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一、 道德建设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发展思路,发挥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以道德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依据
创制科学、合理的部门法律条文及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法制的重要前提,法律条文及法律体系是以时代道德的认知水平为基础的。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作为统治阶层的国家创制的,并以一定的手段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有根据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的制定将人民意志作为基础,准确把握人民意志和利益。以社会主义道德对时代特征与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不断修正、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将道德始终作为法律不断完善的基础和依据,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生活诉求及道德发展规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社会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1]
2.从法的起源及法的制定来看道德的基础作用
道德是法律起源的基础和前提,人类社会由最初的以风俗习惯、礼仪等氏族方式改变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发展成为以道德为约束准绳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推进社会进步。[2]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选择,习惯行为逐渐演变成习惯法,在社会发生较大变化时,习惯法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成文法也就由此而产生,成文法作为与社会生活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
从一定角度来说,社会是道德规范的集合体,具有系统化,法律是社会道德规范中的基本体现和强有力的后盾,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是社会道德规范,伦理价值观念作为现代人权观念、法制观念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只有在人权观念及法律观念中才能真正为法律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有学者指出,法律作为人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4]伦理道德包括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包括对善恶、是非的认知和判定,对合理性、正当性的评判,它是处理人与人相互之间关系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对人的行为标准及价值评价所形成的。法律与道德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性是获得普遍效力的基础,法律需与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保持一致性,获得有效的服从和认同,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当法律与社会伦理价值相违背时,则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不认同,法律也会成为一个毫无社会发展意义的驱壳。法律在价值层面服从服务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取向,使之成为产生实际效力及存在发展的有效基础和前提,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应以社会基本道德为基准,符合立法道德。[5]
二、 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的原因――道德建设的缺失
1.立法中的道德缺失
立法道德的缺失为法治社会建设造成了困境,道德在立法工作中往往会受到
道德自身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在制定法规时,违背立法道德造成了法治建设的困境,立法者责任心的缺乏导致立法的质量降低,地区政府政务公开程度较低且政策法规公布不及时,公众对于立法无从知晓,使得一些人在有意无意之中会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本地区道德资源的忽略,也造成了法治建设的困境,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以西方的发展模式为构建标准和模板,我国在法治建设中所应用的整套法律体系、概念、原则以及制度后的文化观念大多来源于西方国家,社会积淀是法的设计基础,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传统精神和价值观念。[6]
2.执法中的道德缺失
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司法人员,而司法人员道德
建设的不足势必会造成法律的困境。法的适用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实际应用意义和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活动,法律适用主体人的道德品质对法律活动贯彻与实施起着较大的作用。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实施需要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基础和依托,逐步形成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司法群体,坚决杜绝人情案,杜绝吃拿卡要等社会腐败现象。
一些地区政府行政机关在明知自身的行为与中央要求不符的情况下,依然在人民群众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实行,这些行政机关为谋求和发展自身利益而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官德的缺失成为造成法治建设困境的重要原因。
3.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道德缺失
国家法治建设观念与权力本位观念在根本上是相违背的,现代社会的法治建
设以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为起点,是区别于中国古代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法治的。旧时期的中国社会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律始终掌握在王权手中,法律成为维护王权的重要工具,法律文化的积淀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法律的拓展现象和行为逐渐出现。权力效力大还是法律效力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化研究会造成人们对权力本位思想意识的强化和对法治观念的淡薄,并对法律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渗透,权利制约及人权保障受到限制,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因此缓慢。在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中,以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及理性力量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法治教育方式与以往的形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以往的政治教育更多的以法治教育为主,人民的观念泛泛化,主人翁意识淡薄。 三、加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道德建设
1.加强立法,重视立法程序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要注重对本土道德资源的吸收和挖掘,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将道德资源与法律相结合,避免因道德与法治不相符所造成的立法过程中的道德缺失,重视道德在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的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确立要与本区域道德相符,对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观念、价值观的生搬照套,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因此也无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二是,法治建设进程中以关注民族道德习惯为前提,法律的强制性能有效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动荡。普遍性的基本道德规范需上升为法律规范,基本道德能有效地维系社会发展之需,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标准,法律的制定不得超过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现存的社会问题需以有效的手段来进行调节,对于道德无法约束的行为和习惯,需要以法律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约束,法律的制定需将社会道德的进步性反映出来。
2.注重道德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实施
政府要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提高能有效地保障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公众对法律遵守的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度是息息相关的,一个为人民所信服的政府所指定的规章制度更容易被人民所接受,而缺乏公信力的政府则在下达行政目标时,都要以付出多倍努力的代价来完成。
四、 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政府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两大规范体系,两者之间既存在着区别,又有联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建设中,加强法制与道德将结合,促进国家建设的规范化、系统化,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多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促进我国法律的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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