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人口生育
关键词:睡虎地 秦简 魏户律 叚门逆吕
在1975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为吏之道》的最后抄录了两条魏国的法律,即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两条法律中都有“叚门逆吕”一词,但是对于它的确切含义,在学界曾引起很大争议,至今未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笔者不揣浅陋,愿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以就正于方家。
为了讨论方便,现将两条法律抄录在下面: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 魏户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殺。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魏奔命律
对于律文中的“睱门逆吕”,整理小组认为“叚”通“假”,“吕”通“旅”,“叚门逆吕”也即“假门逆旅”,并解释说:“假门,读为贾门,商贾之家。逆旅,客店。《商君书·垦令》有‘废逆旅’的规定。”①于豪亮先生是整理小组的成员,他在《秦律丛考》一文中对“叚门逆旅”作了更详细的考证和解释。其论证“叚”可以通“贾”曰:
叚读为贾。《说文·木部》:“椵……读若贾。”《庄子·山木》:“子桑零曰:子独不闻假人之亡与?林回弃千金之璧,负赤子而趋。”李、司马并谓假国名,朱骏声谓假读为贾。椵、假均从艮得声,可以读为贾,则艮得读为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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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参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294页。
又解释了“逆旅”的问题:
战国时期有的人认为“逆旅之民”游手好闲,主张废除逆旅。《商君书·垦令》:“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衣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这一段话,同《魏奔命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商君书》之所以同魏律精神一致,是因为商鞅接受了魏国李悝的《法经》并把《法经》的主要内容带到了秦国之故……由于秦来源于《法经》,秦简抄录魏律也就容易理解了。①
于豪亮先生论证“叚”和“贾”在读音上相近,但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贾”是个多音字,既读jia,又读gu。他举证的“椵”和“假”字,其实也包括“叚”字,都读jia,而“贾”当“商贾”的意思讲时恰恰读gu。何四维就表达了这样的疑问,并进而认为整理小组把叚门解释成商贾(traders)是错误的。②
吴荣曾先生在对“叚门”的研究上又前进了一步,并提出新的解释:
叚门之叚,与假相通。假又可以假为固。如《诗·大雅·文王》“假哉天命”,《毛传》:“假,固也。”清陈奂曰:“假,读与固同,此假借也。《广雅》:‘贾,固也。’假、贾、固声并近,假之读为固,犹贾之读为固矣。”《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注释,以为“叚门”当读为“贾门”是正确的。但接着又说假门即“商贾之家”,这一看法则难以成立,因为古书中不仅没有称商贾之家为贾门的例子,而且象把商贾写作“商叚”或把贾人写作“叚人”者也从未曾有过。③
吴先生从声韵上解决了
“叚”可以读为贾(固)的问题,但不认为“叚门”是指商贾之家,而是提出了“叚门即监门”的新见解。他认为“监门本为一种职业,由于城邑中这种人较多,故它又成为一部分贱民的别称”。监门身分卑微。“监门逆旅”一词见于《荀子·荣辱》和《尸子·劝学》。④
“监门”说似乎言之成理,但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质疑。杨禾丁指出叚门并非监门,“监门是政府任命的小吏”,“不能认为监门比平民的身分更低”。而且,“监门既非罪人,亦不在取缔之列”⑤。臧知非也认为里监门是“固定的公职人员,是吏而非‘贱民’”⑥。于豪亮先生可能最早注意到了《荀子·荣辱》的材料,但也不认为叚门就是监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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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于豪亮:《秦律丛考》,《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9—140页。
② a.f.p.hulsewé,remnants of ca’in law,leiden:e.j.brill,1985,p.209,note 10.
