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Abstract:At this stage,the supply of rural public sports products aims to highlight the value of social justice.It is dominated by government investment and secured by system arrangement.It has the difficulties of backward,inefficient and imbalanced development.The reason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The differences i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supply subject are the main reason of the supply difficulty.The value selection of the demand level of the majority farmers for public goods is the internal reason of the backward development.The game of the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under the social value orientation leads to the low efficiency of the total supply.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market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s not clear.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and legal bond leads to the game of the authorities and low inefficiency.The value game of 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leads to the lack of supply of intangible goods and recessive goods.Conflict between the top??down system and the reflecting system of the interests of farmer sports leads to the short supply of ethnic and public goods.The market dominated by sports tourism oriented to commercial value leads to the blind profit maximization of the supply subject,which then leads to the destruction of the nature environment in the rural areas and the industry excessive supply of goods in the region.
Key words: rural public sports products; supply; difficulties; causes
如果说我国一度在公共体育产品的投入上侧重于竞技体育是基于有效增强民族内聚力和民族自豪感方面因素的考量而使其带有泛政治化和工具理性的特点。那么随着《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出台以来带有普遍性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行为则表明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价值考量已侧重于追求社会公正、提供社会服务、谋求城乡协调发展和培育新型农民。并且现阶段加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是适应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稳步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群众体育事业建立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机制的客观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众多,民族文化各异,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及农村体育基础薄弱等原因导致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还处于整体滞后、低效和结构失衡的状态,对这一问题的深刻认识并对其原因进行剖析是实现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价值的前提,也是制定相应发展对策的依据。
1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内涵、特征与分类
1.1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内涵 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应,其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萨缪尔森认为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1],如国防。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外部性三个特征[2]。布坎南认为在以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非纯公共产品”,也叫“准公共产品”[3]。其后又有学者指出“准公共产品”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特性,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消费的非竞争性或者受益的非排他性[4]。
在上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学者研究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公共需要,市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的、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5]。它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社会福利的方方面面。关于公共体育产品的概念问题有研究指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各类用于开展农民全民健身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等实物型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农村体育政策、法规等非实物型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等[6]。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表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内涵应当具备如下基本要素:农村地域内;涵盖物质产品、服务及制度;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表明农村公共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基于以上认识本研究认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其目的在于满足广大农民的体育文化需求,旨在彰显社会福利与平等,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和非竟争性性,在所追求的效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与制度。
1.2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特征 依据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认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外部性特征。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非竞争性特征,是指其以不存在拥挤成本为前提。如果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则就存在着拥挤成本,随着消费人数的增加,必然导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具有竞争性,因此其只具备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是指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不能够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但是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来说,因村级管理组织的责任规避行为,使得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了排他性。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选址,将其建在农村学校内,这一做法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体现了村级管理组织对体育场地、器材维护责任的规避行为,使其至少在特定时间段内具有了排他性。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特征,表现在其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体质,还有助于促进广大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从长远来看,对塑造新型农民亦具有积极意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农村公共体育产品除具备上述特征外,还具有需求的高层次性特征、地域性特征和文化传承性特征。需求的高层次性特征是指,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整体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来看,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对于大多数的农民来说并非是急需的公共产品,还处于相对的高层次需求阶段。地域性特征是指我国不同地区的文化、自然地理环境、气候以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该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形态的差异以及体育习惯、行为的偏好。文化传承性特征是由于农村社会的弱流动性和“熟人社会”使得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能够得以很好的传承,并对农民的体育习惯和行为的偏好产生持久的影响。
