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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版权专有性与资源共享性的冲突与协调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计算机网络


【摘 要】“三面向版权现象”的出现,一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二是因为我国目前版权保护法律存在不足,突显了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性与作品的版权专有性之间的冲突,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来协调二者的冲突。
  【关键词】版权专有性 资源共享性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04年在全国各法院向众多网站提起了几百起著作权(版权)侵权索赔诉讼案。做法是:从互联网上搜索文章,与作者签订文章版权转让合同,“买断”该作者相关文章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版权);发现有关网站上登载相关文章后,以对方侵犯其版权为由发函索赔或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赔偿。截至2008年底三面向版权公司已通过版权侵权诉讼的和解或者判决,频频索赔,获利上百万元。专家将这种类型的公司及其引发的讨论通称为“三面向版权现象”。
  “三面向版权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科技不断进步,新作品使用方式不断产生,现有法律规定不足造成网络环境下作品版权专有性与网络资源共享性之间的冲突。
  
  一、版权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资源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资源被使用。”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二者之间的冲突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版权专有性与网络资源共享性的冲突
  版权是“客体共享,利益排他”,客体的共益性和利益的排他性就使版权保护与公众的信息共享存在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随着网络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应用,作品的发表、复制与发行不再单纯依赖出版商,特别是对于许多原本就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普通的用户都可以轻易实现复制,通过互联网很快就能进行广泛传播。但是,在这种技术条件下,版权人的权益也受到威胁。
  (二)版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公共利益空间受到挤压
  近几年来,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全面保护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纷纷出台。如世界版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版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极大地提高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随着版权保护的不断扩张,资源共享的范围必将相对缩小。
  (三)信息的快速传递、更新与版权保护的时效性的矛盾
  版权的时效性,即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对版权采用时间限制,是出于对权利人拥有智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会公众利益二者的平衡来确定的。一方面它尽可能合理地让权利人收回在智力成果的完成中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的投入,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鼓励人们创新获得版权;另一方面,它又不让权利人享有绝对的垄断权,使社会公众能有机会利用过了保护期限但仍存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以便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文学艺术的繁荣。
  
   二、版权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冲突的解决
  
  为促进网络文化以及整个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我们必须寻求合适的方法既要妥善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保护作者的利益,又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共享。
  (一)利益平衡是协调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基本点
  利益是信息共享和版权保护冲突的焦点,而利益平衡则是解决这对矛盾的根本。我们要在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平衡,确定在二者所共同促进的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上。
  从“三面向版权现象”来看,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上作品快速复制、快速传播成为可能。这就让我们对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平衡提高了难度。必须通过寻求新的制度、新的方式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二)对版权人利益实行必要的限制来实现二者之间利益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对“三面向版权现象”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个方面寻求突破口,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从“三面向版权现象”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笔者认为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有性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扩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范围,在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精神性权利的前提下,适当限制网络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扩大第三人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即对于一些非营利性的、仅供学术和科研交流的网站进行转载复制一些为了科研交流的文章时,只要表明了作者、指明了出处,就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应该认定为侵权。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现行网络版权制度是授权许可制度模式,既要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既要经过作者授权,又要支付报酬。但在网络环境中,既无法及时完成“海量作品”的“海量许可”,又无法成本经济地收取和落实与分配版权许可使用费。笔者认为授权许可的基本模式操作性差,不适合互联网上作品的转载。必须寻求既能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文化传播与发展的模式构建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
  笔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修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将网络媒体视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报刊,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另一种方案是恢复2006年11月20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删除的2004年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以上是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个方面来探索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冲突的方法,只是初步构想,也可以根据我国现实情况选择其中较好或者更好的方式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实行。
  
  参考文献:
  [1]高云鹏.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新变化[j].电子知识产权,2007,(11).
   [2]林茵.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1).
  [3]吴汉东.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威.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之新探[j].改革与探索,2007,(6).
  [5]李昕.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与协调[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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