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得斯鸠曾断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公共权力滥用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本文从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入手,具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从道德制约的途径对其展开对策讨论。
【关键词】 权力滥用 道德制约 心理制约
一、权力滥用的表现及危害
权力滥用是指权力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逾越权力界限而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以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和行为。公共权力是公民所赋予的,其设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生活秩序,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如果权力不加以限制而肆加乱用,则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主要表现形式为几类:一是行政权力的范围过大,经常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二是权力行使的手段不正当,权力行使者故意违反行政程序而使用权力,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利益;三是行政权力行使不到位,指的是权力行使者在其位而不负其责、不尽其职;四是曲解权力行使的目的,将公权力私化。
权力滥用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危机,使民众对公共权力产生反感与不信任;会造成政治与经济资源的浪费,甚至还会引发重大性的责任事故,不仅损害政府形象,也严重破坏社会道德风气。
二、权力滥用的成因分析
权力滥用主要源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它的实质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员道德的堕落。之所以现实中会有各种形式的权力滥用,主要有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使行政人员官本位思想浓厚,在行使权力时不愿被监督和制约,有些明知是不该做的行为却还是做了。再加上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各种文化思潮渗透进来,使行政人员的人生观、价格观受到冲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度膨胀,权力滥用便随处可见;二是权力配置的不科学、不均衡所致,我国行政组织结构长期是机构臃肿,造成权力过大、过于集中;三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是没有设置专门的伦理监督机构;四是法律不健全,对权力滥用者缺乏适当的惩处措施;五是体制转轨时期,形成一些政策漏洞和制度空档,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时没有明确的政策限定,比如行政程序法至今仍不完善,使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增大,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三、权力滥用的道德制约
对权力滥用的制约途径主要有法律、社会和道德的制约。法律和社会对权力滥用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外界的强制力或是群众舆论来发挥作用,它们都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不能根本的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动机。因此,为了更有效的制约权力滥用,还必须重视道德机制对权力的制约。权力滥用的道德制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培养权力主体自觉的权力道德意识
道德意识是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征,它对个体行为的控制是自觉自愿的。如果行政主体具有很强的权力道德意识,他是不容易触犯法律的,因为他能自觉地用道德规范来控制自己的行政行为。培养权力主体的道德意识,首先要强调权力主体个人的道德修养,使个体的道德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通过道德修养将社会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的深刻信念,并将这种信念运用到实际的道德行为,最终才会终结成良好的道德品质。[1]
(二)权力行使方式的道德理性限度
权力行使的道德应是一种理性,理性精神具体表现为人类行为的正义取向和利益追求。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调控手段,总是力图防止社会混乱,使社会永远处于连续、稳定的状态之中,以达到理想社会的“大治”。道德理性也应用到政治领域,成为政治活动的价值参考,公众将权力委托给行政人员,也是出于怀着美好的愿望将自己的价值取向赋予给公共权力,而权力行使者在使用权力时会充分考虑到民众的需要和愿望,使权力行使带上国家和民众的意志性,塑造为一种政治精神。这种政治精神昭示的将是政治正义、政治利益和政治秩序。它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产生于现实生活的理念,有政治、生活要求的烙印,政治精神与道德精神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根源于道德,又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和精神的皈依。所以权力滥用是对人类道德理性的背离,是对政治理性的背叛,必然遭到社会公众的反抗。[2]
(三)权力行使过程的道德心理制约
道德心理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是一个逐渐的演变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畏惧感阶段
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最基础的保障是法律。无论是义务性、禁性规范,还是授权性规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使法律具备强制性的特征。法律制裁的基本目的在于对权力滥用及异化行为实施惩罚,以此来保护和恢复社会生活秩序。而正是由于人性对惩罚的天性畏惧,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会一般会自觉地遵循法律章程行使权力。
2.义务感阶段
义务和责任是道德规范作用实现的主要机制,因为法律的他律性只有靠自律的辅助才能实现,而义务感是产生自律的前提。如果人们没有自愿守法的心态和义务感,法律也起不了作用。因此,要遏制权力滥用,就要加法律与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使之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意识,才能时刻谨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正确、自觉的行使权力。
3.羞耻心阶段
道德规范的实现还需要有违法的羞耻心所引发的自责心态来保障,法律只能以“必须怎样”的命令要求、引导人们自觉自愿地按照有利于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方向行动,它无法保证每一个权力主体都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只有在道德上的知耻才是守法最浓厚最持久的力量。正是由于权力主体具备违法羞耻之心,其在行使权力时才会自觉、积极的遵守法律。
因此,权力主体在心理上经历了由畏惧感到义务感再到羞耻心的过程,权力主体如果没有责任心和羞耻感等基本的道德心理做保障,那么社会的民主法治就难以实现,有了道德的心理防疫,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的滥用。[3]
参考文献:
[1] 钱娟,杜臻.我国公共权力腐败的道德根源及其道德制 约 [j].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2] 廖孝英.论行政权力滥用的道德制约 [j].法制与社会, 2007,5.
[3] 周红.论公权滥用及其道德制约周红 [j].天水师范学 院学报,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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