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职业者的素养和职业伦理教育值得倍加强调。探讨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构建、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必要性。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建设是法律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正确培养。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概述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伦理道德原则,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履行其职责的活动中应该坚守的道德信仰、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具体展现的道德品质和行为风范。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国际公约、道德规范。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重要性
法律职业者担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司法正义得以完全实现,作为司法活动行为者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因为法律的成效最终取决于法律职业人的素质。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法治,虽不能等同于法律人之治,但法律人之守护正义,持受公德良心,实乃法治的核心要素。做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来说,他需要具备两方面的素质 首先是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这决定着法律职业者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以及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本保障。法律人还应具备的一个更重要的素质则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理性。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理性的高低、多少将直接影响正义实现程度的大小和好坏。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是对法律职业人素质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意欲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有法可依"的完备法律体系固然关键。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作用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基本内容
"法治" 与人的主体性作用不是对立的,而且是紧密相连的,任何法制最终还是要由人来制定、由人来执行、由人来遵守。如果我们不能够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并且使他们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度再完备的法律规范 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的。
法律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也就是"才"与"德"的关系,两者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讲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职业道德自古有之,但是在今天我们能够归纳出来的却总是"公正"、"廉明"之类的普遍适用于一切官职的道德。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律师队伍迅速扩大,一些律师的职业伦理令人担忧;司法腐败案件频频发生,显露出法律从业者的整体道德水平并不理想,切实加强职业伦理教育迫在眉睫。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讲到法律人才 至少有三个要件:要有法律学问;要有社会常识;要有法律道德。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状况是法律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
职业伦理道德虽然不能直接教给人们谋生的技术和手段,却可以赋予人们良善的职业信仰。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信仰是从业者们对法的忠诚意识和理性推崇,寄托着对法的终极关怀、全部理想与情感。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信仰要求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当权力运作、政策规定、社会传统及道德与法律运行相悖时,都要让位于法律;法有明文规定时,要以法律为准,法无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法理。这些法律信仰无法在技术实践中获得,却可以在伦理教育中汲取。
罗尔斯曾经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法律的真谛就在于公正。任何职业都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职业。法律职业伦理是职业素质的基本内容,是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先决条件,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是法律职业形成的重要标志,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成熟的法律职业,也不可能产生成熟、合格的法律职业人。
(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是达成职业使命的保障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对于人的规范和塑造作用勿庸多言,但是好的制度也要由人去制定、去执行,如果没有一支好的法律职业队伍,就不会产生良善的法律制度,即便制度、 法律再好,也不能得到贯彻执行,法治只能是一个漂亮的标签而己。无论唯心主义还是唯物主义哲学,都不曾否定人的主体能动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更是立足于用积极能动、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人的自由本质,认为人是 "能动自然存在物","是由于表现本身真正个性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 。
"那些为法治、宪政、人权和社会正义坚守良知的法律人常常被颂为'国家的良心" ,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对于达成其职业使命则发挥着重要功能。首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通过教育、舆论、习惯等方式培养并提高其从业者的内部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使法律职业者树立正确的义务观、荣辱观、是非观,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提高其道德实践的自觉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其次,可以通过确立职业伦理规范、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并对违规者实施纪律制裁,约束和促使法律职业者认真履行职责,忠诚于正义、事实和法律。再次,通过榜样感召、道德评价和激励措施,使遵守职业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行为受到褒扬,强化法律工作者坚持此种行为的精神动力,不断提高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的氛围和水平。最后,可以调节法律职业者与其他权力机关、政党政策、社会传统、民众道德、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外部关联,以及在法律共同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联,从而指导和端正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实现坚守法律信仰与服务社会发展的统一。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构建
法律职业群体应当在司法活动中自觉地将司法正义看成自己外在行为的内心信念,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地实现对正义的理想追求,要通过其法律职业实践实现司法正义,再由司法正义造就司法权威,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崇尚正义的伦理内容要求法律职业群体正确看待法律制度本身可能具有的缺陷。弥补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的不正义;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必须从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立场对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职业者规范自身的法律职业道德须从以下做起。
(一)律职业者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要忠于法律
法律职业者要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之一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这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确立对法律不可动摇的信仰。法律信仰直接决定法律人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也决定了法律人的人格建构。法律人对法律信仰的忠诚,就会使道德行为变得神圣起来,就可以提升现实人格的境界和心理感受。法律职业所追求的公正,是靠着法律职业者正确实施法律的专业活动得以实现的;法律职业者的基本使命,就是准确贯彻法律。忠于法律的伦理内容要求法律职业群体自觉形成对法律的确认和信服,培养法律至上的道德素质;要求法律职业群体认同和内化法律的内在价值,并以此指导自身的法律职业行为,公正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将司法正义看成是自己内在行为的要求。
(二)法律职业者要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严格的纪律要求是法律人完成职业任务的基本保障。而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比较特殊的一点。法律职业者应该保守在案件处理中所接触和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如果法律职业者不遵守此项规定,不但会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也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严肃公正的形象。
(三)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相互尊重表现在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执行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干涉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相互配合表现在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公证员之间等等的相互配合。构筑一个坚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主体条件和保障。因此,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的道德义务。对内,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尊重,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良好的功能性协作;对外,应严格依照法律和职业伦理的要求进行活动,不做有损于法律职业形象的行为。显然,任何有悖于法律和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不只是有害于行为者个人的职业声誉和信誉,还会损及同行乃至整个共同体的声誉、地位和权威。
此外,恪守职责,勤勉工作,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这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应该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秉公执法、取信于民,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作者简介:徐萍(1983--),女,汉族,浙江温岭人,温岭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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