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然而,新闻媒体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诸如色情暴力信息泛滥、知识产权被侵害、新闻职业道德受到冲击等等。本文着重讨论我国新闻界内新闻自由、虚假新闻及新闻道德教育问题现状及对策。
一、新闻自由的认识与实践
我国新闻界里同时存在着面对新闻自由的正反两方面,并处于十分矛盾的地位。一方面,我国新闻机制属于国有制,各国有大型新闻机构如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之下就是各省属新闻机构,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闻的发稿、出版自由,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法规还不完善,相对薄弱,使得一些人钻了空子,于是一个新的名词“新闻自由滥用”为我们熟知。
在这里我们列举这样一个案例:1997年台湾著名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被绑架后,在白冰冰报警后,媒体对警方的侦破工作进行了全程跟踪,疯狂尾追,严重的影响了警方的侦判行动,最终导致绑匪撕票的严重后果。
很明显,这起事件是媒体利用新闻自由的幌子侵犯了他人隐私,人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媒体之所以要穷追猛打,只是因为案中人物是名人,为了抓住读者眼球,增加经济收益,媒体自然要高举新闻自由,保障读者知情权的大旗了。实际上,这种新闻自由是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说至此,有人要问到底何为新闻自由?“新闻自由”这个复合概念中的“新闻”二字究竟指的是什么?
这里的“新闻”指的不是客观世界自在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也不是进入人类认识和传播领域的新闻信息;它指的是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1950年创立的国际新闻学会(IPI)曾经作过具体解释,认为新闻自由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把新闻自由的含义又推进一步,提出了“交流权”的概念,认为公民都应该有获知新闻和传播新闻的自由权利。报告写道;“人人都应该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新闻人员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作为他们有效地进行工作的基本条件。”这便是国际新闻界公认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解释或界定。
回到案件中来,每一个负责任的媒体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如白冰冰案,尽管对此案的报道如能发表独家新闻,将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胜人一筹,有助于扩大发行或增加收视率,但为了案件能够顺利侦破,媒体即使已经获悉警方的侦破策略,也要守口如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聪明的新闻记者,当然会知道有替国家和社会沉默的义务,有时候会比把事情向公众报道的义务更重要。”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保障的是社会主义法制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我们不要一听到“自由”二字,就联想起一种绝对的放任行为,因而忧心忡忡,唯恐影响社会稳定。其实作为一种政治概念,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也说过:“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可见自由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法制范围之内的一种权利,总是以不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公民权利为前提的。但是,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施行民主政体的国家,都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新闻自由在内,唯其如此才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建设,有利于广大公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有利于制止和消除一切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腐败现象。
二、新闻真实性及实践
真实性要求是新闻的一条最基本的要求,虚假新闻在我国上世纪70年代曾产生十分消极的社会后果。虚假的新闻,不仅会削弱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威信,影响新闻的战斗力,而且也会在道德评价上产生极其不良的消极作用。所以,我们认为新闻真实性在浅层意义上讲是一种业务要求,在深层意义上则应该是一种道德要求。
我国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项“维护新闻真实性”中,明确“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可见,我国是十分重视对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真实性问题上的职业道德要求的。然而,在整体遵守真实性原则的情况下,仍有少数假新闻不时出现,曾有这样一篇文章,作者说看到《新闻记者》发表的《2001年十大假新闻》后不知该笑还是该哭,笑的是这些假新闻的荒谬,哭的是这些荒谬的假新闻大多出自专业新闻工作者之手,并且被一再转载。这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悲哀!
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北京青年报》接连三次发表换头术的假新闻。如果不了解情况,会以为《北京青年报》2001年7月22日发表的关于美国医生怀特赴乌克兰操刀换人头的消息,被列入十大假新闻之一只是偶然的判断失误。其实,早在1998年该报就发表过同类的假新闻。同年上海科学教育出版社的活页科普文选第3期,首条目录竟也是“震惊世界的换头术”,文中还配了医生正在换人头的插图。一年后的1999年9月17日,《北京青年报》的“前沿新知”版通版一条大新闻《伊丽莎白?泰勒大脑移植已交定金》,并附有“移植大脑相关的医学突破里程碑”的背景资料。文章重复了前一篇文章里的“事实”。现在,这条新闻明确被证实为假新闻,那么,该报三次发表同类假新闻,其中原因实在值得深究。 出现那么多假新闻,原因之一就是记者的职业意识缺乏。首先,是部分记者在新闻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表现为采访的深入度不够,遇事考虑不全面,不能将事情发生的过程做属实报道,随意的挥笔发挥。其次,在物质的利诱下,就会迷失自我,
在新闻作品中也会体现权钱的交易;同时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它们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适应受众的心理需要。随着受众兴趣转向社会新闻,即使编写者主观上有正确导向的意图,也往往经受不住精彩“事实”的诱惑;第三,媒体竞争的加剧使得记者编辑们对于新闻真实性看得轻于内容。你不刊登,必有其他媒体发表;其他媒体发表了,你不转载,亦会失去已有的部分受众。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新闻工作的出发点,日益腐蚀着新闻传播本来的价值。
如何制止假新闻的泛滥,我们有两个建议。一是需要采取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规来约束制造假新闻的人,虽然新闻出版署已经出台了一些惩治假新闻的法律法规,但是处罚力度十分有限。现在被揭露的假新闻,其造假者是如何处理的,可以再写一篇调查性报道。有了这些材料,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个规定提出修订性意见,以便有效地惩处假新闻的制造者,以正视听。二是举荐有潜力的名牌记者。道德的教化作用可以通过许多途径来实现,而道德榜样的教化作用无疑是一种重要的途径。新闻业通过报道新闻,向社会树立各行各业的先进典型和榜样。与此同时,新闻界也应该重视对本行业先进典型的培养和举荐。像范长江、邹韬奋这样的名记者曾作为良好的道德形象,深刻地影响过一代代新闻工作者。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同样十分需要树立一个个具有完善道德形象的名牌记者。这些记者应该是能遵循新闻规律进行工作,而道德又高尚的人。这对于其他从业人员无疑是一种示范和导向,可以激发他们通过可亲可敬的真实的道德形象,自觉按新闻规律办事,争做道德完善的人。
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主要依靠大专院校对新闻专业的同学授课,然而,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人员达36.52%,甚至部分人员进新闻单位10余年都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显然,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是不够的,而这一点对于我国的新闻道德现状又有极大的影响,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加大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学院专业授课,岗上培训都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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