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人口生育
我国现行的户籍法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由于农民工不具备城市的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难以城市化,这就使消费市场难以有效启动。因此,解决促进城市化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关键就是进行户籍制度的变革。
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演变
建国初期,我国在城乡之间的人口是自由流动的,国家于1951年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1956-1957年,国务院曾先后三次发布指示或通知,要求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明确划分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并对农民进入城镇,作出了硬性的限制:“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在这一时期,我们建立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制度,采取的是控制具有城镇户口的城市人口规模的政策,这是与当时的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因为建国初期,我国的大城市普遍深受粮食、住房和就业等问题的困扰,因而控制城乡人口迁移成为必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利益的驱动下涌入城市,二元户籍制度开始动摇。为了发展经济,国家鼓励小城镇的发展,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居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户口迁移政策的一个重大改革,但仍主张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在1989-1991年治理整顿期间,农业户口的人们又被赶回农村。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发表以及党的十四大、十四界三中全会的相继召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大批的农民又涌入城市,从而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工潮”。我国在户籍制度方面终于迈出了一大步,在政府牵头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于1993年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等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截止到2008年,据公安部2007年12月公布,目前我国已有河北、辽宁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打破二元化户籍格局的改革措施,如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称为居民户口,但在户口簿上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栏,仍然可以辨别户口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尽管如此,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现行户籍制度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
1.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长期以来,我国户籍的重要作用就是限制人们的迁移,主要是限制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特别是向大城市的迁移,即使已经在城市就业的农村居民也不能得到城市户口,而拥有城市户口是享受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这样在城市化过程中,渴望脱离农村迁移到城市的那部分农村人口被束缚在闭塞的乡村社会,城乡间的交流被隔断,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之间的鸿沟加深,传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日益加强,直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2.现行户籍制度强化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
现行户籍制度下,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面临着许多非常严重的就业歧视。首先,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政策对外地民工就业进行限制,具有一定的歧视性。为了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许多城市政府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定外地人就业的行业和种类,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工,并且经常采取措施清退外地民工,从而排斥外地人的就业和谋生,实现对外来人口的总量控制。这种歧视性就业政策,使农民工很难找到工作,抑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其次,企事业用人单位对民工的歧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非常不利地位,在城市中的民工干的是“脏、苦、差、累”的活,但收入远远低于总体工资水平,民工即使和城里人从事同样的工作,他们所得的工资往往也要少一些,同工不同酬。
三、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2010 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变为城镇居民。因此,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推进公民身份证制度的发展,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
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产物。身份证制度打破了以往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封闭管理的方式,建立起以身份证为合法证件的自由迁移、登记制度,实行按居住地和职业确定户口属性进行户口登记和户籍管理。身份证制度改变了以往人口管理的静态管理模式,开始了向以动为主、动静结合的模式转变,使得现代社会人口动态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时也是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补充和完善。
2.加强户籍法制建设,促进户籍管理的法治化
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阶段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户籍立法让新的户籍制度适应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人员流动,以法律形式保障户口的自由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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