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过渡为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显性化。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稳定是发展的基础,如何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是新时期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纠纷、干部腐败以及宗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使农村社会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减少农村社会冲突的发生和给社会带来的动荡,是所有转型国家都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乡村社会冲突现状分析
新时期,农村社会冲突有增加的趋势,严重危及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对国家政权合法性造成极大地危害。因此有必要对农村社会冲突现状有一个清晰地认识。我国当前农村社会独有的特点及类型,决定着我们化解冲突时,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一)农村社会冲突类型
我们要探讨农村社会冲突,首先要了解社会冲突的概念。达伦多夫所定义的“冲突”的内容是极为宽泛的,他把不同力量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关系的紧张状态都当成了冲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1]科塞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2]我们认为冲突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存在于正式组织的各项活动之中, 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各种形式、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和所有主体之中。根据定义,我们按照冲突的规模和性质将社会冲突划分为四个方面:首先,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其次,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冲突,不仅包括个人与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及目标取向等的不一致,也包括个人与非正式团体之间的利害冲突;然后,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再者,个人或群体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冲突。根据以上分类标准我们将农村社会冲突分为四类:首先是基层政府与村治主体之间的冲突。基层政府是指县级政府和乡镇一级的政府,这里主要是指乡镇一级政府。由于乡镇政府直接面临农村,他们执政能力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监督的组织。由于两者代表的利益不同,基层政府很容易和村治主体发生冲突;其次是村治主体与农民之间的冲突。近年来,由于贿选、黑恶势力等问题的存在,村委会中的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而且他们不经村民授权与同意,侵犯农民的土地。再者,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冲突。自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政府财力收入匮乏,加上一些基础设施投入都要依靠基层政府。基层政府为了部门利益,他们将权力空间伸向农村,严重地危害了农民的利益。比如计划生育乱罚款、对农民土地乱征乱用等等;最后是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冲突。农民个体之间由于土地、宗族等问题极容易发生社会冲突。
(二)当前农村社会冲突的特点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的变迁和结构转型,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冲突呈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方面: 第一,冲突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农村社会冲突主要表现为村庄之间、农户之间争夺以及宗族势力的摩擦。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当前农村社会冲突不再主要是农民个体之间的冲突,而是农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冲突,这与政府权力的扩大有重要关系。第二,冲突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冲突形式逐渐升级。农村社会冲突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纠纷,都表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并且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组织领导者,并逐渐呈现出了一定的科层制的特点。代表农民利益的维权精英、互助组、农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始出现,大大提高了农民维权成功的可能性。第三,农民法制意识和政治意识显著提高。近几年来,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等渠道宣传,农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开始被唤醒。农民开始关心自己受侵犯的利益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群众性自主性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二、当前农村社会冲突发生的原因
当前农村社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农村社会利益整合以及社会秩序状况,引发社会冲突的因素也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既有政府与村民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有政治参与以及国家政策的实施等问题带来的影响。
(一)从冲突主体方面讲,政府、基层与村民之间行为出现异化
一般说来,社会冲突包括冲突主体、目标和手段等几个要素。主体是社会社会冲突的主要方面,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这一方面来分析产生社会冲突的原因。上级政府和乡镇一级政府行为异化。近年来由于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农村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例如:2003年开始推行新农村合作,2004年开始减免农业税费,2005年开始推动新农村建设,2006年实行贫困农村教育免费。中央与省市领导十分重视农村的发展,加大了对农村财政支持,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国农村社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所缓解。[3]长期以来,基层政府承担的是上传下达、维护社会稳定的统治性职能,而没有承担社会服务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机构和人员的过度膨胀、税费改革等原因,此外,基层政府还要偿还以前遗留下的债务和承担公共服务的费用,这导致基层政府向农村拓展自己的空间,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基层政府还会操纵选举,导致贿选等现象频发。基层政府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村委发号施令,对农村事务大加干涉,严重影响了村民自主和自治权利的实施,因此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变得尤为关键。但是,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谈何容易,精简机构几经反复。只要基层政府人员众多,与民争利的状况就难以改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我国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成为农村土地和一些集体经济代理人,往往不听取村民的意见,随意处理集体财产。乡镇在选择村委会主要成员时往往会选择比较听话的人,有的还选择乡村社会中的“狠角色”甚至是地痞流氓,就顺理成章地走上公共权力的舞台。[4]两千多年来,中国一直是封建社会,由于受君主专制思想的影响,中国农民一直保持着顺民的形象。由于农民本身素质不高,长期以来处于压抑的状态。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翻身做主人,但是由于农村经济一直不发达,农民一直处于社会底层,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农民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得到增强,但是制度的诉求途径仍然有待扩展。
(二)从冲突领域讲,在税费改革、征地、选举等领域冲突问题日益突显。
