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环境科学
摘 要:商品本身需要包装,包装的作用就是,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最简约的包装就是很恰当的包装了。但是现在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过度包装是相对正常包装而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过度包装是指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关键词:环境资源,研究, 包装 ,法律对策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
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大致有以下四点:第一,浪费大量资源。包装工业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钢铁、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紧缺资源。有数据显示,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就白白扔掉2800亿元,这2800亿元相等于筹备7年来直接跟北京奥运相关的总投资额。[1]第二,消费者抛弃大量包装废弃物,产生大量生活垃圾,加重对环境的污染。就北京而言,据环卫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8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2][]这些包装物很多情况下都是很难降解或很难处理的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很难治理。第三,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过度包装在市场上泛滥,迫使消费者支付额外的巨额包装费,而经营者利用夸大包装装饰功能的方法从消费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润。第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伴着商品过度包装愈演愈烈,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刺激了商品过度包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立法现状
过度包装有如此的危害,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保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中。仅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管理办法,如《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
(二)存在的缺陷
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了解,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产品过度包装的定还存在问题:
1、应用性、执行性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则,没有详细准确的规定,且没有认定和执行的标准,造成难以付诸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
2、地域性、分散性强。很多地方性法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法对其他地方的过度包装问题进行规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容易造成重复执行,或者产生不同执行结果。
3、责任承担存在问题。没有准确规定责任承担人,但是法律规定中却确定了应当承担的责任,可是只是简单的罚款,且不包括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消费者利益损失的责任承担。
因此,在我国相关法律空白或者不足的情况下,面对很多缺陷和没有完善的规定,我们需要学习国外,再结合我国实践制定适合的法律规章,这样才能很好的遏制过度包装行为。
三、国外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与制度
(一)国外相关立法
国外,对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不少,例如德国的《包装条例》、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和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等,都是较早制定的专门规范商品包装的单行法。在这个方面规定比较完善,比较突出的是德国和日本。德国在1986年制定颁布了《废物回收与处理法案》,并于1991 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1996 年,德国颁布并实施《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办法》,该法案规定应尽可能避免产生废物,并要求商品生产者对包装垃圾进行最终回收,在包装物的回收处理上明确了责任。[3]日本自从上世纪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制定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这个法律之下,又制定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和《固体废物处理法》等等一些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实施对于推进资源的节约使用、解决污染的防治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4][]
(二)相应制度
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比较,主要相同的制度如下:
1、标准控制制度。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德国、韩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都有这类法规。
2、生产者责任制度。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等国,明确规定过度包装责任承担者为生产者,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
3、“欺骗性包装”制度。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对“欺骗性包装”都有相应的定义,欺骗性包装一旦成立,包装企业就违反了不得欺诈他人的一般义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一条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可以改进
面对我国现在针对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比较先进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的经验,我们认为我们在建立健全我们国家的包装法体系时,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一)建立界定过度包装的标准。虽然我国对此有相关的立法,但是这些法规中,存在两类问题,一是规定的范围比较小,只规定了部分商品,不能很好的概括市场。二是规定比较分散,且各种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无法准确适用。这样,我们就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详细的界定过度包装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定过度包装。
(二)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对于过度包装责任主体的认定,遵循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该抓住源头,从源头追责,遏制过度包装的发生。
(三)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过度包装造成消费者损失,没有明确的认定。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不容易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我们确定了“欺骗性包装”,并且制定对应的惩罚,我们就能很好的认定,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得权益。
(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在立法中,对于一项明确的规定,要有相应明确的可执行的处罚方式。并且在执行上,一方面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法,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人民反馈监督体系,即奖励人们对过度包装的监督举报,切实保护人民利益。
综上,为了更好的限制过度包装,减少资源浪费,尽可能地避免环境污染,并且更好
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很有必要制定包装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建立健全包装法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我们立法和相关机构,去再各方面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更切实际的去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包装:被白白扔掉的2800亿元”,《法制日报》,2007年9月2日第006版
[2] 周斌:“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对过度包装的立法规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 年第4 期
[3]王俊华:“德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及借鉴”,《特区经济》,2006 年第10 期
[4] 张婉茹,王海澜,姜毅然. 日本循环经济法规与实践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 张晓文,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经济与法》,2009年第7期
[6] 翟峰,国内外“过度包装”对比探析,《中国包装报》,2010 年10 月13 日 第004 版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sklw/hjkx/246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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