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应用电子技术
摘 要:随着科学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研究就当前网络环境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做了深入的研究,就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等进行了阐述。通过对网络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策略的研究,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提供理论层面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 产权保护; 策略
引言
通过几十年的推广普及,互联网区别于其它媒体,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并且将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这两者完美的结合为一体。如果在网络环境背景下,实现互联网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我国出现了很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比如,域名保护以及版权归属等问题,这说明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为了使互联网产业顺利安全的发展,应了解当前网络保护的新的形势,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美国与欧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
1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1.1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目前,一部分高等院校考虑自身的利益,非法复制其他人的研究成果,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校园网的应用相对较早,并且用户较多,但是大部分高等院校没有维护版权的意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网速,较多的复制其他高校的信息,这反映了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比较严重。
1.2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数据库开始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表达的电子数据库,这种转化对当前的经济等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当电子数据库开始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产业的时候,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就成为了一个主要的工作。
1.3 网络环境下域名的抢注
在网络环境下,要想实现电子政务的建设目标,必要的前提就是建设一个自己独有的网站,但是,众所周知,建立网站需要配有域名,而当前国内已注册“.cn”这类域名的总数超过了40万,而“.com”这类境外域名已超过了7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年向国外需上缴的域名注册费接近千万美元。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为了节省开支,部分单位或个人抢注其他人已注册的域名,这严重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1.4 网络环境下专利的保护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的中流砥柱—商业方法软件。对于电子商务大国,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专业保护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同时它也涉及到每个国家的经济扩张能力,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
2 网络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策略
2.1 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合法化
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著作权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社会保障等,在这些内容中,著作权立法是前提基础。美国国会一九九八在十月十二日通过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案”。该法案是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制定的条约,考虑到当时网络环境以及数字技术呈现的新特征,对原来1996年制定的条约进行合理的修改,该法案对于美国所有的学校、图书馆等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不可以非法拷贝与生产任何网络信息资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美国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在我国,为了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不被侵害,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其中,为了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著作权法》在制定以后做了几次相应的修改,修改的原则主要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够更有力的防止著作权的侵害现象,并且它明确的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网络传播权利。以上法律措施虽然可以较好的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规定。
2.2 数据库的保护策略
数据库作为作品、数据以及其它资料的统一体,它的保护工作应属于知识产权类。在一九九六年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数据库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只要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思考在内容以及布局方面,所创造的数据库,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条法律规定概括了数据库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与标准。但是,以上规定只能较好地保护欧盟内部企业自己制作的数据库,而对于其他国家数据库的保护有所保留,只有在其他国家保护欧盟数据库的前提下才给予保护。
此外,美国也在保护数据库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我国数据发展中国家,数据库的制作仍在起步阶段,所以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指出“数据库”这个词汇,也就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目前,数据库保护方面的工作只能依靠《著作权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保护规定。等到我国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相对比较成熟时,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外的相关法律,创造一个适合我国的全新的法律制度。
2.3 强化域名注册的合法化
尽管当前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属于商标法,因此可以作为新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从而实现市场中竞争的正当性。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美国国会颁布了《域名反抢注法》,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允许,任何域名不能包括商标以及某些名人的名字。如果有人违反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取消违法域名,其次还要缴纳较大数额的罚金。
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强化了域名注册的合法化。比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了域名的构成规则,并规定任何域名不能有偿转让,防止出现域名买卖的现象发生,以上规定有效地降低了域名恶意注册的几率;倘若域名的归属存在着分歧,域名实施细则规定注册机构没有责任处理此类问题,也就是说,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域名纠纷问题。此外,规定还考虑了域名与企业名称两者之间的对应性,为不同的商业设计了不同的识别符号,但是这种规定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容易导致域名的混乱。目前,我国商标局已经开始实施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工作,但是还没有制定出最后的方案。
2.4专利保护策略
欧洲对于和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这两方面有关的专业申请问题,一直以来要求比较严格,其中,《欧洲专利公约》以及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申请专利的重要条件与依据,此后,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定的修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商业方法专利。此外,相关法律规定,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软件不能申请专利,事实上,一个国家对于专利保护的内容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我国应对商业方法采取什么样的具体保护措施,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结语
总上所述,我们发现,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的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影响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希望本研究能够更好的提升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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