首先,凸显在征地问题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不可以随意触碰的警戒线。《中国土地法》规定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农民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也为基层政府随意征用土地提供了法律上的漏洞。基层政府往往给农民的赔偿低于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的标准,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农村群体事件65%以上是由于征地引起的。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事件逐渐增多,目前农民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征地问题。上访背后蕴藏的则是农村中的“紧张或敌对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通过上访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其次,表现在村级选举问题。中国农村民主选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但是,村级选举的不规范也直接引发或诱发了农村、农民之间的内部矛盾,给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成为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障碍。“帮派选举”造成农村派系林立、宗法观念抬头、村级选举和宗教、宗族问题纠缠在一起,造成选举的混乱无序,也是引发冲突的原因之一。[5]再者是公共服务问题,由于基层政府处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底层,直接面向广大农村,因此他们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但现在基层政府在这一方面做得显然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基层干部在建学校、修建水利设施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费用过高、质量较差等问题,容易产生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其次,来自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干预。此外,黑恶势力问题以及税费改革问题上也出现越来越多的冲突。目前,中国农村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里、为害一方,盗窃、破坏农业生产资料案件多发,“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屡屡出现。在税费问题上,税费改革前,这类冲突最普遍,也最激烈,在税费改革全面推进以后,农民负担显著减轻,税费收缴的法制基础增强,由收取税费所引发的冲突也在减少,但也是不容忽视的。还有环境污染和侵害问题、宗教和宗族问题、干部腐败问题等,也是导致当前农村社会冲突频发的原因。
三、当前农村社会冲突对策研究
当前农村社会冲突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涉及双方关系的基础、不冲击核心价值对抗,不会导致社会的崩溃与解体。因此,我们处理社会冲突事件不应该采取对抗性方式,而应该采取说服教育等温和的手段,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在处理社会冲突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6]
首先,转变政府观念,辩证对待乡村社会冲突。关于农村社会冲突的研究,许多学者重点研究社会冲突所具有的消极性影响响,很少有人强调其积极作用。政府对于社会冲突事件通常持否定性的态度,甚至不惜动用警察等暴力机构镇压。上一级政府往往把地区稳定当做下级官员晋升的标准,一旦出现问题上级变对下级官员变实施一票否决制。科塞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群体事件可能是这样一个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2]114农村社会冲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能打破社会正常的组织秩序,使社会生活处于波动之中。农村社会冲突可以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化,提高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适度的社会冲突能释放出长期积聚的能量,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获得心理上的失衡,同时,他向社会发出警示信号,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及时改进工作和调整政策,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基层政府往往基于“集体利益至上”的传统理念,而有时候只能是部门利益,因此对待较大的农村社会冲突往往使用暴力机构镇压。政府要转变自己的观点,既要注意到社会冲突的积极作用,还要注重消极方面。对于发在农村的小冲突要积极地面对,不是去隐瞒与避忌,怕影响政府形象。对于比较大的冲突政府要多一些耐心,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积极应对。从理论上说,公民享有知情权与信息权,因此政府应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既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权,又可以引导主流舆论,遏制小道消息的传播,有利于人心的稳定和对事件的正确引导。
其次,提高基层素质,坚定服务于民的核心理念。政府作为人类社会的管理者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应该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预防冲突的意识和措施,并能在冲突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地处理和事后的救济,拓宽多种沟通渠道,这是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政府在解决社会冲突的时候应当遵循“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它要求我们的政府能成为人民利益的真正代表,为他们谋利,当各个利益主体发生矛盾时,政府应该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去解决问题。政府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服务职能,但是我国基层政府在社会服务明显不足,为了部门和自己的私利往往去与农民争利。其结果是农民对政府的合法性认同越来越低,导致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性事件频频发生。真正解决农村社会冲突治本之道,在于基层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和土地法律的完善,政府要把服务和执法功能作为其主要功能,而不是与民争利。以“以人为本”就是让大多数人能够不断地分享改革成果,这是人本价值理念的重心。要解决大部分涉农冲突,政府要积极促使权力机构完善“土地法”,解决困扰农民与基层政府的最大问题―土地纠纷。[7]然后,强化村民意识,保障其参与行为的合理性。近几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加上新闻媒体的宣传,群众维权意识增加,但法制意识淡薄往往导致农民行为的无序性,因此我们必须大力保障村民政治参与的合理性。在今后的村民自治中要持续不断地、定期的进行有关民主选举的公民教育,应逐步把民主选举内容列入中学公民教育课程。在换届选举前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充实、规范原有的选举宣传教育,对全体村民进行系统有效的选举教育。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提高全体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要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保障村民的权利,发挥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最后,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各方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调节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健全能够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对于冲突双方来讲,应该使社会协商对话机制成为一种普通的沟通渠道,这种机制中最为关键的带点就是寻找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建立平等的协商对话机制,做到双方或多方都有共同利益的结合点;要有平等的地位;要有中间的调解人。建立完善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目前,信访者的主要群体是农民,而且信访几乎成了目前农民唯一的体制内维权方式。现阶段,信访对于完善社会管理、疏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信访,群众将社会存在的种种冲突和不和谐展现出来,让相关部门认识到社会存在的矛盾和不稳定,进而化解纠纷和矛盾。实践证明,通过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件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得到了解决,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稳定的目标。不可否认,信访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缺陷,例如非规范性、非程序性以及相关体制的不配套等,因此有必要使完善信访程序,加强信访制度的建设。[8]由于目前乡村社会利益主体逐渐分化,乡镇组织和干部的利益已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弱化乡镇体制来限制其日益膨胀的利益需求,以从体制上健全农村的治理结构。同时,在应对群众上访过程中,要认识到,上访是农民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正当渠道,目前的基本任务并不是避免和敌视农民的信访行为,而是充分相信农民,并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科学的治理,构建广大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的合理渠道。
以上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农村社会冲突的对策,最根本的应该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应该建立农会等农民互助性组织、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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