1.3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分类 关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外延,闵健的研究按照产品的物理属性,将其分为“物质型产品”和“非物质型产品”,根据受益范围和相应的提供主体,又将其分为全国性或是地方性的公共体育产品[7]。还有研究将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分为物质型与服务型产品;法律与法规型产品和责任与义务型产品[8]。可见研究目的、任务及分类标准决定了具体的分类形式。因此根据本研究目的的需要,本研究将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分为如下几类:第一,根据存在形态,分为实物与非实物公共体育产品两类。第二,根据供给主体在实践中出现的“责任规避”现象,将其分为显性与隐性公共体育产品两类。因显性公共体育产品容易被监管部门感知,通常是政绩评估的载体,隐性公共体育产品因难以为监管者所感觉,成为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薄弱环节。第三,根据供给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公池体育产品与俱乐部体育产品,这一分类有助于明晰不同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的实现机制。
2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行为的特点
2.1 以彰显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价值目标是其供给实践的基本前提。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其中明确指出“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户’活动,引导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9]。可见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以培育新型农民,以彰显社会公正为目标。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属于发展满足型公共产品,中央政府的积极作为其目的在于凸显公共体育文化产品的社会性价值,培育新型农民,彰显社会公正。而这一价值目标的深刻社会背景则是改革开放30年来巨大的经济成就,以及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人口素质的瓶颈问题。
2.2 以政府供给为主导 发达国家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具有的显著特征是以制度化、法制化来保障对农业的投入;建立了多元化的供给体系;农民组织化建设程度高[10]。从这一特点中可以看出,制度化、法制化与组织化是多元供给主体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保证。我国自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逐渐由单一的政府主体供给向政府、私人、社区及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转变,至目前的确也基本建立了多元供给主体的框架体系[11]。然而,由于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供给主体之间边界模糊、供给主体的“缺位”和“错位”现象,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水平低、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以上现象在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虽然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农村社区(村委会)、市场、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农民自身。但事实上在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
2.3 以制度安排为保障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以政府为主导,在供给实践中政府既是供给政策的制定者,是体育行政的绝对权利机构,也是高度集中的资金安排的主体,加之政府对彰显社会公正的价值诉求,因此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来落实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就成为政府决策的最优选择。 从2002年颁布实施《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2003年颁布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5年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出台,证明了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行为的制度保障性特征。应该认识到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切实有效的保障了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有效供给,使得工作落到了实处。同时也使得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种类统一规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3 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困境
3.1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滞后 ?┆?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虽有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建设成就为支撑,但是面对我国数亿人口的农民来说难免力不从心。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各类体育场地850 080个,其中乡(镇)村的体育场地仅有66 446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8.18%。这一数据显然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不相适应[12],表明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严重滞后于城市的供给。此外,具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统计显示,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村社会服务的基本状态如下:87.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9.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30.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0.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5.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74.3%的村有卫生室,76.1%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6.3%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13]。由此可见在我国农村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上,仅10.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处于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最后。也就是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总体上滞后于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产品。
3.2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低效 ?┆?据“中国公共服务发展报告2006”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表现出效率低水平趋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各地基本公共产品投入产出相对效率没有明显差异,政府基本公共产品整体属于“投入型”而非“效率型”,地区公共产品差距主要表现为投入差距,而非效率差距。《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产品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快推进公共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引导财政资金优先向公共产品领域倾斜,推进我国公共产品由“投入型”逐步向“效益型”转变[14]。