③ 吴荣曾:《监门考》,《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辑(总第19辑),第131页。
④ 吴荣曾,前揭文,第136、132页。
⑤ 杨禾丁:《“叚门”与“监门”》,《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3辑(总第27辑),第233、226页。
⑥ 臧知非:《“叚门逆旅”新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36页。
⑦ 在前揭于豪亮文中特别有一注讲到:“《荀子·荣辱》:‘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律文的‘叚门’不当释为监门,因为秦和六国都没有遣监门者从军的记载,而且监门者也不是‘率民不作’的人。”(第145页)
臧知非提出一个新的见解,认为“假门逆闾”指的是“借居于逆旅者,他们不事产业,东游西荡,甚至有人寄孤寡人家,‘徼人妇女’,占人田产,既败坏社会风气,又影响国家税源和役源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故而遣送军中服役以示惩处”。按照他的解释,魏律惩罚的就是借居于逆旅的游民,所谓“赘婿”也包括在寄居的游民中。现在学界多倾向于认为“假门逆闾”是指游民或流民①。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魏户律中“叚门逆吕”的含义,必须将魏户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先弄清楚它的主旨内容是什么。
如果不计符号,魏户律一共是81个字。分析一下它的结构,可以发现它是由三部分组成:“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是第一部分,交待了时间和背景。以下本条法律的具体内容为第二部分,最后“魏户律”三字为第三部分,为本条法律所属的律令名,表明它是一条魏国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
再进一步分析,本条法律的具体内容部分又可以分为三部分。“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是第一部分,是说魏国内出现了一种旧来没有的新现象。“自今以来,叚门逆吕,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是第二部分,是说现在要对这种现象加以扼制,对有关的人进行惩罚。“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是第三部分,是说国家对这些人的惩罚和歧视政策将持续到他们的子、孙和曾孙。
那么,被惩罚的是哪些人呢?或者说,这条法律的惩罚对象是什么人呢?这正是以前学者争论的焦点所在。仔细分析会发现,被惩罚的对象在本条法律具体内容的三个部分中都交待得很清楚,而且前后呼应和一致。这些被惩罚的人就是“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的“民”(第一部分),就是“叚门逆吕,赘壻后父”(第二部分),就是“某虑赘壻”(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的“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孙”是从其后代的角度来说的,原始的被惩罚对象是“某虑赘壻”。我们再把整条法律串起来阅读,就会发现这个“某虑赘壻”就是法律要打击的人。户律第一部分的“入人孤寡”对应的是第二部分的“后父”,“徼人妇女”对应的是第二部分的“赘壻”。后父是赘壻的一种,包括在赘壻中,所以第二部分的“赘壻后父”到第三部分就简化成了“赘壻”。翻回头再看,第一部分的“弃邑居野”对应的是第二部分的“叚门逆吕”和第三部分的“某虑”。我们可以用一个表来直观反映魏户律核心内容部分的结构:
不难看出,魏户律要惩罚的是“某虑赘壻”。“某虑赘壻”是一个偏正词组,关键词是“赘壻”,“某虑”是修饰和补充说明它的。这样,“某虑赘壻”应是特指的某一类赘壻。如果以上分析不误,那么在与之相对应的律文前两部分中,“弃邑居野”是修饰“入人孤寡,徼人妇女”,“叚门逆吕”是修饰“赘壻后父”,“叚门逆吕”和“赘婿后父”不是前后并列关系。因此,“叚门逆吕”根本就不是指的某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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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曹旅宁的《睡虎地秦律研究综述》一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8期,第11—19页,特别是第15页。何四维提到日本学者堀毅在一篇作于1978年的文章中将“叚门”理解为是寄居或暂居于某个富贵人家的人(“persons given lodgings in an important family”),并认为这个解释可能更接近真实。hulsewé,op.cit,pp.209,220.
