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慈善发展的现实角度来看,慈善立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怎样和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相结合,既需要坚持立法的基本原则又要体现出慈善所特有的属性。本文旨在探索如何更好的将慈善事业的精神、理念和原则融入和体现到慈善立法工作中。
关键词:慈善立法;慈善精神;慈善理念;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6-02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指出:慈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否认,慈善事业对当前中国社会形势下利益的再分配,社会矛盾缓解的重要作用正在并已经被逐步证实。慈善事业对公民、企业责任意识的养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所起到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正处于高速转型的历史时期,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慈善事业也正经历着空前的信任危机。如何更好的尽快的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是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须面对和深思的重大课题。面对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诈捐门”、“郭美美”等社会事件,反映出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慈善组织的运行、管理模式、监督等问题。
慈善法规政策与慈善事业发展要求仍不相适应是当前现实,仅仅靠道德或政府政策强制来维护慈善的公信度是脆弱的,可持续性差。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慈善的公信度才是慈善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而从程序和制度等方面完善慈善的各项制度,提高慈善立法的可操作性是保障和提升慈善公信度的重要内容。在逐步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如何将慈善的精神,理念和原则更好的贯彻到慈善立法中。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在《制度法论》中指出“法律并不仅仅是强制性的起推动作用的力量,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协调,对这个任务而言,积极的推动比强制的措施有效得多。”根据慈善最为发达的美国慈善立法判断,慈善立法完全可以承担起贯彻慈善精神和理念的作用,同时又不失法律的制度约束和强制作用,而这必须建立在遵循慈善自身发展规律和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过程中如何更好的有效的融入现代慈善精神和慈善理念,同时秉承中国传统慈善精髓;并将慈善原则同立法原则深入结合是当前和今后慈善立法中重要的前提和根据。
一、慈善立法应体现的慈善精神
(一)平等精神。《说文解字》对慈的解释为:慈,爱也。从心,兹声。善为吉也。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可以推断出这种慈善理念蕴含着丰富的慈善内涵。准确把握慈善的传统精神有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新的文化内涵。而现代慈善理念,更多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核心则是平等,以平等之心关爱他人成为现代慈善者的共同立场。只有深切的理解平等,才能深刻的理解现代慈善理念。而平等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普世价值,同样也是法律追求的精神,慈善立法亦需要特别体现,自然地完成了慈善理念和立法精神的统一。慈善立法中没有平等精神的体现,就无法真正有效的传播慈善观念。树立慈善的平等精神,有助于在立法中厘清重要的几对关系,比如捐赠者与慈善机构的关系,慈善机构与受赠者的关系,慈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等等。这种平等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突破传统慈善观念的藩篱,捐赠者并不是单纯的捐赠施舍,而是慈善事业的平等参与者。
(二)博爱精神。博爱属于三大现代普世价值(自由、平等、博爱)之一,红十字会组织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包括“人道,奉献,博爱”。由此看来,现代语境中的慈善精神应以博爱为本,而博爱本身就意味着平等待人和尊重他者的自由。在总结这种意义上的博爱精神时,法国哲学家保罗?蒂博说:“我们有多么视自由和平等为权利,也多么有义务以博爱去尊重他人。故此,这是道德的格言。”受这种理念影响,西方现代慈善观念视他人的自由和平等为权利。从纯粹具体立法的角度——具体法律条文——来体现博爱精神似乎存在技术上的难度,但我们可以在法律原则中加以宣扬,而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心怀博爱精神,才能提高并增强慈善立法的效果,避免慈善成为功利主义者取得利益的工具,在价值博弈中得以权重。与此同时,坚持慈善立法的开放性与创造性,针对慈善发展的现实给以慈善立法及时的反应,以此保持慈
善的宽容和开放。
(三)慈善理念。慈善理念本应体现出慈善精神,在现代慈善中,可以探讨主要的慈善理念包括鼓励慈善、组织化慈善、全民慈善以及制度化慈善四个方面。1、鼓励慈善。现代慈善理念中要贯彻以善促善以及对捐赠者宽容的理念,法律应给予捐赠者最大的鼓励或“最小顾忌”而不应使捐赠者“有所顾忌”,慈善法律应起到鼓励慈善行为的作用而不是让行善者考虑过多的行善成本和行善义务;2、组织化慈善。现代慈善倡导以基金会的形式广泛行善。依赖组织而非个体行为,相比个人尤其是普通大众的个人行为而言,基金会的组织形式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倡导,获得较高的捐赠荣誉感。而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管理可以提高慈善的效率,节约慈善资源;3、全民慈善。树立全民行善而非仅仅将行善压力施加于富人。要提高全体人民的行善意识并提供广阔的捐赠平台,使每一个人的善行(不宜以金钱数量做单一评价)都能够得到普遍的社会尊重和认可;4、制度化慈善。制度约束而非仅仅依赖道德说教。这里的约束主要是对少数群体,尤其是富人群体的约束,通过制度约束而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来要求富人群体去承担更多的慈善责任存在道义上的合理性和法律的可能性。
二、慈善立法应体现的慈善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这也是慈善精神和理念在具体慈善原则中的体现。平等自愿体现在捐赠者自主的实施捐赠行为,改变过去以政府强制为主的捐赠方式,禁止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不法行为。使慈善捐赠行为真正体现人文关怀和互帮互助,而不是反感慈善捐赠。使捐赠受赠双方是平等信赖的合作关系,而不是恩赐施舍关系。
(二)透明原则。透明原则中最重要的体现是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建立客观、透明的信息平台并审查、评议慈善组织的运行情况,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善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捐助者和社会公开其经费收支情况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项目信息公开和管理透明,年度报告的披露,以及慈善组织理事会的名单,使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地运行。公信度是慈善的生命线,让捐赠者和受益人能够获悉慈善机构是否将慈善基金专款专用,公平高效利用,透明原则是缓解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危机,提高公众捐款的积极性以及提高慈善机构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和有效原则。 (三)有效监督原则。加强对慈善组织监督的力度,慈善立法可以对各监督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把国家监督、行业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尤其是媒体监督)三层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此进一步完善对慈善公益机构的监督。第一,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中国家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税务部门对其免税政策的具体实行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考虑借鉴审计中通用的每年定期审查一次或者二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的工作方式。第二,可以考虑以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进行行业自律,即所有慈善公益机构必须加入行业组织,由行业协会规范其活动并进行监督,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第三,社会监督的主要三类群体是捐赠人监督、社会大众广泛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用法律规定慈善公益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接受捐赠人、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对捐赠款项的数量、用途和结果等方面的查询,并给予答复,使慈善公益事业公开透明,让慈善在阳光下进行,从而有效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亦可借鉴国外做法,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到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查看前3年的税表;英国慈善法规定,任何人只要支付一定费用,就有权获得非营利组织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
(四)依法推进原则。坚持依法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提高慈善法律的操作性,政府推动制定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规范慈善行为。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和资源调配等活动,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慈善立法应当具有指导性、系统性和纲领性。慈善立法在整体上要逐步解决现有法律操作性问题,慈善立法层级问题,慈善组织主体资格问题,慈善监管制度问题。在具体操作上要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概念、原则的界定问题,公益慈善组织登记和资格问题,慈善组织的运行、管理模式、监督以及善款的使用问题,企业和个人在捐赠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海外捐赠规范问题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完备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
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同时,针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领域和区域差异较大的问题,鼓励各地各领域结合具体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资源、加强慈善捐助管理与监督、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渠道、新机制、新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说文解字(现代版)[m].中华书局出版社,2004.
[4](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伯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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