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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研究述评

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科技论文


  近年来,科学技术是否需要伦理规范以及需要怎样的伦理规范,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大焦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科技伦理分界论、科技伦理论和科技伦理无涉论。


  一、科技伦理分界论


  一些学者主张,将科学与技术划界,是技术而不是科学才应受到伦理的规范(以下简称‘科技伦理分界论”)。理由是:科学属于认识活动,技术属于改造活动。认识活动以真理为标准,改造活动以价值为标准。因此,只有技术才应该关注社会伦理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科学与技术分别是两种范式,两种场域;前者属于理论理性,后者属于价值理性。科学向技术的转化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A从因果性认识到技术目的性转化;B从真理性标准向技术功利性标准转化;;从一元性原则向技术多样性转化。可见,从科学到技术并非是一个线性增长过程,而存在一个巨大的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跃迁。科学需要探索,自由讨论,不受伦理禁忌的束缚。否则便要枯萎,只有技术才应关注伦理问题。”


  “科学本身只遵循真理性认识发生与发展的规律。科学的本质特征在于求真即实事求是地把握对象,揭示事物自身的本质和规律。其判断标准在于如实地反映、描述和说明世界,而人们对于科学结论的价值期待和价值选择并不能成为科学本身的标准。这是科学和它的价值化、应用化形态一技术相区别的主要之点。”


  “科学在理论层面或者在认识论层面是价值无涉的,一般价值,特别是伦理价值,不能作为科学进步的标准”。“因为科学进步的合理性本来就是认识论问题,如果超出了认识论,也就超出了该问题本身。”


  受传统哲学教科书的影响,把实践理解为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从而将科学性质的认识活动排除于实践的有机图景之外,这是‘科技伦理分界论”的认识论根源。其思维逻辑是这样的:实践是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是真与善的统一;科学属于认识活动,技术属于改造活动;所以,科学不是实践,技术才属于实践,才是真与善的统一;因此,是技术而不是科学才应该受到伦理的规范。


  实践是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统一,也就是改造活动与认识活动的统一。“科技伦理分界论”从本体论的思维范式出发,为了强调主体更好地匹配于自然,夸大了实践的客观性、现实性和感性,即技术的“改造”性质的一面,却忽视了实践的主观性、批判性和超越性,即科学的“认识”性质的一面,对人类活动“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当成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即将实践看成是不包括科学认识活动在内并与科学认识活动相并列的单向的技术改造活动,这种对实践的经验主义误解势必把实践降低到经验或技术层面,降低为“利己主义的吃喝自然”或“卑污的犹太人活动”,使实践丧失“视野”和“立场”的本体论意义,使科学降格为“解释世界”的具体科学。这种知识论取向的科技伦理学是不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指导人们“改变世界”的。“在现代实践活动中科学实践与生产实践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紧密相连,其中生产实践仍然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生产实践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实践活动。那种把精神生产等专业活动排除于实践之外,把从事这些活动的脑力工作者斥责为1脱离实践’的观点,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都是有害的。”


  “在当代大科学中,科学借助技术而超越纯粹的知识形态,物化为强大的现实生产力,技术借助科学冲破实用的界限而登上意识形态的殿堂。科学技术的一体化和产业化促使原本独立操作它们的主体日益结成庞大的共同体。”可见,试图将科学与技术分开来看的观点在理论上是形而上学的,在实践上也是不可能的。诚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整个流体静力学(托里拆利等)是由于十六和十七世纪调节意大利山洪的需要而产生的。”“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就是由生产决定的。”因为,“经济上的需要曾经是,而且愈来愈是对自然界的认识的主要动力。”


  二、科技伦理论


  与“科技伦理分界论”相反,另一些学者从科学一技术一社会一体化的维度出发,认为科学技术都应该关注伦理问题(以下简称‘科技伦理论”)以下是该学派具有代表性的声音:


  雷根博士认为,“现代的科学技术、生产、社会已经完全一体化,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科学技术业已成为包括大量人员,昂贵设备,巨额资金,复杂组织在内的大科学、大技术,科技活动已经由个人转化为集体性的社会事业,因此,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


