其它代理服务上的需求。业务主要集中在当前风险较大的消费信贷上,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手段单一,造成汽车金融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不大幅提高信用门槛,限制了其市场开拓的力度,服务汽车产业的能力受到限制。
(4)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质量难以控制。同样是受《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限制,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也就是说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在国内构建自己的销售服务网络,经营地点仅限于注册地。因此,一些公司为了更大限度的提高市场的覆盖率,采取与整车厂商的销售网点合作的形式,由经销商代为销售其信贷产品。但经销商在经营目标、风险评价与管理能力方面与汽车金融公司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汽车金融公司往往也只能通过其母公司对经销商施加有限的影响力,难以想象汽车经销商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三、保护期过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的思考
1、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竞争与合作
汽车消费信贷在发达国家是一项利润丰厚的金融业务。前几年,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收缩这项业务并不是因为市场本身不够成熟,而是银行在风险评估、客户管理方面未能形成有效率的运营模式。汽车金融公司特别是经营时间较长的公司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借助与厂商和经销商天然的密切联系,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客户开发与风险管理经验。但离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其服务网络和资本规模都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这就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重新规划各自在市场中的比较优势与定位提供了契机。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本积累、完备的服务网络、方便的融资与再融资渠道,可以专心地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和销售完成后的网点支持,而将需要较高专业化服务的小额零售业务与客户跟踪管理交由汽车金融公司去完成。
2、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业务领域的拓展
入世之初,开放国内汽车金融市场的同时,在开放的范围和节奏上进行了适当把握,主要为了避免对国内的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造成剧烈的冲击。现在国内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外资银行已逐步获准经营绝大部分的人民币业务,国内汽车产业在产能、制造水平和服务网络上也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购买国产汽车的消费者(主要是合资品牌),不仅未对国内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造成冲击,还推动了国内汽车市场需求的发展。因此,适应现实条件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对汽车金融公司对国内汽车产业的影响进行重新评估,从服务于产业发展的角度重新对其功能和业务领域做出界定,适度放松对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网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以其专业化的服务来服务于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
3、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政策引导
在探讨汽车金融公司对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时,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当前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基本上都有外资背景,业务也主要是服务于其母公司的国内合资企业。如前所述,一旦市场进一步开放,汽车金融公司将很有可能成为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中的主导者,其拉动母公司产品市场,提高母公司盈利能力的效用将日益明显。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的母公司一般都是整车厂商,这种服务效用具有典型的排他性。而国内自主品牌的汽车厂商和有关金融机构,出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涉足这一领域。而汽车厂商仅仅依靠银行能否获得稳定的金融支持是值得怀疑的,这是因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在服务于汽车产业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目的在于获得存贷款利差,而不在于保证对一个具体汽车企业提供稳定连续的金融服务,缺乏保证汽车销售稳定增长的自身利益关联。这一现实显然不符合近年来产业管理部门推动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有关部门应适时考虑通过整合自主品牌汽车的需求,联合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和自主品牌整车企业等,共同构建专门服务于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金融平台。这将改变以往单纯由产业链的前端推动企业发展为产业链末端的市场拉动与前段推动相结合,做到既在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上积极引导,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积极作用,政策支持的效率将大大提升。
4、推动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国内汽车企业国际化经营
近几年来,国内汽车产业的对外出口获得了长足的进步,2006年整车出口达到34万辆,国内汽车厂商纷纷筹划国际化经营,以求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空间。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国际化经营对企业在资金、网络、技术和消费者研究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国外汽车厂商,国内企业在这些方面居于弱势地位(如以资产规模来看,即便中国最大的汽车企业东风汽车公司,至2000年其总资产也不及戴克公司的四分之一),这就加大了国内汽车厂商拓展海外市场的难度。如果能够获得汽车金融公司稳定连续的金融支持,一方面使企业能获得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同时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客户开发,增强企业集团自身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向经销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库存车、不动产融资等服务,可有效协助整车企业构建海外营销服务网络,加速海外市场开拓的进程。因此,国内产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适当考虑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整车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开放相关业务,在其融资渠道和业务领域和机构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鼓励他们随国内汽车企业一同走向国际市场,为汽车企业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入世以来,我国无论是汽车产业还是汽车金融公司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面临的市场环境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保护期过后,从不断提升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出发,应积极推动汽车金融公司的进一把发展,并将其发展置入汽车产业整体发展的规划之中,与推动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发展和整车企业加入国际化竞争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汽车产业的作用,确保我国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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