我们还可以试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魏户律是关于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它规定某些人触犯了法律,不仅本人要受到惩罚,还要锢及子孙。过了三代,到他曾孙的时候,如果想出来做官,还要在户籍上写明他是以前“某虑赘壻”的曾孙。这是魏户律的规定。现在从他的曾孙向上反推,便可以知道魏户律要惩罚的就是“某虑赘壻”,此外再没有别的人,因为户律没有说此外还有别的什么人的“仍孙”是需要“署其籍”的。法律规定必须严密而准确,不能含混或留有漏洞,让人曲加解释。而根据我们上文的分析,魏户律确实结构严密,对违法现象、违法者和相应的惩罚措施都规定得很清楚,可谓字字有着落。整条魏户律都是针对的一种人,那就是“某虑赘壻”。
“某虑赘壻”是指某一类赘壻,关键是“虑”字当怎么解。根据上文提到的户律核心部分的对应关系,我们必须把“某虑”和与它对应的“弃邑居野”和“叚门逆吕”放在一起来考察。
我们现在从分析“民或弃邑居壄(野)”一句开始。“民或弃邑居野”反映的是一种居住形态和居住方式的变化。春秋战国时代,邑和野是对应的。《尔雅》曰:“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垌。”大致说来,城邑的外面是郊野。大部分人口和社会活动集中在城邑中,郊野分布的是耕地、林牧之地和草莱,以及零星的居民(早些时候还有所谓的夷、狄等化外之民)。《汉书·食货志》描述了周制下的聚落形态:
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
在壄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①
颜师古释“庐井”曰:“井田之中为屋庐。”又曰:“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则去。”又曰:“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井田制下,人们主要住在邑(也即城郭)中,邑外的田中有庐,但只在农忙时暂居,非正式居所。文献中的“中田有庐”、“野庐”、“草庐”,就是指它。进入战国,随着人口增殖和生产力的进步,更多的田野被辟为耕地,住在野中的人有一定增加,但是邑仍然是主要的聚落形态,出现了“百室之邑”、“千家之邑”甚至“万家之邑”。人口和财富集中在城邑中,所以到战争时便“攻城夺邑”,史书常记载某国侵占了某国多少城或邑。邑中的居住单位是里,一里有若干户人家。里是封闭的,有门。《说文》曰:“闾,里门也。从门,吕声。《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侣也。”《礼记·内则》郑注目:“二十五家为闾。”闾既可以指里门,也可以指由里中居民组成的一个居住单位,所以又常称“闾里”。这是邑的一般情况。野中的庐原来不是固定住所,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田野日益被垦辟,一部分人由于生计的原因开始常住于野中,并以原来的庐为基础形成新的聚落。《后汉书》卷二八《冯衍传》曰:“庐落丘墟,田畴芜秽。”“庐落”就是指这种与城邑相对应的野中的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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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7、1121页。
总结上段的分析,可以认为邑中的居住形态是闾里,而野中的居住形态是庐或庐落。“民或弃邑居野”,就是有的人放弃了邑中以闾里为形态的居住方式,而改为住在野外的庐中。魏户律中与“民或弃邑居野”一句相对应的是“叚门逆吕”和“某虑”。我们再来研究“某虑”。整理小组认为“虑,读为乡闾的闾”。然而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闾仅限于指城邑中的居住形态。被惩罚者已经“弃邑居野”了,就不能还说他是某闾的某某。杨禾丁对“虑”的解释值得参考,他认为:
原注释虑为闾,亦有可商。闾本训里门,与此不相属。《释名·释宫室》:“庐,虑也,取自覆虑也。”又云:“虑,旅也。”虑庐古音同,虑明是庐字的假借。《玉篇》释庐为屋舍,《集韵》释为“粗屋总名”。在野曰庐。魏律所指的庐,其所在地点是相对于邑的野。①
他指出庐和虑古音同,《释名》的材料甚至证明二字可以互训。笔者认为以上见解很有道理。②可以略作补充的是,虑和庐在字形上也很相近。虑的繁体作“慮”,庐的繁体作“廬”。慮、廬、盧三字形近音同,互相假借是非常正常的。与“民或弃邑居野”相对应,魏户律最后“某虑”的“虑”读为“庐”再贴切不过了。
