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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中知识产权保护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应用电子技术


摘 要:计算机软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世界性的潮流,但是版权保护法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专利性,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保护,即软件的版权保护。目前,使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4条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1.软件的版权保护依赖版权法。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的一种客体。到目前为止,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60多个,但是采用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如美国采取传统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中国在版权法下专门制定计算机保护法规,而欧共体有关国家却在原版权法中进一步加进一些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条款。在国际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作为WTO的基础性协议之一的TRIPS协议。TRIPS协议的出现,使版权模式成了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模式。但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依靠版权法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1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很充分。
  和传统的文字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有着重要的区别。软件包含创造性的技术性因素,它兼具工具性以及作品性,能够解决计算机的特定的问题。计算机软件虽说是文字作品,但是它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有关的软件的功能以及结构等的构思,版权法都不能给予必要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中,能够得到版权法保护的是程序的作品性。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中能够体现软件开发的重要的创造性的贡献常常是比程序代码更加重要的技术成果,即软件开发的结构的构思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对软件功能的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点狭窄。
1.2在计算机软件中,传统版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并不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中的源代码对于软件技术的交流以及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版权法却限制了这种公开和交流以及对软件源代码的修改。传统的版权保护法使得软件作品不允许他们没有经过授权对自己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即使是其他人发现了该软件中存在着的明显的错误或者是缺陷,也不能通过对受到版权保护的软件进一步修改形成自己的版权,这种情况下,软件的交流以及沟通就形成了一定的狭隘。而拥有版权保护的软件开发者对软件的修改也只是限于自己使用而修改,而不能将修改后的软件交给其他人来使用。
  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更为关注的是软件的使用。但是,软件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软件开发者的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1.3在保护期限的问题上,传统的版权保护法的期限制约着软件的发展。
  传统的版权保护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的终生加上50年。但是计算机软件和普通的文字作品极为不同的是,软件之所以有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它的适用性。但是,在这个软件的更新换代非常快的时代里,如此长的保护期显而易见不但没有必要,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同时,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制裁措施比较轻。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收到侵权的时候,版权法对其制裁的主要方式就是民事赔偿。因为涉及不到刑罚,导致侵权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大化。再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较低,复制起来也非常容易。但是与此相反的,复制后的软件一旦形成使用价值,其经济价值非常高,可谓是一本万利。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非常严重,轻度的惩罚对计算机的软件根本起不到相应的保护作用。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专利性的探讨。
  尽管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依旧取得了主导地位。而各个国家也依旧没有放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是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关键所在。
2.1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一个逻辑实体,它具有相对的抽象性。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就是算法,它虽然属于智力活动,但是随着人们对软件工具性的逐步认识,它的专利保护逐步在各国被提上日程。如美国专利法101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也保障了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性要求需要软件的专利保护,其技术性可以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一种特定的问题的技术的方案。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算法使计算机软件的使用通过算法的运行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以及经济效益,它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它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工具性的装置。在完成具体功能时,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了对自然规律和现象的间接利用。
2.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橙区"理论。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提出了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橙区"理论。他指出,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可以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工业版权制度。工业版权制度把专利保护方法和软件的版权保护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软件法律的保护制度。从理论的角度上江,这的确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中较为理想的一种保护方式。
  但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橙区"理论因为立法费时过长的局限性,很多国家均按照《世界版权公约》使用版权法来保护软件。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保护的实践中,工业版权模式依旧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三步审查法",还是威尔案中的SSO准则,两者都是法官利用对"思想与表达"划分的解释,在走工业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业版权模式仍旧是软件保护立法的发展的趋势。
3.当前解决软件保护问题的最佳途径。
  目前,单一的版权保护已经向全面的综合保护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以《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为主,《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形成的重叠交叉的综合性保护。 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软件中的技术秘密收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甚至有些特殊的计算机软件还因为其专利性获得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软件成果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保护途径: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标识保护。
  总之,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由于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在软件保护的方式以及效果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客体也要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到底采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自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记者刘传书;深圳推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专项规定[N];科技日报;2009年
[2]王旭超;吉林省软件产业竞争力及提升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3]王广凤;开源软件与专有软件的竞争[D];辽宁大学;2008年
[4]戴晓林;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1年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sjlw/yydzjs/23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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