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智能科技
摘要:香港反对派的存在有其独特的政治生态环境。文章阐释了“一国两制”下香港反对派的历史、法律和社会生存条件,并就如何公正客观评析香港反对派提出了四点看法。
关键词:香港;反对派;“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4-0051-03
一、问题的提出
香港反对派的存在是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一道亮丽风景。“反对派”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政治学术语中应该采用“反对党”较为贴切,但香港反对派一直以民主派自居。该说法似乎是在质疑香港其他政党的民主性,所以严格意义上的香港反对派是一个泛指那些持反对意见的政党和政治团体联盟。它们中比较著名的是民主党和公民党,其中香港民主党就自称是“特区反对党”。反观中国大陆就不存在反对派现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非反对党,二者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香港反对派第一次进入大众视野是在“居港权”风波中,他们高举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帜,捍卫在港逾期非法滞留者的基本人权。他们在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争议中,将香港新闻自由推到极端,并寻求香港社会底层支持,最后引发了2003年7月1日几十万人的大游行。香港反对派所掀起的政治风波还不限于此,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政改风波”。香港反对派提出要在2007年普选特首、在2008年直选全部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把特首普选时间定在2017年。那么,香港反对派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能耐?如何看待反对派及其活动这些问题均值得探究。
二、西方反对党存在的合理性
在西方政党理论与实践中,反对党一直被认为是西方民主自由的象征。反对党的地位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并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领域,反对党都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和方式向执政党施加压力,并经常性地利用新闻媒体批判执政当局的相关政策,积极宣传本党的各种政治主张。从理论和实践来分析,西方反对党存在的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冲突控制上看,反对党是西方议会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产物,是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利于把利益冲突控制在可调节范围内。控制冲突的方法有很多种,多元主义者把广义上的政府看作是冲突发生的场域,也是冲突的“仲裁人”。拉斯维尔和卡普兰认为国家或政府必须制定各种规则,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赋予这些规则以力量。反对党的存在可以妥善地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通过与执政党的博弈,最终达成共识控制冲突。
其次,从权力制衡上看,反对党是防止执政党专制的重要武器,有利于在必要时候实现政府权力体系的和平过渡与顺利交接。权力不受制衡,执政党很有可能滑向专制。洛克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在立法过程中,反对党能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和约束,防止议会通过明显偏向执政党利益的法律和议案,并提供一些相应的立法建议和方案,从而避免独裁政府的出现。西方反对党的政治目标是夺取政权,其日常工作主要是寻找执政当局的各种“麻烦”,寻找上台的机会。在英国,反对党同时还组织本党的“影子内阁”,一旦有机会上台执政,影子内阁立即生效、执掌政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政府交接过程的时间差。
再次,从权利保障上看,反对党是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的坚决捍卫者。西方人权理论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人生而自由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卢梭高呼:“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方面所获得的禀赋”[2]。 托马斯·潘恩则主张:“人进入社会并不是要使自己的处境比以前更坏,也不是要使自己具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是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他的天赋权利是他的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3]在西方,政党竞争体现在选举活动中,选民的态度决定了反对党能否从在野党变成执政党顺利上台。所以,反对党广泛征求、倾听选民意见,敢于在公开政治场合发出不同意见,既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更是在捍卫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天赋人权,
保障主权在民。另一方面,由于竞选失败,反对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进行“合法反对”可以唤醒社会多数关注公共政策,维护个人切身利益,防止出现多数的暴政,进而捍卫和巩固民主政治制度。
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民主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香港依托《基本法》逐渐确立了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香港《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这赋予了香港居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为维护个人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可见,选举是香港“一国两制”框架下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香港公民积极投入到议会选举中去,香港的选举投票率相对较高(表1)[6]。
由于香港没有政党法,香港《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也没有关于政党方面的条文,香港的政党基本上是按照《公司条例》和《社团条例》组建的,所以香港政党实质上是由立法会和区议会议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当前香港政党可分为三个阵营,即泛民主派、亲建制派和其他政团。其中,民主党、民建联和自由党是香港三大政党,都扮演在野党角色。
泛民主派是香港传媒及学者常用的词汇,泛指主张香港推行民主及普选的参政团体,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反对派。香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取缔反对党,这就意味着在香港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香港反对派的存在具有合法性。
皮特金在1967年出版的《代表的概念》一书中,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代表范畴:第一是代表的“象征性”维度,形式有作为选民之“符号”的代表和“广大人民之缩影”的代表机构;第二个是代表的“行动性”维度,不是关注“谁来代表”,而是“代表做了什么”[7]。香港反对派高举民主与自由旗帜,把实现普选作为政治目标。在1995年至2008年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中,得票率都保持在60%以上(表2)[8],而民建联及自由党等在内的亲建制派表现不佳。香港反对派得到了香港中产阶级和专业人士的大力支持。在立法会专业功能界选举中,反对派斩获颇丰。在2004年9月,反对派夺得专业界8个议席中的6个;2008年在民建联强力争夺下,反对派仍旧拿到3个议席。然而,在2011年11月香港地方议会区议会选举中,反对派在412个议席中只获得83席,而民建联则拿到了四分之三的议席,这也说明香港政党生态正发生微妙变化。
四、客
观公正看待香港反对派
出版社,2007: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