最后我们来看“叚门逆吕”。这四个字作为词组以前从未在文献中出现过,所以学者费了很多功夫来猜测它的含义。而根据上文的分析,魏户律的内容非常严整,“叚门逆吕”同“民或弃邑居野”和“某虑(庐)”存在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它反映的是邑或野的居住形态。在这里笔者试对“叚门逆吕”作一个大胆的解释:睱应读为假。假,伪也。吕读为闾。闾,门闾、闾里也。魏户律中作“逆吕”,魏奔命律中作“逆*[旅]”。以前学者都是将“*[旅]”释为“旅”。其实,“吕”和“*[旅]”都是表明这个字音吕,其形旁从门,或在字义上和门有关。将“*[旅]”释为“旅”有一定道理,而将“吕”释为“闾”也同样有道理,这就如同“阍”可以省作“昏”一样。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上下文关系,将它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去考察。根据前面的分析,“叚门逆吕”指的是邑或野中的居住形态,邑中为闾里,野中为庐,因此“叚门逆吕”的“门”和“吕”应当就是指门间,而“叚(假)门逆吕(闾)”一词就是指与城邑中的闾里形态相对应的野中的庐,只不过是一种带侮辱性的称呼。为什么说野中的庐是“假门逆闾”呢?因为自西周以来,城邑一直是主流的居住形态。春秋时期社会剧烈震荡,战争不断,各国纷纷兴起了声势浩大的筑城运动。《左传》中这样的记载极多。战国时期,战争更加频繁,城邑也更加受到重视。这是因为一方面城邑可以保护人口和财富,另一方面城邑的聚集性也便于政府进行管理,适应战时集中人力物力的需要。现在魏国有些人从城邑跑到野外去住,抛弃了原来的居住传统,事实上是与政府的提倡背道而驰,当然其行为是叛逆性的,至少不是顺民。所以统治者称他们的野庐为“假门逆闾”——也即他们的“门”和“闾”是假的、伪的、叛逆性的,政府不予以承认。门是家门,闾是住家所在的里的门。古人对门闾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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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禾丁,前揭文,第234页。
② 虑、庐古音同,还可举一例。《资治通鉴》卷五一“汉安帝延光四年”胡三省注曰:“虑,音庐。”(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636页)当然,“虑”也可以通“闾”,如朱骏声指出:“《尔雅·释地》‘医无闾’,《汉书·地理志》作‘虑’”。(《说文通训定声》,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45页下栏)魏户律中“虑”字作何解,关键是要考虑其上下文关系和具体语境。
《韩非子·十过》:晋文公“又令人告釐负羁曰:‘军旅薄城,吾知子不违也。其表子之闾,寡人将以为令,令军勿敢犯’”。
《史记·魏世家》:魏文侯“客段干木,过其闾,未尝不轼也”。①
《后汉书》卷五三卷首:“王莽末,匈奴寇其本县广武,闻(荀)恁名节,相约不入荀氏闾。”②
《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帝闻之……复(胡)爽门闾,拜家一人为郎。”③
以上数例表明,对于贤者、名士和某些特殊人物,他所居住的闾已经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因此人们对他们的敬意也就扩大为对整个闾的敬意。职此之故,对于有忠孝节烈之行者,统治者往往旌表其门闾以示荣耀,而免除一些人的赋役,则称为“复其门闾”。有的人欲高大其门闾,以求福报和瑞应。④而门闾自坏,又往往是灾厄的预兆。因为个人同他的家门和闾门有密切关系,“门闾”一词有很强的象征意义,所以魏户律称野中的庐为“假门逆闾”,语义中带有强烈的侮辱和歧视色彩。⑤
分析至此,已经可以明确“假门逆闾”是对“庐”的一种恶意称呼。不过还有一点不太明了,就是魏国的统治者为何对野中的庐如此痛恨。仔细再看魏户律,发现“假门逆闾”修饰的是“赘壻后父”,而根源其实是赘壻。一些人从城邑跑到野中去当人家的赘婿,这才是魏王要制止的“新现象”。这种现象为何会出现,必须从魏安釐王所处的特殊时代环境去理解。
魏户律的时代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已经是战国晚期,魏国国力日蹙,而同时的秦国蒸蒸日上,不断向东扩张,侵吞三晋和楚国的土地。秦、魏连年交兵,但几乎都是以魏国兵败失地告终。综合一下《史记·六国年表》和《魏世家》的材料,以及《战国策》的记载,我们可以对魏安釐王即位以来的形势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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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839页。
② 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40页。
