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计算机网络
摘要:信用信息共享对于防范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信用信息共享不可能自发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而是需要另外的机制设计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第三方的介入。利用博弈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分析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内部机理,提出了政府介入信用信息共享,并使原本不具有可置信的惩罚和激励措施具有可置信,改变参与人的预期效用和最优策略的选择,从而改变信用信息共享的状况,促使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关键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设计;可置信;外资征信机构
1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分析
信用信息共享能够促进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扩大可供消费信息资源的总和。即范·瓦里安在团体消费模型中所说的消费集扩大,合理的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互利的行为,促进银行与借款人的重复博弈,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原有的均衡而言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在对信息共享不设定使用代价和条件的情况下,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不仅具有成本低、信息全和效率高的优势,而且能扩大信用交易,刺激消费需求。
(1)信用信息共享困境。
然而,现实中这样的增加整体利益,却不减少单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却很难达成。造成这种结局的最关键原因是博弈的多方陷入了“囚徒困境”——一种稳定性非常强的纳什均衡。摆脱这种困境需要非同一般的制度安排。表1为参与银行的得益矩阵,其数组中的第一个数字为银行a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银行b的得益。
如果双方都选择提供虚假信息,则双方收入都为0,成本也都为0,总收益都为0。如果对方选择提供真实信息,而自己提供虚假信息,则收入为3,成本为o,总收益为3。如果对方提供虚假信息,而自己提供真实信息,则收入为0,成本为1,总收益为-1。如果双方都提供真实信息,双方收入都为3,成本都为1,总收益都为2。这里的模型假设为最简单情况,即整个信贷市场只存在两家银行,实际上也可将对方银行认为是除自己以外的所有其它银行,而提供虚假信息也可延伸为不提供信息而搭便车或只提供信用差的客户信用状况而保留优质客户信息等策略。这里用一次性博弈简化了模型,实际上如果没有触发策略,即使是无限次重复博弈,博弈双方仍然无法走出困境。
对银行a而言,考虑以下两种情况:①如果其它银行都提供关于借款人的虚假信息,则自己面临提供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两种选择,显然提供虚假信息的收益0大于提供真实信息的收益-1。②如果其它银行都提供关于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则自己提供虚假信息的收益3大于提供真实信息的收益2。即无论其它银行选择什么策略,自己选择提供虚假信息的策略都是最优的,而其它所有的银行都是这种思路,况且都能预测到对方的最优策略,那么(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策略组合就是非常稳定的策略选择,(0,0)的得益组合是必然的结果。以上为具有唯一最优解的纳什均衡,即“囚徒困境”。
(2)机制设计理论。
为了摆脱这种稳定性非常强的困境,推动信用信用信息共享,国内外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非常有益的思路,比如改善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构建有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法律制度,提升信息技术方法等等。本文将以机制设计理论为理论工具,从提高银行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积极性,促使银行选择提供真实信息策略,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的良性发展等方面出发,作出一些探讨。
2 对策和思路
要使得信用信息共享良性发展,成为一个可实行可实施的帕累托改进,则必须改进机制设计,使之满足参与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
对于参与条件,银行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积极性不高是因为都能预测到零收益的所得。如果这个预期收益改变,使其预测结果转变为双方都提供真实信息,即(提供真实信息,提供真实信息)成为必然策略组合,得益矩阵成为(2,2),则双方的参与积极性将得到很大提高。本文接下来的部分,将阐述怎样改变机制设计,使之满足激励相容条件,则这一预期得益(2,2)将得以实现,参与条件将得到改善。
为了满足激励相容条件,则必须改变银行的得益矩阵。在没有其它任何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参与人都选择提供虚假信息,使得双方陷入稳定行非常强的纳什均衡。如果将机制设计为:①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参与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比如直接罚款,或者预先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使其声誉受损,给予信用等级降级等等。假设此惩罚使得提供虚假信息的银行的得益为-5。⑦对于提供真实信息的参与人实施奖励激励措施。比如给予适当的成本补偿,或者直接给予市场化的回报,即以信息质量论价格,或者扩大其良好声誉,给予信用升级等等。假设这些得益为5。则新的得益矩阵变为表2所述。
在此条件下,(提供真实信息,提供真实信息)成为最优策略组合,而双方各得7的得益(7,7)成为必然的得益组合。这一结果同样也是稳定性非常强的纳什均衡,不改变假设条件,则这同样是不可能改变的唯一最优解。双方都提供真实信息,使得信用信息共享得到强化,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除以上银行内部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外,推进商业化征信体系也是信用信息共享的一种重要补充。就国内当前情况来说,一方面,信用征信机构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真正树立,缺乏公信力,低品质的信息产品供给压抑了信息需求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高质量资信评估产品供不应求。目前,国内高层次的资信产品需求与低质量的资信产品供给不匹配。(1)政府应从法律法规和激励措施等方面推动商业化征信机构的健康发展。(2)应加大引进外资征信机构的力度。外资如香港、欧美等地的征信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大力引进外资征信机构能推动和促进国内征信机构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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