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质性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其重要特点是以人本身为基本的研究工具,人要去观察、倾听、理解和诠释。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研究者,研究对象的保护和关心等伦理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国内关于质性研究的伦理方面的议题比较少,而伦理道德问题本身又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因此,鉴于个人能力的考虑,本文仅试图对“自愿”这一伦理道德原则进行探讨,并试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反思当下可能会发生的伦理困境,希望能引起质性研究者们的反思和关注。
质性研究可以被看作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主要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①。它具有探索社会现象、对意义进行阐释,以及发掘总体和深层社会文化结构的作用。近年来,质性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迄今为止很多问题仍在探索和争议之中,而质性研究的伦理道德问题算是其中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目前,国内关于质性研究的伦理方面的议题少之又少,由于这一议题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和回报原则等等,本文仅试图去探讨其中一项,是极其重要的,也是目前比较有争议的一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希望可以给质性研究者们带来一些提醒和反思。
一、自愿原则的涵义
自愿,简单来讲,就是自己愿意而没有强迫地去做。很容易理解的一个词,但如果把这一词语放在质性研究的过程中,它的涵义并非如此的简单。
在质性研究中,“自愿”这一伦理道德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研究是否要事先征得被研究者的同意②。由于质性研究关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被研究者的态度对研究起着很重要的影响,因此,质性研究是否要先取得被研究者的同意也变得至关重要。但是,质性研究者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伦理道德原则在实施的时候远非上述所表达的那样简单,应该说它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关于这一点以下将详细阐释。
此外,目前学术界对“自愿”原则存有诸多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一项研究开始之前要事先征得被研究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而有些学者则认为不必征得被研究者的同意,还有些学者认为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抉择等等。可以说对于这个问题,质性研究者们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各学派关于自愿原则的观点
(一)隐瞒派
持“隐瞒派”观点的学者认为,为了获得可靠、真实的资料,研究者不必征得被研究者的同意。原因是:这部分学者认为,社会科学家对社会负有追求真理和发展科学、增强了解的责任,因此,研究者可以采用任何方法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撒谎和隐瞒身份等,同时,他们认为,人类的本性就是不相信别人,不愿意向别人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如果研究者在当事人面前完全直言不讳,那么他们就会试图隐瞒那些他们认为不好的行为和态度。结果就是,失去了自然的研究情景,研究者将无法收集真实的资料。
(二)公开派
主张“公开派”的学者们认为,伦理道德是研究者必须遵守的准则,没有协商的余地。研究者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一切研究都应该对被研究者公开。在一项研究开始之前,一定要向被研究者说明该研究的目的、将要涉及的内容、研究资料的使用情况、与被研究者相关的匿名和保密措施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必须征得研究者本人及相关人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论研究的效果如何,研究者应该充分尊重被研究者的选择权利,给予他们选择不参加和不合作的自由。
公开派认为,隐蔽性研究是不道德的,因为这剥夺了被研究者的自愿选择的权利,可能违背了他们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进行研究还可能给他们带来伤害,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暴露的信息可能使他们今后处于险境。
(三)情景—后果派
此派对伦理道德问题持一种比较灵活的态度,他们既不主张绝对公开,也不认为研究应该绝对隐蔽,而是应该考虑到研究进行时的各种条件、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有可能带来的结果。即:对事情的判定必须考虑到研究的具体情境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因此,他们认为,研究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某种程度的欺骗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要充分考虑研究的情境问题。可能研究者面临的问题不是公开与否的问题,而是公开多少的问题。
(四)相对主义
持相对主义观点的人认为,任何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和决策都是相对的,不存在一个统一不变的、绝对的伦理道德标准。研究通常与研究者自己的个人经历以及道德标准有关,研究者没有绝对的自由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研究。因此,选择研究的方式应该是取决于研究者个人的标准,衡量研究者行为的唯一道德标准就是研究者自己的良心,而不是某些外在的科学家群体的规范。他们认为,顽固地坚守某些伦理条例并不一定是最明智的行为,重要的是要在自己的良心、自己对被研究者和研究者群体的责任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五)女性主义
持女性主义观点的研究者们认为,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开放的、相互关怀的关系。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证实那些由男性占统治地位的学术界所认可的“知识”或“真理”,而是给予被研究者(特别是那些弱小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受歧视的人们,如女性、少数名族、残疾人等)说话的声音。研究不应该是对被研究者的剥夺,而应该是给予和解放。因此,当涉及到研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时,问题不是隐蔽和不隐蔽的问题,而是研究者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与对方共情,使对方感到研究给予自己以更大的自我觉醒和行动的能力。
可以看出,女性主义的观点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不仅仅从“知识论”的角度来探讨“是否应该公开”的问题,而是从做人的基本准则来对其进行讨论。将被研究者看作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而不是被塑造的物体。
个人比较赞同女性主义的观点。因为在这里,人性的标准似乎战胜了科学的标准,在科学规范和伦理道德之间,很显然后者更加重要。因为研究者的研究不应使被研究者在体质上、精神上、情感上或者人格上蒙受任何损伤。笔者认为这也是社会科学研究应遵循的原则。任何伟大的科学研究都不应该建立在伤害人性的基础上,我们所要追求和崇尚的科学研究应该是为了使人类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但这不意味着要为了长期效应要牺牲短期的效应,或者为了整体的利益,牺牲局部人的利益,至少在科学研究中,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是值得受尊重的。
三、结语
质性研究是一个跨学科和超学科的领域,它受到很多不同的社会思潮、学术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影响,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存有诸多的争议。很明显,伦理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虽然目前质性研究者们的努力并没有对那些可能发生的伦理困境提供一个详尽的解决方案,但是笔者相信,把注意引向那些不被看作问题的领域,已经是成功的第一步。随着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加,伦理困境无疑也会增多,这就需要我们不断作出努力,除了外部的伦理规范的制定,研究者们应该具备更多的内部道德规范。不能把一些问题想得过于简单化甚至直接过滤化,这从来不是科学研究者们应有的气质。希望本文所提及的“自愿原则”是一个很好的引子,成为质性研究者们反思的第一步。
作者:夏晓丽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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