  刘大椿教授对此也有同样的看法:“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是从分工和职责行使的角度引出的,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从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物化后果角度引出的,前者对认知目标负责,后者对社会、雇主和公众负责。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是正相关的。而科学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科技与科技运用的后果并非绝对分裂,科技本身是负载价值的。


  齐振海先生认为:“在科学活动中科学家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科学探索者,必须有科学精神,以追求真理和科学为目标,坚持科学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他又是社会中的个体,对社会负有责任,他要用他的科学活动服务于社会。这种双重身份使得科学活动不可能是纯粹的探索真理的活动,同时必须是价值活动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从事的活动。科学家不能保持价值中立,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接受社会对他工作的评价,并且把自己的活动放到社会价值活动之中。


  “科技伦理论”混淆了科技工作者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甚至类主体之间的区别。实践的主体由简单到复杂依次可分为个体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和类主体四类。雷根博士所谓的“大科学”、“大技术”活动的主体只能是社会主体甚至类主体,而科学技术的活动主体只是科技工作者个体主体或科学共同体而已。于是,概念的偷换发生了:结论中的科技个体主体或科技共同体就等于前提中的社会主体甚至类主体了。


  “科技伦理论”混淆了科技工作者个体主体与社会实践主体之间的伦理责任界限。社会分工的广泛存在决定了不同类型的实践主体所承担的实践角色及义务是不尽相同的。交往与社会分工的互动整合,改变了劳动者以往“大而全”的实践角色与实践职能。马克思说过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们所需的某种职能就足够了。”丨13](P555)以此观照,在今天这个有着广泛社会分工的时代里,科技工作者作为“总体工人”(社会主体或类主体)的一个‘器官”(个体主体或科技共同体)只要忠于职守,扮演好自身求真的角色,发展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解释性知识也就“足够”了。如此,科技工作者求“真”,其他个体主体求“善”,通过“主体际”关系,共同完成“真”与“善”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指出,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还将越来越广,越来越细。例如,最新型的欧洲产品“R。1800”载重汽车的发动机由瑞典提供,控制设备由德国生产,美国供应底盘和弹簧,意大利生产车身,而装备则在美国进行;美国波音公司747客机,其机身、机翼、升降机、机门等重要部件分别由意大利、瑞士等6个国家的企业制造,涉及上述国家的1.1万家大企业和1.5万家中小企业。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有能力单独完成整个产品的一条龙生产。因此,进一步扩大的社会分工要求每一个体主体尽职尽责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应该、也不能够好高骛远、盲目追求“大而全”,否则只能弄巧成拙,事与愿违。科技工作者作为个体主体在分工的社会中担负着求真的使命,承载着理性的抽象、逻辑的推理、数学的表达、系统的结构、理想的假设,需要花费巨大的脑力和时间用指定的器械按指定的方法对指定的材料加以检验,需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复杂劳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最新统计,自1960年代以来,科学知识每年以10%的速度在增长,德国科学家哈根■拜因豪指出,今天一个科学家即使不吃饭、不睡觉、不休息,一天工作24小时,也只能阅读自己专业知识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大约5%。其工作之艰辛、个中之劳累,溢于言表。因此,强行要求科技工作者“又红又专”,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要肩负社会道德伦理责任,这对于科技工作者个体的有限生命而言,既没有时间和精力上的可能,也没有实践履行的必要。


  “科技伦理论”忽视了交往实践观及主体际关系在社会实践中的重大作用。科技价值论将异质性的个体主体的集合即“总体工人”等同于科学研究的单一主体一科技工作者,这就必然排斥或否认主体际关系。“哲学思维有着它自己的方式,其发展有着自身内在的理路,是不可简单地直接还原为某种特定的实践(认识活动一引者注)的。那样的话,将会是一种思维的短路’”。离开了主体际关系的协调或调节,离开了“许多个人的合作”,科技工作者个体主体是不可能、也无能力做到“真与善的统一”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因为,只有在普遍的交往中,“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追求人类的终极价值,造福全人类”,这种宏伟的“远大抱负”只能由“总体工人”或“类主体”来完成,它绝非作为“器官”的科技工作者力所能及的,否则,便会陷入“科技决定论”或“科技万能论”的窠臼,从而抹煞伦理学的阶级性质。


