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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工作中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应用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应用电子技术


  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对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具有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化得以稳步推进,检察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何确保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侦办效率极为重要。为此,本文主要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概况、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检验进行了分析与探究,以期规范执法行为,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1 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概况

 

  1、视听资料

 

  在证明案件事实中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计算机等有关设备储存的音响、活动影像与图形都被称为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将视听资料归为证据,通常情况下,可将视听资料进行3种形式划分:

 

  第一,听觉资料。一般被叫做录音资料,如唱片、录音带等;

 

  第二,视觉资料。一般被叫做录像资料,如图片、摄影胶卷、无声影片等;

 

  第三,声像资料。一般被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如电影片、电视片等。

 

  视听资料不仅能够再现文字记载的文献,还能与文字形式相分离,是实现声音、图片的直接记录。在对静态书面文献全面展现的同时,还能将其动态特征充分体现出现。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作为案件侦办的重要证据,在提升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遏制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电子证据

 

  为全面分析、研究电子证据,防止认识偏差,必须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精确理解。以逻辑学为主分析,电子证据是指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总和的真实反映;而电子证据的外延则可理解为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总和。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在计算机网络病毒、黑客袭击等因素的影响下,电子证据面临着保存是否具备长期性、安全性等问题。如何提升电子证据的安全能力,如何避免篡改、伪造电子证据对检察机关案件侦查极为重要。

 

  2 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的认定

 

  相比其他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具有一致性,需通过查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反之不具备任何证明力。为确保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必须确保认定的严谨性与判断的准确性,必须全面、细致与深入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实施认定判断。

 

  1、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认定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法庭提交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只有在查证认定后,才能确定其证明力。以证据学原理为基础,为构建完整证据链,应对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加以查证,以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而言,与其他证据认定具有相同规定,也要通过法定审查程序实施合理认定。

 

  首先要对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来源进行审查,在正常活动中根据常规程序能否形成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他人是否对形成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系统曾非法控制;维护、调试系统能否处于正常状态;形成的电子证据程序、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可靠性;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人工录入时,是否按照一定操作程序、是否对录入者实施监督,是否具备合法性等都是对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收集、运用必须考虑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必须一一分析认定。刑事诉讼视听资料审查中,还需审查视听资料收集人员的专业技能,任何先进技术设备都与人的操作息息相关,因此对视听资料采集中是否存有违规行为加以审查极为重要。同时确保视听资料是否属于人为片段式制作,是否能够对案件内容客观性、真实性充分反映,都离不开审查工作。

 

  其次,对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存储过程加以审查。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存储是否具有正确的方式;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储存的介质是否有效;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储存人员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电子证据储存时需要不需要进行加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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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对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传送通道加以审查。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通过网络传送,极易出现某个环节信息丢失、篡改、剪切等问题,进而对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大降低。基于此,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传送、接收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其选取的技术方式的正确性;必须重视传送者的可靠性等。

 

  2、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认定的方法

 

  在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认定中,可严格遵循诉讼法有关规定由检察机关实施认定工作,其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第一,视听证据收集时,人数需控制在2人以上,由技术人员、办案人员负责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视听证据采集时,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必须做好各项内容明确工作,如收集制作视听资料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等,以此确保视听资料的客观性。

 

  第三,工作纪律与审批手续必须严格执行。在暗查收集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在领导批示后,通过技术人员实施操作;

 

  第四,设备封存及时性。因电子证据具有易损特点,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需对存储电子文件的设备,如硬盘、软盘等必须及时封存。特殊情况下,需拆卸整个存储器,随后通过专业人员还原处理数据。也可利用专业设备,镜像复制目标存储器,进而降低损坏电子证据的危害性。

 

  3 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检验

 

  1、通过专业性仪器设备,利用相应程序流程检查、验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客观性。如检验电子文件、视听资料形成或储存的技术设备质量与性能,确保其具有可靠性,或技术检验形成电子证据的过程。

 

  2、通过技术设备鉴别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呈现内容的真假。电信号代码形式为电子证据数据的主要形式,其都在计算机各级存储介质内储存,以无法直接读取的形成展现输出的数据、信息,为将其内容反映出来,应选取相应的设备、技术。

 

  3、根据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对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加以判断。同时,与整个案件实际情况充分结合,通过多种、多个证据间存有的逻辑关系,实施判断。如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分析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地点、时间等方面是否存有冲突,继而对证据的真实性加以准确认定。

 

  4、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收集环节的审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为何人;证据收集者利益与案件是否存有联系;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收集是否具备合法性;收集时是否存有删减、断章取义等现象。

 

  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真实性检验。通过技术部门专业人士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并核查证据和其曾保管过的第三方存有的原件、备份,确保其一致性。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满足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制度需求,应重视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严格审查二者的合法性、客观性。同时,为确保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做好认定、检验工作,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中视听技术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为检察业务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作者:李明 来源:卷宗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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