在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整体低效的大环境下,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低效的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政策导向层面来看,政府与市场、非赢利性组织等供给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导致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责任过重,而市场、非赢利性组织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灵活性不足,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体育需求的变化,最终导致效率降低。其次,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由政府统一供给的体育场地设施(篮球场、乒乓球台等)是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主要形式,甚至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还出现了此类体育场地设施供给过剩的局面,而农民身边的民族、民间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导致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的产出效益不明显;第三,部分基层政府组织为规避场地器材的维护责任和展示政绩将国家供给的体育场地建在村委会大院内、学校内或旅游景点附近,从而导致实际使用效率降低。
3.3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失衡 从宏观上看其表现为区域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失衡和城乡间的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失衡。也就是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平衡和乡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远远落后与城市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
从微观的视角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失衡主要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实物产品供给与非实物产品供给失衡。也就是政府多热衷于投资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体育产品,如体育场地设施等,尽管部分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并不高,但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依然对此有高度的热情。第二,显性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和隐性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失衡。突出的表现为制度供给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但制度的执行不利。农村体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是显性公共体育产品,对于此政府表现出积极作为的态度,而对于农村公共体育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条件,执行能力等却往往被忽视。第三,人工体育产品供给与自然体育产品供给失衡。主要体现在依托农村自然环境开发的体育旅游产品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和规制,导致其开发无序。
4 利益博弈视角下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困境的成因分析
4.1 供给主体的利益取向差异是供给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 依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任何行为主体在其行动过程中都是追求自身效用、利益最大化[15],这是导致不同供给主体利益冲突的深层根源,是造成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滞后、低效和失衡的根本原因。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是高社会价值低商业价值的公共文化产品,以彰显社会公正,培育新型农民为基本价值目标。但是还必须深刻认识不同供给主体利益取向的差异及其冲突。不同主体间利益取向的差异是其在具体供给行为中选择不同供给策略、产品类型的内因,为保障其价值目标的实现,不同的供给主体可能会在局部形成利益冲突。
总的来看,从国家政府的立场和宏观社会发展视角出发必然要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为根本目标;基于县、乡(镇)、村等地方政府主体利益的立场出发必须实现政府责任、义务、投入和政绩效益的最优化,因此会导致与上级政府在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的博弈;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出发要实现农民主体利益的最大化[16];从体育主管部门的立场出发则要以建立农村体育自主发展的良性机制为目标,避免重复、多次供给;从市场供给主体的利益出发则要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利益诉求。由此可见,在农村文化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策略性的选择与旅游相结合参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是一种理性的策略选择。这一策略选择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类型同时也对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起到培育农村文化市场的作用,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防止“权利寻租”现象的发生。
要避免供给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则需政府转变行政理念,行政重心要向引导、保障、监管社会资本提供公共体育产品方面转变,切实服务于农民全方位、多层次体育产品的供给。
4.2 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层次的价值选择,是导致供给滞后的内在原因 ?┆?据2008年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中文盲占9.5%,小学文化占41.1%,初中文化占45.1%,高中文化占4.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2%[17]。这一农村从业人员的文化构成使其表现出如下特征[18]:勤劳但科学素养与劳动技能层次低;诚实本分但民主政治的意识薄弱;尊重传统乡村文明与文化习俗但封建迷信等“陋俗”尚有较大生存土壤。以上的数据与特征必然决定我国当前广大农民群众对体育的意识淡薄。这一点在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结果中得到了印证。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公报数据显示,相当大比例的农民认为生产劳动可以代替体育锻炼,体育锻炼会影响生产劳动。并且城镇人群体质优秀率高于乡村人群,城镇人群体质不合格率低于乡村人群[19]。此外关于我国西部农村体育的调研显示80.0%的村没有专门的体育经费投入,农村体育在镇(乡)村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偏低[20]。
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滞后是广大农民群众对体育的意识不高、需求不强的集体价值选择结果。有研究通过实证调研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排序为:医疗保障及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农田、山林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和乡村道路建设;饮用水的改善;生产技术指导与培训;义务教育;养老、社会救济;生活垃圾;大规模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服务;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农用电的改造;计划生育;文化设施及服务[21]。而决定这一集体价值选择的因素包括:我国农村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农民现有受教育水平,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征以及乡村文化习俗与行为习惯等。因此广大农民体育文化需求不强是基于其现实的经济、教育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做出的理性价值选择结果。而这一广大农民的集体意志必然使其表达有限体育需求的积极主动性不高,因而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政府及其他供给主体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针对性供给,最终导致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滞后。
4.3 社会性价值取向下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导致了总体性的供给效率降低 前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价值属性,指出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目前主要体现社会性价值。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基层乡镇政府其目标都是相同的。但是,应当认识到在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行为中,各级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都具有权衡利弊和行政行为的选择能力。中央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政策的制订者、组织者和资金提供者,其特点是追求供给效用与效率的最大化;地方政府通常以上级对其政绩评估最优化和最大限度的获得中央政府的资金支持为基本施政方针[22];基层乡镇政府由于层级低,制度约束弱,监督成本高,表现出明显的自利性[23]。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对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行为的价值取舍和出发点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依据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做出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行为就形成了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行为。在这一信息不对等的动态博弈中,下级政府出于本地区自身利益的理性需要,往往夸大需求,强调财政缺口,以便获得上级政府更多的人、财、物支持。因信息不对称,面对下级政府夸大需求的行为和受财政能力的约束,上级政府会采取统一决策,上收财权,下放事权的策略,导致下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失衡。这一博弈行为最终导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灵活定和适应性不足,使其总体供给效率降低。
