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信息安全
摘 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也已经走入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然而,面对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和自由享用的需要与传统的“保留所有权”的著作权政策的矛盾也逐渐突显出来。因此,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信息的分享要求,并遵循现有的法律框架,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实行“保留部分权力”的许可协议等方法,为公众提供一种更加灵活而且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因此,本文将主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一个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背景;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大,是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随着数字化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也迅速的发展,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息的高速传播和自由享有已经成为一种趋现状。面对这样的现状,我国现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1991年6月1日执行)已经暴露出了它不能适应这种现状的一些问题。因为,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所保护的各类作品创作、传播和复制的方式也逐渐的趋于数字化。虽然,各类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复制逐渐趋于数字化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但是数字环境下侵权盗版行为的方式、规模和手段等也变得更加隐秘,扩大了对社会的危害力。
1 数字化时代下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主要是阐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起到一个调整的作用。一切的文化作品都是源自于作者的创作,这些作品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艺术想象和艺术加工的形式将其表现出来,而创作者对其作品就拥有所有权。因此,传播者在将作者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时一定要取得创作者的许可,并向创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面对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创作者的所有权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受到了极大的危害。因为,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著作权所保护的各类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复制也已经逐渐的趋于数字化,虽然这样可以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但是侵权盗版方式和手段等也逐渐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发的隐秘,扩大了对社会的危害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已经出现了弊端。现有的著作权法在面对数字化时代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数字化时代提出适应其发展的方式,比如知识共享等。因此,我们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应该从这方面着手。
2 数字化时代侵权盗版行为的变化
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侵权盗版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其对社会的危害力更大。那么,数字化时代侵权盗版行为有那些变化呢?下面我们就将针对其发生的一些变化进行简单的分析。
2.1 更加难以发现侵权主体 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使得侵权盗版行为中原本需要在专业设备上进行的复制印刷、出版等过程变得更加简单,只需要在计算机上进行即可。而且人们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也不再需要特定的介质,只要通过网络访问即可。由此可见,数字化时代不仅为大众带来了方便,同时也让侵权盗版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的主题更难发现。
2.2 侵权盗版行为更容易得逞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数字存储技术将传统的载体出版物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储起来,然后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复制即可进行传播。然而,因为操作简单、高校,盗版侵权行为也就变得更加容易。而且随着数字化存储设备的高速发展,现在很多的东西只需要一个U盘或是移动硬盘等即可存储。这些都为侵权盗版行为带来了便利,使其更容易得逞。
2.3 侵权方式发生变化 数字化环境下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后果相对于传统环境下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受到范围的局限性而言,因为数字化环境的无地域性,使得行为人、行为对象或是行为相对人都能够摆脱地域的限制,通过网络达到其目的。另外,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行为人利用数字技术就可以对他人作品进行合成和改进,然后拼凑成为自己的作品。由此可见,数字化时代下侵权方式也越发的多样化。
3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
为了适应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保护著作权的要求,人们提出了知识共享组织这一理念。知识共享组织是以知识共享为理念,并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向公众提供免费的一系列“保留部分权力”的许可协议,为创作者的创造性成果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式。
3.1 知识共享组织 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速度与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公众获取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有很多的新作品都是基于他人的成果创作的。面对这一现象,若是原作品创作者称“保留所有权”,那么使用他人作品的创作者将会触犯法律,而且对于优秀的作品而言,“保留所有权”就不能使其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传播和利用。因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作品的广泛传播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为了让作品实现更大的价值,就提出了知识共享这一概念。知识共享组织是在遵从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向公众提供免费的一系列可行的许可证协议,从而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为灵活、有效的保护和使用方法。知识共享组织是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法“保留所有权利”和公共领域“无任何保留权利”之间开辟的一条独特的道路,提出了“保留部分权利”这一概念。知识共享组织最大的目标就是实现创作共享和使用共享。这样,创作者就可以选择其作品对公众的开放程度,使得公众在共享作品以及利用原作品进行再创作也变得比较容易。
3.2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协议许可是由知识共享组织发布的一系列向公众免费提供的作品的使用许可声明。知识共享组织发布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主要是为了让创作者在发表其作品的时候根据其个人意愿选择作品的授权使用范围。那么,他人在使用其作品的时候,只要使用者按照授权人所允许的许可协议进行正常范围的使用,那么使用者能够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也能够让原作者的作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与最大程度的利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知识共享组织提供了保障,因为创作者在发表作品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选择许可协议中的条款,使得作品发表更加的自主化,保障了创作者在发表作品的过程中的自愿性,为知识的共享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4 结语
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
不断发展,侵权和盗版行为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对社会的危害也逐渐增大。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了,因此,为了在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保护著作权,我们提出了知识共享这一概念。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这一理念在保护著作权这一领域一定能够得到广泛的发展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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