③ 同上,第2834页。
④ 《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曰:“始定国父于公,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日:‘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46页)
⑤ 个人命运与家门有密切关系,在现代汉语中仍可找到一些例证,如说“光大门楣”、“家门不幸”等。
魏安釐王元年,秦拔魏两城。
二年,秦拔魏两城。魏纳八城以和。秦军围大梁。魏人割温以和。
三年,秦拔魏四城,斩首四万。
四年,秦败魏军于华阳之下,虏三将,斩首十三万。魏割南阳予秦以和。
九年,秦伐魏,拔怀。
十一年,秦拔魏之廪丘(一作“郪丘”或“邢丘”)。
二十三年,秦伐魏,取吴城。
以上是见于史书记载的具体战例。另外还有两段话很有代表性:
魏公子无忌谓魏安釐王曰:“(魏)所亡于秦者,山南山北,河外河內,大县数十,名都数百。”①
楚人有黄歇者……说(秦)昭王曰:“王又举甲兵而攻魏,杜大梁之门,举河内,拔燕、酸枣、虚、桃人,楚、燕之兵云翔而不敢校……又取蒲、衍、首、垣以临仁、平丘,小黄、济阳婴城而魏氏服矣……韩、魏父子兄弟接踵而死于秦者,百世矣。”②
在秦、魏的多年交战中,魏国失去了大量土地,这意味着魏国也失去了大量财富的来源和兵源。但为了应对秦国的强大压力,魏国必须硬撑下去,维持一支数量可观的军队。魏军在战争中减员很严重,“父子兄弟接踵而死于秦”。史载魏公子无忌窃符救赵,“将晋鄙军,勒兵下令军中曰:‘父子俱在军中,父归;兄弟俱在军中,兄归;独子无兄弟,归养’”③。魏军有不少父子或兄弟同在军中的,由于与秦军交战伤亡率很高,④所以无忌才有此命令,以尽量减轻战争对魏军家属可能造成的伤害。但仅由上面所列魏安釐王即位以来20多年间的情况可知,魏军仅在同秦军的交战中就死亡了约20万左右。如果加上其他战争中的人员伤亡,魏国实际阵亡的士兵可能更多,事实上也就是造成了大约20—30万个孤寡家庭。而由于国土减小,可征发的兵源日益枯竭。魏军伤亡惨重这一事实,又对国内人民的心理产生消极影响,一些将被征发入伍的人想方设法逃避兵役。
政府是根据掌握的户籍资料来征派徭役和兵役的,如欲逃脱兵役,最好的办法是亡脱户籍,以某种方式藏匿起来,让政府控制不到。流寓他乡是一个办法,到别人家里当赘婿也是一个办法,而能将二者结合起来最理想。我们前面知道,魏国当时可能有20—30万个由阵亡士兵造成的孤寡家庭,这些孤儿寡母的境遇和生活状况值得关注。《荀子·议兵》篇记载魏国对中选的武卒有优待:“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⑤对于阵亡士兵的家属,应该也有优待,如给予一定抚恤金,减免赋税徭役等。直接享受这些优待的是其妻子和子女。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丁壮劳力,孤儿寡母会遇到很多困难,特别是多数农民家庭,因此仍会有招赘女婿的需要。这些家庭有不少是住在野中。⑥城邑中一些青壮年男性为躲避兵役,便赘入这些野中的孤寡家庭中,做了赘婿后父。这有几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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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魏世家》,第1860页。
② 《战国策》卷六《秦四》。
③ 《史记·魏公子列传》,第2381页。
④ 根据《荀子·议兵》篇对齐之技击、魏之武卒和秦之锐士的比较研究,似乎魏军的战斗力不如秦军。
⑤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72—273页。
⑥ 春秋时代,野鄙之人基本不服兵役,军队的主体是属于贵族阶级的士。进入战国,战事日趋激烈,各国都开始实行“举国之民皆服兵役”的制度,野人直接参与前线作战。战国时代战争空前惨烈,伤亡极重,这是中外历史上一个文化区域走向统一时常见的现象。参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12页;吕思勉《中国制度史》第16章“兵制”,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766—767页。
合理因素:一是政府对城邑的控制力强,对野的控制力弱,便于藏匿;二是从城邑跑到野中,实现了地理空间上的转移,易于摆脱旧有的关系和各种束缚;三是政府对阵亡士兵家属有一些优待,可能放松对这些家庭的监管,因此容易蒙混;①四是赘婿本身地位低贱,容易掩人耳目;五是野中人口密度低,人地关系相对缓和,生存压力小。这样,一方面是有很多由阵亡士兵遗留下的孤儿寡母,另一方面是有很多想逃避兵役另寻出路的人,所以他们会走到一起,在野中出现很多有赘婿后父的家庭。在政府看来,这些赘婿后父罪恶深重:他们不仅逃避兵役,还钻了国家政策的漏洞,沮败前方士兵的士气,影响很坏。所以要对他们予以严惩。赘婿家庭本来就与一般的女嫁入男家的模式不同,社会地位较低,现在国家又在户律中规定,由赘婿组建的家庭不准正式立户,登入国家户籍,也不授予田宅,事实上是把女方原有的田宅也没收了。
