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论文 关键词:以人为本诚信研究
论文摘要: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优化 经济 环境和带动经济社会的 发展 ,而诚信的缺失会危及社会发展和民族生存。诚信缺失原因在于传统的诚信观念落后于时代、 现代 社会诚信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多元化价值观并存以及道德 教育 自身的因素。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公民、 企业 、政府共同努力建立诚信缺失防范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现代诚信体系的构建要坚持用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系统地整合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的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性
诚信体系的建立是国家发展的基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随着经济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 政治 、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进行国际交往中应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基础就是要讲诚信。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之说,一个拥有诚信的国家,才能真正具有生机与
活力,才能开拓进取,才能有发展。
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涉及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权威水平。一旦政府的权威下降,就会相应地降低其公信力,从而也就失去了号召力。因此,努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基础。提高政府公信力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 观。第一,要做到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政府行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更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要做到政务公开就要努力建设及时、畅达的 现代 信息资讯系统,为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提供保障。就要建立重大政策咨询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第二,要做到依法行政。当前政府公信力降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一些行政部门彻私枉法、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因此,必须树立有限权力政府的观念,使政府的一切权利都在宪法和 法律 的监督下行使。第三,要建立完善间责制度,建立责任政府。如果没有贵任约束,工作好坏一个样,政府行为就会不严格,在群众中就不会有太高的威信。因此,现代 政治 要求必须对政府官员问责,建立严格规范的奖惩制度,包括反省、诫免、弹幼、引咎辞职等制度,使政府在整体上提高责任感,真正做到行政为民。
(二)以人为本,加强 企业 诚信建设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
树立现代市场营稍理念。企业的诚信问题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现在我们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正处于从自利的传统理念向以顾客为中心的现代理念过渡的阶段。我们应抓住这个时机,用较短的时间完成这个过渡,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诚信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不做假账。 会计 的账本是各种经济信息的“母信息源”。不做假账才能保证基于会计资料所做的各种分析具有科学性,各种监督才能有效。为此企业应做到三点:一是企业和职工要加强职业道德的 教育 和培养,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事,抵制做假;二是企业要保护、奖励不做假账的会计人员;三是企业要诚心诚意地接受和主动配合税务、审计、质量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树立国际诚信观念和品牌意识。加人wto后,国内外经济交往需按wto规则办事。因此,企业应做到:了解国内外的诚信制度建设情况,并树立自己的诚信观念;坚持产品的国际质量和环保标准,并标出相应的信息;树立企业的品牌意识。
(三)以人为本,加强个人诚信建设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
在全社会加强诚信道德教育。第一,公民个人诚信进德意识的培养是加强诚信道德教育的基础。这种诚信意识的培养不可能单靠公民个人的自觉行动,应借助于各种社会舆论和各种利益激励机制,以他律的外在手段引导公民个人自觉遵守和践行诚信道德。第二,公民个人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是加强诚信道德教育的根木途径。国家应大力加强学校教育中诚信道德的培育,使公民个人从小就讲诚信,养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第三,国家还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加强职业准人制度的建立,深人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使公民个人的诚信修养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结合起来,形成诚信的品德与人格。
建立公民个人信用档案。个人诚信建设的关键在于自律,要做到自律就必须采取一些刚性的措施给予保障,国家要在全社会深人开展诚信教育的基础上,由公共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诚信中介机构通过诚信测评、管理、监督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把公民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等活动中的所有信用情况记录在案。通过这些信用记录,可以直接为各个行业提供公民个人翔实的信用资料,从而使守信用的人及时得到社会的支持,不守信用的人将为其失信行为付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惩罚。
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信用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第一,完善诚信立法工作。在借鉴国外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规则来规范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各种失信行为,一经发现,就必须依法给予处置。充分发挥国家机器的强制作用,保证各种裁决、裁定的贯彻执行。第三,保持执法部门的统一性。在我国现阶段执法机构的设置中存在着机构臃肿、权力重叠的现象,容易出现执法真空。诚信建设中,诚信监督机构必须摒弃这种现象,保持执法的连贯性、协调性、统一性,保障诚信法律制约机制的严肃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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