4.4 政府与市场、非赢利性组织等主体责任不明,并缺乏制度保证和法规约束,导致强权博弈,使得供给效率不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多中心理论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认同。市场与非赢利性组织开始参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制度、举国体制、政府责任角色的“缺位”等使得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和失衡[24]加之目前我国还缺乏关于市场与非赢利性组织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法规和制度,因而也就导致了政府、市场、非赢利性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行为中责权利不明。
多中心理论认为,政府、私人机构、社会组织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利益的博弈行为,这将影响到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25]。市场主体可能处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其行为导致整体上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降低。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法规约束,加之政府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因此当其认为市场组织及非赢利组织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可能会削弱自己对国家社会的实际控制能力时,就有可能采取强硬的博弈策略,使得处于相对弱势博弈地位的私人及非赢利组织明智的选择“合作”[26]。强硬的政府策略则必然导致市场与非赢利性组织的供给效率不高。
4.5 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博弈,导致非实物产品和隐性产品有效供给不足 绩效评估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的绩效评估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塑增强政府形象;提高改善对公众的服务水平;监督控制工作开展;激励改进工作进程;沟通反馈加强交流。但是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不同价值观的博弈将深刻影响政府执政行为。如政府为避免公众的行政监督,不将“政务公开”和“群众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此外,政府绩效管理是行政改革的目的取向,不管政府是选择服务取向、市场取向或社会取向,都需要区里以“公众利益”为先导的原则。要使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引发的政府行政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27]。因此,在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中,要关注“效率”与“民主”的和谐,规避因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而引发供给的失衡。
目前在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中,基层政府往往受“颜面”和“政绩”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将实物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作为主要工作,如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等。非实物公共体育产品和隐性公共体育产品因其往往不是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其供给严重不足。这在农村体育实践中表现为硬环境与软环境的不均衡发展。事实上显性公共体育产品和隐性公共体育产品是能够相互转化,当政府把非实物的服务性产品,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的次数,参与率等作为考核基层村官政绩的量化依据,可使隐性产品转化为显性产品。
4.6 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与农民体育偏好表达机制间的矛盾,导致民族民间产品供给不足 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系统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来保障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有效供给,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得我国当前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表现出显著的自上而下的政策决定性特征。具体表现在自上而下的政策决定性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实物形态,更决定了制度保障的内容与形式。其次自上而下的政策决定性特征使得市场、第三部门等主体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机制受制于政府的政策[28]。也有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体育需求表达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不能反映农民对公共体育产品的需求状况,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和结构不合理[29]。
自上而下的政策决定性特征使得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内容形式单一,加之农民体育需求表达欲望不强和表达机制不健全更加剧了民族民间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不足。前文坛谈到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具有地域性与文化传承性特征,此种特征是特定地域内农民体育生活方式、体育习惯、意识和体育偏好的体现。因此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要通过保护民族民间体育传承人,要挖掘民族、民间体育运动项目,来满足农民的体育文化偏好。这样既符合农村体育发展的文化基础、习俗和农民的行为习惯,也有利于摆脱农村体育制度性安排的过度依赖。
4.7 商业性价值取向下以“体育旅游”为主导的市场供给主体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农村自然生态的破坏和区域内产品供给过剩 从全国范围来看体育旅游产品主要是依托广大农村的自然环境资源而开发供给的。事实上依托农村自然资源开发的体育旅游产品是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重要类型之一,这也是目前市场主体介入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主要渠道,他对丰富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类型,培育农村体育文化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如目前陕西已开发的体育旅游产品:金丝峡漂流、岚河漂流、太白山升山、关山牧场滑草、陕南国际狩猎场狩猎等。均是利用了陕北黄土高原、关中“八白里秦川”、陕南秦巴山地等农村地域范围内的自然环境资源。
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目前我国在依托农村自然环境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开发活动违反环境管理法规;景区生态遭受破坏;景区环境污染严重;旅游从业人员环境素质不高;环保部门执法工作不力;人工建筑与景区整体不协调等问题[30]。在我国农村体育旅游产品上,除了存在上述环境问题外,还存在总体产品开发不够和区域性小规模重复建设,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在农村体育旅游产品的开发上必须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做好科学有序开发的规划,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此外在开发体育旅游产品时要注意不同区域体育旅游产品的小规模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5 结 语
本研究认为不同供给主体间的利益取向差异及其利益博弈行为,是导致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困境深层原因。但是本研究仅是基于理论层面的解释性研究。因此从促进实践发展的角度来看,由本研究而引出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建立起农村公共体育产品均衡、高效供给的机制。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系统研究将有助于指导农村公共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实践,满足广大农民多元化体育需求,促进农村体育事业发展“效率”与“民主”的和谐;有助于推进公共利益均等化和农民平等权利的实现;有助于实现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结构和数量的合理化,实现地方政府部门“政绩”和“利益”的最优化。同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是推进理论成果向实践转化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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