  三、科技伦理无涉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是纯粹中性的东西,它反映的是人对自然的认识关系;而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是由社会因素特别是经济因素所决定的,他反映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科技因素无关。因此,科学技术都不需要关注伦理问题(以下简称“科技伦理无涉论”)。其代表性观点有:


  “以往人们总爱谈论科学技术善的方面,最近又有人开始谈论科学技术恶的方面。殊不知科学技术仅仅是手段,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它的善恶来自使用者的目的,是人们的价值观点把它引向善或恶。科学技术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必须到科学技术的背后去找原因,这就是社会的价值观点。”


  “科学家的研究目的是追求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的客观真理,判断科学知识及理论的标准是真与假,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好与坏;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营建所依据的也是自然界本身的客观法则,判断技术发明与应用的标准是先进或落后,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因此,科技领域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并非伦理道德的研究对象。”


  “诚然,科学成果的技术应用有善恶之分,也就是说,它有被人恶用的可能性,但是,这不能归咎于自然技术(naturaltedmology)更不能怪罪于自然科学,这只是由于社会技术(socialtech-nology)或社会工程(socialengineering)不完善所致,未能有效地约束恶用自然技术的人。”与“科技伦理分界论”的错误相类似,把科学和技术当作与实践无关的纯粹的认识活动,这是‘科技伦理无涉论”的认识论根源。其逻辑推理过程是这样的: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是真与善的统一;科学技术属于认识活动,与改造活动无关;因此,科学技术与价值无涉,都不需要关注伦理问题。


  “科技伦理无涉论”“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即把科技性质的认识活动看成是脱离实践的绝对的理性(认识活动)自由,将科技看成是一个不需要实践检验和证明的阿基米德点。这种对科技的超验主义误解势必把科技认识活动等同于无所不能的“绝对精神”,等同于超验玄思以及脱离现实的恣意妄为。“实践是认识活动与改造活动通过调节社会关系的活动('主一主’结构)相互渗透、互相耦合而成的同一或整体。其中,改造活动确证人的自然性,认识活动确证人的精神性,调节社会关系的活动确证人的社会性,而作为三类活动相同一的实践则是在扬弃前三者的基础上生发出来的人的最高活动层面,它克服了自然性与精神性的二元对立,在自然性中确证人的精神性,在精神性中确证人的自然性,在自然性与精神性的内在统一中确证人的人性。因此,只有把科技性质的认识活动融化于实践的有机图景中,才能理解列宁关于实践中“观念的东西转化为实在的东西”,实在的东西转化为观念的东西,“这个思想是很深刻的”论断,才能理解毛泽东关于“物质能够变成精神,精神也能够变成物质”这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如果形而上学地将科技认识活动排除于实践之外,我们就不能完整领会经验与超验、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辩证关系,使科技主体成为无所不知的“上帝”或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使科技主体的人生成为由某种“虚假的崇高”所统治的抽象人生。


  “科技伦理无涉论”同样忽视了交往实践观及主体际关系在社会实践中的重大作用。“科技伦理无涉论”割裂了认识活动与实践的有机联系,实质是割裂了“人一自然”(科学技术)与“人一社会”(主体际关系)的关系。实践从总体来说是一个多极主体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实现的关系系统。其中包括主客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也包括主体际关系,即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又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认识自然的活动,离不开协调主体际关系的活动而独自存在和发展。正如日本科学家汤川秀树所说:“从对原子的发现到原子能的应用成为实际可能性的那一刻开始,


  一个人就再也无法把他作为一个科学家的生活方式跟他在其他活动领域中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分割开来。人们再也不能宣称,不管原子弹用于干什么,都是和研究人员的本身无关了。


  科学研究成果开始获得应用时,这也就标志着伦理思考和道德思考的闯入。”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说“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这将是一门科学”的深刻原因。


  一部人类史就是一部实践史,“科技伦理”问题产生的语境乃是人类实践过程中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危机,所以,这个出自于实践的问题最终必须回到实践中来解决,因为,“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命题”;因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只有以马克思主义本真的实践观来克服科技伦理之争的“形而上学’,明白真理不存在于任何一个极端,而存在于两极间充满张力的动态融合与否定性的统一之中,我们才能就科技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形成一个较为正确的认识。当然,这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笔者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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