分析至此,可以知道“假门逆闾”共有三层意思:在物质形态上它指野中的庐,与正统的居住形态——城邑中的闾里相对;在家庭模式上它指由赘婿后父组建的家庭,与一般的女嫁入男家的模式相对;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它指那些逃避兵役的人与阵亡士兵遗孀组建的家庭,为法律所不容。
在魏国面对秦军的强大军事压力时,“假门逆闾赘婿后父”的所作所为无疑是魏国统治者难以容忍的。魏奔命律特别规定要将这些人“遣从军,将军勿恤视”,降低其伙食标准,攻城时随意差遣,可以让他们去做平填城濠的危险工作。这是因为“假门逆闾赘婿后父”不仅逃避兵役,而且擅自移徙,亡脱户籍,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破坏军婚”,有数罪在身,所以才特让他们到军中服役,并且明确规定可以虐待和随意使唤他们。魏奔命律加给他们的罪名是“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由于是赘入女家,所以“不治室屋”可能是有的,但“率民不作”可能是诬词。
总之,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讲的都是对某一类赘婿的惩罚规定,一个是在户籍和行政管理方面,一个是在服兵役方面。社会上还有其他类型的赘婿,不在此惩罚之列。秦和西汉有“七科谪”,谪发七类人到边地从军,其中有赘婿。魏户律和奔命律针对的不是这种广义的赘婿,因为魏律对那些人惩罚的极端严酷无情所反映出的统治者几乎必欲致之死地而后快的心态,使我们相信那不可能是一般的赘婿。赘婿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贱民,本身并不构成多大罪过。即使谪发他们从军,也犯不上视之如仇雠,要如此虐待他们。两条法律都明言“假门逆闾赘婿后父”,就是对“赘婿”作了明确的界定,指那些亡脱户籍、逃避兵役、入赘到野中士兵遗孀家庭的有数条重罪在身的赘婿。
由于材料缺乏,本文的上述研究,特别是关于入赘野中士兵遗孀家庭的那一段研究,存在一些推理的成分,②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两条魏律要惩罚的确实是某类赘婿,而且仅指某类赘婿。这类赘婿最明白无误的罪名是“弃邑居野”,属于擅自移徙,亡脱户籍的可能性极大。关于这一行为背后的动机,笔者认为,对于“安土重迁”的普通百姓来说,单纯生计问题似还不足以使他们冒如此大的风险,而且当时也不存在城邑人口过剩的问题。联系魏律产生的时代环境,似乎只有逃避兵役可以作为比较合理的解释。魏户律称这些赘婿是“假门逆阊赘婿后父”,所以规定“勿令为户,勿予田宇”,又特别注明这些“弃邑居野”的赘婿是“某庐赘婿”。魏奔命律也明确交待是“假门逆闾赘婿后父”,以与一般的赘婿相区别,因为这些人将受的法律制裁是极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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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其实政府对阵亡士兵家属在若干年内免征兵役也是可能的。
② 这个推理有其合理基础,因为一般情况下,男女比例平衡,而赘婿社会地位很低,“家贫子壮则出赘”只能是少数。只有在大量青壮年男子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赘婿后父”才会多到让政府重视的程度。而要造成大量青壮年男子非正常死亡,比较合理的解释可能就是战争。
这两条魏律被抄在秦简上,道理应同魏律产生时一样,那就是在秦攻灭六国的前后,军队伤亡严重,需要补充兵员时,秦国很多地方(包括新占领区)出现了一些人弃邑居野逃避兵役的现象。云梦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了两枚木牍,其中一枚是惊写给家里的信,讲到“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①。当时正是秦大举攻灭六国的时代。在“新地”即秦的新占领地区,城邑的原住居民大都为躲避战争而逃亡了,所以说“城多空不实者”。这些人逃亡,有的是害怕战争的蹂躏,有的是害怕被抓去当兵。这条材料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魏户律和奔命律的内容以及它为何被抄在秦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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