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7月底到8月初,笔者跟随课题组导师选择安徽省舒城、休宁、濉溪3个县,采取问卷式与访谈式相结合的调查方式,深入农户家中,对安徽省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产业化集约化水平进行了调研。本文试图从对安徽省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出发,分析安徽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可能,以期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丰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二)国内实践现状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有个别地区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造的探索实践。其中不乏成功的典型,例如,2009年陕西省农村改革实验项目――西安市未央区和平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完成,全村329户村民成为新成立的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是陕西省成立的首个“股份村”;此外还有北京顺义县(1986年)、江苏无锡县(1987年)、山东淄博市周村区(1988年)、浙江绍兴东浦村(2004年)等。但也有失误的范例,例如,广东南海市(1999年);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且发展速度不快、进展不均。以上地区均为我们探索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至今,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的国内实践经验仍主要集中于部分发达省份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在保障农民利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在村一级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安徽省,此类实践经验基本空白。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安徽是农业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从调研结果分析得,安徽劳务输出人员占农村人口比重较大,例如,休宁县的劳务输出人口高达近40%;舒城县的百神庙镇也是著名的“建筑之乡”,建筑业工人输出数量众多。外出务工成为农村人口改善生活条件的主要途径。这样的地区现状造成了许多“空壳村”的出现――农村人口相对富裕,而村集体却相对贫穷。此外,由于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者其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的倾向,这也是造成一些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不善的原因之一。总的来看,随着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土地集约化发展的加速,长期存在的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民主等问题日益凸显,造成集体经济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集体资产经营效益不高,一些地区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如何改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繁荣,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与此同时,政府希望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成员能够共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对于推动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优越性非常明显。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现行这种适合于从事较低生产力水平的分散的个体组织制度很快就暴露了其局限性,如在步入较大规模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缺乏、人力物力不足、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下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和延伸需要一种新型的制度。
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资金都量化成为股份,建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使得其社员或村民成为股东。农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将成为目前个体组织制度的必然替代物。
这一制度上的改革对于安徽为代表的广大中部农村地区吸收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等均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同时,它还可以顺利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虚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土地的流转。
在对农村“三资”的股份制改造中,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股份制改造并未使农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农民失去的仅是一段时间的土地使用权。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出让一定期限内土地上依附的使用权,而非土地本身。所以,股份制改造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提供了出路。当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后,货币资金注入股份化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其股利分红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而且相对于那些失地农民而言,他们有组织可依靠,归属感增强,激励其发展农村三产,同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
此外,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可以盘活广大农村资产尤其是土地资产,促进农村资产增值,从而提高集体经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保障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其实际控制力稳中上升,丰富和发展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三、浅析安徽省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可能性
(一)实现形式
首先,股份制改造是平衡多方利益,妥善处置集体资产产权配置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如普通村民或社员)虽然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但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中往往缺少话语权,他们有渴望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因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模式要兼顾政府、集体资产管理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平均量化给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治理结构层面。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普遍采用了“三会一室”的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既保证了企业管理者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又保证了村集体组织成员(即股东)能够对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要借鉴公司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目的是从企业的组织制度上对农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提供持久动力。但是因为由集体经济转型而来的这个特殊性,它和一般的股份制公司和一般的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出资人、有投资者,而是符合规定的原村民或合作社社员。二是村民股东在股权确认后,统一发给《股权证》,并建立档案,作为股东享受红利分配的依据,股权可以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与合作社脱离关系。
再次,分配结构层面。试行工资加分红制,股东身份的村民或合作社社员的总收入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分红四部分组成。
最后,激励机制层面。由于股权分散,小股东(原村民)把制定战略的权力交给了经理层(原村干部),只保留监督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行为,股东缺乏对经理层经营行为激励和监督的能力。村的监事同其董事一样,也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一般的股份制公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其激励机制也应有不同的设计。
(二)实现障碍
首先,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强有弱,资产的规模有大有小,所以必须考虑具体的地区实际。在安徽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现状下,需要考虑到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障碍。
其次,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最关键和敏感的环节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否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人主体。目前,国内一些省市试行的股份合作的载体多数是对土地以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仅有少部分城市的部分村庄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这主要是由于土地作为农村的一个特殊生产要素,从生产关系、粮食安全及风险抵御等方面看,一些地区还不具备把土地股份合作制当作一种可以普遍选择的制度推行。
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已有的失败案例分析,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一是其股东(原村民)大多只关心分配的结果,不大关心股份制组织的运营,更不用也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重分红而轻积累,导致经营管理者更多的也只能考虑进行短期经营行为,从而造成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不高。二是股份集体组织是由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转变过来的,往往原村干部也在改造后的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者,所以确定经营管理者的奖金指标比较容易出现争议。三是股份是在股份制改革时就量化到个人,集体资产人人有份,按份共有,再加上经营管理者虽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大多来自本村村民,管理者所拥有的股份便是按规定取得的,比起一般的村民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而很难实行股权激励。
四、结束语
面对安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现状,本文对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进行了考察。综上所述,安徽省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是转型期中部地区农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必要环节。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这一模式的实现过程必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障碍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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